从是非分辨说起
2024-01-02文/刘刚
文/刘 刚
前不久,售卖凉拌黄瓜的店家遭到处罚事件成为网络热点。有人认为,不就是一道家常凉拌菜吗,这也处罚,是不是管得有点儿宽了。也有人说:“没有冷食许可证却卖凉菜,好比无证驾驶,就该处罚。” 孰是孰非,令人难以分辨。《浙江日报》在2023年5月刊发了一篇题为《化解“拍黄瓜”背后情与法难题》的文章,文中提到了一个解决方案,即从法律源头上解决根本问题。
目前,问题解决了,但这件事情对我们的启发应该远不止于此,因为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说,持续改进也是我们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是在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经历了30多年的高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越来越完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对照新要求和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市场监管方面还有不少制度不再适应发展的需要。单就产品质量方面来讲,20世纪90年代初制定的法律法规有一些已经不适应现下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事情也会随着事物的运动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唯有改革才能适应发展。
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从目前来看,20世纪80年代制定的这项制度在当时针对治理严重的假冒伪劣产品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目前我国工业门类齐全、产品众多,消费者对产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这项制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事物的发展变化了,因此迫切需要改革,而改革的阻力也会非常大。但不管遭遇多大阻力,这项制度的改革都必须进行。从世界范围来说,质量监督管理的模式有两种:一种是欧盟的认证模式(第三方信用背书);另一种是以美国为主的缺陷产品召回模式,该模式需要建立全面的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系统。这两种模式,尤其是缺陷产品召回模式,都体现了企业自主管理、自我担责的原则。当然,政府也会采用相应手段来确保这两项制度得到全面落实,其中一项措施就是制定若干救济制度(如产品责任保险制度、惩罚性赔款制度等)。
再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关于缺陷产品的定义。中国制造高速发展的这3 0 多年,产品的符合性要求正在逐步被顾客需求所替代。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我们注重的是产品符合性,产品符合标准是最高要求的话,那么现在产品符合标准只是底线保证,更高的要求是顾客需求,只有满足顾客需求的产品才是最好的产品。因此,我们对缺陷产品的定义也应该进行适时修改。当然,诞生于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的质量监管制度不只是《产品质量法》,还包括《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有的法律法规尽管做了修改,但仍然需要不断基于事物发展的基本规律进行改进,这样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才能成为高质量发展的基础。
小的是非分辨与大的改进道理是相同的。我们必须坚持持续改进,坚持把握事物运动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使我们的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在持续改革中得到逐步完善,并最终成为世界上第三种产品监督管理模式,即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这是非常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