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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到管理职责,安全部门的“原罪”?

2024-01-01张鑫烨

东方剑·消防救援 2023年12期
关键词:原罪职责车间

张鑫烨/文

2021 年4 月22 日13 时25 分,胜 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瑞公司)阳极氧化车间发生一起火灾事故,过火、烟熏面积约2.1 万平方米,导致8 人遇难(含2 名消防救援人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113.22 万元。这期笔者就和大家聊聊这起事故,为何公司整个安全环保部门事后被“一锅端”了。

违规吸烟,非一二日,为何不查处?

胜瑞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外观件金属机壳的表面处理,主要生产工艺有阳极氧化、注塑、喷砂、清洗等,其工艺主要包括电镀与退镀。发生火灾的退镀工艺流程主要有脱脂、退镀、中和、烘干等,其间会使用硝酸、磷酸、硫酸、氢氧化钠等酸碱溶液,盛放溶液的槽体多为耐酸碱的PP(聚丙烯)材质。

这样一个使用危化品的单位,自然对“点火源”有非常明确的管理要求。这也是可以预见的。据当时接受采访的工人介绍:“厂区安检较为严格,打火机被严禁,容易被摩擦发热的牛仔裤都不能穿,手机也要放在柜子里。至于设施上,每一层楼都有消火栓,也有人定期检查。”但是,现场勘察却发现火灾现场有“3 个打火机残骸、1 个打火机防风罩和大量烟蒂”,火灾的直接原因竟然是作业人员黄某在车间内违章吸烟,引燃周边杂物并扩大成灾。

我们不禁要问,员工在车间里吸烟为什么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制止?从调查报告中,我们可以窥知一二。首先,虽然有检查,有禁止吸烟标识,并设有金属探测安检门,但员工可以“通过拆除烟盒中的锡纸和打火机防风罩等手段,违规将香烟和打火机带入车间,并擅自将包括已停用的自动退镀线在内的隐蔽角落作为吸烟、休息点”。这样的行为难道是当日才发生的?这样的行为没有人加以制止?笔者推测该行为应该是日积月累的习惯性违章,所以“见怪不怪”。习惯性违章成了默认的现象,自然就没有处罚一说了。

事故发生当天,据火灾前最后进入的工人黄某所述,其最后一次进入自动退镀线中部空槽位处吸烟时未见异常,吸了一半烟后,将烟蒂扔在空槽位南侧地面,踩了两脚,但未确认是否完全熄灭即离开。经判断,地面的可燃物被烟蒂引燃后,高温直接作用于PP 槽体和PVC 围挡,最终导致整条生产线燃烧。

消控室不起作用?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据报道,当日13 时27 分,当员工发现该生产线有明火时,第一时间呼救,其他两名员工到附近消火栓箱处取了灭火器灭火,发现火势较大,一边呼喊一边逃生疏散。救火的员工孙某按下了车间内的手动报警按钮,拨打了119 报警。这些行为都非常正确,也体现出该公司对员工有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教育。但是,为什么火势持续扩大?

13:29:“其间,控制主机持续报警,但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王某仅操作了控制主机的消音按钮,未将火灾自动报警控制主机由手动状态切换至自动状态,也未拨打119 报警。”

13:45:“电工孟某、甄某切断了主厂房除应急照明外的各路电源。”

看到这个时间轴,相信所有的读者都会很诧异,为什么消控室值班人员这样随意?联动主机都报警了,还能消音?另外,为什么过了近20分钟,才切断电源?不是应该喷水灭火前自动切断主电源,转应急供电的吗?那是因为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一直是手动状态,无法自动完成联动灭火设施。

根据《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2010)4.2.1 消防控制室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实行每日24 h 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 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b)消防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应符合GB 25201 的要求;c)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得将应处于自动状态的设在手动状态;d)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充足,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启动开关处于自动位置(通电状态)。

但实际情况是,值班人员仅有1 人,控制系统设在手动状态。

从已有的资料看,该厂房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排烟系统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除4 层夹层外,其余各层设有烟感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声光报警装置,建筑各层均设有消防应急广播。建筑各层均设有室内消火栓,屋顶设有18 吨的消防水箱,建筑2-4 层设有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仅从文本看,应该是可以满足初期灭火需求的,但什么都没有启动,就连消防应急广播都没启动。(车间内各生产班组通过内部电话和口头告知等方式通知车间起火消息,人员开始陆续疏散。)这些情况也是匪夷所思,令人咋舌。

现场的员工告知媒体记者:就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安检员还要求他们进行安检。现场混乱、无序、缺乏统一指挥。最初,他们被要求朝北门走。后来,他们撤离去了东门附近。当天下午2 时许,天下起了雨,员工们在雨里接受点名。

安环部“一锅端”,“原罪”抑或是“报应”?

在建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人员的11 人中,有6 名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胜瑞公司的环安部副经理、职业安全科科长、环保系统科副科长、助理管理师、科员等,被业内人士戏称为“一锅端”,建议的理由是“未能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不力”“对作业现场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疏于管控,得知其负责管理的生产车间有违章吸烟等火灾隐患后,未能引起重视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这些都没错,的确是存在的安全管理乱象。但是网上也有不同的声音,毕竟“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部门的人为何不追责?有人提出“作为此案的安全监督人员,肯定有监督不到位的情况,但安全人员的职责也只是抽查。对于工人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正是其直接主管或者直线经理的责无旁贷的职责,即便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人服务于车间,也属于车间直接管理”。

的确,生产部门有责任,但安全部门的管理职责尽到了吗?当然没有。也有读者注意到,死亡的4 人并非胜瑞公司的人员,而是承租该厂房的另外一家公司的员工,他们听到报警并没有第一时间逃生。这为什么要胜瑞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了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双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合同中的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但是并不能减轻对外的责任。换句话说,双方不能因为约定“各管各”,出租人就可以放任自由。承租人擅自做了一些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事项,一旦发生事故,出租人依旧要承担监管责任,因为他没有履行法律明确要求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责任。

早在2020 年上海市多部门就联合印发了《关于本市加强租赁厂房和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第二条“出租方应当履行下列生产、消防、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其中第三款“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同一厂区、场所范围内的多家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明确安全生产协调、管理人员”。强调的“统一”,即安全生产工作要统一进行,租赁单位和出租单位需执行一致的要求和行动。这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的问题。

现在我们回头再次审视这起案例,对“失职追责”是不是又多了一分敬畏?当然,安全管理责任是永远做不完的,因为隐患是动态的,安全永远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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