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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信用体系发展探索与借鉴

2023-12-30李晓娇

中国商论 2023年24期
关键词:新加坡创新能力

摘 要: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在即,海南金融市场化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仍较大,金融市场主体结构单一,金融创新能力不足。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当前海南金融信用体系发展仍面临诸多挑战,需积极借鉴新加坡金融信用体系发展经验,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经济发展现状,强化政府引导,明确发展定位,完善法律体系,优化监管模式,强化部门联动,开放国际化信用服务及加强全民诚信教育,建立健全国际化、法治化、市場化的金融信用体系。

关键词: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信用体系;新加坡;金融市场化;创新能力

本文索引:李晓娇.<变量 2>[J].中国商论,2023(24):-126.

中图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3)12(b)--04

2025年底前海南将实行全岛封关运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金融发展主要是对标高水平国际经贸规则打造我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先行试验区及压力测试区,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体系,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保障。通过对新加坡的多家金融机构走访调研了解到,加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推动自由贸易港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目前,海南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水平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对信用体系的需求之间存在较大距离,金融信用体系亟待集成创新、加快升级。

1 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1.1 自由贸易港下海南金融信用体系的发展需求

1.1.1 金融信用体系的国际化

国际化的金融信用体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便利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省金融业“十四五”发展规划》,海南金融发展要紧紧围绕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聚焦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功能和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两大任务,对标国际规则,努力成为国内企业“走出去”、境外企业“引进来”的桥头堡。海南自由贸易港应充分发挥先行先试的政策优势,围绕金融信用体系的优化路径,着重解决实际问题,为我国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升级创新的“自贸港方案”。

1.1.2 金融信用体系的法治化

法治化的金融信用体系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取得国际社会与跨国企业信任的必要条件。当今国际环境复杂多变,但我国扩大对外开放和推动经济全球化的步伐从未减弱。信用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金融信用体系的法治化,将保障海南金融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一环。

1.1.3 金融信用体系的市场化

市场化的金融信用体系是促进海南自由贸易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市场经济首先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为市场经济活动与交易创造工具和基本条件。随着海南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信用体系必须不断完善,适应经济市场化需求,提高金融市场透明度,持续降低交易成本,逐步优化开放水平,不断扩大市场规模。

1.2 海南金融信用体系面临的主要挑战

1.2.1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备,执行落实不到位

从国家层面的立法来看,建立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具体要求的法律框架体系,但整体效力层级较低,条款更新滞后,难以满足经济社会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仍缺少一部纲领性的法律。从海南省层面的立法来看,2021年9月《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公布,是一部海南创制性地方立法,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查询及应用等;同年《海南自由贸易港失信惩戒措施清单(2022年版)》《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公布,对失信者的惩戒措施进行了明确,但起到的惩戒作用有限。消费者信息保护、信息监管、联合惩戒等相关细化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执行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1.2.2 统一的征信平台未建立,政府联动作用发挥有限

目前海南尚未形成统一的征信平台,缺乏统一的信用信息资料库,信息采集对象过于单一,且时效性较差,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分散在不同职能部门,部门间的信息格式各有不同,难以进行高效的信息收集与共享,且各部门信用评价标准也不一致。2013年海南省印发通知,要求建立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县政府要与联席会议建立相应有效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但从实际情况看,有关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责任考核不够明确,许多政府工作人员对信用体系建设了解甚少,信息收集与共享意识较差,联合奖惩联动机制协调不够。事中事后监管是海南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的核心任务,但各个部门之间信用信息未能及时有效共享,全流程动态、全面的事中事后监管难以实现。

1.2.3 多部门监管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监管政策协同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监管主要形成了“一行一局一会”为主体的多部门监管体系,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仍存在,负责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实行监管,使得当前金融监管存在一定的信息壁垒及监管尺度不一等问题。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不断发展,未来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海南市场,需要各金融监管部门对标国际规则进行监管,实现监管数据共享和政策尺度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施行更加适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监管政策。

1.2.4 金融主体结构不完善,信用服务的开放性程度有待提高

当前,海南省存在金融机构数量少、市场主体相对薄弱,部分业态缺失等问题,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较少,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经营规模偏小,外资银行仅有2家,且缺乏有影响力的保险、证券、基金、信托等行业法人机构,向高质量发展迈进仍然面临一些结构性矛盾和挑战,金融业整体水平与发达地区差距还较为明显。同时,2014年开始,人民银行向百行征信、朴道征信、阿里、腾讯等机构发放牌照,征信机构纷纷设立。截至2022年末,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46家,其中海南仅有2家,且企业量级极小。目前,海南信用服务市场中也没有成熟的国际化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市场化、国际化的信用服务能力较弱,往往需要发达地区信用评级机构开展跨区域服务。

1.2.5 个人信用意识不足,企业财务信用欠缺

目前,我国社会主体的诚信意识总体处于较低水平,大多数个人对于信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道德层面,没有将信用与其个人工作、生活、社会联系到一起,信用意识较为淡薄,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部分企业为达到避税、逃税、融资等目的,往往存在多套财务报表。不完善的金融信用体系,叠加企业抵押担保不足、财务制度不规范等多重因素,导致企业融资能力受限,继而出现普遍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情况。

1.2.6 金融人才匮乏,金融从业者信用意识较为淡薄

海南省高水平金融科研和教育机构相对较少,金融人才培养能力较弱,吸引外来金融高层次人才能力不足,与发达国家及国内经济发达省份相比存在较大差距,与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相匹配。因金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一些金融从业者对社会信用不够重视,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和个人拜金主义现象,造成供给侧信用缺失,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

2 新加坡金融信用体系发展借鉴

2.1 新加坡金融信用体系现状

新加坡建国之初,与海南很相似,同样面临人少、资源少、经济基础薄弱的困境,同为岛屿经济,只有创造更优越的软环境才能更好地吸引投资及人才,因此将诚信体系作为国家战略并打造成为新加坡吸引资金、人才等优质资源的强大利器。目前,新加坡已经是全球1200家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总部所在地,金融业产值占GDP比重達14%,也是跨国公司在亚太地区设立区域总部最多的国家,据Cushman&Wakefield统计,三分之一的《财富》世界500强公司选择在新加坡设立亚洲总部,跨国企业区域总部已达到4200家。作为亚太地区的金融中心之一,新加坡将征信系统建设视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奉行“风险可控”原则,征信业大部分由私营机构运作,政府通过不断完备法律来对征信业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呈现市场化导向的突出特点。虽然新加坡的征信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个人征信制度发展相对缓慢。

2.1.1 新加坡征信业服务机构

新加坡征信业主要分为企业征信与个人征信。企业征信市场主要由新加坡商业征信局提供服务,新加坡商业征信局源自新加坡邓白氏公司与中小企业协会合作建立的新加坡第一个中小企业信贷局,通过线上平台提供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2010年10月中小企业信贷局正式更名为新加坡商业信用局,主要服务包括:线上信用风险信息查询,如企业注册信息、诉讼信息、信用报告、财务报告、支付信息等;通过获取诉讼信息、破产预警和支付违约情况等监控企业的金融健康程度和可信度;追债服务等。征信数据中非公开信息占大部分,包括企业的财务信息、运营管理信息、商业行为信息等。为保证企业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邓白氏公司对企业进行动态跟踪,据邓白氏官网公布,邓白氏公司平均每日更新3.75亿个数据字段,为后续的数据分析与资信评级奠定坚实的基础。

个人征信市场主要由新加坡征信局与DP资讯集团提供相关服务。新加坡征信局业务涵盖消费者信用评价、中小企业信用分析、信用监测、公共数据查询等,会员企业可以通过数据库查询消费者的信用报告,个人消费者也可以查询自己的消费信贷报告,遵循“双向透明”的原则。新加坡DP资讯集团服务面涵盖98%的新加坡金融机构和75%的著名法律事务所,被新加坡法律部指定为法定机构借贷机构征信局的运营方。虽然新加坡个人征信市场相对成熟,但银行间的个人借贷数据尚未实现共享。

2.1.2 新加坡征信监管机构

新加坡通过设立一系列法定机构对征信行业进行全面监管。金融监管局拥有央行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两大职能,履行货币发行的职责,同时对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统一监管。根据2016年12月颁布的《征信局法案》,金融监管局被授予了批复征信局设立许可的权力,并有权要求征信局及其合作伙伴配合政府运营要求。2016年11月,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建立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制度,实现兼顾金融创新发展与金融风险防范的张弛有度的监管模式。借贷机构征信局由DP资讯集团负责运营,负责归集所有牌照类借贷机构记录的贷款信息和偿还情况。牌照类借贷机构可借此评估借款人的授信总额度,避免过度借贷。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专门负责监督并实施2012年《个人数据保护法案》的有关要求,发起《新加坡数据保护标志认证》倡议,不断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进一步培育出可靠、透明以及可操作的数据保护机制,并推动构建新加坡诚信的营商环境。

2.2 新加坡金融信用体系发展特点

2.2.1 政府引导强力

新加坡是一个移民国家,不同种族的文化差异较大。新加坡政府在通过经济建设迅速改善人民物质生活的同时,积极培育诚信文化、倡导廉洁从政。在政府部门设立由高层人员担任主席的诚信推广委员会,推广诚信计划,并把诚信计划纳入政府员工培训及工作系统,在员工入职训练和重修课程中加入有关诚信理念的环节,同时通过立法等方式积极引导征信市场的发展,致力于建设一个法治和有秩序的政府。

2.2.2 法律制度健全

新加坡是亚洲首选进行法律仲裁的国家,在全球排名第三,具有严格的法治体系。新加坡《银行法》《征信局法案》《信贷机构法案》《信用卡与无抵押信用法案》等一系列法律出台并不断更新,应用较为广泛,失信惩罚较重,持续发挥征信业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和风险防控工具的功能。同时,新加坡政府非常注重个人数据保护,陆续颁布《个人数据保护法案》《数据共享法案》等,根据现实情况及时调整并快速发布相关法律及条例,较好地平衡了信息公开和隐私保护的关系。

2.2.3 市场主导发展

新加坡政府不参与中央征信库建设,征信业均由私营机构运作,完全由市场主导及发展,已形成分工明确、定位清晰的市场发展格局。新加坡更注重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征信业准入没有限制,但明确了牌照申请、续期等要求、征信机构的应尽义务、违规的资金处罚和判刑。高度的市场化竞争导致征信机构存在被外资所控制风险,新加坡银行业联合会仅持有新加坡征信局25%的股权,其他75%的股权均由境内外私人企业持有;美国益博睿已收购新加坡DP咨询集团的全部业务。

2.3 新加坡模式对海南金融信用体系发展的启示

海南自由贸易港与新加坡自由贸易港在地理、人文、资源等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海南应借鉴新加坡坚持的求同存异、风险可控原则,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信用体系。

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为主,以央行征信中心为核心,以商业征信为辅助。统筹发展与安全,要求相应运营主体做好与国家征信业主管部门共享及数据保护工作,避免国家核心信息外泄。在稳固国家金融系统运行的同时,鼓励市场自主创新符合市场需求的征信产品。

二是完善金融信用法律体系,营造诚信营商环境。海南应运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定权,建立健全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奖惩边界,避免过度征信与信用过度应用,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为金融信用市场发展加以保障。

三是加强个人数据保护,提高全民信用意识。进一步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加快出台《个人数据保护法》《数据共享法》,为征信行业定好标准并画出界限,明确对违规行为的惩罚规则,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相关权益,从而推动征信业合规发展。

3 海南自由贸易港金融信用体系发展建议

3.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海南金融信用体系发展定位

我国的金融信用体系的本质属性具有一定的“准公共性”,可以借鉴公共产品有效供给思想建设我国金融信用体系。海南应积极探索由海南省政府主导,建设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的征信信息共享平臺,以商业征信为辅助,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为信用奖惩机制,实现不同监管部门和机构间的信息共享,逐步建成具有海南特色、与国际接轨、与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金融信用体系,使诚信成为海南吸引人才、资金等优质资源的金字招牌。

3.2 充分运用海南立法权,建立健全金融信用法律体系

充分运用海南具有的独立立法权优势,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并结合海南经济发展现状,在征信机构、信贷机构、个人数据保护、数据共享等方面探索制定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需要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明确信用信息采集、应用规则及监督管理主体监管职权,规范守信激励及失信联合惩戒规则,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进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构建与落实。

3.3 优化征信监管模式与职责,明确征信信息管理规则

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平台运营主体的作用,试点建设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独立征信信息数据库及监管模式,征信信息数据库应包含个人身份信息、资产信息、守约记录,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财务信息,税务信息、诉讼信息、信贷信息、支付违约情况等。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实现政府各职能部门系统直连,数据实时更新。构建“大监管”格局,除了传统银行业外,小贷公司、担保公司、证券公司、持牌的互联网金融机构等均纳入监管范围,使征信信息更全面、更真实、更透明,有利于征信信息的合规使用及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争取金融科技创新“监管沙盒”试点,营造宽松的金融科技创新环境,开展市场和金融综合数据挖掘,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分机制,动态监管,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风险预警能力,同时强化风险监管在金融科技创新发展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制定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相关标准,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及退出机制。

3.4 强化政府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政府既是信用体系建设的推动者,又是信用体系中信息的提供者和使用者。要充分发挥好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有效打破信用“信息孤岛”。海南各级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调动各方面资源,建立合理的考核机制,准确、及时地上传有关信用信息,共同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及成效反馈机制。围绕“开放便利”的理念,发挥政府、市场与社会三者的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完善金融信用体系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金融信用服务的精细化和智能化应用,扩展信用场景融合及应用机制,发挥最大化社会效益。完善“非禁即入”的事前环节及以失信惩戒为基础的事后环节信用监管机制,引导会计、审计、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到信用监管的全过程。

3.5 丰富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开放国际化信用服务

2025年海南全岛封关之前,积极引进国际权威的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机构,大力培育海南本土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发挥市场专业优势,逐步探索金融信用应用创新国际合作。在保障国家数据安全前提下,政府应探索境外信用数据进入机制,支持机构依法合规运用境外数据、在境内创新信用服务,支撑开放经济场景下的信用应用。推动建立征信监管机构及政府部门与新加坡金融监管局等成熟贸易港金融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分批次组织征信监管机构、相关政府部门、行业高管等人员常态化互访交流,不断提升金融信用体系监管的国际化、专业化水平。

3.6 加强全民诚信教育,提升信用体系建设覆盖面

加强对全民的诚信教育,提高全民信用意识,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长效工作机制。全面开展社会信用文化的普及,多措并举加强诚信宣传教育工作,逐步探索建立丰富多样的“信用+”的应用场景模式,让信用渗透到衣食住行之中,打造社会信用一体化城市建设。对综合信用优良的社会主体,在融资价格、财政补贴等方面予以适当奖励支持,在公共服务上予以一定的便利政策。由政府相关部门建立海南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平台,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在网上实时曝光,并联合法院设立专门的失信执行机构,对纳入“黑名单”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予以经济、行政、法律等联合惩戒措施,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失信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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