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提升中国数字贸易治理国际话语权方略

2023-12-29李馥伊

开放导报 2023年6期
关键词:数字贸易全球治理服务贸易

[摘要] 数字贸易治理国际话语权之争日益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新焦点。我国面临数字开放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增大、数字经济核心制造和关键技术支撑作用较弱等困难与挑战。提升我国话语权的总体思路,可提出基于安全的数字贸易大开放理念,以提高数字贸易综合实力和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为支柱,建立法律、机制和要素三个保障,着眼于重点领域、重点平台、重点国家、重点议题,在理念、产业、市场、技术、规则五个方面实现国内国外相融合。实施促进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提升国内数字监管水平、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网络、鼓励中国数字企业出海发展等主要对策。

[关键词] 数字贸易    话语权    服务贸易    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 F740.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6623(2023)06-0047-08

[作者简介] 李馥伊,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中国对外开放战略、全球经贸规则、国际经济形势。

当前,人类社会加速迈入数字时代,数字贸易竞争优势及其国际话语权之争已成为大国战略博弈的新焦点。从国内看,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货物贸易优化升级,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机制,发展数字贸易,加快建设贸易强国”。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改革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建设贸易强国,升级货物贸易,创新服务贸易,发展数字贸易,以数字化绿色化为方向,进一步提升国际分工地位,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数字贸易作为外向型数字经济的主要载体,是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一个综合性业态。从国际看,数字经济成为重组全球要素资源、重塑全球经济结构、改变全球竞争格局的关键力量。近年来,由于数字贸易治理规则成为贸易大国“顶部竞争”的重要方面,为扩大本国获取的数字贸易发展红利,各经济体对配置生产要素跨国流动、协调利益分配的规则制定权进行了激烈争夺。

一、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

话语权中的相对位势

(一)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理论内涵和关键变量

全球治理是各个经济体为处理全球问题而建立的国际制度、规则总合,治理的话语权问题属于“谁来负责治理”范畴。数字贸易治理是全球治理在数字贸易领域的具体体现。

两大关键变量决定了一国的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的相对位势。一是数字贸易发展基礎。从理论看,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大小最终是由各国数字贸易综合实力决定的。从实践看,二战以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中的话语权分配格局,基本反映了各经济体在全球经济格局中的地位。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国际数字贸易治理格局处于动态演进中。二是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国际话语权必须在一定的全球治理场域中体现,因此一国对该特定场域的影响和塑造能力、场域中国家相对位置等共同决定了话语权的分配格局。越是制度化的、硬约束的国际场域,话语权的获得越难。目前,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制度化场域主要是WTO电子商务框架谈判、区域自贸协定。

(二)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综合指标体系构建

基于数贸发展基础和国际影响力两大关键变量构建综合指标体系(表1)。

在数贸发展基础层面,重点考察数字货物出口和数字服务出口大国。利用UN Comtrade数据构建主要国家数字出口无向网络。结果显示,数字货物出口方面,中国、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韩国等为主要的出口节点;数字服务出口方面,欧盟、美国、中国、新加坡、日本等为主要的出口节点。在国际影响力层面,由于WTO电子商务框架仍在形成中,重点考察各经济体签署的包含数字贸易或电子商务章节的自贸协定情况。结果显示,新加坡、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为主要的签署方。综合考虑,对中国、美国、欧盟、新加坡、日本、韩国、印度共7个经济体进行指标测度,得到我国的话语权相对位势。

(三)结果分析

通过熵值法得到,我国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话语权低于欧盟、美国、新加坡,高于日本、印度、韩国(图1)。在数贸发展基础维度,我国排名第三位,居美国、欧盟之后,远高于日本、新加坡、印度、韩国;在国际影响力维度,我国排名第五位,居欧盟、新加坡、美国、日本之后,高于韩国、印度(图2)。

二、各经济体提升数字贸易治理

国际话语权的典型举措及经验

1. 高度重视参与数字贸易国际合作,以增强数字贸易实力,提升国际话语权

综合来看,数字经济实力提升并不必然带来国际话语权提高,需要高度融入国际市场“借路搭桥”。只有实现安全前提下的高度开放,才能建立与各个经济体长久、稳定的连接、依赖关系,进而才有可能形成对其他经济体的影响力、塑造力。从新加坡的经验看,虽然其存在本地市场小、龙头企业少、网民基础弱等数字经济发展“硬伤”,但凭借高度开放的数字服务业、良好的营商环境、主动营造的高水平“规则圈”,与其他经济体建立了深度数字贸易联系。亚洲开发银行测算显示,新加坡数字需求每增加1美元,澳大利亚、美国、加拿大等15个经济体GDP合计将增加1.7美元,这使得新加坡成为全球数字贸易网络“节点国家”之一。从印度的教训看,虽然其在数字基建水平、数字服务贸易方面均有较强优势,特别是IPv6作为网络强国建设的关键支撑,印度的渗透率已超过美国达到56%,但其数字经济治理理念较为封闭,不愿意且不擅长将经贸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话语优势,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影响力相对较低。

2. 高度重视打造安全有序的开放环境,以高质量的监管而非高强度的壁垒保障数字贸易发展,并加快规制“外溢”,扩大国际影响力

从完善国内法制基础看,高度开放的数字贸易蕴含着威胁国家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侵犯商业秘密等风险,出于统筹安全和发展的考虑,进行监管和规制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各国经验表明,其一,数字贸易监管措施和数字贸易壁垒是两个相关但不等同的概念,随着治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监管措施中不合理、不合意、不适度的部分可以消除。从新加坡的经验看,其既是数字贸易最自由的国家,也是监管体系最完备的国家。例如,早在十多年前新加坡就出台了《个人数据保护法》等;建立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监管数据保护执行情况,具有调查、执法职能;建立信息通信和媒体发展局,提供小企业消费者个人数据保护个性化方案,等等。新加坡的案例充分表明,法治化的开放环境能聚人聚财、有利于经济发展。其二,在高质量的国内规制叠加共振下,超大规模市场等优势不仅只作用于发展经济,更可以实现单方面为国际商业环境确立标准的目标。从欧盟经验看,发挥超大市场的威慑作用,强化规制是其运筹全球数字发展空间的最主要策略。如欧盟先后宣告构成跨大西洋数据流动法律基础的“安全港决定”和“隐私盾决定”无效。为保住欧洲市场,美国多次对接欧盟规则标准,不断修订本国法律,并曾出具书面承诺等。为进入欧盟市场,日本积极申请加入欧盟白名单机制,“得到欧盟的认可,就代表日本的隐私保护措施已达到世界一流标准”。

3. 高度重視数字服务贸易发展,数字服贸创造“数据流”决定了其在提升数字贸易治理国际话语权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从培育数字贸易的竞争优势看,全球数字服务的主要出口方,也是全球数字贸易竞争和治理格局中的主要优势方。其一,跨境电商创造“货物流”,数字服务贸易创造“数据流”,而数据正是基础战略性资源和未来国际竞争的“石油”。长期依赖跨境电商“单腿走路”,并不利于夯实数字贸易大国的优势地位。从数字交付的服务贸易出口规模看,2021年,全球前八大经济体是欧盟、美国、中国、印度、新加坡、日本、加拿大、韩国,均是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参与者。其中,欧盟规模是美国的2.42倍、我国的7.6倍。从出口结构看,我国的知识产权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个人文娱服务出口占比较美西方差距很大,相关领域我国RCA指数较低。其二,数字服务贸易的需求方和供给方多为发达经济体,而这些经济体本身也是全球数字贸易网络重要节点。新加坡、日本、韩国的例子均表明,积极参与数字服务贸易国际合作,将自然增强与数字“节点国家”的融合程度,强化自身在数字产业链、创新链、供应链、价值链中的地位,进而扩大在全球治理格局中的影响力、掌控力。

4. 高度重视区域自贸协定的关键平台作用,自贸协定不重在成员国数量和实力,更在规制本身富有引领性、超前性、差异性

从提升国际影响力的主要抓手看,广泛参与数字贸易相关协定,既能保障成员国通过贸易畅通促进域内数字贸易发展,也能通过政策互通在境外推广符合本国诉求的法治环境,是全球主要参与者对外输出“规则模板”的最有效举措。值得关注的是,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领域极具标志性的自贸协定并不总是超大型自贸协定,而是更多以条款本身的创新性、包容性见长。从新加坡的经验看,其主导的DEPA创设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合作、促进新金融等新兴交叉领域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突破性规则,并首创了模块型合作方式,吸引了韩国、中国、加拿大等大国申请加入。从日本的经验看,与美国在自贸协定中保持同一规制标准不同,日本根据缔约对象的核心立场调整规制水平。如与欧盟签署自贸协定时,由于欧盟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上不肯做出让步,最终日本同意代之以“3年内评估是否需要纳入该议题”。在《美日数字贸易协定》中,美国在“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等议题上对日施压,日本最终选择降低相关条款规制水平。部分让步虽然短期使日本承受经济损失和安全压力,但却倒逼日本加快提高监管水平。更重要的是,为日本率先连接美欧两大数字经济圈,打造“美日欧”数字大三角奠定制度基础。

5. 高度重视硬约束、制度型数字贸易国际治理场域,在WTO、区域贸易协定外不断拓展、创新数字贸易治理空间

从以机制化建设提升国际话语权看,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大国普遍具备将软约束、倡议型国际数字贸易治理场域制度化、刚性化、正式化的能力。从美国的经验看,除了在WTO、区域贸易协定推广“美式模板”外,在APEC形成了跨境隐私规则机制(CBPR)进行实质性的跨境合作,各国企业可以通过加入CBPR证明其符合国际认可的数据隐私保护标准。截至2022年1月,已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日本、韩国、墨西哥、新加坡等9个APEC成员加入。美国还将“五眼联盟”扩展为“数据同盟体系”,联合日本、荷兰打造芯片出口限制同盟。从日本的经验看,在2019年世界经济论坛中,日本提出以“可信数据流动”(DFFT)为核心的“大阪模式”。此后,日本在G20、G7等场合不断推动该倡议机制化。目前,G7国家基本达成一致,将于2023年内以日本出资、美欧跟进的形式设立畅通数据国际流动的第一个国际组织。

6. 高度重视资本、技术的力量,充分发挥生产要素在改变全球数字贸易竞争格局和治理格局中的杠杆作用

从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底层逻辑看,各国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离不开政府与企业的通力合作,也离不开新技术的支撑。在数字贸易时代,由于跨国互联网企业位于数字技术迭代、商业模式创新、数字治理问题的最前沿,其改变全球竞合格局的影响力是前所未有的。从美国的经验看,亚马逊、苹果、谷歌、脸书、微软等跨国科技巨头,既是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的重要力量,也是掌握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的关键力量。美国正是凭借这些强大的数字技术能力和互联网龙头企业,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事实上,美国主张的数据“单向”自由流动等规则更多也是为企业量身打造。由此看,资本、技术和一国话语权有高度互促共进的一面。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数字治理话语权较大的经济体,也是拥有较多科技巨头的经济体。在全球市值前100的互联网企业中,中国、欧盟、日本、印度、韩国、新加坡分别拥有17、8、6、5、4、2家。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我国企业多专注深耕国内,其他经济体的科技巨头多进行全球布局,在国际上保持行业领先优势。调研发现,我国不少大型平台企业的营业收入中,海外营收规模占比不足10%。当然,造成这种不利局势,部分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受到美西方不公平的打压遏制。

三、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国际

话语权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1. 美西方排除我国的“数字圈”初步形成,我提升国际话语权面临后发劣势和全面压制双重挑战

一是以远超我国数字规制水平的条款为核心打造“数字流动圈”。自贸协定方面,美国主导的USMCA严格禁止例外条款和数据本地化存储要求;CPTPP实现在11个缔约国间数据高水平流动。数据流动“白名单”机制方面,欧盟“白名单”包括加拿大等12个非欧盟国家,俄罗斯“白名单”包括澳大利亚等23国,我国均不在列。二是以排除我国的数字贸易供应链为核心打造数字贸易产业圈。美国主导的“印太经济框架”提出,在有弹性、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的数字经济等领域寻求合作。美欧成立技术贸易委员会以共同应对我国在数字贸易等领域的投资。

2. 大数据时代,美西方与我国的意识形态斗争复杂化,我国数字开放面临的意识形态安全风险增大

美西方力推“数据自由”,其战略考量既有维护经济利益的目的,也有强烈的意识形态渗透目的。我国融入全球数字网络的过程,必然带来更多数据的全球流动和共享,这客观上为美西方提供更多途径,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优势对我进行意识形态渗透。美西方将数字空间作为传播资本主义价值理念的技术平台,势必会加大我国意识形态安全风险,而其他数字贸易大国均没有这方面顾虑。

3. 美国将我国视为数字技术与运用领域唯一挑战者,两国数字产业陷入“只竞争不合作”局面

在数字贸易时代,由于跨国互联网企业位于数字技术迭代、商业模式创新、数字治理问题的最前沿,其改变全球竞合格局的影响力是前所未有的。正是基于此,美国对我国数字企业的打压也是前所未有的,不仅在技术上进行“脱钩”,还通过出口管制、“长臂管辖”、美国内法等方式对我国企业进行打压,导致我国互联网企业进入西方市场,或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领域进行高水平国际合作面临传统壁垒、新型壁垒叠加的不利局面。相较于我国,欧盟、新加坡、日本、韩国等的数字企业均可在有利的营商环境中实现全球布局。

4. 我国数字经济核心制造和关键技术仍受制于人,使数字贸易物质基础对话语权的支撑力较弱

数字规则竞争说到底是技术规则竞争。我国在数字经济的核心制造和关键技术部门发展仍然滞后。不掌握技术规则,则没有底气制定数字规则。当前我国在高端芯片、核心算法与框架、云计算系统、软件关键技术的一体化研发等数字产业领域仍被西方“卡脖子”,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由于缺乏先进技术、独门绝技的支撑,我国在相关领域的标准制定权、产业链影响力远不如美西方,国际主导权、话语权也差距明显。

5. 我国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标准制定较为滞后,对我争取全球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形成一定拖累

我国作为全球第二大数字经济体,数字贸易体量虽然庞大,但对数字贸易的规则探索和治理尝试不够,在数字贸易规则体系、标准制定上,不仅远落后于美国、日本,也不及新加坡、新西兰等小型数字经济体。即便我国已提出对接CPTPP、DEPA等高标准经贸协定,并要求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主动开展试点,但囿于相关制度建设滞后,实际进展较为缓慢。目前,我国与26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条款中,涉及数字贸易的规则均为电子签名、数字贸易便利化等一般性条款,对数据跨境流动、数据本地存储、源代码、政府数据公开等前沿规则并无涉及,这就造成在数字贸易领域我国几乎没有将国内标准上升为国际规则的经验,以至于对我国争取更大的国际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形成拖累。

6. 我国数字营商环境不优导致吸引全球优质数字资源不足,对我国提升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形成制约

一国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要实现跃升,必然要求该国成为全球数字贸易中心节点国家和高端数字资源富集国家。唯有如此,才能形成其他经济体对其数字贸易、数字经济的高黏性和强依赖。但是目前,由于我国数字贸易营商环境不优,数字服务市场准入和数字壁垒较高,数字贸易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数字贸易市场竞争政策有待完善,导致海外特别是欧美的数字贸易相关生产要素流入极少,包括海外互联网企业、数字前沿技术、创新资本、顶尖人才等,使得我国庞大国内市场和丰富运用场景优势得不到应有发挥,也导致我国和其他国家的数字贸易,特别是数字服务贸易相互依赖度不高,我国对其数字市场的影响力很弱。

四、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国际

话语权的总体思路

我国在数字贸易发展基础和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两方面仍有广阔的提升空间。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一”理念、“双”支柱、“三”保障、“四”重点、“五”融合的总体思路,持续推动我国国际话语权的提升。

1.“一”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基于我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等多个倡议、宣言以及网络主权原则,建议我国提出“基于安全的数字贸易大开放”理念。其中,安全是前提、保障,开放是目标、成果。

2.“双”支柱。由于物质基础和国际影响力是决定国际话语权的两大关键变量,因此,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的两大支柱分别是壮大数字贸易综合实力、不断提高数字贸易国际影响力。

3.“三”保障。一是法制保障。完善的国内法、涉外法是提升数字贸易国际话语权的内在要求,为数字经济高水平开放提供安全的环境。二是机制保障。体制机制保障是提升话语权的动力支撑,对于激发数字领域市场主体活力、落实高质量的数字监管至关重要。三是要素保障。资本、技术、人才等在各国争夺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中发挥着前所未有的作用,应给予高度重视。

4.“四”重点。一是重点领域。数字服务创造“数据流”,是数字贸易治理话语权大国必备的战略性资源,应大力推进服务贸易数字化进程。二是重点平台。主要贸易国家短中期内很难达成数字贸易国际规则的全部共识,应充分利用FTA、RTA,将我国主张的理念、规则制度化、刚性化,需特别重视条款本身的差异性和创新性。三是重点国家。第一阶段,针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进行差异化的双多边数字贸易协定谈判,如完成DEPA对接,推动RCEP规则升级、成员扩容等。与巴西、墨西哥、波兰等跨境电商发展快速国家签订双多邊电子商务贸易协定,等等。第二阶段,针对欧盟、日本、韩国等,通过对接CPTPP、与欧盟相互进行充分性认定等方式,扩大在高标准数字贸易规则治理的话语权。四是重点议题。通过加快完善技术支撑、法律体系等方式,在数据跨境流动、知识产权保护、数据本地存储等核心议题上实现突破。

5.“五”融合。一是内外理念融合。我国的数字贸易全球治理理念内蕴着“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追求,完全具备内外理念相融的基础条件。二是内外产业融合。加大我国数字贸易开放力度是提升话语权的必由之路,既要寻求各国与跨境电商这类我国优势产业互补发展,又要提升数字服务贸易的全球参与水平,发挥我国在全球数字产业链中的影响力。三是内外市场融合。数字贸易对各经济体消除市场壁垒的内在要求较高,需要更加开放的市场环境,不仅要增强我国市场的吸引力,更要不断满足海外市场的需求,与各国建立紧密的数字贸易连接,成为中心节点国家。四是内外技术融合。技术创新是数字贸易发展的动力源泉,越是面临封锁打压,越不能搞自我封闭、自我隔绝,而是要加大与各国的数字科技合作,提升我国在数字创新链的影响力。五是内外规则融合。我国提出主动对接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在数字贸易领域,实施针对不同缔约国的差异化、包容性规则策略,加快中国规则“走出去”。

五、提升我國数字贸易

治理国际话语权的政策建议

(一)大力促进数字服务贸易的发展,锻造数字贸易全球竞争新优势

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供高水平的制度供给,需要以强大的自身供给能力作为支撑。鉴于我国在跨境电商领域已位居全球前列,应将数字服务贸易作为着力点,努力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全球地位和影响力。一是提高跨境服务贸易开放水平。建议加快在全国推进实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完善开放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开放安全审查,促进数据、人才各类服务要素流动的自由化、便利化。二是发展数字技术贸易,提升云计算服务、通信技术服务等数字技术贸易业态关键核心技术自主权和创新能力,包括培育一批从事数据采集、清洗、标注、交付、咨询的服务机构和第三方评估等。三是加快传统服务贸易的数字化进程。依托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海南自由贸易港、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等开放平台,重点培育知识产权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个人文娱服务等产业,在放宽准入限制、接轨国际规则、职业资格互认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大力提高国内数字监管水平,打造有助于数字贸易大开放的制度环境

国内数字贸易监管水平的提高、制度环境的完善,是我国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的重要支撑,也是促进我国数字贸易更好融入世界市场的安全保障。一是完善数字贸易监管体系。亟须对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个人隐私保护、数据跨境流动、数据监管机构主体责任的落实做出进一步细化规定,补齐关键空白。建议尽快出台《重要数据识别指南》等引导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可先行安排个别地方试点。针对企业普遍采用的、服务器架设在境外的企业管理、财务管理软件,如CS4、SAP、Workday等,应视同数据出境管理,建议网信办丰富监管手段,会同有关部门出台相关网络安全条例;建议商务部通过政策优惠等方式,引导相关境外企业在境内架设专注于中国市场的数据中心。二是建立数字贸易促进机制。建立全国性数字贸易促进机构,兼具促进本国数字贸易发展、和各国各地区数字贸易促进机构建立广泛联系的双重职能,包括为企业提供个人数据管理、数据保护技能培训,组织全国性的数字贸易风险控制资格认证考试等。强化数字贸易司法保护,例如加快区块链智能合约、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跨境数字贸易司法解纷平台的创新应用,打造国际认可度高、接受度广泛的涉外诉讼程序机制。

(三)大力融入全球数字贸易治理网络,通过渐进化、差异化、弹性化形成“中国圈”

探索建立差异化的数字贸易合作机制,根据不同的缔约对方、不同的核心关切,细化合作内容,形成“以我为主”、全覆盖、制度化数字贸易治理网络。一是加快我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数字贸易合作机制化进程,率先达成电子商务多边合作协议,在数字贸易便利、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深化与共建国的制度联系;推进RCEP电子商务规则的升级扩容,邀请墨西哥、阿根廷、欧盟等经济体加入;积极推进加入DEPA进程,在关键议题上寻求灵活处理,如以北京、上海数交所为突破口,挖掘“数据特定使用权流通”的交易等;探索依托“丝绸之路”设立数字贸易地区性国际组织等。二是与欧盟、日本等建立数字贸易双边合作机制。由于欧盟的充分性认定可以以地区身份加入,建议海南自由贸易港及北京、上海等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先行对接,在对接的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数字治理水平,向全球释放积极信号。探索与欧盟就数字经济产业开放建立双边数字合作伙伴关系,在协议中约定五年内重新评估将数据自由流动、网络自由接入等义务纳入等灵活条款。

(四)大力支持数字企业出海发展,促使其参与全球数字贸易多元共治

企业是数字贸易发展的主体,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归根结底依赖于贸易企业和平台的创新发展,企业也是促进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格局演进的重要力量。一是坚持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继续深化双多边和区域合作,为我国数字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环境。二是搭建数字企业国际交流平台。鼓励由境外数字化领军企业牵头、我国数字化企业跟进的方式,建设国际性数字贸易产业论坛、跨国联盟等,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三是鼓励企业加强与海外市场的战略捆绑。如借助当地企业渠道、供应链、配送链网络体系,加速融入当地业务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再如,通过VC/PE模式投资东盟、南美、东欧新兴市场的互联网独角兽企业,复制我国互联网创新模式。四是引导企业实施全球数据治理战略。选择新加坡、菲律宾等对数据管理相对宽松的国家设立数据中心和技术服务团队,在数据储存、内容运营、内容审核、推荐算法系统上与国内相互独立。本着“求所用,不求所有”的宗旨,对本地敏感数据主要是使用,而不必局限于垄断占有。

[参考文献]

[1] 陈红娜.国际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前景与中国面临的挑战[J].新经济导刊,2021(1):15-20.

[2] 李墨丝.欧美日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博弈与合作[J].国际贸易,2021(2):82-88.

[3] 李忠民,周维颖,田仲他.数字贸易:发展态势、影响及对策[J].国际经济评论,2014(6):131-144+8.

[4] 吴伟华.我国参与制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形势与对策[J].国际贸易,2019(6):55-60.

[5] 张茉楠.跨境数据流动:全球态势与中国对策[J].开放导报,2020(2):44-50.

Strategies for Enhancing China’s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on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Li Fuyi

(Institute of Foreign Economic Studies, China Academy of Macroeconomic Research, Beijing 100038)

Abstract: The international discourse power of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has increasingly become a new focus of the strategic game between major powers. China is faced with difficulties and challenges such as the increasing security risk of digital open ideology and the weak supporting role of core manufacturing and key technologies in digital economy. The overall idea of enhancing China's right to speak can be put forward the concept of opening up digital trade based on security, with improving the comprehensive strength of digital trade and international influence of digital trade as the pillar, establishing three guarantees of law, mechanism and elements, focusing on key areas, key platforms, key countries and key topics. In the concept, industry, market, technology, rules of five aspects to achieve domestic and foreign integration. We will implement major countermeasures such as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digital service trade, upgrading the level of domestic digital regulation, integrating into the global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network, and encouraging Chinese digital enterprises to go overseas.

Key words: Digital Trade; Right of Speech; Service Trade; Global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23-11-28   責任编辑:罗建邦)

猜你喜欢

数字贸易全球治理服务贸易
浙江数字贸易发展现状和趋势探究
贸易强省建设视角下河南省数字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基于“钻石模型”的中国数字贸易国际竞争力实证研究
数字经济时代的企业运营创新变革
中国参与极地开发与治理的前景透视
全球治理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监管模式转变
中华文化中的全球治理之道
公共危机的全球治理
基于贸易转型背景下的大连服务贸易发展对策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对广西的影响及对策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