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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姜永琳《大明律》英译研究

2023-12-29董晓波

关键词:英译本大明研究型

郭 洁,董晓波

(南京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南京 210097)

美国乔治城大学 (Georgetown University) 法学教授费能文 (James V.Feinerman) 曾将《大清律例》钟威廉英译本、《唐律疏议》庄为斯英译本和《大明律》姜永琳英译本列为西方研究中国古代法律的三大基本材料[1]。在这三大基本材料中,因《大明律》姜永琳英译本出版时间较晚,翻译研究学者对其关注实属寥寥。现有研究主要集中于探讨姜永琳英译本的翻译策略[2]、翻译策略的使用与话语权的实现之间关系[3]、翻译目的及译本在目的语读者中的接受度[4],以及译本保持原文和译文在语言、文化、交际生态维度的和谐与平衡[5]等相关主题上。目前,研究型翻译、深度翻译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典籍翻译研究。然而,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法律典籍[6],《大明律》姜永琳英译本中所使用的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还未受到学界的关注,译本主文本和其中的文内注释以及副文本中的序言、导论、索引、术语表、参考文献等内容尚待进一步探索。本文欲以姜永琳《大明律》英译本为研究对象,从翻译研究的文化人类学维度——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视角考察姜永琳的译释策略,并分析其副文本在再现原文信息、助力读者理解、促进跨文化交流与传播等方面具有的功能。

一、姜永琳及其中法西传的贡献

姜永琳教授是美国华裔学者,博士毕业于美国明尼苏达大学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System) 历史系,曾担任美国明史研究协会 (Society for Ming Studies)主席,现担任美国博懋大学(Bryn Mawr College)教授、东亚系主任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讲座教授,研究课题主要集中于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伦理和法律史。作为法律学者和离散译者,姜永琳以学术研究与翻译实践作为重要的两环,向西方读者深度诠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学研究是《大明律》英译的铺垫,《大明律》英译则是对法学研究成果的呼应。

早在1997年,姜永琳在其博士论文中就英译了部分《大明律》律文。2005年,姜永琳完整译出《大明律》。《大明律》的地位曾经在西方学术界饱受争议。当时,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大明律》是明帝国实施权力的工具,极具压迫性和权力导向性。这种看法让一些西方学者进而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产生了严重的偏见[7]。姜永琳主动为海外学者提供客观的研究语料,其英译的《大明律》得到西方汉学界的盛赞,为西方学者研究中国14至17世纪时期的法律制度提供了可能[8],有利于进一步扭转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文明的偏见。

姜永琳不仅是学者型译者,也是译者型学者。除了英译《大明律》,他还出版了《天命与大明律》《明朝法律》等著作,并以中华传统法律历史、文化和译论资源为依托,发表了很多中英文法律史的研究型文章。在译作中,作为离散译者,姜永琳不局限于字面意义的转换,还注重法律文化的比较,使西方读者能够感悟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之精华,极大地促进了法律典籍在西语世界的传播与接受。作为法学研究者,姜永琳在《天命与大明律》中旁征博引,体现了其作为学者所秉持兼容中西的文化立场和对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深刻洞察。

二、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在姜永琳译作中的应用

王宏印认为,研究型翻译是以某一种文化经典为对象,参照其他相关文献,通过文本翻译进行作者思想挖掘和理论系统化整理性质的研究[9]3。研究型翻译“在某种程度上带着‘深度翻译’的气息和特色”[10]284。深度翻译,也叫厚翻译 (thick translation) 或深译,是指在译文中添加注释、评注和长篇序言等[11],旨在显化原文所蕴涵的丰富含义,为译文读者理解原文提供丰富的背景信息[12]。从形式上说,译本中出现的注释以及序、跋、献词、后记、附录、术语表、致谢等都可以纳入深度翻译的范畴[13]。从内涵上说,深度翻译本身亦带有学术性质,意味着以某种专门知识和学问系统仔细地条分缕析和寻求答案[14],需基于深厚的学术基础和背景。就《大明律》翻译而言,明代律学等学科是翻译的学术基础,是理解法典原文的前提;法史学、法哲学、法理学等学科则构成了翻译的学术背景,用于构建法典外的新文本以促进读者对译本的接受。如果说学术研究型翻译强调文本类型特点、翻译过程或翻译态度,深度翻译侧重翻译实践的形式或结果,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则是两者的有机结合,与文本类型、内容、翻译态度、过程及结果均有关联。姜永琳着眼于中华法系历史、思想、文化全局翻译,其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体现在《大明律》英译本的“主文本”——正文译文和被正文本化的补偿注释以及“副文本”中。

(一)译文主文本深度翻译

在翻译主文本时,姜永琳使用圆括号()和方括号[]区分了原法典小注文本和小注文本外添加的译文。“圆括号()中出现的文本指行间法律小注条文,是本法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方括号[]中出现的文本以及章、节和条最初不是法典的一部分”[15]xxix,而是译者自己的解释材料。《大明律》中含小注条文共81条,其中“谓”字小注50条,非“谓”字小注31条。从内容上看,“谓”字小注往往综合运用训诂、示例、列举、体系等注释方法对术语或者律句进行文义解释,非“谓”字小注主要是补充刑罚的适用、调整律文的适用范围以及补充法律程序等[16]。使用圆括号()标记小注内容是对中国传统律典的尊重,也是对文本阐释的坚守。使用方括号 [] 标记译者补充解释的内容是典型的分立补偿,即把补偿内容加上标记,或与原文内容分别放置,以便向目的语读者明示补偿内容[17]73,其特点是原文作者和译者的身份泾渭分明,凸显译者的“插手”,并对读者认知进行补充。姜永琳译本中的解释材料主要有音译补偿、序号划分、互文指引、语义补足、概念阐释等注释类别。

1.音译补偿。译本内译者大量采用释义+括号内音译补偿的方式翻译早期中文法律术语,最大程度保留了源语法律话语的意义,如将“十恶”译为“The Ten Abominations [Shie]”[15]18,将“按察司”译为“Provincial Surveillance Commissions [Ancha Si]”[15]20,将“八议”译为“The Eight Deliberations [Bayi]”[15]19。借助于上述释义加括号[] 内音译的方法,源语术语“十恶”“按察司”“八议”的概念含义基本得以传达,其文化特性得以部分保留。法律典籍中存在一些在英语文化中没有表征对应概念语符形式的传统法律术语,直译往往导致概念失真与文化误差,以音译补偿的方法呈现译名,既标示了传统法律术语的抽象性与复杂性,也保留了其文化身份。此外,我国历代法典有设置条文标题的传统,《大明律》中的447个条文都设有标题,如“文武官犯私罪”“犯罪时未老疾”“犯罪自首”等条文标题。译者将其分别译为“Committing Private Crimes by Civil or Military Officials [Wenwuguan fan sizui]”[15]22、“ Committing Crimes before Becoming Aged or Maimed [Fanzui shi wei laoji]”[15]31、“Voluntary Confession of Crimes [Fanzui zishou]”[15]34,以极为凝练的释义译文体现了法条标题的归纳功能,以“象似”原名的音译补充最大限度地保留中文条文标题的文化信息,让英语受众体会到中国传统法律话语的异质性,产生了解话语背后凸显的中国传统法律智慧的兴趣。

2.序号划分。《大明律》体例变化是律典结构合理化与分类精细化的必然结果,是古代律典修撰技术在明初的一次系统检验与创新[18]。为了体现法典的精细化分类,姜永琳在翻译“ 应议者之祖父有犯(第九条)”时,将原文拆分成了5条,分别用[1][2][3][4][5]表示:

原文: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孙犯罪,实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勾问。若奉防推问者,开具所犯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闻,取自上裁。若皇亲国戚及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婿、兄弟之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应合袭廕子孙犯罪,从有司依律追问,议拟奏闻,取自上裁。其犯十恶反逆缘坐,及奸盗杀人、受财枉法者,不用此律。其余亲属、奴仆、管庄、佃甲,倚势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请之律。若各衙门追问之际,占恡不发者并听当该官司,实封奏闻区处。

译文:[1] In all cases where the paternal grandparents,parents,wives,sons,or sons'sons of those entitled to the Eight Deliberations commit crimes...[2] If the maternal grandparents,paternal uncles or their wives,paternal aunts,brothers,sisters,sons-in-law,or sons of brothers of the relatives of the emperor,of the imperial relatives by marriage,or of meritorious officials [commit crimes]...[3]This provision is not applicable to cases ...[4] If other relatives...[5] If,while government offices are conducting interrogations,...[15]23

该法条内容丰富,若不拆分会使译文段落拖沓冗长。为了便于读者阅读,译者将原文一段拆成5条,并加上序号,使译文层次清晰。法条序号是在法律文本中为了表示各个条文先后顺序的数字符号[19]。译者在翻译内容较长的法条时,使用了阿拉伯数字的编码方式和按照数字由小到大的累加式编排方法,以清晰直观的方式体现了“由一般到特殊”的立法技术,用“凡”(in all cases)总括“应八议者之祖父有犯”的一般处理原则,明确要求不准擅自对“八议者”进行“勾问”,对“八议者”“勾问”须经皇帝同意;用“若”(if)引出实践中如何根据“应八议者”的不同身份、“八议”范围外的群体及具体犯罪情形采用不同的议罪程序和权限划分。这种表达方式给读者查阅、援引法律文献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互文指引。互文指引类注释的运用是《大明律》英译本深度翻译的重要表征之一,不仅体现了法条之间的指涉关系,而且反映了法律文本的文本间性。根据指引方向,译者所使用的多为文内互文,即某些注释前后呼应,读者可以通过参考文内与之相关的其他注释获得更全面、深刻的理解[20]。例如,在翻译“十恶”这一条文时,译者将“一曰谋反。谓谋危社稷。二曰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译为“The first is plotting rebellion [moufan].(This means to plot to endanger the Altars of Soil and Grain [she ji] [Art.277].)The second is plotting great sedition [moudani].(This means to plot to destroy imperial ancestral temples,mausoleums,or palaces [Art.277].)”[15]18。针对重复出现的“谋反”“谋大逆”一词,译者会提供该词再次出现的具体条文序号,引导读者可以通过快速定位[Art.277]查阅到“谋反”“谋大逆”出现的具体语境——“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关注到核心概念前后的互文照应,从而更好地理解“谋反”“谋大逆”的内涵及处罚方法。而语境化是实现深度翻译的关键[11]。对于法律典籍中某些反复出现的核心概念,采用文内互文指引类补偿注释有助于指引读者在目光往返的比较中把握、拓宽对某些核心概念在不同语境的认识。点到为止、不画蛇添足的加注体现了译者在译作中对读者进行的学术引领。

4.语义补足。语义补足是用括号[]注释补充必要的语法成分或语义内容,从而使语句结构完整、语义明确,符合译语表达规范,以达到为西方读者理顺上下文逻辑、获取完整语义的目的。例如,在翻译“擅造作”这一条文时,译者将“若已损财物,或已费人工,各并计所损物价,及所费雇工钱重者,坐赃论”译为“ If the property has been damaged or labor has been wasted,in each case combine and calculate the price of the damaged property and the amount of money paid for the labor.If the penalty [for obtaining illicit goods] is heavier [than 50 strokes of beating with the light stick],[the officials] shall be punished as obtaining illicit goods through malfeasance [Art.368])”[15]243。法典原文内容专业性强、文字凝练,“擅造作”这一法条隐藏了“重”的程度、“坐赃”的原因及犯罪主体等信息,如果不使用补充性增译,可能造成读者理解错误或者理解障碍。因此,译者使用补充性增译使得语义明晰化,增加“than 50 strokes of beating with the light stick”“the officials”“for obtaining illicit goods”3个夹注,明示中文省略信息,体现出译者在明代造作法律制度、擅权类型犯罪等方面进行过深层次的学术研究,具有深厚的知识储备。由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具有鲜明的本土化色彩,所以译者对于明代律学的知识储备是实现译文与原文在语义层面等值转化的关键。

5.概念阐释。概念阐释类注释常用于翻译比较容易被混淆的法律术语,以期尽量减轻读者的阅读障碍与理解负担。《大明律》中,“骂人”这个法律条款被称为“骂詈”罪,“骂詈”罪共计8条,根据骂人情节轻重,对应地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在翻译“骂人”这一法条时,译者补充了一段阐释:“Ma” refers to humiliating otherswith bad language; “li” refers to slandering each other with lewd words.The intentions of these articles are the same as those in the section “Affrays and Batteries,” but the circumstances of cursing are minor.Therefore,the penalties are accordingly light.”[15]190在这段补充性概念阐释中,译者不仅比较了“骂”与“詈”,而且将“骂詈”这一条文与“斗殴”条文进行比较,指出二者在立法意图层面的共性和犯罪情节轻重认定上的不同。此类融合知识性与研究性为一体的核心词汇与关键概念层面的注释,反映出译者在克服中西两种异质文化差异,衡量时代需求、阅读能力等外部环境对文本制约方面作出了巨大努力,减少了读者理解译文所需要的认知投入。

(二)译文副文本深度翻译

副文本概念由法国文论家热拉尔·热奈特提出。1982年,热奈特提出5种类型的跨文本关系,其中之一便是正文本与它的副文本所维持的关系[21]71。以主文本为参照,位于主文本前的封面、序跋、目录等为前副文本,位于主文本后的索引、附录、封底等为后副文本。

1.前副文本:背景描述与基础铺垫。《大明律》姜永琳译本中的前副文本由致谢、翻译注解、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引言和引言注释组成。

在译本的致谢 (Acknowledgments) 中,姜永琳回顾了自己的学习和科研经历。20世纪80年代,他曾被《唐律疏议》译者庄为斯推荐至哈佛法学院学习东亚法。1990年,他曾协助《大清律例》译者钟威廉翻译《大清律例》。基于学术谱系视域,他与中国封建法典的两位译者均存在关联。

在译本的翻译注解 (Note on the Translation) 中,姜永琳坦言自己翻译时参考了庄为斯《唐律疏议》英译本、钟威廉《大清律例》英译本的翻译方法[15]xxix。以译作标题为例,钟威廉将“大清律例”译作“TheGreatQingCode”,姜永琳将“大明律”译作“TheGreatMingCode”,又额外补充了“大明律”的音译“DaMingLü”。由此看来,姜永琳既站在前代译者的肩膀上,继承了钟威廉、庄为斯的翻译理念,又将自己置于新时代的历史高度上,以顺时而变的辩证思维译介了法典之精蕴。

在译本的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中,姜永琳提供了《大明律》原文本中涉及长度单位、重量单位和面积单位的换算方法[15]xxxi,同时给出了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的信息来源——《剑桥中国史》(CambridgeHistoryofChina) 和《中国历史大辞典》。《剑桥中国史》是一部完全由西方学者Frederick Mote和Denis Twitchett撰写的中国历史。《中国历史大辞典》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发起,我国历史学者郑天挺、谭其骧领衔编纂的第一部大型中国历史辞典。姜永琳参阅中西方学者撰写的中国历史,注意到在立法层面上,数字与计量单位相结合可以展示出法律内涵的差异。由于东西历史文化差异,这些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不易为西方人士所了解,因而英译本中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的运用能够有效凸显和传播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计量文化。

译本中的明朝度量单位和货币单位表之后是长达72页的引言。在译本引言中,姜永琳介绍了《大明律》编纂的历史背景、法典化过程、整体结构、基本原则、法律思维、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等内容。对于《大明律》的编排方式,姜永琳给出了自己的推测,指出“‘六部’遵循古代‘六官’制度……置国家事务于六部长之手,象征着宇宙空间(天地)和时间(四季)的全面性”[15]xxviii。这种以微观法史之严密为视角,通过扎实具体的文献证据展示传统法律文化的副文本,凸显了姜永琳以新的时代意识为观照,在译文中努力传达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的责任感[22]。引言之后,译者提供了270条英文注释,其中既有对朱元璋“重典治国、明刑弼教”立法观念的分析,又有对参与法律制定的官员,如左丞相李善长、参知政事杨宪、御史中臣刘基、治书侍御史文原吉、范显等议律官的介绍;既有宏观上对《大明律》编纂经过及发展变化的考证,又有微观上对“劳役”“死刑”“流放”等刑罚术语历史演变的介绍,体现了译者深厚的学术积累以及对《大明律》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2.后副文本:学术性补遗延伸。《大明律》姜永琳译本中的后副文本由术语汇编、参考文献、索引组成。首先,姜永琳以“汉语拼音、汉字、英译”的组合形式呈现了《大明律》中涉及的主要中文法律术语及译文汇编。其次,译者提供了长达7页的参考文献,主要由明史书籍、法学书籍、《唐律疏议》英译本、《大清律例》英译本等著作组成,形成了较为系统的法律典籍翻译知识网络。在译作中提供参考文献,除了表示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参阅了这些文献外,还能够使得译作中的历史、文化语境有据可查,帮助读者学习译本外的补充读物,引导读者进行“深度学习”。最后,译者提供了按英文单词字母顺序排序的词语/词组索引,每一个词语/词组后带有索引页码,方便读者定位该词语/词组在主文本译文的出处。此外,索引还能将分散的信息汇聚在一起[23]。以“flight”一词为例,译本提供的“flight”一词索引为“flight,42,74,128; after committing crimes,35,37-38,41,155; from duty,121-22,131,132,135-36,139; from marriage,88-89”[15]307。通过查阅该索引,读者可以将“在逃”“犯罪共逃”“在直而逃”“逃婚”等概念汇集在一起,按图索骥、交叉比对,加深对中国传统法律核心概念的理解。

三、对法律典籍翻译的启示

姜永琳英译《大明律》,以音译补偿、序号划分、互文指引、语义补足、概念阐释等研究型深度翻译,促进读者对译文的理解;以前副文本交代法典编纂的历史背景,为读者提供丰富的知识铺垫;以后副文本系统完善的参考文献、精心编制的术语汇编和索引等“知识性”深度翻译,为读者进一步阅读、研究提供便利。作为中国法律典籍在西语世界的翻译与推介者,姜永琳秉持的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对中国法律典籍的对外译介有着积极的启示。

(一)深而有“度”

中国法律典籍大多用古文撰写,语言精深,其中传统法律术语与西方法律术语在概念内涵、语符表征和交际语境方面存在诸多差异。翻译问题仅仅依靠语符表层的跨语转换策略往往难以充分解决,需要使用指示性音译、补释性意译、补充性增译等增量型或增益型深度翻译策略。为了使微观层面的增译内容与法典原文区分开来,译者可添加括号,将增译部分括起来以示区分,最大程度保证阅读文本流畅性。读者亦可从中辨析译者声音,体悟译者对学术文本的理解。与此同时,若将“深”与“浅”视作一个连续统一体,在翻译实践上则会表现出从“过深”“较深”“略深”到“略浅”“较浅”“过浅”等阶段性特征。法典翻译需要译者把握深度翻译的“度”,即何时、何处采用何种度的深度翻译。译文中适度补充必要信息有利于原文理解和跨文化交际,但频繁补充信息会造成阅读障碍,打破译文流畅度和连贯性[24]。考虑到这一点,译者需要洞悉目标语读者认知模型中的差异和缺位内容,这往往是中英法律文化交流中可能的“阻滞点”和“隔离带”。因此于必要之处,如翻译体现中华法系独特性、历史性、专业性的传统法律术语时,可添加处理细致、详略得当的增补性内容或注释以增强译本的接受性,体现“忠于原文”“服务读者”的翻译思想和“精益求精”的翻译态度。

(二)研译互促

翻译家的翻译回顾和反思是翻译研究的重要语料,对这些语料的分析可以看出翻译家翻译语言“规范”的“习得”与“内化”的过程[25]。通过研读姜永琳在译本中对翻译过程的回顾可知,译者在译前和译中还参阅了诸多文献,如爱德华·法默(Edward Farmer)的《朱元璋和明初立法》(ZhuYuanzhangandEarlyMingLegislation)、博德 (Derk Bodde) 和莫里斯 (Clarence Morris) 合著的《中华帝国的法律》(LawinImperialChina)、美国中国史专家贺凯 (Charles O.Hucker) 的《中国古代官名辞典》(ADictionaryofOfficialTitlesinImperialChina)、任以都译注的《六部成语注解》(Ch'ingAdministrativeTerms——ATranslationofTheTerminologyoftheSixBoardswithExplanatoryNotes) 等。此外,深度翻译译者往往具有平衡“研究什么就翻译什么”与“翻译什么就研究什么”的能力。如,译者姜永琳对法律史、明史的研究为《大明律》翻译提供了文献支持和学术基础,以晓畅的语言阐释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让读者认识到《大明律》“安民”和“绳顽”的立法宗旨以及以“礼”为本的核心内容。这也促使他悉心整理早期中文法律术语,创建系统的法律术语汇编和索引,为后续研究者、译者们提供有效的研究资料和翻译工具,使法律术语英译更加规范化与标准化。而《大明律》的英译又反过来拓展了研究,如姜永琳的学术专著《天命与大明律》(TheMandateofHeavenandTheGreatMingCode)的成功出版就离不开其前期的翻译积累。与此同时,他还翻译了大量关于明史、法律史及其研究的著作及论文,如《朱元璋与中国文化的复兴——明朝皇权专制的意识形态基础》等。由此可以认为,“译者学者化”是文化“传真”的需要[26],也是传统法律文化“走出去”的需要。

四、结束语

康达维认为,如果译作选择适当的话,翻译本身是一种高水准的学术活动,与其他学术活动具有同等的价值[27]。法律典籍篇幅较长、结构复杂,翻译法律典籍本身就是一种开拓性的学术研究活动。在“中国文化走出去”的宏大背景下,典籍英译译者应该选择的路径必然是贯穿译前、译中、译后的学术研究型翻译和保留源语文化特征的深度翻译[28]。深而有“度”的主文本译文、精准有效的译文注释和传递各种文化信息与背景资料的副文本译文是《大明律》英译本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下“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背景下,研究《大明律》英译本的学术研究型深度翻译不仅有助于中西法律文化交流和对话,也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对外法律话语体系和传统法律文化的海外传播提供了镜鉴,更是为法典翻译提供了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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