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因擦玻璃受伤,学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
2023-12-27梁永良
○梁永良
案例:刘某系旺子小学二年级学生。2016 年10 月13 日下午放学后,刘某和同学齐某一起打扫教室卫生。在打扫卫生的过程中,刘某站在一张课桌上擦玻璃。突然,刘某因站立的课桌桌面翘起,身体重心不稳,随即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地面上。班主任何某闻讯后,立即给刘某的父亲打电话。10 分钟后,刘某的父亲到校接走刘某。10月14 日上午,刘某到校上课。当天10 时40 分,刘某找到何某,告诉其自己肚子疼。何某立即给刘某的父亲打电话。15 分钟后,刘某的父亲到校将刘某送往乡卫生院。刘某在住院期间未向医生讲述其曾经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地面上。因病情不见好转,10 月16 日上午,刘某被转到县医院。经过检查,医生发现刘某脾脏破裂,随即对其进行了手术。刘某伤害事故发生后,刘某的父亲找到旺子小学,就赔偿事宜进行交涉,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11 月18 日,刘某的父亲将旺子小学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旺子小学赔偿医疗费。庭审期间,旺子小学向法院提供了班主任工作手册、小学生安全责任书等,以证明其对刘某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另外,旺子小学还提供了2015年更换全校学生桌凳的采购收据和更换全校学生桌凳的照片,以证明全校学生的桌凳符合安全标准。旺子小学辩称,其不准许一至三年级学生擦玻璃,故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然而,法院未采纳这些证据。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旺子小学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
分析:本案中,有几个法律问题,需要加以分析:
1.旺子小学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是针对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作为其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标准。当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即推定其在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种过错推定,是一种特殊的过错推定,特殊在判断过错的内容是特定的,即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事实上,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划分为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要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需就行为人具有过错提出证明。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则受害人不需要对行为人存在的过错进行举证。现实中,学生处于学校管理控制之下,由学校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更有助于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辨别能力,防范意识不强,在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难以对这一事故发生的情况进行准确描述,无法证明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故免除其举证责任。
本案中,从旺子小学提供的证据来看,其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具体来说,一方面,旺子小学向法院提供了班主任工作手册、小学生安全责任书等,以证明其对刘某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5 条第2 款规定:“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根据上述规定,旺子小学应当根据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然而,旺子小学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根据刘某的年龄、认知能力对刘某进行了相应的安全教育,以确保刘某能够掌握安全防护知识。另一方面,旺子小学提供的2015 年更换全校学生桌凳的采购收据和更换全校学生桌凳的照片,无法证明全校学生的桌凳符合安全标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4 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 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根据上述规定,为学生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是学校应当履行的责任,否则其将会因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中,旺子小学提供的2015 年更换全体学生桌凳的采购收据和更换全校学生桌凳的照片不能证明刘某所踩的课桌符合安全标准。刘某因站立的课桌桌面翘起,身体重心不稳,随即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地面上,表明刘某所踩的课桌是不安全的。旺子小学因不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旺子小学的辩称不能成立。本案中,旺子小学辩称,其不准许一至三年级学生擦玻璃,故其不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旺子小学对一至三年级学生提出“不准许擦玻璃”是必要的。对于一至三年级学生来说,其需要站在桌子上擦玻璃。然而,其实施这一行为是危险的。现实中,仅有禁止性要求是不够的。旺子小学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现实中,旺子小学未能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刘某实施的危险行为,表明其未能完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3.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中,刘某系旺子小学二年级学生,自愿擦玻璃,因站立的课桌桌面翘起,身体重心不稳,随即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地面上。然而,刘某在住院期间未向医生讲述其曾经因身体失去平衡摔到地面上,致使其未能得到及时救治,造成其病情危重。由此可见,刘某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扩大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现实中,旺子小学未对刘某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导致刘某受到人身损害的主要原因。刘某实施的过错行为是导致自身受到人身损害的次要原因。因此,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旺子小学承担80%的侵权赔偿责任,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