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时代价值

2023-12-26胡艳霞

记者观察·下旬刊 2023年8期
关键词:同构法治道德

胡艳霞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特别强调在法治社会建设中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这既是对我国法治建设经验的总结,也是“两个结合”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要求。在中华法系形成的历史进程中积淀的中华法律文化根植于中国人的生活结构之中,深刻影响着国人的行为模式、反映着国人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制度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及价值追求。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法治社会的构建,充分挖掘其文化精髓,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将其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结合,对法治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推动全社会法治观念的增强

“以礼入法”为培育全社会法治信仰提供内生性价值根基

现代法治要以全社会的道德归属和价值认同为基础。现代社会,道德和法律仍然是规范社会行为、維护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且社会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人们对法律的认同,重要的来源是对其蕴含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就要注重将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和法律实践中的“以礼入法”为今天全社会法治信仰的培育提供了历史借鉴。

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礼法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德主刑辅也成为中国绵延千年的治国模式。礼为表而德为质,“以礼入法”实为在国家法律规范中融入道德规范内容。孟子从性善论的基点出发,认为德的功用主要在于教化。即运用德唤起人们内在的善良的天性,使人们自觉地远恶迁善,不仅远离犯罪,且通过内省,于潜移默化中达到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以礼入法”使道德融入法律规范,从而发挥其教化功能,同时,德主刑辅的治国方略使得立法及司法制度的建构都渗透了明刑弼教的理念。这种模式强调了百姓遵守道德的义务与遵守法律的义务相统一,既有利于法律的稳定,也减少了适用法律的阻力。

今天,“以礼入法”所代表的中华法系虽已不复存在,但中华法律文化的历史继承性使它仍然对现代社会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道德的法律转化使法律具有了更为广泛的社会认同基础,运用这些法律化的道德,通过“教化”来进一步塑造价值认同,从而引导个体自觉尊崇良法善治,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契约意识、责任意识等,有利于让法治精神更加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自觉信仰。

“法莫如显”为提高全社会法治素养提供方法路径

法治社会要求公民守法、用法,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而相应的普法活动则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高法律素养的关键。中国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活动源远流长,在西周时期就有“悬法象魏”的制度。春秋时期法家强调“法莫如显”,孔子也认为“不教而杀谓之虐”,这一时期,法律制定后必须公布的观念已为社会所认同。秦朝时实行“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治国方针,法条成为教材,法吏成为楷模。在宋代,皇帝下诏将统一法典《宋刑统》“谟印颁行”全国。而到了明代,明太祖朱元璋更是亲自参与了《大明律》的编定,并在其制成后下令“刊布中外”,积极地对《大明律》进行推广。古代中国注重法律的宣教,最终还是为了达到治国的目的。通过广布法律,使民众知悉法律,对比个人行为得失,达到“置刑措而不用”的治理目标。同时,王朝之法既达于郊野,也防止了地方官吏任意施政,间接起到加强对地方控制和治吏的作用。

现代法治虽然发生了巨大的转变,但社会法治素养的提升同样离不开法律的普及和教育。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不断推进普法活动和法治教育,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普法工作的领导全面加强,结合重大主题开展普法活动.“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全面实行,使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在新时代新征程上,进一步推进法治宣教工作,有利于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和公民法治素养的持续提升,从而夯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基础。

在普法教育上,可以借鉴中国传统法律实践中“以法为教”的做法,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社会教育体系和干部教育体系中,不仅要制定备类有针对性的教材、设置相应的课程,同时还应把法律内容纳入到相关的考试中。例如唐高宗时期,高宗下令对《永微律》进行解释,并将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附于律文之下予以颁布,此外还将《永徽律》纳入科举考试的范围。这种做法在为法律学习提供了便利的同时还使整个社会对法律的重视程度有了极大的提高,为我们今天社会法治素养的培育提升提供了有益借鉴。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促进社会领域制度规范的健全

以“仁”的思想促进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的完善

近年来,社会的快速变迁、中外思想文化交流与交锋,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传统道德规范和价值取向受到挑战,产生了新的道德治理问题。在此情况下,理性运用儒家“仁”的伦理思想,有助于化解道德建设困境、解决道德失范的种种问题,为法治社会建设提供道德支撑。

儒家“仁”的思想内涵十分丰富,是一个以“仁”为本源包括“忠、信、礼、义”等内容的伦理思想结构。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道德理性自觉,更是一种处理人与人关系的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实践。“仁”的精神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交往原则上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体现在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上则是“诚信”“智敏”“道义”等具体的行为要求。要实现“仁”的境界需做到“克己复礼”,即克制自己的本能和欲望、依照国家的典章制度和社会普遍的伦理原则行事。“克己复礼”实际上是一个使个体意识融入普遍伦理原则的过程,这一过程的目标就是“天下归仁”,即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秩序。

“仁”强调在关系中把握自我、以“爱人”为基础构建人际关系、通过“克己复礼”实现社会和谐有序,它孕育出的是一种责任本位的价值取向,这与以权利本位的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此,对“仁”的继承应结合现代中国的法治实践,进而构建一种权利与责任相统一的价值理念。目前,社会上有一部分人曲解权利本位,只注重享受权利而忽视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为了维护个人权益无视他人权益甚至罔顾公共利益。这种个人利益绝对化倾向同无视个人利益和自由一样,都是需要警惕和反对的极端意识形态。在这方面,通过提倡“仁”所倡导的“以己推人”“克己复礼”的道德准则可以避免矫枉过正,促进个人与他人、与社会利益保护的动态平衡和协调统一。

以“信”的理念加快社会减信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是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的重要内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是必然趋势,这使信用体系建设兼具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制。中国传统文化中,“信”在“仁”的思想架构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孔子所讲的“信”主要指诚实无欺,他认为“信”是君子必须具备的品格,与人交往须“言而有信”,执政者更应成为诚信的表率,即“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则衰”。孔子关于“信”的分析和阐述对整个儒家道德哲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人无信不立”的传统理念至今仍被推崇。“信”也是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基本价值追求,法家认为“信”是国家与君主权威的基础,“赏厚而信,刑重而必”的法律实践是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根本保证。唐代《贞观政要》中强调“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同时在唐律中也有对诈伪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规范,这表明在中华法律传统中诚信是对国家、社会及个人的共同要求。

中国社会文化对“信”的推崇,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社会文化基础,对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实现伦理信用和制度信用的相互促进、高度融合具有积极意义。无论是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抑或是以奖惩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的完善,都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启示。当然,传统儒家所倡导的信任半径常常局限于家庭和有血缘关系的群体之内,缺乏对广泛的人际关系尤其是经济关系的关注,在对其借鉴过程中必须注意这一点,在关注其历史局限的同时更加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打破信息孤岛,建立覆盖更广泛、更多元化的社会信用体系。

以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家国同构”为社會协同治理提供新范式

“家国同构”是儒家通过对夏商周的宗族制度进行扬弃演进而来的,它不仅是一种社会结构形态,也是一种治理模式,即家庭、家族与国同质同构,依家而治、家国共生、差序治理。“家国同构”是研究中国传统社会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点,从中汲取治理经验能够为当今在社会协同治理中更好地发挥公众、社会组织等主体的作用提供借鉴。

首先,要重视家风、乡风、社风的建设,为社会协同治理提供规范指引。“家国同构”不仅包含着家庭伦常关系与国家政治关系的同构,而且包含着家规与国法的同构,国法是家规的渊源、家规则成为国法的细化和补充。国法、家规以及以家规为支点发展而来的乡规民约等,共同构成了传统社会治理的规范。今天,传统意义上的“家国同构”所强调的社会价值已经过时,但其所提供的形式体系依然具有积极意义,即在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视家风、乡风、行风的建设,在继承“孝、善、信”等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赋予其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代元素,使其更加符合自由、平等、公正的现代法治精神,为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要在社会治理中注重发挥个人、家庭、基层自治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的能动作用,促进形成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协同治理新格局。在“家国同构”的治理模式下,家与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被紧密连结在一起,并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家庭伦理、社会共识与国家认同高度一致的价值取向。这种家国共生、相互依存的治理理念为当今社会协同共治提供了文化基础。“家国同构”强调家庭乃至个人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性,如孟子日:“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指明了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个人作用是逻辑起点。以此为借鉴,在今天的社会治理中也应充分发挥个人、家庭及其他社会主体的主动作用,通过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备类主体权利和利益的方式鼓励他们积极参与,从而形成共治共享的协同治理新格局。

“贵和尚中”为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新选择

与现代化的概念一样,法治也是一个舶来品。法治现代化所蕴含的诸多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并不兼容,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文化中与其不一致的地方就是落后和错误的。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标准来予以否定。

与西方恪守的程序正义不同,中国无论是从文化传统还是人们的现实期待来看都更愿意追求结果正义,因而中国人对于诉讼与裁判有着区别于西方的态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和人们基于血缘或地缘而形成的守望相助的人际关系都讲求“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同时,严格的司法诉讼制度以及人情成本等也增加了民众对诉讼的负面感受,使厌讼、耻讼成为一种普遍心理。这使诉讼外的调解成为百姓解决纠纷的重要选择,中国社会也由此孕育了“贵和尚中”的调解文化、形成了中国古代完备的调解制度。“贵和尚中”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和”所蕴含的是和谐相处、求同存异的精神,“中”则强调不偏不倚。调解要实现的不是一时的息事宁人而是要不偏不倚地遵循“理”来定分止争,达到谋同求和的目的。调解过程中所依据的“理”是天理、人情、族法家规、国法多元合一的秩序规范体系,这意味着调解的结果不仅要符合法理还要符合人情。因为符合天理人情,调解产生的结果更容易为争议双方所接受,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当事双方的讼累、维系了人与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同时维护当时社会秩序的稳定,降低了社会治理的成本。

当前,中国社会主体多元、利益多元,各利益主体之间矛盾纠纷频发且日益复杂化,在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重要的课题。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在不同时代我国借鉴了中国古代的“和合”文化、无讼思想、调解制度,创立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枫桥经验”等方法,这些经验在今天仍应坚持。在发展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民间调解的过程中结合社会主体多元性的特点将更多类型的社会主体引入到调解机制中来,同时引入协商民主的成分,以契合当今中国社会的多重价值诉求,实现“和中”文化、无讼思想的现代性转换。

猜你喜欢

同构法治道德
巧用同构法解决压轴题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头上的星空与心中的道德律
指对同构法巧妙处理导数题
同构式——解决ex、ln x混合型试题最高效的工具
高等代数教学中关于同构的注记
跟踪导练(五)(2)
道德是否必需?——《海狼》对道德虚无主义的思考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