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促进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对策研究
2023-12-26郝兆玲戚桂友
郝兆玲 戚桂友
江海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扬州 225009
一、灵活就业的现状和意义
(一)灵活就业的含义和现状
灵活性就业机会,亦称为非正规就业机会,是指非全日制、临时和弹性岗位等不定型职业的方法。上世纪,由于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劳动者更偏向于从事社会熟悉、待遇保障较稳定的工作岗位,因此灵活性就业机会通常是中低收入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被动方式。而随着中国产业结构调整、企业经营方式改革、新科技发展和社会就业观念的转变,灵活性求职的社会地位也日益受到关注,并已形成中国就业机会构成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由于灵活就业具有包容性强、适用性大、匹配度较高的优点,在扩大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弹性作用、激活社会劳动潜力、提高社会劳动力收入等方面,都充分发挥了传统劳动力就业形式所无法取代的社会功能。
(二)灵活就业的特点
一是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单位用工劳动关系方式。一般公司用工一般是与雇员形成以劳动合同为主的劳务协议,但灵活用工人员不与一般公司的雇员进行商业劳动合同,双方不产生劳务联系,取而代之的是公司或雇员和个人双方的经济协议,即公司与劳动者签订有期限、固定格式合同或者临时约定条款的契约。区别于一般的雇佣关系中的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模式。灵活就业人员主要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活动为社会创造价值。例如网约车驾驶员、兼职人员、网约物流人员、网络外卖小哥等。
二是不同于传统的个人创业工商注册形式。传统创业必须办理工商注册,但灵活就业也可能在一些条件上,并不符合现有的工商部门注册条件,但并不危害其独立企业。例如网站直播、微商电商、摆地摊经商等。
三是就业的阶段性、临时性特征比较突出。传统职业的一般生产运营模式都较为稳定,但灵活职业在生产运营上通常体现为阶段性、临时性,且职位变化较多。例如家政服务员、临时工、企业劳动管理人员等。
(三)灵活就业的意义
2004年发表的《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白皮书对灵活就业率予以了高度的评论,并指出这是一个提高就业率的最主要形式。中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之后,一些依托网络的新型企业经营模式诞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创造了巨大的就业机会。在2016年3月,政府提出了加大对灵活性就业机会、新就业机会形式的扶植,鼓励社会劳动者自由求职。随着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经营者、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运用了工业网络、外贸出口网络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等手段开拓市场,通过线上办公、共享式经营的方式发展创新了活动求职的形式,实现了人才的重新配置。要建立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多途径灵活性就业机会的保障体制,鼓励和规范企业快速发展新就业形态,既适应了就业市场新形势的蓬勃发展要求,又适应了提高民众生活品质、实现民众安居乐业的实际需求。此外,灵活就业具有较强的生命力与活力,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利于改善民生,同时也有助于形成更高层次上的产业体系和完善的劳动力市场机制,为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二、我国灵活就业所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公共服务尚不完善
目前,各级政府更注重搭建正规就业的供需对接平台,但对灵活就业领域中劳务供需双方的信息技术服务还不够。一方面,由于在这些地方还没有形成健全的灵活就业用工服务网络,无法为社会闲散的灵活就业者量身定制精细化服务项目,也不能实现与之相匹配的信息化管理,主要表现为:劳动力信息采集渠道不畅通、劳动者信息记录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劳动力市场信息披露存在缺陷,影响了劳动者权益保障、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匹配机制尚未建立。另一方面,在劳动力市场上,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往往缺少有效沟通,使得劳动力市场供求平衡难以实现。此外,灵活就业者自身也面临着“信息孤岛”现象严重、职业发展机会少等问题。从宏观层面来看,灵活就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增长、增加劳动报酬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为满足这一需求,需要加大对灵活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投入力度,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来保证其高效运行。
(二)保障体系有待健全
中国的各种社会保障体系,在缴纳期限、计费方法、档次确定以及工资核定等几个方面,大体上都是按照正常就业机会的实际情况设定的。灵活就业员工仅可参与企业养老保险以及医保工作,而个人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则无法正常投缴,而且同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有所不同,灵活就业者还必须负担个人和单位职工两个部分的保险费,生活压力也很大。所以,如果失业员工无法与原单位解除企业劳动合同,则自然地进入了灵活就业新格局,还很容易埋下相应的社会保障问题隐患。
(三)个人权益亟须维护
由于我国灵活就业者没有保护他们利益的法律和制度,加之人才市场供需不均衡、社会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利益也较难获得有效保护。另外,在共享时代背景下,蓬勃发展的网上企业也带来了新业态模式,新的用工方式可以让劳动力市场更多维、多元,也使得传统企业的用工关系得以重新再造。但是,由于中国当前的有关立法和措施都前提采用了三种标准工时模式,许多灵活就业者都不能进行正规劳动合同,使得其在企业权益遭遇侵害后也无法及时、有效地进行法律维护。
三、鼓励多途径灵活性人才就业的措施与建议
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要坚持政策支持与规范管理并重,发挥灵活就业政策对培养发展动力的积极效应,大力发展新型就业形式,逐步扩大就业渠道。
(一)积极转变观念,重视多渠道就业
灵活性求职应用领域也面临着部分问题与不足,如产出规模过小、劳动者收入水平低、法律保护差等,但都不可由此忽略灵活性求职应用领域对中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影响,更不能因此影响其发展。而当前,在中国就业市场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传统求职方法创造的岗位数量不足的情形下,支持个人经济、非全日制职业教育和新就业形态的发展,无疑是解决几千万人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保持社会安定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保证。而放眼全世界,包含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均对灵活性求职应用领域予以了较高评估,并通过不同举措进行推动。各地要坚持市场推动与政策指导并重,放手搞活与有序规范并存,通过积极措施保障劳动力多渠道灵活就业,促进和规范户外经营在内的各种小型创新形式的开展,健全对平台式用工等新型就业形式开展的政策扶持体制。就业渠道的拓展中,重点是加大企业自主创业力度,鼓励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能力建设。另外,还需采取有力政策措施,推进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主题的多层次、全方位创业实践活动的顺利开展,培育更多的新动能和新动力,实现经济增长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由投资拉动型向消费拉动型转变,由资源消耗主导型向科技创新型转变,不断提升全行业劳动者素质,提高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二)加强就业服务,开发新职业领域
灵活就业职业领域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在灵活性就业中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诸多问题。为此,必须从立法上加强灵活就业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等方面进行改进,以促进灵活就业职业的健康发展。完善对新岗位的界定,基本完成由稳岗到稳就业的过渡任务。一是进一步健全灵活就业登记办法,进一步拓宽灵活就业的发展途径,积极打造灵活就业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设全国灵活就业职位数据库、人才资料库等,为企业劳动用工余缺调剂、共享员工信息等工作进行精准衔接服务。二是进一步优化市场环境,采取发放补助、创新信贷、减免收费等方式吸引职工投资兴办中小型社会经济实体,扶持发展特色小店、夜经济、地摊经营等,促进社会服务业提质扩容,进一步提高了吸引就业的创新能力。三是积极引导各种用工形式发展,积极动态地开发新岗位,并结合企业实际通过业务外包、个人承包、小时制、阶段性协议等多途径灵活性用工资源,提供更多的直播营销、网约配送、社区健康、共享员工等新型就业形式,积极推动电子商务平台、移动旅游、线上教师培训、网络医疗、网上娱乐等新产业的蓬勃发展。灵活就业的重点就在于灵活,脱离固定的严格标准,不拘泥于形式。钟点工、散工、网约车司机、网络博主、微商等就业方式,能够给当事人带来经济收入。虽然工作有很强的临时性,多数工作时间由自己决定,但应该视为是就业的方式。因此应该增大对灵活就业的帮助力度,鼓励人们自主创业、自谋其业,最大程度上激发人们的劳动积极性。
(三)强调技术提高,实施针对性训练
一方面,通过加大广告宣传,积极引导灵活就业者加强对企业人力资源的投入,积极提高个人就业技巧,强化对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的掌握,提高个人可持续发展能力,以此增强企业就业竞争力。另一方面,将每个灵活就业者视为一个单独的个人,针对每个职位的实际状况差异,实施灵活多样的个性化培养。企业可以按照现实需求整合线上线下的职业培训教育资源,吸纳社区能力加入,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市场,优化培养方法,促进人才向职位化、专业性的目标成长。另外,政府积极开展职务技能升级行动,进一步丰富了适应新型业态的职业培训方式和补贴申领方式,采取向特殊人群派发优惠券、津贴的形式,调动灵活就业者受文化训练的积极性,利用网络技术进行人才资源的跨地域集成,以实现就业人才做到应培尽培、要培就培。同样,也要推动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院校之间从学科设置、教学内容到人才培养模式和新科技、产业、新模式发展相衔接与配合,培养适应社会经济快速发展需要的“四有”人才。高职院校应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升级的要求,结合行业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学生就业岗位需求特点进行专业建设,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形成具有鲜明特色的专业群,建立以校企合作为基础,产教融合、工学一体的实践教学体系,实现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让更多的劳动力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在平台建设、共享经济中稳定就业。
(四)完善保障制度,维护全方位权益
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后,需要逆向而为、弥补发展短板。第一,要出台专门立法,在法律层次确定灵活从业者的地位与功能,用立法方式来保障灵活就业者的相应利益: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完善现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中,不适应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规定,尤其重视对灵活就业的新型劳动机制的确立,从体制上证明多重工资关系的正确性。第二,要因地制宜地开发出一个适应灵活就业者使用特征的医疗、健康和社会保障系统。一是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支付,对下岗再就业人员、中低收入人员和中央重点支持的行业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适当增加补助,探索建立比较科学合理的缴纳标准和断保管理方式,并把失业、工伤保险作为可支持领域。二是根据灵活就业人才面临着多种用工关系的现实状况,积极探索将社会保障金分别缴纳、单独核算、一并纳入新政策制度。三是研究制定灵活就业新业态人才职业损害险体系,积极探索建立对灵活就业人才的全面保障措施,以实现对灵活就业者权利保护的多元化、全面覆盖。对灵活就业加以保障,灵活就业虽然在时间上较为自由,但是在收入上也是波动起伏较大,收入不稳定使得灵活就业的难度加大,挫败了人们的自信心,资金、场地和服务保障都是灵活就业者担忧的问题。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士应该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兜底,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由此增强他们的从业信心。四是为灵活就业人员设计完善的维权渠道。随着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灵活就业群体规模越来越大。然而,目前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导致很多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为此,应通过立法明确用人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双方当事人能够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五是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风险防范机制,从政府、市场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预防机制。该预防机制分为事前预警机制、事中监控机制和事后追责机制三个部分。事前预警机制主要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工作、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以及强化用人单位内部控制;事中监控机制主要包括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合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事后追责机制则包括加大惩处力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充分发挥工会职能。
结语
灵活性就业数量大、发展空间大,是农村劳动者就业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对于开辟农村就业新途径、培植经济发展新动力有着重大意义。市政府紧扣省情实际、围绕工作重心、对准关键,制定并实施《关于扶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重点措施》,将进一步有力促进我省新型就业形式的不断加快健全与发展,逐步拓宽就业发展空间,助力于我省求职态势的稳定发展,推进省稳求职保就业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