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判现代化背景下行政速裁的规范建构
2023-12-25陈子君
陈子君
内容提要 行政审判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有效推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行政速裁存在功能定位不明、适用率不足,以及与简易程序同质化等问题。这不利于诉权保障和争议化解,并制约了行政审判的现代化进程。刑事诉讼以认罪认罚为制度基础,以合议协商为价值理念完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效衔接的系统性建构,并促进了权利保障和审判效率之间的平衡。繁简分流功能受阻表明行政速裁应注重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和争议的实质化解。同时,随着行政速裁改革路径由程序改革向审判程序与审判方式的系统性改革拓展,有必要借鉴刑事审判程序的有益经验,以构建层次化的审判程序为目标,将行政速裁作为独立的诉讼程序予以专节规定,从制度设计层次化、权利保护多元化、配套保障体系化三方面进行规范建构。
一、问题的提出
201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行政审判现代化作为中国式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指人民法院为落实人民监督要求,促进行政审判改革创新,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以行政审判高质量发展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推动行政审判从传统行政审判模式向新时代行政审判模式转变的历史过程和结果状态[1]程琥:《行政审判现代化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因此,行政审判现代化是以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实质化解争议为目标,涉及审判方式、审判程序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变革。
在此背景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成为行政审判现代化中审判程序现代化的重要改革举措。国家对行政速裁开展了系统性规划,地方也开展了诸多实践探索。面对行政审判体系、审判能力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不协调问题,行政速裁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能和争议解决能力,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并通过多元化的诉讼程序设计满足不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提高当事人的获得感,实质性化解争议。因此,以创新行政审判体制为重要目标的行政速裁,有利于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积极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全面有效实现。
然而,学界和实务界对行政速裁的性质定位认识不同:一种观点将行政速裁界定为简易程序的工作机制,为快速审理而对简易程序进一步简化[1]仝蕾:《构建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系统化路径》,《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例如,有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行政诉讼不存在速裁程序[2]行政判决书(2017)青01行初82号;行政判决书(2018)青01行终29号;行政裁定书(2018)青01行终50号;行政裁定书(2019)辽11行终215号。。另一观点认为行政速裁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是在普通程序基础上进一步简化、快速的审理[3]章志远:《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法理解读》,《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章志远:《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的制度逻辑》,《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有法官直言,探索建立行政速裁机制,并不仅在于强化简易程序的适用[4]刘行、刘明研:《行政诉讼速裁机制的探索与适用》,《人民法治》2016年第10期。。性质定位的不明确导致制度建构的不统一。因此,如何认识行政速裁的性质定位,并进行规范建构以实现行政审判程序的现代化,是本文讨论的问题。
二、诉讼程序现代化背景下行政速裁的现实困境
诉讼程序现代化是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庭审为中心,突出审理重点,并积极促进审前、审理、审后全过程诉讼职能的有效行使,进而实质性化解争议[5]江必新:《大力推进行政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人民司法》2017年第16期。。以下对行政速裁的现实困境进行探究。
1.功能定位不明阻碍程序正义的实现
目前,行政速裁是否是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尚不明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意见》)提出要“健全简易程序适用规定”,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在审判程序、裁判方式等方面对行政速裁予以细化。但简易程序和行政速裁的关系仍晦涩不明。各地司法工作文件规定不一致表明各地法院对行政速裁的功能定位仍存在差异。审理期限是审判程序是否高效的客观衡量因素,可以反映诉讼制度功能定位的不同导向。一种做法是将行政速裁作为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版,在简易程序审限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审判期限,如厦门市有法院规定其审判期限为10日[6]《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8条。,河南省有法院规定其审判期限为30日[7]《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54条。;另一种做法则更强调行政速裁的独立价值,仍遵循45日审理期限的规定以促进程序公正,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适用速裁方式的若干意见(试行)》在第2条明确强调司法公正价值的重要性。
审理期限分歧的根源在于对行政速裁功能定位认识的不同。两种制度设计遵循了不同的价值理念,一种是以司法高效为先,打造简易程序的再简化版,另一种是以司法公正为先,凸显行政速裁的独立功能。因此,功能定位不明阻碍了程序正义的制度展开,明确功能定位成为行政速裁制度建构的前提。
2.适用范围较小滞后于行政审判需求
案件适用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行政速裁的适用率,案件适用范围是否明确直接影响行政速裁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成效。2021年《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意见》第2条明确了简单案件的范围,第4部分规定“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将适用范围聚焦于简单案件,区别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这一定程度上明确了行政速裁的适用范围,即在简易程序基础上还包括商标确权案件,履责案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服复议机关决定的案件,信息公开案件。
但现有规范未回应审判实践中多元化的争议类型。目前,一些地方法院遵循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的情形,如青海省高院[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适用速裁方式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但也有法院作出不同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依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进行肯定性列举的同时予以兜底规定,赋予法官选择适用的裁量空间,如河南省有法院规定“其他适合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2]《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第50条。。二是否定性列举,如江苏省高院明确了不适用速裁方式审理的类案清单[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第8条。。这两种方式赋予法院和当事人更大裁量空间,以问题为导向,有利于回应行政争议多样化的现实挑战。同时,繁简分流改革由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二分,拓展为简案、繁案、类案的三分。行政速裁适用范围的统一规定已滞后于司法实践需求。
3.庭审程序同质化阻碍多元化审判程序的建构
行政速裁的另一困境在于庭审程序与简易程序同质化。传统诉讼的程序正当性体现为通过一系列严格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程序正义的有效实现。如何简化诉讼程序仍需考虑案件繁简程度与正当程序原则等因素。
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规范区分不同审级予以程序简化:一审程序可以简化证据交换和事实认定、举证质证和庭审笔录,并积极推进裁判文书要素化和类案审判集中化。二审程序以书面化审判推进程序简化。对于再审程序,现行规范规定可采用简便方式询问当事人。地方法院对程序简化进行细化的相关规定较为缺乏,多笼统规定:“庭审过程不受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双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顺序和环节的限制”[4]《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中适用速裁方式的若干意见(试行)》第10条。。这些行政速裁庭审规则与简易程序无实质区分。同时,有关规定也未明确程序简化后应如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论等程序权利。庭审程序的同质化使行政速裁与简易程序、普通程序难以形成有效的区分并缺少相应的制度衔接,阻碍了多元化行政审判程序的系统性建构。
4.适用率较低影响司法资源优化配置
行政速裁的实践适用率是适用成效的重要表征之一。笔者分别以“速裁程序”“速裁机制”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中进行裁判文书全文检索。截至2023年9月20日,以“速裁程序”为关键词检索到的行政诉讼案件为169件,以“速裁机制”为关键词检索到的案件为22件。从行政诉讼繁简案件划分的二八定律来看[5]仝蕾:《构建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系统化路径》,《人民司法》2020年第7期。,占比更多的简单案件并未适用行政速裁予以快速处理。行政速裁的低适用率与制度预设的优化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之间仍有差距。
三、行政速裁改革的制度逻辑
行政速裁改革的直接动因在于弥补简易程序的功能失灵。速裁改革的制度逻辑探究仍须对繁简分流的诉讼程序改革予以整体性反思。
1.程序公正与司法高效价值的再平衡
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二分来推进简易程序改革试点,第二阶段则创新行政速裁。对简易程序试点的反思有助于明确行政速裁的功能定位。
首先,以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失灵表明繁简分流应以正确处理权利保障与审判效率的关系为前提。简易程序改革将缓解“案多人少”审判压力作为主要功能和正当性基础[1]宁杰、马倩:《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9年第3期。。但实践表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率较低,远低于民事诉讼(见图1、表1),并且出现败诉率较高的困境。虽然行政诉讼案件数在2014年立案登记制后出现明显增长,但之后基本保持平稳态势。相较于民事诉讼指数式增长的“诉讼爆炸”,案多人少的审判压力显得较小(见图2、图3)。在人案压力为非主要矛盾时,以高效为主的制度设计难以回应行政审判的实质性问题,即程序空转。较高的败诉率也降低了当事人的信任度,削弱了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公正感,影响了简易程序适用率。此外,程序简化使审限缩短、人员减少,但工作量未缩减,无形中加重了法官的审理负担。因此,“不愿用”简易程序成为法官和当事人的共同选择[2]祝宇飞:《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困境与改革进路》,《行政与法》2020年第9期。。
表1 全国基层人民法院2018、2019、2020年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率比较
图1 全国基层法院近10年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率
图2 2013—2021年行政诉讼年度案件总量(万件)
图3 2013—2021年民事诉讼年度案件总量(万件)
其次,以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失灵表明繁简分流改革需回应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下文简称《行政诉讼法》)第1条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诉讼目的之一。然而,简易程序的高上诉率表明繁简分流模式在解决行政争议上存在短板。同时,较高的上诉率导致诉讼程序的再次启动,这可能加剧司法资源的不合理利用。因此,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是繁简分流改革的内在自生动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则是繁简分流改革对外部社会治理的有效回应[3]参见章志远:《行政诉讼繁简分流的制度逻辑》,《东方法学》2021年第5期。。行政速裁应避免过度追求程序的简化,而应该将保障程序权利和实质化解争议作为两大重要目的。
2.以审判方式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行政审判现代化包括审判理念、审判组织、审判制度、审判方式、审判体制等多方面的现代化[1]程琥:《行政审判现代化与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法律适用》2023年第2期。。繁简分流改革的第二阶段表现出新的逻辑进路,即以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程序的系统性改革建构行政速裁的独特品格。
首先,以要素式改革简化审判程序。要素式审判法是指根据类型化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提取类案审理中必备的事实和法律要素,简化无争议要素审理程序,重点围绕争议要素进行审理并撰写裁判文书的一种审判工作方法[2]黄镇东:《要素式审判:类型化案件审判方式的改革路径和模式选择》,《法律适用》2020年第9期。。与传统审判方式相比,要素式审判法将传统庭审的大量工作放在庭前完成,比如证据交换、诉讼请求的固定、无争议事实的确定,并更加重视庭前准备工作以促进庭审程序的集约化。由此庭前程序成为一个具有较高独立性的审前程序,并为之后庭审程序集中围绕争议焦点展开奠定了基础。这表明繁简分流改革由程序简化向程序集约化拓展,并与行政审判方式现代化的重点是以庭审为中心,突出庭审在实质性解决争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特点相契合。
其次,以示范诉讼提高行政速裁的司法效能。示范诉讼是指某一诉讼之纷争事实与其他事件的事实大部分相同,该诉讼经由法院裁判后,其结果成为其他事件在诉讼上或诉讼外处理的依据,此判决可称为示范判决[3]杨严炎:《示范诉讼的分析与借鉴》,《法学》2007年第3期。。这一工作机制首见于201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2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探索试点的案件类型,即政府信息公开、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等。《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意见》第20条也对此予以明确。在示范诉讼中,法院已对大量的相同或类似证据进行了审查,就相同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听取了示范诉讼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为避免重复性劳动有必要简化庭审程序。如《青海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示范诉讼试点办法》规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对非示范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4]《青海省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示范诉讼试点办法》第5条。。由此,审判组织由独任制向特定的审判团队建设拓展。这有助于实现以个案示范处理带动批量案件高效解决的效果。因此,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逐渐向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的系统性改革发展。
四、建构路径的比较借鉴:以刑事速裁程序为例
行政速裁以构建多元化审判程序为目标,进而促进审判方式和审判组织的系统性建构。刑事诉讼已建立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有效衔接的多元化审判程序,有诸多有益经验可资借鉴。
1.与刑事速裁程序的对比
刑事速裁探索初期的直接动因、现实问题及发展路径与行政速裁有较多相似之处,这成为行政速裁比较借鉴的基础。
首先,刑事速裁的发展动因在于弥补简易程序的结构性缺憾,营造多元化的刑事诉讼格局。随着社会管理的不断创新和刑事立法的日趋完善,以及违法行为的日益犯罪化,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多。人案矛盾使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构建多元化审判程序成为速裁改革的直接目的。
其次,刑事速裁发展初期同样面临与简易程序适用界限不清、规则不明等现实问题[5]李倩:《诉讼分流背景下刑事速裁程序评判》,《中外法学》2020年第1期。。在试点初期,刑事速裁除了办案期限缩短外,基本没有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仍于简易程序的基本框架下进行[1]卞建林、田心则:《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纲》,《北方法学》2009年第1期。,这影响了速裁程序的适用率。但目前刑事速裁已完成了多元化审判程序层次分明、有效衔接的体系化建构。
最后,刑事诉讼程序改革实现了诉讼模式、诉讼理念的系统性更新,即以协商性的认罪认罚为基础落实轻罪案件从宽,实现诉讼程序简化。这在提高审判效率的同时,保障了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目前,刑事速裁程序使用取得了显著成效,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案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68.5%,当庭宣判率达93.8%[2]卞建林:《刑事速裁程序的实践观察与立法展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9年第1期。。这为行政速裁的系统性建构、程序正义与司法高效的关系平衡提供了路径启发。
2.刑事速裁的制度特点与借鉴价值
下文对刑事速裁程序的制度特点及其借鉴价值进行分析。
(1)以认罪认罚为制度基点构建多元化审判程序
科学有效的适用范围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速裁程序之间内部结构合理化的制度前提[3]李本森:《反思与重塑:刑事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研究》,《学术界》2021年第12期。。通过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相衔接,刑事诉讼审判程序实现了速裁程序与简易程序的梯度化。具体做法为以下两点:一是以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作为限制,二是在简易程序的认罪基础上以认罪且认罚为必要条件[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47条。(见表2)。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均为简单案件的审理程序,单纯以构建轻罪诉讼程序为目的可能导致速裁程序成为简易程序的简单“翻版”。而刑事速裁对诉讼模式转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回应,进一步为简单案件中两种程序的区分提供了制度基础,使刑事速裁真正成为简易程序的“升级版”。其适用条件表现为定性与定量(以有期徒刑为认定标准)、主观与客观(将当事人同意作为前提)、程序与实体(认罪且认罚)相结合。但行政诉讼缺乏明确可量化的标准,且现有规定已将当事人同意作为适用条件。示范诉讼这一审判方式改革表明可在简单案件基础上将类案专审作为适用条件。
表2 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区分
(2)以合议协商为理念基础优化审判方式
刑事速裁程序简化的基础在于协商性司法理念的更新。这促进了诉讼构造的重大调整,即通过合作、协商推动诉讼活动,并且合作、协商贯穿刑事诉讼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整个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尽可能与犯罪嫌疑人就认罪认罚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尽可能将关于犯罪事实、罪名、量刑、适用程序等问题的争议在提起公诉前化解。因此,协商平等式的诉辩关系促进了举证、辩论等程序要素的简化。
这对行政速裁的启示是构建协商参与的诉前程序。合议协商的庭审程序蕴含多重价值。诉讼各方有效参与审判程序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在法律框架内达成“利益兼得”的多赢方案,进而提高各方积极性和可接受性。当事人的参与既体现在两造对抗辩论中,还可以体现在平等沟通协商过程中,且后者更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减少新的争议发生,并促进公正与高效之间的平衡。鉴于行政诉讼程序空转、“官了民不了”等问题,行政速裁可将诉前有效归纳争议焦点、增强当事人的参与性作为提高审判效率、实质化解争议的重要方式。
(3)以权利保障促进程序正义
优化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机制是刑事速裁的重要特点之一[1]韩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协商问题》,《法学论坛》2022年第6期。。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是诉讼程序制度设计的主要矛盾。尤其在速裁程序中,如何在促进司法高效的同时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是程序正义实现的着力点。刑事速裁的做法如下:一是明确被告人的程序选择权。二是确保被告人的知情权,《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均明确规定了公、检、法必须履行法律告知义务[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369、371、372、373条。。三是保留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在简化庭审调查辩论的同时,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仍是强制性义务。同时,以诉讼文书简化、社会调查、社区矫正等配套措施保障提高审判效率,以程序参与、量刑优惠、多元激励等为内容的权利型刑事速裁程序激发当事人适用的主动性。行政简易程序规定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但“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不表示异议”等前提性限定更多地体现为一种改革策略和司法智慧,未完全落实好诉权保障的基本理念。未来,行政速裁可通过明确司法职责,如释明权等,保障当事人权利,实现简化程序不减权的目的。
好的问题应当具有开放性,留给学生思考的空间,学生才能有所思考.问题过于直白,会代替了学生的思考,将最有价值的部分忽略掉.本节课中,反复的一个问题是:“你对该图形有哪些认识?”这个问题看似比较模糊,实际经过反复的打磨,就是希望把“想”和“说”的权利还给学生,让学生有时间去思考如何认识图形,应当从图形的形状、大小和位置关系去观察.教学中的提问不一定要多,但给学生 “想” 和“说”的时间一定要多,这样建立师生良好的沟通平台,这就是好问题的作用.
五、行政速裁程序的建构与完善
行政速裁独特的功能定位和程序机理要求应将其作为独立的审判程序进行规范建构。
1.制度设计层次化
行政速裁应以构建层次化的诉讼程序为目的,从以下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
(1)受案范围层次化
一审程序中的行政速裁可采用概括式规定加否定性列举的立法模式,并将范围拓展至简单的类型化案件中。对于类案,法官可依职权进行速裁。我国各地结合自身行政审判实践积极探索类案速裁,如重庆聚焦行政工伤案件、上海聚焦信息公开案件开展类案速裁等。1991 年的德国《行政法院法》第93a条对示范诉讼予以法定化,规定当超过20个诉讼当事人对同一行为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这一规定未将示范诉讼限定为特定的案件类型,而是赋予法官和当事人选择适用空间。概括式规定加否定性列举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空间,可回应多元化的实践需求。
(2)审级适用层次化
明确行政速裁在二审中的适用规则,以区别于只适用于一审的简易程序。可采用肯定性列举加否定性列举的方式予以明确。为避免复杂疑难案件因不当适用速裁而影响司法公正,适用范围应集中为程序性审查案件。目前,否定列举模式是各地法院规定的普遍模式。例如,厦门市中院规定下列案件可作为简单案件予以速裁:不予受理(立案)的案件、驳回起诉的案件等[3]《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8条。。同时,明确二审程序中不宜纳入速裁的案件,例如当事人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等[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工作的暂行规定》第7条,第8条。。
(3)庭审规则层次化
一是庭前准备程序实质化,即案件事实整理归纳功能和主要争点固定功能的规范化。在要素归纳阶段,法官助理应引导当事人对相关事实发表承认或否认意见。对类型化案件,法官依据审判经验和法律规范,全面梳理案件的审理重点、法律适用以及对应的裁判方式等核心要素,据此确定要素表,形成模板,为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庭前争点确定提供参考和指引,从而提升审判工作效能。同时,对规则相对成熟且全国层面裁判方式较为统一的简单案件予以统一规定,确保各地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二是庭审程序层次化。同一类型案件可以集中立案,由同一审判团队实行集中排期、开庭、审理、宣判。目前的要素式审判和示范诉讼仍缺乏与之相应的、更为细化和体系化的庭审规则。为此本文主张:一是简化举证规则。2002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未区分不同审判程序而对证据规定予以类型化和简化。未来,相关立法应明确可以直接认定的证据类型,以及电子证据、远程证明等方式的适用情形。二是书面审理的适用由二审向一审案件适当拓展。当共通的事实和法律争点得到类案当事人认同时,可以进一步简化调查和辩论环节,或不开庭审理,通过调解解决。三是对调解中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予以直接认定,简化辩论程序。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首次规定“无争议事实记载机制”。行政速裁可充分利用这一机制提高审判效率。
2.权利保护多元化
当事人的权利保障包括当事人权利的授予和司法职责的明确。
(1)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当事人应享有对速裁程序启动、书面审判、要素式审判方式相应的程序选择权。程序权利的重要价值在于充分保障当事人实质平等的实现。行政诉讼存在两造对抗实质平等不足、实际诉讼能力不均衡的问题,可通过增设或强化被告义务来保障双方诉讼权利的均衡。同时,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制度应有所变通,增强庭前程序的参与性和实质沟通功能,并赋予原告对于被告缺席审判的选择权,避免程序正当性外观的欠缺。
(2)法官的释明义务
行政诉讼释明是指当行政诉讼中的声明、陈述或举证不明确、不充分、不适当时,由法官向当事人进行适当告知、提示、解释、说明、建议、发问[1]丁晓华:《论行政诉讼释明制度的构建》,《法律适用》2018年第6期。。行政速裁可从庭前、审判和判后三阶段分步确定需要释明的重点。
首先,庭前阶段的释明义务在于提高当事人程序选择的自主能力。在要素式审判争议焦点和无争议事实的确认中,对具体内容及其法律效力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的合理行为。
其次,庭审阶段的释明义务以保障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实质有效参与为目的。法庭调查和辩论的合并进行可能有损当事人对程序正当的信任。对于程序、证据等法律问题,法官应借助更多解释、说明、帮助、指导活动的开展,增进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理解,提高审判改革中“消费者”的体验度。
最后,法官可在判后裁判文书简化的基础上对裁判理由和依据进行充分释明。释明包括依职权释明和依申请释明。当对裁判文书有异议时,当事人享有要求法官予以解释说明的权利。对于宣判后案件矛盾仍有未完全化解的部分,法官应主动予以答疑解惑,并告知当事人回避、上诉等诉讼权利。
3.配套保障体系化
速裁程序的规范建构还需从审判组织、裁判文书、审判管理三方面对配套保障进行系统性完善。
(1)审判组织专门化
对特定类型的案件设定专门化的行政速裁团队是审判组织建设的重要路径。目前,司法实践已大量使用速裁团队,亟须对其开展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在人员设定上要实现法官队伍的层次化。依据案件类型设定审判团队,采用员额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相结合的配置,设定专门的速裁法官,选配专门的法官,促使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办案组织办理,同类案件由专业化办案组织集中办理。二是在职责范围上,发挥速裁团队诉前调解、案件裁判的多功能优势。域外一些国家设立了专业的法官调解员以提高调解质量,如德国法院设立了具有法官身份的专职法庭调解员,不判案而只负责调解工作,并接受特别的培训[1]喻文光:《行政诉讼调解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建构》,《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我国可利用速裁团队建立简单案件诉调合一的行政诉讼调解模式,发挥速裁团队在调解中的法律专业化优势。
(2)裁判文书要素化
以裁判文书要素化减轻法官负担、提高办案效率。要素式裁判文书围绕争议要素集中陈述原被告意见、相关证据和法院认定的法律依据、理由,不再分段陈述诉辩主张及理由、法院查明事实和法院认为部分。裁判文书要素化仍应简化以下几点:一是扩大要素式裁判文书的适用范围。现有规范集中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等行政案件,结合行政速裁的适用范围,可将“等”扩大解释为类型化的简单案件。二是采用要素表的方式制定文书。要素式裁判文书更侧重于简明性、精炼性,可根据庭前程序的要素表制定要素式的裁判文书表。三是探索格式化的文书类型。为提高审判效率,对当庭宣判案件可选择使用事前制作的格式化要素式裁判文书。
(3)审判管理智能化
2022年,《人民法院在线运行规则》从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和智慧管理四方面对司法智能化提出整体性要求。审判管理智能化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案件诉调对接智能化平台。利用司法数据联通、信息共享的优势,建立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的线上联动工作体系。二是在智慧审判环节,将各子系统予以系统性连接,建立要素式审判智能化平台。对于裁判规则成熟、案件数量较大的简单类案,积极建立集立案、审理、裁判等环节为一体的要素式智能化裁判系统。三是在智慧服务环节,深入推进审判辅助事务的智能化。积极推进一审案件中告知方式、送达方式、庭审方式的智能化建设并予以立法明确。
六、结语
中国式现代化是全面现代化,不仅体现在总体的国家现代化上,也体现在各个领域的现代化上[2]张一雄:《整体系统观下中国行政法治现代化的内涵与完善》,《江苏社会科学》2023年第2期。。在我国行政审判现代化背景下,考察与研究“繁简分流”及其中国式的改革方案对发展完善行政审判基础理论和助力司法体制改革都具有重要价值。简化诉讼程序和优化审判规则是行政诉讼“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重要改革路径。同时,审判程序改革也应避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治标之策,应当通过优化审判方式、平衡权利保障与审判效率的关系、完善配套保障制度的系统性完善进路,促进行政审判提质增效。目前,行政速裁的功能定位、制度探索已超出现有的规范设计,需要立法论的补充。为此本文主张在《行政诉讼法》第七章中增设“速裁程序”一节,对行政速裁的适用范围、庭审程序、权利保障以及配套保障等内容予以规范化,为适用实践提供明确的规范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