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强国战略下健全社科奖励制度的江苏路径选择
2024-01-19葛蓝
葛 蓝
内容提要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社科奖励制度作为衡量、评价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尺度和工具,在树立研究导向、激发科研热情、规范科研行为、提升科研人才雁阵结构凝聚力方面具有关键作用。面对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总体目标及江苏提出的“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发展目标,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应当遵循“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指示方向,将社科评奖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进一步提升科学性、规范性、激励性和包容性,加快构建更加完备的社科奖励体系,从而为构建更加符合新时代人才工作需求的国家社科奖励体系提供“江苏样本”。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3页。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 年召开的中央人才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要培养造就大批哲学家、社会科学家、文学艺术家等各方面人才。”[2]习近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 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求是》2021年第24期。人才工作进入了需要进一步创新发展、深入推进的新时期。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中,在实现中国式现代化以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历史进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及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重要作用,亟须培养、造就一大批立足当代中国的社会变革和创新实践,善于思考和研究中国问题的哲学家、社会科学家。社会科学奖励(以下简称“社科奖励”)制度作为衡量、评价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尺度和工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社科工作者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水平,而且对于发掘、激励和培育社科人才,引导、促进其研究活动的高质量推进,都具有重要意义。
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才工作的高度重视,也对兼具社科人才培育功能的社科奖励制度寄予众望。进入新时代,哲学社会科学发展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战略目标和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任务,并对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关于“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这一目标要求,如何在充分发挥社科奖励制度成果评价功能的同时,全面汇聚社科奖励制度培育社科人才的磅礴动力,高质量助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值得深入探索和研究。本研究在理论上系统阐释社科奖励制度机理,在实践层面分析江苏社科奖励制度流变与社科人才培育挑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更加完备的社科奖励制度体系的具体实施路径,从而为构建更加符合新时代人才工作需求的国家社科奖励体系提供“江苏样本”。
一、学术奖励制度的发展与实践
学界对学术奖励的系统研究始于美国社会学家、科学社会学的创始人默顿,他于1942年、1957年分别发表《论科学与民主》与《科学发现的优先权》两篇文章,将科学奖励视为对科学技术人员精神世界强化的产物,并提出了“科学奖励系统”这一概念。20世纪60年代之后,更多学者进入这一研究领域,其中以弗雷泽、哈格斯特龙、李克特、拉图尔等为代表的学者提出了科学奖励系统的“交换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默顿的普遍主义价值观,他们认为科学奖励是一种社会交换,这标志着对科学奖励制度的文化解读进入了新阶段。进入21世纪后,一批学者开始关注以科学奖励为主的学术奖励制度对学者学术生活的影响,还有部分学者基于文化视角对不同国家的科学奖励制度开展比较研究。我国学者对学术奖励制度开展系统性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之后,地方专门的科技奖励工作机构随之相继成立,对科学技术领域的科学奖励制度研究随之增多。1987年,中科院针对苏联、美国、法国、日本、印度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科学奖励制度以及国际性科技奖项,组织专门力量开展调查研究,为国内科学奖励制度研究积攒了宝贵的一手资料。比如,刘泽芬主编的《国外科技奖励制度》,万朝领的《科学奖励系统的结构及其特点》《论科学奖励系统的本质》等,均是这一时期科学奖励制度研究的重要成果。进入21世纪之后,国内学者对于学术奖励的研究呈多样化态势,其关注领域及研究方法更为广泛。姜帆在其博士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奖项评价研究》中将这段时期的研究成果划分为四类[1]姜帆:《社会科学领域的国际学术奖项评价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博士论文,2019年,第14页。,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随着科学奖励制度的健全完善及其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与科学奖励制度相对应的社科奖励制度也逐渐受到学界和社会的重视。比如,在国际上诺贝尔奖既设置了物理学奖、化学奖、医学奖等科学奖项,也设置了文学奖、经济学奖等人文社科奖项。就国内而言,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于1979年,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于1982年,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于1984年,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设立于1987年,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首次颁发优秀科研成果奖,1995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下发《关于颁发全国高等学校首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决定》。虽然前述这些社科奖励制度设立较早,但是一直以来我国以社科奖励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的理论成果并不多,且研究视角也较为单一。
通过对我国现行社科奖励制度的梳理可得,按照授奖主体的性质不同,社科奖励制度可以分为政府奖与非政府奖。政府奖主要是指由政府或者政府机构设立的学术奖项,如教育部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非政府奖主要指以高校、科研单位、学术团体等为主体设立的学术奖项,如郭沫若中国历史学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王力语言学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方德法治研究奖等。目前,政府奖是社科奖励制度的主体,是学术评价和科研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科人才评定的重要考量因素。鉴于教育部组织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与“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价对象均仅限于本系统内部,其不属于面向社会的综合性社科奖,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简称“省级社科奖”)就是当前国内行政级别最高的面向社会的综合性社科奖励制度。
二、人才培育视角下的社科奖励制度机理
社科奖励制度的构建及完善是一个有意识的人为设计的演进过程。整个演进过程是以存续时代为背景,围绕制度的设立宗旨进行的。社科奖励制度的设立宗旨是鼓励社科研究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育以及决策科学化,继而推进全社会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
1.以获奖成果树立社科人才的研究导向
“学术评价在学术生态中至关重要,发挥着指挥棒作用。”[1]张洋、庞进京、侯剑华:《学术评价的关键问题与未来发展对策研究》,《情报杂志》2020年第11期。社科奖励工作是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一面镜子,是国家文化软实力和社科事业发展方针政策导向的集中反映。首先,省级社科奖作为一项由政府设立的社科奖励制度,旗帜鲜明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切实发挥马克思主义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引领作用,在实践中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其次,引导社科研究与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及中长期社科发展规划紧密结合,引导广大社科研究人员加强对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更加侧重对社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力度,推进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切实发挥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作用。最后,通过在改革实践中不断彰显社科评价品牌效应,以品牌效应提升获奖成果社会影响力,同时借助对优秀获奖成果的宣传推介,逐渐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全民族的理论思维、知识素养和人文精神。
2.通过同行认可激发社科人才的科研热情
按照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人类的五层次需求包含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尽管社科研究人员的需求具有多样性,但受教育、职业等因素影响,其更重视精神层面需求的满足[2]顾昕:《科学的社会结构与社会运行机制——关于科学奖励系统》,《自然辩证法研究》1988年第4期。。省级社科奖励制度对优秀社科成果的表彰,既是对获奖人员既往研究的肯定与奖励,高度体现了政府和社会对社科人才及社科研究的尊重,也是对后续社科研究的鼓励,通过发挥获奖人员的引领示范作用激发社科界的科研主动性和创造性。这种精神上的满足与激励,会促使获得奖励的社科人才对今后的研究更富有激情和信心,无形中增加了创生更多优秀成果可能性。
3.借助评价标准规范社科人才的科研行为
从默顿关于科学奖励制度历史起源的社会学解释中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科学奖励制度本质上是一种功能强化制度。“科学奖励是有关科学共同体对特定科学发现成果的共识性学术认可评价。”[3]任晓亚、张志强:《基于国际权威科学奖励的科学发现规律研究述评》,《情报学报》2022年第2期。这一定性同样适用于社科奖励制度。社科奖励制度通过社科界同行评价来对社科研究行为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使之符合学术规范且不违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与学术评价密不可分,评价本身就是一种规范机制,同时科研工作者对学术规范的普遍遵循也是学术评价有效性的基础和前提。从实践来看,社科奖励制度对社科类研究成果的评价实质上起到了规范社科研究人员研究行为的作用,并且这一规范作用直接作用于学术操作层面,使社科研究人员自觉构建自己的学术标准体系与基本规范。这一系列连锁反应最终会推动整个社科界学术研究的道德水平与学术规范提升,改善社科人才培育环境。
4.树立领域标杆提升地区科研人才雁阵结构凝聚力
“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和吸引集聚人才的平台是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布局的鲜明特点。”[1]孙锐:《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演化脉络、理论意涵与工作重点》,《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22年第18期。社科奖励制度借助打造科研人才高地和科研人才平台推动社科人才集群化发展;通过表彰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大家、名家的研究成果,发挥高层次社科人才引领效应;通过表彰具有学术影响力的学术团队研究成果,发挥特色研究团队的人才聚集效应;通过表彰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青年社科“新秀”,发挥地区文化人才吸引效应。笔者认为,进入新时代,“培育一个人才、带起一个团队、兴起一个学科”的人才引领“雁阵效应”将成为社科研究领域的常态化事件。
三、江苏社科奖励制度流变与社科人才培育挑战
1.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流变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江苏省社科奖”)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设立、全省社科理论界唯一的省级政府社科奖励制度,意在鼓励全省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以优秀的研究成果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建设、理论发展、人才培养以及决策科学化,推动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强省建设,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江苏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8号),2019年12月20日。。该奖项设立于1984年,经过近40年发展,共组织开展17届评奖,评选出优秀成果7125项。总结回顾江苏省社科奖励制度整个流变过程,其在实践中不断提升社科奖励制度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治化水平,是江苏社科奖励制度坚持以法治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生动实践。
其一,奖励办法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1984年,首届江苏省社科奖由省委宣传部、省高教局、省社科联、省社科院四家单位联合发起,为厅局级奖项,成立“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并由前述四家发起单位联合下发评奖通知,关于评奖目的要求、组织领导和工作步骤等内容均在评奖通知中予以明确,但是没有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1987年,第二届江苏省社科奖升格为省政府奖,获奖证书由省政府颁发,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省社科联承担。这一届虽然实现了奖项规格的升级,但是仍然没有解决规范性文件缺位这一根本性问题。直至1999年第六届评奖启动前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才制定出台《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自此江苏省社科奖实现了有规可依,迈上了法治化道路。此后,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社科事业发展需要,分别于2014年和2019年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两次修改完善,明确了指导思想、评审标准、评奖对象和范围、奖项设置、奖励标准等内容。在2022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促进条例》中,以专条形式将省社科奖励制度纳入规范范畴,为江苏社科评奖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实施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其二,奖项设置应时调整优化。奖项设置的调整优化主要体现在奖项结构和奖项数量两方面。一方面,自第五届起,取消了第一至第四届奖项中设置的荣誉奖。该奖项主要奖励1920年以前出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突出学术及社会贡献的学者,用以表彰其对江苏乃至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贡献。自第五届至今奖项结构稳定设置一、二、三等奖。另一方面,为适应江苏社会科学快速发展、社科人才队伍不断壮大、社科研究成果不断涌现的新情况,奖项数量逐步增加,2014年修订的《奖励办法》中规定奖项数量为500项,2019年修订时将奖项数量增加至750项,且大幅提升了一、二等奖的数量占比。
其三,工作机制逐步形成江苏特色。江苏省社科奖在整个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不断发展、创新,重视总结反思、借鉴探索,逐步形成了具有江苏特色的评奖工作机制。通过回顾比对不同时期的《奖励办法》,可以明显看出:一方面,江苏省社科奖的组织流程设置不断优化,时序安排更加合理。1999年制定的《奖励办法》规定“评审成果按初评、终评两个程序进行”,在2014 年《奖励办法》修订时将“两审制”改为“三审制”,即沿用至今的专家审读评分(初评)、评审组会评(复评)和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终评)三级评审程序。另一方面,江苏省社科奖的评审机制不断创新。在评奖实践中,逐步引入“背靠背”评分、外省评委参与等多项评审制度,其基本原则被纳入2014年修订的《奖励办法》,评奖工作组织与评审程序的稳定性、规范性得到有效保障。
2.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培育社科人才的实践挑战
其一,奖励面窄容易导致社科人才梯队建设后继乏力。“青年人才是科研体系的活跃力量,拥有能力强、素质高的青年人才队伍,是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前提和基础。”[1]黄依梵、陈东阳、蒋凯等:《科研经费对高校青年人才科研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教育发展研究》2023年第9期。经测算,江苏省社科奖近几届的平均获奖率不足百分之十,其中青年社科研究人员的受奖面更小。有学者指出,“科技奖励存在‘马太效应’,科技人员的知名度、曾获奖励与否等因素直接影响奖励的公正性,奖励的荣誉一般过多地分配给著名的老专家、老教授,不知名的青年研究者则难以得到荣誉分配,严重挫伤了青年人的积极性”[2]梁燕、阙维明:《建立青年科技奖励是青年人才培养的有效途径》,《研究与发展管理》1996年第2期。。省级社科奖励制度存在同样的困境:一方面,青年社科研究人员因中标率低而对省级社科奖产生“高不可攀”的心理预期,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青年社科研究人员追求学术荣誉、勇攀学术高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现行人才培育机制下,由于青年社科研究人员较难获得高层次奖项荣誉,进而缺少脱颖而出的“跳板”或者“敲门砖”,长远来看将会导致社科研究领域人才断层、青黄不接。
其二,奖励强度低容易制约制度激励效应的有效发挥。《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认为,“‘奖励’是按照工作人员(集体)在工作中和社会活动中的成绩及对国家做出贡献的大小而给予一定的荣誉和物品(货币),以鼓励其继续进步,同时也为其他工作人员树立学习榜样,起到激励后进的作用”[3]贾湛:《中国劳动人事百科全书》,兵器工业出版社1991年版,第855页。。这里的“荣誉”主要是指精神奖励,“物品(货币)”则为物质奖励。两种激励形式具有不同的心理学意义,其中物质奖励是为了满足受奖人的生理需求,而精神奖励是为了满足受奖人在物质需求得到满足后的进一步的精神需求。因此,精神奖励通常是在物质奖励之后发挥激励效应。作为奖励制度的一种,省级社科奖励制度的激励方式同样包含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个层面,并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以江苏为例,根据现行《奖励办法》的规定,省级社科一、二、三等奖的奖金分别为2万、1万、0.5万元,与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30万、20万、10万元相较,相差甚远。这一奖励标准显然与江苏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有待适当提高以进一步体现政府对社会科学研究的重视与扶持,更好发挥省级社科奖励制度的激励效应。
其三,调节机制不健全不利于打造地区科研雁阵结构。近年来,江苏提出社科强省建设目标,这有赖于全省科研能力的整体提升,而这个整体提升过程却受制于“木桶定律”,具体体现在不同地区和单位之间以及不同学科之间的不均衡。江苏省级社科奖作为省内社科理论界唯一的省级政府奖,发挥着利长项、补短板的重要调节作用。而我省目前存在获奖成果区域分布不平衡、获奖单位过于集中、获奖成果学科分布不均衡等问题,说明省级社科奖励制度的调节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同时,理论层面如何论证调节机制与奖励制度公平公正原则之间的天然冲突问题,实践层面如何科学设计调节机制运行前提及标准尺度,都值得进一步研究和探索。
四、新时代江苏健全社科奖励制度的实践路径建议
“党的二十大发出‘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的前进号令。这既是未来五年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目标任务的应有之义,也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工作部署的预期成效和检验标准。”[1]张文显:《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法制与社会发展》2022年第6期。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是江苏社科评奖工作在长期实践检验中总结形成的,是符合现阶段实际情况、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江苏特色、具有科学性的规范体系,其所依据的《奖励办法》是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组成部分[2]刘作翔:《当代中国的规范体系:理论与制度结构》,《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7期。。在其制度设计与实施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3]张新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研究导向》,《江苏社会科学》2023年第1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推进社科评奖组织工作,确保各个流程与各个环节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逐步提升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的法治现代化水平。“法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机构成要素,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在当代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是法治现代化的总体战略目标。”[4]公丕祥:《习近平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思想》,《法商研究》2021年第2期。因此,在江苏社科评奖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应当进一步提升其科学性、规范性和激励性,切实发挥好成果评价、方向指引和社科人才培育等功能,不断提高广大社科工作者满意度、认可度,以推进江苏社科奖励制度法治现代化的实现。与此同时,结合江苏承担的“为全国发展探路”这一任务要求,必须在更为宏大的视野中审视江苏社科奖励制度的发展完善,不断扩大其自身包容性,加快构建更加完备的江苏社科奖励体系,为探索设立国家级社科奖、构建国家社科奖励体系提供江苏样本。
1.完善评价标准、评价方法、评价分类,提升社科奖励制度科学性
科学性是评奖工作的核心属性,对社科评奖工作质量起到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社会认可度以及社科评奖的权威性。社科评奖工作的科学性是由多个维度共同决定的,主要包括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评价分类等方面。在评价标准方面,应当针对参评成果种类不同而分类设定评价标准,内容涵盖形式评价、内容评价和效用评价三个方面,并结合实践经验反馈、学术评价导向等因素逐步调整并趋于完善。在评价方法方面,在坚持“同行评议”原则下,应依据学科分组情况和不同评审阶段,采取“大同行评议”和“小同行评议”相结合的评价方法。若参评成果所涉及学科较为相近,或者处于初评阶段,采用“小同行评议”更利于体现单个参评成果的学术水平;若参评成果为跨学科的,或者处于复评阶段,采用“大同行评议”更利于评审或者进行学科组层面的择优拔尖和总体平衡。在评价分类方面,充分认识学科组划分在整个评价工作中的基础性地位,应当参照国家层面各相关学科分类标准,结合地方传统优势学科、历届申报成果学科分布情况、发展扶持需要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具体划分要服从于同行评审原则,有利于评委遴选与适配,同时合理分配评审工作量,确保评审时效与质量的统一。
2.完善体制机制、升级管理系统、强化成果管理,提升社科奖励制度规范性
评奖工作规范性是评价结果公正的客观保障,与评奖工作科学性合力作用、缺一不可,共同决定评奖工作质量高低。社科评奖工作可以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升级管理系统、强化成果管理等策略进一步提升规范性。一是优化评审机制,进一步优化审读评分专家评委结构,实现省内外专家、资深专家与青年专家以及学科组细分领域专家适配的科学平衡,确保通过定量化评分筛选出高质量成果,把好评奖第一道关。二是规范成果材料形式,进一步规范成果附件材料内容和形式,如成果创新价值的学术评价如何展现,成果被引用率如何证明等,应形成统一标准;对决策咨询类成果,应明确如何界定成果转化和实践运用的相关性材料;等等。三是推进评奖工作信息化,实现评奖申报、资格审核、重复率查询、线上评审、专家管理等全流程电子化,与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实现嫁接,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引入智能审读功能筛查以排除意识形态风险,不断提升社科研究的学术规范性及评奖工作的组织效率,运用大数据手段不断完善成果评价机制。
3.在成果推介和人才培育两个维度,更大程度发挥社科奖励制度激励性
彰显评奖工作激励性是发挥社科奖励制度社会作用的最直接途径,推进路径可以从成果推介和人才培育两方面进行探索。一方面,建立获奖成果宣传推介机制。通过编撰获奖成果辑要、媒体平台推广传播、组织专家交流研讨会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升获奖成果的学术影响和社会反响;通过整合资源、提供平台、牵线搭桥,推动获奖成果特别是决策咨询类成果的转化应用,延续获奖成果学术生命力。另一方面,建立科研人才成长动态监测机制。建议推动社科评奖工作部门与基金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探索打造“引导—培育—产出—推介”人才培育链条,重点关注青年科研工作者的科研发展需求,提供更科学的政策引导和更有力的平台支持;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设立社科人才成长监测指数,主要围绕社科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创新能力、成长潜力、学术贡献等指标,为社科人才绘制“个人科研发展轨迹”图谱,实现对社科人才的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4.提升社科奖励制度包容性,加快构建更加完备的江苏社科奖励体系
社科奖励制度的包容性既体现为社科奖设立主体、层级、种类的多样性,也体现为社会对不同奖项评判结果的尊重及认可。一方面,以自然科学奖励体系为例,既有政府奖也有非政府奖,既有国家奖也有省市地方奖,体系健全、互为补充。省级社科奖作为社科领域政府官方奖励制度已经实践探索了几十年,社科界对于设立国家社科奖的呼声越来越高,建议结合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吸收借鉴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地方社科奖励制度设立的经验做法,探索构建国家级社科奖励制度。与此同时,要提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非官方的社科奖励制度,鼓励针对基层、针对某一学科体系或专业领域设奖,并鼓励专设青年类奖项,政府在政策、经济、宣传等方面对其予以扶持,使其成为政府奖的有益补充。另一方面,基于设奖主体、层级、种类的不同,允许评价标准存在差异性或个性化,尊重经过正当程序产生的评价结果。
人才强国战略是我国以人才发展推动国家富强的总体谋划,是我国坚定不移走人才强国之路的全局性、长远性、系统性战略布局和路径安排。自提出人才强国战略以来,随着国家步入不同的发展阶段,其战略内涵不断丰富、发展和迭代。切合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这一终极目标,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提出标志着中国人才强国战略实施迈上新台阶、跨入新阶段。在这一时代背景之下,面对江苏提出的加快建成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先行区目标,江苏省级社科奖励制度应当自加压力、倒逼改革,同时加快构建更加完备的社科奖励体系,为建设具有江苏特色的社科人才队伍、创造更多具有时代特征和中国气派的社科理论贡献力量,并且为创新、发展与完善新时代国家社科奖励体系提供更多的“江苏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