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庶《补亡乐书》辑考*
2023-12-25刘亚男余作胜
刘亚男 余作胜
内容提要: 房庶《补亡乐书》是一部综论古今的乐律学著作。该书成书于宋仁宗天圣年间,皇祐二年宋祁将其上奏朝廷。从目录著录和《永乐琴书集成》等典籍引用情况看,该书大概传至明代方才亡佚。该书在流传中形成《补亡乐书总要》《乐书总要》《补亡乐书》《乐书补亡》等多个异名,并有三卷本、两卷本等版本,可见其流传较为广泛。今人关于该书为宋祁所编撰或整理的说法没有根据,乃是因误读文献而产生的不当结论。今见该书留存的佚文有三则,其他佚文尚待进一步发现和挖掘。
房庶,本名房昭庶,字次元①,生卒年不详,北宋时成都人,益州乡贡进士。庶深通乐律之学,撰有《补亡乐书》《律吕旋相图》《真馆饮福等》著作三种,但均已散佚。皇祐三年(1051年),因宋祁、田况推荐,并进献其所著《补亡乐书》,房庶被诏为试校书郎。《补亡乐书》对房庶的人生及其后范镇改乐都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即对这部散佚乐书的基本情况进行考证,并钩稽其留存的佚文,以期大致廓清其面目,为进一步研究房庶的乐学思想及宋代的音乐典籍提供资料。
房庶的音乐事迹散见于《宋史·乐志》《律历志》《续资治通鉴长编》《宋会要辑稿》等书记载,但关于他的生平行事则少见记载。《全蜀艺文志·房氏》对其家族世系略有介绍:
房氏以重为入蜀之祖。重,丞相玄龄八世孙也,终新都令。子谔为蜀太常少卿,子四人,皆以从为名。从之诸子八人,皆以知为名。知之诸子亦八人,皆以昭为名:曰昭应,号虚谷子,有《传家文》《无名诗》,皆诣理;曰昭庶,洞晓乐道学,仁宗朝以大臣为荐,得旨赐对,特授秘书郎,今《乐书》行世,国史有传。昭之诸子十八人,皆以审为名:审能、审基,皆举进士,审能官至朝议大夫;审权著《大乐演义》,即昭庶子也。②
据此记载,房庶本名为房昭庶,为唐宰相房玄龄十二世孙,系房氏一族入蜀后第五代。其曾祖房谔曾为五代前蜀太常少卿③,掌礼乐之事,房庶及其子房审权均通乐律,并著有乐书,或即与此家学渊源有关。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说:“(房)庶,玄龄之后,其为人简脱,尝与乡荐。然好音,宋子京、田元均荐而召之。”④
陈旸《乐书·乐图论》载:“圣朝嘉祐中,王畴欲定大乐。尝就成都房庶取玳瑁古笛,以校金石。”⑤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有房庶者,亦言今之乐高五律,盖用唐乐而知之,自收方响一笛一,皆唐乐也。……是时,丁正臣亦收牙笛二,与庶笛同。”⑥房庶自家收藏有方响和玳瑁古笛,说他爱好音律果然不虚。
房庶《补亡乐书》广见《郡斋读书志》《通志·艺文略》《中兴书目》《遂初堂书目》《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经籍考》《宋史·艺文志》《国史经籍志》等目录著录,亦见于其他典籍记载。关于其书名,典籍所载多有不同:《郡斋读书志》《遂初堂书目》等作《补亡乐书》,《中兴书目》《宋史·艺文志》题作《补亡乐书总要》,《玉海》卷一〇五题作天圣《乐书总要》,《续资治通鉴长编》《直斋书录解题》《文献通考·乐考四》《蜀中广记》等题作《乐书补亡》。这些书名尽管各有不同,但均署为房庶所撰,且任何一种典籍均未同时记载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书名,说明此数名均为同书异名关系。《补亡乐书总要》当是全称,《补亡乐书》《乐书总要》《乐书补亡》应是其不同省称,今姑取《补亡乐书》之名以称述该书。
关于该书的成书、上献及篇卷情况,史籍有如下记载:
《书目》:《补亡乐书总要》三卷,天圣中房庶撰。上卷审乐,正当世之非;中、下卷说乐,辨先儒之误。(原注)庶曰:“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惉滞归中和,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玉海》卷一〇五《音乐·乐三》“天圣《乐书总要》”条)⑦
皇祐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益州进士房庶为秘书省校书郎,命上《律吕旋相图》。庶,成都人。宋祁尝上其所著《乐书补亡》三卷,田况自蜀还,亦言其知音。(《宋会要辑稿·乐二》)⑧
(皇祐三年十二月)甲辰,益州乡贡进士房庶为试校书郎。庶,成都人,宋祁尝上所著《乐书补亡》二卷,田况自蜀还,亦言其知音。(《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一)⑨
(皇祐二年闰十一月)宋祁、田况荐益州乡贡进士房庶晓音律,祁上其所著《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宋史纪事本末》卷五《正雅乐》)⑩
以上资料告诉我们:房庶《补亡乐书》成书于天圣年间(1023—1032)⑪;皇祐二年(1050年)宋祁、田况向朝廷推荐房庶,房庶所撰《补亡乐书》亦于此时被宋祁上献朝廷。
关于该书卷数,典籍记载也多所不同,共有三种情况:《续资治通鉴长编》《太平治迹统类》《宋通鉴长编纪事本末》《山堂肆考》等作二卷,《宋九朝编年备要》作二篇,《中兴书目》《郡斋读书志》《宋史·艺文志》等作三卷。《中兴书目》除记载了卷数外,还说“上卷审乐,正当世之非;中、下卷说乐,辨先儒之误”。这里告诉我们,该书分上、中、下三卷,各卷主要内容交代得很清楚,“三卷”之说应当不误。当然,也不能排除存在二卷(篇)本的可能。因为三卷本的中、下卷内容都是“说乐”,有可能被合并为一卷,形成二卷本。反过来,如果二卷本在前、三卷本在后,则二卷本“说乐”的那一卷可能被拆分为两卷,从而形成三卷本。
至于《乐书补亡》的作者,古代典籍的相关记载并不存在分歧,都署为房庶所撰。但今人在阅读和解析文献时却出现问题,导致对该书作者归属问题产生错误认识。温洁《宋祁的档案整理工作述论》说:
宋祁对礼乐的整理作品有:《景祐广乐记》《大乐图义》《乐书补亡》《三圣乐书》。……《宋史》卷七十一:“其后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宋史纪事本末》:“(皇祐二年)宋祁、田况荐益州乡贡进士房庶晓音律,祁上其所著《乐书补亡》三卷,召诣阙。”今不传。⑫
该文认为宋祁整理了《景祐广乐记》《大乐图义》《三圣乐书》是正确的,但认为《乐书补亡》为宋祁所撰,则是错误的。其原因在于没有看到其他文献对房庶著《补亡乐书》的记载,因而将“祁上其《乐书补亡》三卷”中“其”的指代对象理解为宋祁本人而非房庶,故导致了误判。邢起龙博士学位论文《宋祁及其思想研究》则说:
《文献通考》又载:宋祁补亡《乐书》三卷,《大乐演义》三卷。根据以上文献来看,《景祐广乐记》属于集体创作的产物,有宋祁参与,而《乐书补亡》是房庶的作品,可能经过宋祁的整理,《大乐演义》情况不明,但也应该属于宋祁所整理。⑬
这里认为“《乐书补亡》是房庶的作品,可能经过宋祁的整理”,前一句话是对的,后一句话则无根据,其致误根源在于不明《文献通考》著录体例,将上一部书《三圣乐书》的作者宋祁不当下属,从而与《补亡乐书》《大乐演义》相连,导致不实猜测。究其根本原因,是未对《补亡乐书》《大乐演义》相关文献作全面了解。上文已述,《补亡乐书》作者为房庶。至于《大乐演义》的作者,文献有如下记载:
《大乐演义》三卷,成都房审权撰。……审权,庶之子也,元丰四年为此书,以述父之意。其后元祐初,范蜀公老矣,自为新乐奏之于朝,盖用其说云。(《直斋书录解题》卷十四)⑭
《太乐演义》三卷。巴郡房审权撰,庶之子也。范蜀公元祐初所奏新乐,实用其说。(《蜀中广记》卷九一《著作记》)⑮
综合以上两则材料和前文所引《全蜀艺文志》记载可以看出,《大乐演义》确为房审权于元丰四年(1081年)编撰,虽然房审权编撰此书是“述父之意”,也即其内容和思想主要来自房庶,但著作权还得归于房审权,而非房庶。《文献通考》卷一八六《经籍考十三》据“晁氏曰”记载《大乐演义》为“皇朝房庶撰”,然今本《郡斋读书志》未见著录《大乐演义》一书,更谈不上是书为“皇朝房庶撰”,《文献通考》当是误记。
房庶《补亡乐书》早已散佚,其内容难以详知,但相关文献记录了该书主要观点:
《补亡乐书》三卷,皇朝房庶撰。古律既亡,后世议乐者,纵黍为之则尺长,律管容黍为有余,王朴是也;横黍为之则尺短,律管容黍为不足,胡瑗是也。故庶欲先以一千二百黍,纳之于律管中,黍尽乃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其说大要以律生尺耳。范蜀公本之以制雅乐。(《郡斋读书志》卷二)⑯
皇祐中宋祁、田况荐益州进士房庶晓音律,上其《乐书补亡》三卷。庶自言得古本《汉书》,曰“度起于黄钟之长,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起,积一千二百黍之广,度之九十分,黄钟之长,一为一分”。今本脱“之起,积一千二百黍”八字。故前世累黍为尺,以制律。是律生于尺,非尺生于律也。且“一为一分”者,盖九十分之一也,后世误以一黍为一分,非是。当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惟范镇是之。时胡瑷、阮逸制乐,已有定议,遂格不行,详见《国史·律历志》。审权,庶之子也,元丰四年为此书,以述父之意。其后元祐初,范蜀公老矣,自为新乐奏之于朝,盖用其说云。(《直斋书录解题》卷十四)⑰
房庶论乐的核心是“以律生尺”,与当世“以尺生律”方法刚好相反,主张“以秬黍中者一千二百实管中,黍尽得九十分,为黄钟之长,九寸加一以为尺,则律定矣。”至于这些文字是否为《补亡乐书》原文,则难考之,故暂不作为佚文处理。
目前所见可以判定为《补亡乐书》佚文者有三则。《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七五载录了一段房庶“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的文字:
昔者李照、胡瑗、阮逸改铸钟磬,处士徐复笑之,曰:“圣人寓器以声,不先求其声而更其器,其可用乎?”照、瑗、逸制作久之,卒无所成。蜀人房庶亦深订其非是,因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其大略以谓:“上古世质,器与声朴,后世稍变焉。金石,钟磬也,后世易之为方响;丝竹,琴箫也,后世变之为筝笛。匏,笙也,攒之以斗;埙,土也,变而为瓯;革,麻料也,击而为鼓;木,柷敔也,贯之为板。此八音者,于世甚便,而不达者指庙乐镈钟、镈磬、宫轩为正声,而概谓胡部、卤部[薄]为淫声。殊不知大辂起于椎轮,龙艘生于落叶,其变则然也。古者以俎豆食,后世易之以杯盂;古者簟席以为安,后世更之以榻桉。虽使圣人复生,不能舍杯盂、榻桉而复俎豆、簟席之质也。然则八音之器,岂异于此哉!孔子曰“放郑声,郑声淫”者,岂以其器不若古哉? 亦疾其声之变尔。试使知乐者由今之器,寄古之声,去之惉懘、靡曼而归之中和、雅正,则感人心、导和气,不曰治世之音乎! 然则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数子纷纷改制钟律,而复、庶之论,指意独如此,故缀其语存之,以俟知音者焉。⑱
这段文字又见《宋九朝编年备要》卷十四、《太平治迹统类》卷七、《宋会要辑稿·乐五》之三五、《文献通考》卷一四六《乐考十九》、《宋史》卷一四二《乐志十七》等书。按:此处说房庶“著书论古乐与今乐本末不远”,虽未言明房庶所著是何书,然据《玉海》卷一〇五引《中兴书目》说房庶《补亡乐书》“上卷审乐,正当世之非;中、下卷说乐,辨先儒之误”,上卷针对的是今乐,中、下卷针对古乐,合而观之,正好与此相同,故这段文字中自“上古世质”至“岂尽为淫声哉”部分应是《补亡乐书》之佚文。
明《永乐琴书集成》卷十六录有《补亡乐书》两则文字如下:
当战国时,燕人高渐离为荆轲党。轲入刺秦始皇,不中,见杀。秦后得渐离,始皇素知渐离善筑,重赦之,乃令其击筑,无不称妙。后置铅筑中,以挝始皇。《礼记》谓朱弦疏越为瑟底孔中,故可置铅,筑则琴筑也,明矣。而《唐书》称柳恽因吟咏挥笔误中琴弦[一],铿然有声,遂作一弦琴。曾不知筑以杖击弦[二],令筑起有声,故名为筑。今瞽者多习此器,恽又明了,置之何为。世说周公加舜琴为七弦,以补足声音,故知六十律、八十四调自此而起琴瑟也。若欲遵古制,随月用律[三],在十一月弹,即黄钟[四],上下相生七均;在十二月鼓,即用大吕,相生七均;在正月拊,即使太簇,七均互相为弦头,逐季依法调品,即声头自然古淡也。只今琴瑟调品辄用筝家弦头,涉近今乐,故多繁艳色声,实非古之制度。昔桓谭善琴,宋弘荐于汉帝,拜给事。帝每宴令鼓琴,是人主厌匏竹沸喧,思听古乐,欲臣下归朴。谭不悟,好奏繁声。弘闻而不悦,召谭责之曰:“望卿以忠正导主,而返令朝廷好听繁声,非吾荐举之素[夙]愿也。”谓繁声近今之歌奏,盖缘筝出于秦。二世末,天下大乱,琴因亡失宗旨,故随月之法不嗣。当时在世所习者惟筝,遂以琴弦学筝调品而弹操弄(声所以不失者,存诸金石),故谭鼓琴多繁声非淳古者,良有以也。后世深于丝弦蕴智识者,宜改正之,令复古而归本也。⑲
马《史》载晋平公命师旷鼓琴,旷曰:“君德义薄,不可以听之。”公曰:“寡人所好,愿闻之。”旷不得已,鼓之。一奏而皓鹤二八集乎廊门,再奏则延颈而鸣,舒翼而舞。平公大喜,曰:“音无此最悲乎?”又强使奏《黄帝大合鬼神》之曲。一奏俄有白云从西北起,再奏则风雨大至而飘荡廊瓦,左右皆走。平公俱伏。于是晋国大旱,赤地三年。愚详酌其言,殊不近理。且琴者先世乐器也,鼓者往昔歌奏也,以一琴鼓曲,声至蕳淡,不越于坐[座]席间,止能感人心、饰喜乐,可也。未闻一奏召群鹤,再奏风雨随之之说。矧又《虞书》叙舜命夔典乐,至于笙镛以间,《箫韶》九成,方能感凤凰来仪。今师旷季代一乐人耳,恶得鼓一琴而便感动天,召风雨,晋国为之大旱者哉! 斯则不稽之言,诞妄之说,徒只疑惑后人,不足垂为世教耶! 孟子所谓“尽信书不如无书”,至哉言乎! 至哉言乎! 唐明皇开元中海内称为英主,性识俊迈,洞晓音律,率由天纵,金石丝竹之器,以造其妙。酷不好琴。尝听弹正弄,未毕,叱琴者曰“待召出去”,而谓中人曰:“速召花奴将羯皷来,为朕解秽。”(花奴,宁王长子。)⑳
以上两则佚文叙述并评论高渐离击筑、桓谭演奏新声、晋平公听师旷弹琴、唐玄宗喜羯鼓而恶琴等古代乐事,阐述了古乐与今乐的关系。
综上考证和辑佚之文,可知房庶《补亡乐书》是一部综论古今的乐律学著作。该书成书于仁宗天圣年间,皇祐二年宋祁将其上奏朝廷。从目录著录和《永乐琴书集成》等典籍引用情况看,该书大概传至明代方才亡佚。该书在流传中形成《补亡乐书总要》《乐书总要》《补亡乐书》《乐书补亡》等多个异名,并有三卷本、两卷本等多个版本,可见其流传较为广泛。今人关于该书为宋祁所编撰或整理的说法没有根据,乃是因误读文献而产生的不当结论。今见该书留今存佚文三则,其他佚文尚待进一步发现和挖掘。
注释:
①《玉海》卷一〇五《音乐·乐三》“皇祐紫宸殿奏新乐·新乐图记”条云:“《志》:房庶《补亡乐书》三卷。庶,字次元。”{[宋]王应麟:《玉海》,影印清光绪九年(1883)浙江书局刊本,广陵书社,2007,第1930页}
②[明]杨慎:《全蜀艺文志》卷五十三,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③[清]吴任臣:《十国春秋》卷四二《前蜀八·房谔传》曰:“房谔,唐宰相玄龄九世孙也。父重,官新都令。谔事高祖父子,累官太常少卿,子四人。”(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④[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十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222页。
⑤[宋]陈旸:《乐书》卷一百三十六,光绪二年(1876)菊坡精舍本。
⑥同④。
⑦[宋]王应麟:《玉海》,第1925页。
⑧[清]徐松辑著,刘琳等校点:《宋会要辑稿》,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第367页。
⑨[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2004,第4121页。
⑩[明]冯琦编,[明]陈邦瞻增辑:《宋史纪事本末》,明万历刻本。
⑪《玉海》卷一〇五《音乐·乐三》设有“天圣《乐书总要》”条。根据《玉海》立目体例,常在书名前冠以皇帝年号,表明该书成书时间,如景祐《乐髓新经》、皇祐《律吕旋相图》、皇祐《新乐图记》、元丰《新修大乐记》、元祐《新定乐法》、庆元《乐书》等均是此例。
⑫温洁:《宋祁的档案整理工作述论》,载《兰台世界》,2012年11月中旬刊,第50页。
⑬邢起龙:《宋祁及其思想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5,第49页。
⑭[宋]陈振孙撰,徐小蛮、顾美华点校:《直斋书录解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第403—404页。
⑮[明]曹学佺:《蜀中广记》,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
⑯[宋]晁公武撰,孙猛校证:《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94—95页。
⑰同⑭。又见《文献通考》卷一三一《乐考四》、《宋史》卷七一《律历志四》,文字略有不同。
⑱同⑨,第4233—4234 页。按:本则佚文“埙,土也”句,其上下文“金石,钟磬也”“丝竹,琴箫也”“匏,笙也”“革,麻料也”“木,柷敔也”,语法结构均为“乐器制作材料+代表性乐器”,据此,“埙土”应为“土埙”之倒误,当乙正。
⑲[明]明成祖敕撰:《永乐琴书集成》,影印明内府写本,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第1465—1466页。以下为该则佚文校勘记:[一]柳恽因吟咏挥笔误中琴弦“误中琴弦”原作“误入中琴弦”,《琴书大全》引《补亡乐书》同。按《旧唐书》卷二九《音乐志二》曰:“击琴,柳恽所造。恽尝为文咏,思有所属,摇笔误中琴弦,因为此乐。以管承弦,又以片竹约而束之,使弦急而声亮,举竹击之,以为节曲。”“误入中琴弦”于义不通,据《旧唐书》知“入”字乃衍文,或为《永乐琴书集成》转抄《补亡乐书》时所致,故删。[二]曾不知筑以杖击弦“击”原作“系”,《琴书大全》引《补亡乐书》作“击”。按《旧唐书》卷二九《音乐志二》曰:“筑,如筝,细颈,以竹击之,如击琴。”作“击”是,“系”当是《永乐琴书集成》转抄《补亡乐书》时因两字自形相近而误,今据《琴书大全》《旧唐书》改。[三]随月用律“月”,《琴书大全》引《补亡乐书》作“日”。按下文“在十一月弹,即黄钟”“在十二月鼓,即用大吕”“在正月拊,即使太簇”,即是随月用律,而非随日用律,且此下尚有“琴因亡失宗旨,故随月之法不嗣”等语,可见《琴书大全》作“日”误。[四]在十一月弹即黄钟据此下“在十二月鼓,即用大吕”“在正月拊,即使太簇”之文例,疑“即黄钟”之“即”下有脱文。
⑳[明]明成祖敕撰:《永乐琴书集成》,第1467—146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