愤怒情绪生成为社会心态的逻辑与治理
2023-12-23马向真
【摘要】愤怒作为一种最具社会动员力的情感,是社会心态治理的重要对象。愤怒情绪在道德认知、情感共振、媒介传播的三重逻辑建构中得以生成为社会心态。对正义的认知是愤怒得以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的道德认知基础,共情是愤怒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情绪的情感基础,网络媒介是推动愤怒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的平台基础。然而,由于愤怒中包含报复性倾向,愤怒推动下的行动容易偏离其原有的轨道,因此應该对愤怒心态进行防范和治理。从公共政策、网络社会和日常生活中的情感治理出发,对愤怒进行调节与治理,这对当前塑造公平、正义的社会风尚,改善、引导和培育社会心态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愤怒 社会心态 道德心理 情感治理
【中图分类号】C9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3.22.007
情感治理可以说是社会心态治理最重要的一环,对整个社会治理乃至国家治理体系都具有重要影响。落实到具体的社会情感治理层面,要从具体情感的产生机制入手对其进行调节和治理。愤怒作为一种最具社会动员力的情感,无疑是社会心态治理的重要对象。因此,在理清诱发愤怒的原因,把握愤怒生成为社会心态的逻辑的基础上,对愤怒情感及愤怒社会心态进行调节与治理,对当前塑造公平、正义的社会风尚,改善和引导社会心态具有重要意义。
愤怒的道德心理学释义
愤怒的诱发机制。愤怒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一种基本情绪,在自然界的动物身上中亦可见一种“原始”形式的愤怒,其由目标受挫而诱发,表现为一种攻击性的行动倾向。无论是人还是动物,当其生命受到威胁时,都会本能地进行自卫和反击。所以,人之所以会愤怒,从根本上说,源于人作为自然动物自我保存的生命本能。在人类社会中,以自我保存的生命本能为基础,愤怒常与侮辱、犯罪、权利侵犯以及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相联系。
首先,当他人的行为对个体造成伤害时(包括身体伤害、财产伤害、精神伤害),即侵犯或威胁个体自身的自由或权利时,会诱发愤怒情绪。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权是每个人最为基本和重要的权利,而在这三种权利中,生命权又是更为基本的权利,生命的保存与安全是其他一切权利的目的,而财产权作为物质支持,是对生命与自由的保障。无论是肉体伤害,还是对财产或自由权利的侵犯,亦或是贬低、侮辱之类的精神伤害,都是对人生存经验的直接威胁。
其次,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行为也极易诱发愤怒情绪。就人自身强烈的自我保存的本能而言,他人违背社会公平正义规范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威胁到自身的权利或利益,“我之所以会对某个人感到愤恨,是因为他一方面违背了公共规范,另一方面侵犯了我的合理利益”[1]。因此,人作为一种社会性的动物,其愤怒不完全等同于动物的“本能愤怒”,而更是一种具有认知内容的道德愤怒。
愤怒的认知评价。亚里士多德曾在《修辞学》中对愤怒进行过详细的解释,他将愤怒界定为一种“针对某人或他的亲友所施加的为他们所不应遭受的显著的轻慢所激起的显著的报复心理所引起的有苦恼相伴随的欲望”[2]。
愤怒预设了道德判断,即一种对是否“应该遭受”的判断。“不应”预设了一个“应该”的问题,也就是预设了一个关于善恶或对错的前提。近代以来,以洛克、卢梭和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们的一个基本的观点是:合乎道德的制度或行为应当是正义的,而正义的最基本要义乃在于尊重或者不侵犯个人的基本权利。当然,愤怒有时候也不是完全基于某种对错误行为的判断,而是基于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即当我们认为理所当然的事没有被满足时会感到愤怒。例如,我们实施了帮助,而受助者却恩将仇报,这会使我们愤怒,因为我们认为帮助应该带来对方的善意而非恶行。愤怒情绪预设了一种道德规范,也蕴含了一种道德期待,而当预设的道德规范遭到破坏或道德期待未被满足时,就会引发人的愤怒情绪。
进言之,愤怒情绪蕴含了认知性的要素,但是愤怒情绪仅仅只是在结构上涉及认知,而不能还原为认知。愤怒情绪中的认知不仅是事实性的描述,而且涉及价值性的评判,包括信念、判断、诠释、评价,等等。譬如,某人名字被对方遗忘了,可能引发某人的愤怒,因为当事人认为遗忘名字代表了疏忽与轻视。然而,遗忘可能并非出于疏忽与轻视,但是当当事人将这种遗忘解读为疏忽与轻视而产生愤怒情绪时,就会阻碍其进一步了解真相,导致理性缺位后的无效交流,甚至是报复性的伤害行为。另外,蕴含于情绪中的认知并不一定是完全概念化的、述说出来的信念和判断,而可能具有一种先于述说的,即前反思的情绪现象。例如,虽然感到伤心或高兴,却无法明确地说出对象;或者虽然感到愤怒,但无法明确说出愤怒的原因。因此,即使愤怒情绪中蕴含着对于价值规范的合理性判断,愤怒情绪也依然需要接受理性的指导才能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愤怒的行为表现。从亚里士多德关于愤怒的界定中可以发现,愤怒往往伴随着报复性的行动倾向。甚至可以说,报复性的欲望和行动倾向可能是愤怒区别于其他消极情感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违反公正的行为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负面情绪,但尤其是愤怒情绪会让我们对违规行为有所行动。[3]正是由于愤怒情绪的报复性特征,很多哲学家对愤怒的道德地位持否定态度。例如,塞涅卡就将愤怒视为一种毁灭性的情绪,他指出,“愤怒乃是所有激情中最为可怕、最为疯狂的那个东西。别的激情或可包涵些许的平静和隐忍,愤怒则是十足的冲动和发作。这是一股出离人性的狂乱欲望,它要晓以颜色,它要血债血还,它无所顾忌但求加害,愤怒有如利刃,叫那快意复仇的人也毁灭自己”[4]。
愤怒伴随着痛苦性的生理感受。然而,人天生具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因此当人愤怒并且感到痛苦时,可能会通过批评、指责、攻击等行为来表达自己的痛苦,所有的攻击都出自于自卫,即要求别人为自己的痛苦负责。但是,当人被这种痛苦的情绪体验所控制时,就再也难以冷静理性地认知事情的真相,所有的批评与谴责可能仅仅只是为了证明自己是对的,导致道德认知与判断上的理性缺位,造成道德冲突。
愤怒关涉伤害,行动者从自身痛苦的感受出发,倾向于以报复获得心理上的满足和快感。这种报复性的欲望会通过攻击、批评、指责、怪罪、言语中伤等形式表现出来。“愤怒情绪可以激起主体的复仇意愿,用于阻止其他人以后的欺骗行为。而且复仇这种情绪可以给人带来快感。”[5]欲求作为行动的推手,促使愤怒的行动者将报复的欲望付诸于报复性的行动,将痛苦再施加于他人。另外憤怒情绪本身还具有渲染性,在渲染性的气氛中,可能群情激愤,从而可能触碰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指向直接的冒险性行为,造成巨大损失和灾难。
愤怒生成为社会心态的三重逻辑
“社会心态是社会精神系统的一部分内容,属于低水平的、无形的、隐性的、无序的、零乱的社会意识,隐藏在人们心灵深处,通过价值取向、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显现出来。”[6]愤怒情绪在道德认知、情感共振、媒介传播的三重逻辑建构中得以生成为社会心态。对正义的认知是愤怒得以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的道德认知基础,共情是愤怒能够成为一种社会情绪的情感基础,而网络媒介是推动愤怒成为一种社会心态的平台基础。
愤怒证成的道德认知逻辑。愤怒之所以可以成为一种社会心态,是因为愤怒之中包含了对正义的认知与诉求,从而在道德上可以被证成。“只有当愤怒被正当化,获得一个合适的道德理由之后,它才会被个体接纳并践行,成为被社会认可的一种人际交往关系,才可能在媒介中扩散并成为一种时代情感。”[7]
亚当·斯密对愤怒与正义之间的这种关系曾有论述,“还有一种美德,对它的尊奉并不取决于我们自己的意愿,它可以用压力强迫人们遵守,谁违背它就会招致愤怒,从而受到惩罚。这种美德就是正义,违背它就是伤害;这种行为出于一些必然无人赞同的动机,它确确实实地伤害到一些特定的人,因此,它是愤怒的合宜对象,也是惩罚的合宜对象,这种惩罚是愤怒的自然结果”[8]。在斯密看来,违背正义即意味着伤害他人,从而必然引起愤怒。
进言之,愤怒表达了一种道德判断,面对“非正义”现象,如果我们保持缄默,没有愤怒,那么我们很可能已经丧失了道德判断的能力,是非不分。面对残忍的犯罪与暴力侵害行为,愤怒与不愤怒的差别是一种认知差别,愤怒表示了承认存在犯罪行为,表达了对犯罪所触犯的人类价值的一种承认。当我们看到一个人受到伤害或欺凌时,我们会对受害者的痛苦表示同情,对侵犯者表示愤怒;反之,如果伤害者的动机被认同,那么受害者就不会被同情。例如,“拐卖妇女儿童”对绝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可容忍的,大家认为自己有责任站出来谴责这一犯罪行为,并要求相关犯罪人员受到惩罚,承受他们行为的后果。
因此,愤怒是对非正义行为的正常反应,也是衡量社会良性价值的试金石。莱茵霍尔德·尼布尔(Reinhold Niebuhr)认为,完全缺乏愤怒情绪意味着缺乏社会智性和道德活力。[9]也就是说,没有愤怒情感的人也缺乏正义感。尽管愤怒是一种负面情感,但它在道德上并不低下,而是人对非正义行为的正常反应。
基于共情的情感逻辑。只有当个体愤怒演变为社会大众的愤怒时,才可能形成愤怒的社会心态。那么,社会大众为什么会对与自己无关的事产生一种共情性的愤怒呢?
愤怒情感之所以能够发展为一种社会愤怒心态,首先在于愤怒情感本身是一种具有高传染性的情感。罗素(Russell)从效价(积极、消极)和唤醒(高、低)两个维度描述情感,划分了四个象限对具体的情感进行定位。[10]从效价维度上看,具有积极效价的情感包括快乐、骄傲、自豪等,具有消极效价的情感包括恐惧、愤怒、悲伤等;从唤醒程度上看,高唤醒度的情感包括愤怒、兴奋、恐惧等,低唤醒度的情感则包括无聊、平静等。也就是说,愤怒是一种具有高唤醒度和负效价的情感。相较于那些具有低唤醒度的情感,具有高唤醒度的情感更能促进信息的分享和社会传播,[11]所以愤怒情感具有强动员性和高传染性。
其次,人具有共情的能力,共情是一种愤怒传染的情感共鸣机制。所谓共情,即理解和分享他人情感感受的能力,包括情感共情与认知共情[12]。当目睹他人遭受伤害或不公平待遇时,共情是代表受害者愤怒,表现为一种谴责他人(伤害者)的道德情绪,又称为共情愤怒或第三人称愤怒。如上所述,违反公正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愤怒等一系列的负面情绪,而愤怒情绪会激发我们对违规行为采取一定的行动。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表明,共情是亲社会行为的主要动机,[13]正因如此,在一些关于对欺凌行为进行干预的研究中,培养共情能力被认为是一种有效的干预措施[14]。共情愤怒一方面会激发帮助受害者的动机,另一方面也会激发惩罚伤害者的动机。
在共情愤怒之中,既包括情感共情,也包含认知共情。情感共情类似于一种情感传染(emotion contagion),是共情的最基础形式,“当人们看见他人处于一定的动作状态或者情绪状态中时,感觉输入会自动激活个体的镜像匹配系统,从而产生自动化模仿和情绪的感染”[15]。然而,仅仅只有情感传染,并不足以让我们产生一种同情的愤怒情绪。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没有对一个人具体处境的理解,则我们不可能看到一个人对某件事感到愤怒,就跟着对那件事感到愤怒。如斯密所言,“有一些激情的表露,在我们获悉它由以产生的事情之前,引起的不是同情,反而是厌恶和反感……因为我们不知道他发怒的原因,所以也就不会体谅他的处境”[16]。也就是说,愤怒之中还包含了一种认知共情,即对具体情境的认知与理解。
此外,认知共情之中还包含对情感的评估,即我们会根据情绪是否恰当以及恰当的程度来调整自己的情绪表达。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关于恰当与不恰当的感受很多时候会根据周围其他人的反应来证实,“一种观点、信念或态度是否‘正确‘有效‘适当',取决于其所在群体中的他人是否具有类似的观点、信念或态度”[17]。因此,在面对同一件事时,如果他人和我们表达了相同的情绪,我们会更加确证这种情绪表达的恰当性。“人们的风险知觉、态度、刻板印象在群体讨论后之所以会朝向多数人具有的原有倾向进行极化,是由于其得到群体中他人类似的信念、态度或偏好的证实。”[18]质言之,个体的情感可能由于群体的分享和证实而被放大。
愤怒传播的媒介逻辑。网络新媒介下的愤怒表达唤醒了更多人的愤怒,从而促成了个体愤怒向社会愤怒的演变,甚至形成了以愤怒为重要特征的网络舆论文化。[19]可以说,新媒介技术对于情感体验和表达的改变是新时代社会心态转变的重要平台基础。
首先,新时代的网络媒介技术加速了愤怒等负面情感的分享与传染。传统的面对面的情绪传染一般在一个比较小的、可控的社交圈之内,而网络社交媒体让人们很容易直接向社交圈之外的人表达和交流情感,这就增加了情感传染的接受者和再发布者。具体而言,相比于面对面的愤怒交流与情绪传染,借助网络社交媒体表达、分享和传播愤怒的门槛和成本都很低,例如,我们只需要躺在沙发上刷刷微信、微博,轻轻点点指尖,就可以回应他人的愤怒,或表达、分享自己的愤怒情绪。另外,媒体公司的商业模式也会促进愤怒情感的加速传播,由于愤怒情感本身具有高唤醒度,因此,社交平台的设计也会鼓励愤怒情感的表达、分享与传播,因为这可能会吸引更多的流量,从而创造更多的商业收入,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在网上,包含情感的信息相较于其他信息能够更快的传播。质言之,网络社交媒体借助数字信息技术,以指数级的方式分享、接收和传播情绪。
其次,网络媒介的交互传播性放大了愤怒的情感体验。数字技术和社交媒体无疑加速了情感反馈回路和情感传染,而在情感传染的过程中,当我们的情感得到他人的证实时,我们的情感体验会被更加放大。如果主观(情感)体验尚未被证实,那它们就像闪烁的熒光,是短暂而转瞬即逝的,而一旦体验被证实,就会成为一种“共享现实”,这种体验就不再是主观的,而是一种客观的现实。[20]个体的主观情绪体验一旦成为社会共享的情绪体验,这种群体共享的情绪就会具有放大效应,“相对于个体独自关注,与他人共同关注增加了对情绪刺激的认知资源,从而导致对情绪刺激更深的加工。由于对消极刺激更深的加工会增加消极情感,对积极刺激更深的加工会增加积极的情感,因而在群体共同关注的情境下,个体体验到更强烈的积极或消极情绪”[21]。除此之外,心理学的相关研究还表明,愤怒的强度与转发的次数成正相关。因此,网络社交媒体可能会导致愤怒情绪的泛滥化。
最后,网络媒介的虚拟性和匿名性加剧了愤怒的暴力倾向。在日常生活中,愤怒一般是对感知到故意伤害的一种反应,因此愤怒的动机一般在于追求正义,获得承认与尊重。然而,愤怒确实也包含报复性的一面,“愤怒在概念上包含希望事情会往对做错事的人而言不好的方向发展,以此作为他们作恶应得的报应(可能只是模糊的想法)”[22]。而社交媒体平台的运作方式则会加剧愤怒的报复与暴力倾向,因为“愤怒的网民会围绕具体的事件形成一个临时的共同体,共同指向特定的对象,塑造‘他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同仇敌忾,这有可能造成群体之间的割裂与排斥,减弱对‘他者的共情”[23]。进言之,由于愤怒之中带着某种对伤害、不公正等现象的反抗,因此愤怒的人有时容易陷入一种自我叙事的正当化与神圣化之中。在网络平台上,“义愤的触发机制如此简单,而在愤怒被点燃之后,‘点赞‘转发‘评论等快速反应的互动模式让人们陷入相互赞许与驳斥的判断浪潮中,人们很难意识到那些引发自己愤怒的正义标准需要被反思”[24]。因此,愤怒情绪经过网络媒介的放大传播,往往演变为一种网络情绪暴力,最终背离其追求正义、承认和尊重的初衷。
愤怒情感治理的实践路径
一方面,愤怒情感的产生与正义的情感诉求相关,另一方面,愤怒情感推动下的行动容易偏离其原有的轨道,而网络媒介则扩散且加剧了愤怒的情感体验,从而放大了愤怒的负向作用。因此,可以从公共政策、网络社会和日常生活中的情感治理出发,对愤怒情绪进行治理。具体而言,首先,公共政策应该满足社会群体的情感正义需求;其次,要塑造社会共同的情感价值观,规范引导网络社会的情感表达;最后,在日常生活中,要培养个体的情感自治能力。
公共政策要满足情感正义需求。首先,要回应人民群众的情感正义需求,就要追溯社会愤怒产生的根源,即对愤怒情感所反映的涉及公平正义等的问题进行治理。如吕小康所言,“社会心态治理具备‘次生性特征,即主要应当通过治理社会心态反映的实体社会问题来治理社会心态,而不是主要通过各类心理健康技术来直接消除所谓的社会心理问题”[25]。如前所述,社会愤怒心态的产生主要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相关联,因此,政府应该努力消除导致愤怒的具体条件,尤其要改善在社会中被边缘化、被排斥、处于社会底层的群体所处的劣势处境。从制度方面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切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尤其要促进保障在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基本民生需求方面的公平正义,从而减少人民群众由于不公平分配而产生的失衡、落差和不满心理。
其次,政府部门在作决策时,应该针对具体人群的心理状态,设计情感化的政策,满足人们的情感需求。“在试图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时,政策制定者很容易陷入所谓的‘理性陷阱,即假定公民的行为是理性的,而实际上他们并不理性——至少不是一直理性。”[26]例如,在很多时候,人们委屈、不满、愤怒、怨恨等情感的表达,其实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利益目标导向,在社会冲突之中,很多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旁观者也会卷入其中。进言之,在社会冲突中,人们的行为是由情感等非理性因素驱动的,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了解人们行为的心理动机,关注目标群体的具体情感诉求。针对愤怒的产生而言,愤怒情感所体现的正义诉求不仅包括要求保障个人的权利和资源、利益的正当分配,还包括自尊和尊严得到保障的情感正义需求。因此,应该设计情感化的政策措施,提升回应居民情感需求的能力。积极回应群众在一系列社会问题上的批评、不满与诉求,而不是保持沉默与不作为,否则,只会激起更大的矛盾。此外,还可以建立有效的情感疏导与支持机制,加强对社会底层、弱势群体的情感关怀和心理疏导。
最后,培养公职人员的情感敏感度,在公共决策和服务的过程中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情感需求。公职人员作为公共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提高自身情感敏感度,与群众的情感需求产生共鸣。一方面,在接收到人民群众的情绪、意见反馈时,公职人员应该在情感上对人民群众的需求予以理解。另一方面,公职人员在制定政策和应对方案时,应该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考虑人们在情感上是否能够接受;在落实执行具体政策时,不能机械地执行,而要牢记政策的目的始终是为人民服务,从而建立一种与人民群众更具情感意义的关系。
规范引导网络社会的情感表达。网络社交平台虽然为人们自由表达和分享情感、信息提供了便利的场所,然而,网络空间也为某些网民肆意造谣传谣、宣泄情绪提供了平台。因此,为了防止愤怒情绪的放大和扩散传播而引发的网络暴力,应该对网络空间进行综合治理,营造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为此,国家、社会与个人应该协同治理网络空间,塑造社会共同的情感价值观,从而规范网络社会的情感表达。
其一,从国家层面看,一方面,要对社会的不良情绪进行有效干预、引导和疏解;另一方面,要培养社会共同体积极的情感价值观,从而塑造一种理性平和的社会心态。具体而言,国家立法部门应该进一步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完善健全网络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执法部门应该借助互联网先进技术,依法精准打击网络犯罪、违法行为;网络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平台的监督管控,对网络上的煽动性信息、暴力情绪、谣言等进行管理监测,把握社会情绪、社会心态的走向趋势。另外,要重视仁爱、同情、信任、团结等积极情感价值观念的培养,从而提高社会成员的安全感和归属感,维护共同体之间的情感纽带,缓解社会愤怒、怨恨等消极情感。其二,从社会层面来看,互联网平台应该研发一系列识别、拦截技术,对网络暴力语言、暴力情绪、谣言、煽动性信息等进行有效的识别与拦截,加强网络信息的自我净化能力;社会主流媒体以及自媒体应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进行理智思考,走出偏激情绪。其三,作为公民个体,应该提升自身的网络素养,这就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通力合作,全力促进公民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
此外,对网络社会的情感治理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情感治理不是治理人民的手段,每个人也不仅仅是情感治理的对象,更是情感治理的主体。情感治理依赖于“个人和集体的自治能力,而不是一种等级关系,即治理者直接决定被治理者做什么”[27]。
培养个体情感自治能力。每个人作为情感治理的主体,都应该具备情感自治的能力,也就是说,具有情感治理的自我技术。所谓自我技术,即“使个体能够通过自己的力量,或者他人的帮助,进行一系列对他们自身的身体及灵魂、思想、行为存在方式的操纵,以此达成自我的转变,以求获得某种幸福、纯洁、智慧、完美或不朽的状态”[28]的技术。如罗朝明所言,自我技术范式是西方情感治理的重要范式之一,“这种范式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对欲望、行动和同意的训练培养起明智、正义、节制和勇敢的德性,进而准确识别当然的情感需求、抑制过分的欲望冲动、驯化破坏性的激情,以最终形成一种克己自主、自足和自由的伦理主体。”[29]同样,对于愤怒情感的治理,在个体层面也应该诉诸于一种自我技术的范式,这就要求培养个体的情感自治能力。
具体针对愤怒情感而言,其一,为了避免傲慢的愤怒和自我中心的愤怒,应该培养自尊自信的情感态度。“自尊需要的满足导致一种自信的感情,使人觉得自己在这个世界上有价值、有力量、有能力、有位置、有用处和必不可少。”[30]当一个人认识了自己与他人之间的联系,并在世界中找到自己的独特位置时,就不会轻易产生傲慢的愤怒。其二,要培养耐心与审慎的认知,塑造一种理性平和的心态。亚里士多德曾经作了这样一个比喻,“怒气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是听从逻各斯的,不过没有听对,就像急性子的仆人没有听完就急匆匆地跑出门,结果把事情做错了。它又像一只家犬,一听到敲门声就叫,也不看清来的是不是一个朋友。怒气也是这样。由于本性热烈而急躁,它总是还没有听清命令,就冲上去报复。当逻各斯与表象告诉我们受到了某种侮辱时,怒气就好像一边在推理说应当同侮辱者战斗,一边就爆发出来”[31]。培养耐心能够让我们改变急于愤怒的习惯,从而对愤怒情绪进行一种适当的反思。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关系性自我构筑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心理学取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2BSH101)
注释
[1]慈济伟:《正义的两面》,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第14页。
[2]亚里士多德:《修辞学》,罗念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09页。
[3]A. J. Lambert; F. R. Eadeh and E. J. Hanson, "Anger and Its Consequences for Judgment and Behavior: Recent Developments in Social and Political Psychology," 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 2019, 59, pp. 103–173.
[4]塞涅卡:《道德和政治论文集》,约翰·M.库珀、J.F.普罗科佩编译,袁瑜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6页。
[5]巴斯:《进化心理学》,熊哲宇、张勇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38页。
[6]马向真、张廷干:《社会心态的伦理审视》,《伦理学研究》,2009年第6期。
[7][24]曾持:《“媒介化愤怒”的伦理审视——以互联网中的义愤为例》,《国际新闻界》,2022年第3期。
[8][16]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98~99页。
[9]尼布尔:《道德的人与不道德的社會》,蒋庆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
[10]J. A. Russell, "A Circumplex Model of Affect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Journal of 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1980, 39(6), p. 1161.
[11]J. Berger, "Arousal Increases Social Transmission of Information," Psychological Science, 2011, 22(7), pp. 891–893.
[12]J. Decety, "Human Empathy," Japanese Journal of Neuropsychology, 2006, 22, pp. 11–33.
[13]J. Decety and P. L. Jackson, "The Functional Architecture of Human Empathy," Behavioral and Cognitive Neuroscience Reviews, 2004, 3(2), pp. 71–100.
[14]H. R. Steinvik; A. L. Duffy and M. J. Zimmer–Gembeck, "'Bystanders' Responses to Witnessing Cyberbullying: the Role of Empathic Distress, Empathic Anger, and Compassion,"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llying Prevention, 2023, pp. 1–12.
[15]黄翯青、苏彦捷:《共情中的认知调节和情绪分享过程及其关系》,《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6期。
[17][18][21]汪祚军、侯怡如、匡仪、唐辉一、赵珍珍、陈红霞:《群体共享情绪的放大效应》,《心理科学进展》,2017年第4期。
[19][23]袁光锋:《“众怒”的年代:新媒介、情感规则与“愤怒”的政治》,《国际新闻界》,2020年第9期。
[20]C. D. Hardin and E. T. Higgins, "Shared Reality: How Social Verification Makes the Subjective Objective," in R. M. Sorrentino and E. T. Higgins (eds.), Handbook of Motivation and Cognition: The Interpersonal Context, New York: Guilford Press, 1996, pp. 28–84.
[22]瑪莎·努斯鲍姆:《愤怒与宽恕——重思正义与法律背后的情感价值》,高忠义译,台北:商周出版社,2017年,第55页。
[25]吕小康、付春野:《社会心态治理的元理论思考》,《苏州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22年第2期。
[26]E. Jupp; J. Pykett and F. M. Smith (eds.), Emotional States: Sites and Spaces of Affective Governance, London: Taylor & Francis, 2016, p. 55.
[27]E. Sorenson and P. Triantafillou, "The Politics of Self–governance: An Introduction," The Politics of Self–governance, London: Taylor & Francis, 2009, p. 1.
[28]福柯:《自我技术》,《福柯文选III》,汪民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4页。
[29]罗朝明:《西方情感治理的自我技术范式》,《浙江学刊》,2022年第6期。
[30]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29页。
[3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廖申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年,第224~225页。
责 编∕桂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