迭部地区乡村治理中“司哇”的转型及其功能研究
2023-12-22玖玛草
玖玛草
(兰州大学西北少数民族研究中心 甘肃兰州 730020)
一、迭部“司哇”(gzu ba)概述
(一)“司哇”的称谓及其含义
“司哇”(gzu ba)系藏语音译,“司”(gzu)原指拴牲畜用的木桩或地界分割处的柱子等明显标记物,寓指明断是非的纠纷解决方式。“司哇”(gzu ba 或gzu bo),意为运用“司”(gzu)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纠纷的民间调解人,亦指没有偏见,秉性公正的“公断人”。“司哇”调解的组成人员是随着具体纠纷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有“司倍”(gzu dpon 首席调解员)、“司奏”(gzu mdzod参谋合议人员)等。在迭部传统社会中人们把为人公正、遇到纠纷不仅能明辨是非,且能仗义直言、并依循当地风俗习惯、习惯法等消除纠纷的民间调解人称之为“司哇”。因此,“司哇”不仅有“公断”的含义,也是一种职业名称,更是一种社会评价。
(二)迭部“司哇”的产生及发展
迭部县地处甘南藏族自治州东南部,白龙江上游秦岭山脉延伸之岷叠山峦地带。境内地势西北高东南低,白龙江从西向东横贯全县,岷山和叠山隔江绵延对峙,东部边缘被天险腊子口和“汉藏蓠笆”铁尺梁所阻隔,形成天然的屏障。从明清至民国的数百年间,迭部地区始终保留着自己独特的文化模式,即政教合一制度下的土司制度和基层部落制度相结合的政权组织形式;以农牧为主,采集、林果为副的,主副并举的自给自足经济形式;藏传佛教(格鲁派、萨迦派)、本教等多元宗教并存的信仰形式。历史上迭部地区长期封闭,官府鞭长莫及,文化相对落后。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迭部地区逐渐形成了独特的习惯法规范,在人们的记忆中以口耳相传的方式世代流传。大至部落组织习惯法、刑事命案赔偿习惯法,小到田间地头的田间管理习惯法、家庭邻里纠纷的民事调解习惯法等等,覆盖了迭部地区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规范着民众生产生活的发展。“司哇”作为习惯法的实践者、提炼者及传承者,随之产生且发挥着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迭部传统社会中,“司哇”的身份是当地民众基于调解者的调解经验与处理纠纷的公正性等因素所给予的尊称。其身份既不是部落组织任命的也不是世袭继承的。早在民主改革(1958 年)前,一旦发生重大纷争,案发地的“迭哇干布”(sde ba rgd po)①藏语音译,即村落中有威望的老人。向“玛仁组给”(dmg ru gtso rgn)②藏语音译,即部落旗长。上报案情,在“玛仁组给”的领导下,由纠纷双方的各自派出列席代表,“迭哇干布”(sde ba rgd po)以及纠纷各方所邀请参与调解的“司哇”共同审理发生的纠纷。在审理过程中,“司哇”是以部落旗长与纠纷当事人的中介者身份参与纠纷审理,起到上传下达的沟通裁决作用。“司哇”并无专门的培养机制,“司哇”的培养地点是在农耕的田间地头、放牧的草场山坡、婚宴嫁娶的节庆集会,“司哇”聆听长辈讲述训世史诗、习惯法规范及传说典故,传统习俗、道德规范的熔炉让“司哇”具有民间调解中的“情理法”的原生性优势。
“司哇”身份的确定性及延续性均来自于民众的认可及信任。如果“司哇”在调解纠纷中徇私舞弊或者显失公平,非议便会接踵而至,诉主不再登门,“司哇”身份将难以存续。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有“司哇”因受贿而失去“司哇”身份的案例:
迭部民间传闻,在一次纠纷调解中有位诉主为使自己获得有利裁判便向“司哇”行贿,告知其:“这件事情上你不看我的面子,你也得看看我“爷爷”的面子呀(暗指银元上的人头像)”。“司哇”便问:“你“爷爷”多大了(多少银元)”?诉主答:“我爷爷今年100 岁了(暗指行贿100 个银元)”。于是这位“司哇”因收受了贿赂做了偏向性裁判,事后人们得知其事,自此便无诉主登门。③根据笔者2020年8月22日对益哇镇“司哇”阿尼旦吉次力的访谈录音整理。
由此可见,“司哇”的废与立绝不是一种专断,而是出自民间自发情感的维护及认同。
(三)“司哇”调解的显著特征
“司哇”在纠纷调解实践的过程中,要为当事人所接受认同,不仅在调解策略上要有独特之处,而且理论上也要有独有的存在价值。
1.“司哇”调解身份的权威性
“司哇”具备超常的能力要素,不仅善于辞令、办事干练、见多识广,善察民意,热心公益事业,而且为人公平、正直、公道,具备高尚的人格特质。如迭部民间谚语中所述,“立起来像天平载物一样公正,放下去像坛城布线一样正直”。[1]同时,“司哇”还具有丰富的社会关系,通过丰富的社会关系化解纠纷。“司哇”身份的确认是基于与生俱来的自身品性优势及日常纠纷化解中累积的调解经验等因素逐渐被当地民众公认所得。从获取权威的视角来看,“司哇”获取的权威正如格尔茨在论述神异性权威④韦伯为论述传统社会如何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及动因,将权威界定为三类:神异性权威、传统权威与科层式权威。“神异性权威”指的是个人利用创造对众人的福利以获得声望,从而具有一定的支配力量和尊严。由于此种权威不经政府界定和干预,因此韦伯又称其为“自然权威”。“传统的权威”,指的是某种制度在长期的存在中,逐步获得公众的承认,成为具有象征力、道德和行为约束力的存在。“科层的权威”,其力量来自于正式的官府以及工作单位上级的任命,以行政等级为其存在基础,涉及制度的建制,因此是官僚式的。参见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M],Berkeler: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121--299.时所说,这种特别权威的形成是因为社会在时代变迁中产生了若干“中心主题”,令一些杰出人物有机会在此种时代把自己塑造成“中心主题”的代言人[2]。正如迭部民间谚语中所说,“围坐时能居中心者,排队时能站首位者,叫起来有名,分起来有份的中心人物。”[3]“司哇”的身份体现着地方自然权威和传统权威的双重特质,一旦部落村民发生纠纷,大家纷纷要求“司哇”从中斡旋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生产生活的稳定和谐。社会各方不仅赋予了“司哇”调解员在角色认同上的权威性,也赋予了其民众的信赖和尊重。
2.“司哇”调解过程的交互性
近代以来,“司哇”调解的程序不同于部落组织时期介于部落旗长与纠纷当事人之间纵向偏审理式裁决性的特征,而是介于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横向协商合意性特征。就当前迭部地区“司哇”的调解而言,一旦纠纷发生,首先由纠纷当事人双方各自聘请“司哇”(司哇人数只要双方对等,无限制性要求);其次,纠纷双方各自组织亲属、朋友等熟人关系组成代表团,其人数也无限制性要求,主要负责调解过程中依据“司哇”解纷策略安抚劝说纠纷当事人、传递信息等协助性工作;再次,双方当事人根据“背靠背”的方式在规定的时效内分别向“司哇”进行案情的陈述,也就是让当事人完成有利于己方的叙事;最后,“司哇”根据双方各自所陈述的内容进行综合比较分析,对有关事实不清的疑点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走访的核实工作,进而理清双方的争议焦点,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司哇”根据纠纷性质选取公开与否的场景,以期构建形成社会舆论和达成价值共识的文化场域,运用原生性“情理法”的资源优势,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依循地方风俗习惯、习惯法等规范将双方的矛盾纠葛置换到人情礼俗的文化场域之中,在凸显矛盾争议焦点的同时兼顾缓和双方紧张的社会关系,从而引导纠纷双方服从调解,达成合意,以期达到恢复人际关系的最终目标。对于不听从调解决议的,“司哇”先进行批评说服教育,再不服从就停止调解,告知双方“你们落水者若不怕溺亡,我们岸上人无能为力”,告诫由此引发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调解程序就此告结。若纠纷当事人再次启动调解时,可以向原“司哇”赔礼道歉,恳请再次调解或者重新聘请新的“司哇”进行调解。由此可见,在纠纷调解中,纠纷双方当事人、调解人“司哇”及利害关系人在调解程序中都是处于同等的地位,“司哇”基于平等协商而达成合意的交互式调解过程,不仅体现着基层民众善良风俗的“交互流动”,更是凝聚人心激活民族地区乡村共同体文化的过程。
3.“司哇”调解结果的合意性
“司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凭借自己熟知当地藏族谚语、格言等本土语言的优势,在获悉双方争议焦点之后,依循当地民俗风情对有关纠纷处理的准则,将自身与生俱来的民族情感转化为当事人之间的情理,自然而生动的实现了与他者之间的共情,为达成合意的调解结果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之外,还使修复纠纷双方关系的目标具有了顺理成章的可实现性。基于此,纠纷双方达成的调解合意不仅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更有深远的社会效果。
二、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下“司哇”的转型
(一)主体多元化转型
进入新时代,萌生于藏族传统社会纠纷调解实践以及传统法制文化孕育中的“司哇”身份发生明显嬗变。首先,随着村级基层组织在民族地区的建立,村主任、村支书、村文书等村干部成为“司哇”的新型主体。在传统向现代的跨越中,民间纠纷调解中部落旗长的权威被村干部所取代了,“司哇”主体具有了本土性和权威性双重叠加的特征。其次,随着国家法律的普及,现代国家司法机构以及制度化的人民调解组织在民族地区设立,越来越多地在纠纷调解中获取调解经验的优秀“司哇”被吸收到人民调解组织中。迭部县自2010 年成立了乡镇--村--组三级联动的人民调解组织,全县在册人民调解员1235 人,其中调解经验丰富、盛名在外的“司哇”主要集中在乡镇一级的调委会,如益哇镇调解委会主要成员有扎尕那村委会的“司哇”知尕、高杂村委会的“司哇”旦吉次力、知子村委会的“司哇”才如布、纳加村委会的“司哇”夏道等,均在当地盛有名望①资料来源于迭部县益哇镇司法所。。“司哇”的身份从民间调解员日渐转型为人民调解员,这一转型的过程亦是“司哇”向国家现代制度化调解靠拢的过程,体现着“司哇”主体的多元化。
(二)内容民事化转型
“司哇”作为迭部民间调解人,在部落社会时期,调解纠纷的范围不囿于民事纠纷,还包括大量的刑事纠纷。在现代社会,“司哇”调解的纠纷范围则主要针对乡村社会田间地头、邻里间的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草山纠纷、林田纠纷等原生性村级民事纠纷。“司哇”参与调解纠纷的路径,既有以个人名义参与纠纷化解的方式、也有部分声名在外的“司哇”加入到人民调解组织中调解纠纷。比如迭部县益哇镇下辖D村与R村的草山纠纷案:
R 村和D 村是迭部县益哇镇下辖的两个自然村。多年来,双方因草地放牧问题屡次发生争执。2005 年D 村围圈并屠宰R 村在公用草地放牧的牲畜;2012年D村强拆R村在公用草地新建牧点。事发后,以乡政府为首的调解小组多次进入纠纷所在地进行调查调解,但因双方各执己见,争议非但不绝,反而愈演愈烈。2013 年11 月双方因此发生了械斗,D 村烧毁砸损R 村牧房及牛圈21 座,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时任益哇乡领导干部、乡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乡调解委员会成员(5位地方知名“司哇”),召集了两村各8名有威望的村民代表组成了专门调解小组进行了为期1 个月的调解。基于纠纷双方历代统属郎木格尔底寺教民且现下对立情绪激烈,积怨已久,调委会成员特邀郎木格尔底寺派遣代表参与纠纷的调解,共同摆事实、讲道理、论法律,共同营造利于和解的调解场域,最终于2013年12月7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是鉴于双方反复提出需要明确争议焦点公用草场权属归属的诉求,调解小组商议在公用草地建立一个双方共同认可并便于日后践行的“地理缓冲区”,将争议地段管理权属名义上归属郎木格尔底寺所有,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双方践行原有的放牧习惯,寺院对此有完全的管理支配权;二是对于D 村烧毁R村牧房(或牛圈),按赔付价2000元/座,合计赔偿42000元;三是D 村烧毁R 村牧房(牛圈)社会影响恶劣,处罚D村5000元。调解成功后,纠纷双方根据调解内容签订了调解协议,双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并由乡政府、乡司法所、乡调解委员会、郎木格尔底寺寺管会四方盖章。至2015年4月乡调委会回访了协议履行情况,双方在争议地段未发生任何争议,协议履行情况良好,至此,长达10年的草场纠纷圆满告结。①迭部县益哇镇司法所:(2015)04号调解案卷。
在这一村落间的草地纠纷案中,“司哇”以人民调解员的身份基于对两个村落之间为了争夺草地资源引发的群体性纠纷这样的案情性质及其对乡村社会广泛深刻的影响等综合因素的考量,通过创建多元权威(官方权威及地方权威)的文化场域经调解达成合意,并最终签订调解协议。在案件调解的整个脉络中,“司哇”作为民间权威发挥了积极的调解功能,无论是调解活动,还是其协调安排的多元调解文化场域,都在客观中体现了其对构建乡土秩序仍然具有鲜活的生命力和深远的影响力。
(三)职责服务化转型
在当前乡村治理法治化的语境下,“司哇”从传统时期的民间纠纷调解员,逐渐转型成为以调解纠纷为主,兼具国家法律知识的宣传员、乡村社会治理的志愿者等新的职能,从单纯的纠纷调解转型为多元的乡村社会服务的益性补充。如下面的调解案例:
据迭部县益哇镇“司哇”旦吉次力讲述,益哇镇下辖G 自然村有两户相邻人家的年轻人在村口因琐事发生争执,致1 人当场死亡。事发当下“司哇”旦吉次力正在家休息,听闻村口有人哭泣,急忙赶去发现受害者已经断气了,死者亲属情绪悲愤。司哇旦吉次力及时主动介入劝阻并安抚死者亲属,即时安排死者所属赫尼(sha nye)操办死者殡葬超度事宜,在纠纷源头控制事态进一步演变升级,同时召集同村的其他“司哇”及长者商议调解事项。首先以国家法为主导原则联系加害者及其家属,劝解加害人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争取国家法层面宽大处理同时避免受害者亲属寻仇徒增伤亡;其次与死者亲属商量赔偿事宜。经过为期7天的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加害人投案自首接受国法的审判,赔付丧葬费7000 元。由于涉事两家不仅同村且是一墙之隔的邻居,因此为避免日后加害人服刑完归来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司哇”调解组织一直长线动态关注着这两家的情况.待加害人刑满释放后第一时间商议并主动联系加害者,提出让其主动向死者家属供俸一部“云东巴”经(系藏语音译,超度亡灵的经文),以表忏悔并慰藉亡者亲属受伤的心灵缓和对立情绪。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司哇”组织设身处地从加害者自身的家庭情况(家中有2 兄弟)出发,经常在农耕的田间地头或放牧的草场山坡上一直找机会为加害人分析利弊做思想工作,劝说“两兄弟若均留守家中,将来在一个屋檐下即使兄弟和睦妯娌关系也难相处,最好去外村开始过新生活,不要陷在原来的旧事里”并开始为其在外乡牵线做媒物色人家。在“司哇”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加害者最终去了离本村50 多公里处的外乡当了上门女婿。到此,这件事才算是真正的了结。旦吉次力说“要知道我们司哇处理纠纷不能只看眼前短时期的太平,更要考虑长期的稳定和谐,这是我们的责任。最起码在我们自己有生之年调解过的纠纷是不可以再横生枝节的。”①根据笔者2019年8月12日对益哇镇“司哇”阿尼旦吉次力的访谈录音整理。
在这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司哇”基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调解充分体现了发现矛盾于“早”、化解矛盾于“小”、着力矛盾于“解”的服务性工作理念。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司哇”以自身所特有的地方权威的身份劝告加害人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是唯一的出路。同时依据地方风俗积极协调为死者安排丧葬事宜,安抚死者家属激愤的情绪,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事后又自发长线动态关注案件的走向,义务提供延申服务,积极修复被破环了的乡村社会关系,着力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维护乡村稳定和谐。这种对故土乡亲自发的情感关怀,来自于传统共同体文化道德的召唤,体现着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是乡村社会的原生道德力量,是乡村共同体文化延续、发展的深厚底蕴。
三、新时代“司哇”在迭部地区乡村治理中的功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乡村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着力提升农村基层治理能力和水平,事关乡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乡村振兴战略大局。2018 年《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引导基层群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途径,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社会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在民族地区的乡村治理中,完善以村规民约为代表的治理制度最为关键。民族地区的村规民约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挥着“民间法”的作用,规范和保障着乡村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宋才发教授曾言:“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共治秩序的最终建成,须以乡村治理主体的自治为基础,既要体现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和少数民族习惯法自治规范的价值,更要发挥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和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乡村治理的作用。”[4]“司哇”作为民间调解人通过在静态中参与、倡立制定“村规民约”等规范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在动态中通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践行“村规民约”方式嵌入乡村治理,生动演绎“三治融合”下乡村社会秩序的规范与恢复。
(一)倡导乡村自治
在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过程中,村民自治是乡村振兴的重要纽带。“司哇”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重视道德伦理,强调公序良俗的文化特点,凸显了村民的主体性,增强了村民对本土文化的认同感,填补了乡村自治主体面临缺位的困境。据笔者调研,在迭部县辖52 个行政村级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依次多为村级调委会组长、村民小组长(或村民代表)和各户户长,其中“司哇”以人民调解员身份作为调委会主要组成人员或村委会组成人员的身份在其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司哇”基于纠纷化解实践及经验累积,在参与制定或修改村规民约时,充分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习惯法所产生的实际效果,吸纳符合时代主旋律的有益成分,在村规民约的现实可操作性和民众可接受性方面做出了进一步有益的探索。譬如迭部县电尕镇吾子亚安两村委十八个自然村的村规民约中包含:草山纠纷的议事程序及惩罚性规范、对于偷牛盗马等不法行为施以三倍处罚以示惩戒教育;对群体、个人、家庭、村组间煽风点火等制造、散播不和谐言论的惩戒、田间管理细则、水源保护、禁止砍伐护村林风景林等内容均来自迭部传统习惯法中有益的部分。又如迭部桑坝乡班藏村村规民约中就村民酗酒、吸烟、赌博等不良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同时依据当地宗教民俗以择一吉日集体祭祀部落山神煨桑起誓的方式进行柔性约束。
据桑坝乡“司哇”阿尼沙九讲述:随着农村生活条件的改善,桑坝乡B村中打牌斗地主、抽烟、酗酒等这些不好的习惯在村民中也是屡见不鲜,尤其是逢年过节的时候更是普遍,甚至于会由此引发家庭和邻里矛盾。为了引导村民积极向上,遏制这种不良之风,在乡政府的领导下村委会起草了禁止在村内赌博、酗酒、抽烟等村规民约内容,各户村民代表共同签署,同时村委会成员连同村里老人召集年轻人在全村集体祭祀“拉则”①拉则,系藏语音译,“拉”为山神,“则”为山顶,寓指神宫。(tse lb)的时机,集体起誓遵守关于禁止赌博、酗酒、吸烟的规定。自此我们村在节庆集会、婚宴嫁娶时多以组织开展民俗歌舞表演为主,再无酗酒闹事之徒。②根据笔者2020年4月12日对迭部县桑坝乡“司哇”阿尼沙九访谈录音整理。
这种村民共同体通过利用起誓这种习惯法文化,将民众对神佛的信仰和神佛信仰的世俗化与现实生活的需求相结合、内在的善行和客观的外在监督相结合、神佛的权威、未来制裁与村规民约的现实制裁相结合为构建和谐稳定的乡村社会秩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5]是村民自治的典型样式。
(二)践行乡村德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要“提升乡村德治水平。深入挖掘乡村熟人社会蕴含的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强化道德教化作用,引导农民向上向善、孝老爱亲、重义守信、勤俭持家。建立道德激励约束机制,引导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实现家庭和睦、邻里和谐、干群融洽。”[6]《意见》体现了在推进乡村治理和乡村振兴的过程中迫切需要“司哇”等内生性力量激发乡村建设内在活力及持续发展的动力。“司哇”的德治效用生成于历史镜像之中,凝聚共识在乡村生产生活中主动、积极的遵守村规民约,以其自身言行起到带头示范作用,使村民产生自觉遵守的意识和动力。在纠纷调解的实践中“司哇”始终以“和解”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深化人情世故等道德、伦理在实现乡村善治中的作用。
据迭部县益哇镇“司哇”阿尼旦吉次力讲述,在他时任益哇镇高杂大队长时,大队内相邻两户人家因妇女发生口角致两家发生纠纷且愈演愈烈,大队组织8 名调解人员前往纠纷所在地进行调解。首先,告解双方“作为祖辈生活在这片故土的乡亲,‘上俸同一个拉则③拉则,系藏语音译,“拉”为山神,“则”为山顶,寓指神宫。,下葬同一处坟地,以往父辈间无冤,子辈间无仇”的和谐睦邻友好历史传统来之不易,需要作为后辈的继续发扬传承。其次,就当下来说作为一墙之隔的邻居,邻里双方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既是进入林子的联手,返回草坪的伙伴,更是伤心时互擦眼泪的人,困惑时互诉衷肠的人’。④迭部民间谚语,以其短小精悍、言简意赅、富有哲理、发人深省的特点,不仅概括了藏族人民群众对社会事物规律认识的同时,还承载着藏族习惯法精神,是“司哇”调处各种纠纷的准则。万不可因一时口舌之争铸成大错”。分析若矛盾再次升级,一旦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将会触犯国法,受到法律的严惩,言明利弊,最后经调解合意决定给两户妇女“卡秋”⑤“卡秋”系藏语音译,即禁止因口舌之争徒惹是非破坏和谐邻里关系的一种带有负面评价的惩戒措施,凡受到此种处罚的妇女及门户在日后的村集体生活言论倍受舆论监督(kha khrims)的惩罚,每户各罚款40元、13斤肉、10斤面、2斤油、5斤酒,组织矛盾双方一起吃团结饭喝释仇酒,言明日后若就此事再起争端每户各罚款1000元。最后大队文书起草调解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至此这起邻里纠纷宣告完结。⑥根据笔者2020年7月12日由迭部县益哇镇“司哇”阿尼旦吉次力访谈录音整理。
在这整个过程中主导纠纷调解的“司哇”,对于修复双方睦邻友好关系的目标始终是明确的,通过熟练灵活运用民众熟识的蕴含藏族传统伦理道德的民间谚语等地方性语言形式,唤醒深扎于人们内心的文化共识,从而奠定了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司哇”这一解纷方式在获得民众认同的同时,活跃和更新着乡村社会的人情关联,以具体的调解实践,构建乡村人民调解的地方性知识,[7]深化和加强乡村社会公序良俗的宣传教育,潜移默化中助力生成新时代乡村共同体文化,为深入推进乡村德治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实践路径。
(三)维护乡村法治
自2010 年8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通过,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起,迭部县政府正式成立了乡镇、行政村、村民小组三级联动人民调解组织,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共计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67 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4个,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51个,交通及医疗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各1个,全县在册人民调解员人数达1235 人。“司哇”调解员逐渐被吸收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着力解决乡村相邻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草山纠纷及林田纠纷等原生性村级民事纠纷。据统计,自2011年至2022年,全县共排查调处矛盾纠纷777 件,调处成功777 件,调处成功率100%,最大限度将矛盾纠纷快速、有效、经济地化解于萌芽状态,止于村口,实现源头化解,为建设“平安迭部、和谐迭部、法治迭部”做出了重要的贡献。①资料来源于迭部县司法局2022年终工作报告。
在新时代乡村振兴背景下,充分挖掘“司哇”调解优势,立足于民族地区丰富的法治文化资源,运用基层民众赖以生长的传统价值观念,顺势情理的结合传统习惯法规范对其成员所具有的心理调解功能[8],并赋予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时代内涵,不仅使纠纷双方从情理上更容易接受并达成合意,根除矛盾复发的可能性,更重要的是通过“司哇”调解实践,改变基层群众的法治观念,实现民族地区基层法治文化,从原来依靠习惯法等传统规范转型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多元化法治文化,维护基层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结语
迭部地区基于其特殊的地理历史条件,蕴含了深厚的自治传统,产生于传统部落社会基层自治需要的“司哇”,运用习惯法这一具有民族心理和文化支撑的地方传统自治法律文化,在迭部传统部落社会中调诉息诉发挥着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在当前乡村振兴、法治中国建设的语境下,现代社会中“司哇”调解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民事化、职责服务化的转型趋势,因此激活“司哇”在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功能,汲取地方传统法律文化中符合当代价值的有利因素,构建人民调解的地方性知识并把它运用到乡村治理的实践中来,为实现迭部藏区“三治一体”的乡村社会治理模式和社会稳定和谐增添一份推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