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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音汇考》所载乐器之“体”与“用”

2023-12-22谢鹏飞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100012

关键词:黄钟左翼乐器

谢鹏飞(中国艺术研究院,北京 100012)

引 言

《律音汇考》,由湘籍琴家邱之稑(1781—1849)于清道光年间所撰。《律音汇考》共由八卷组成,卷一、卷二论及乐律、历法理论;卷三、卷四论及乐器;卷五、卷六论及各礼仪用乐程式与规范;卷七、卷八论及诗乐,并列多篇琴谱、瑟谱、诗谱,附有指法说明。

在《律音汇考》琴论部分卷一多处转引清朝官撰乐律著作《御制律吕正义》中“康熙十四律”理论,其中琴论部分对多项专题的论述皆以此为纲领。有关“康熙十四律”理论,《御制律吕正义》有详细表述,归纳起来可分为三点:其一为“管律同径者,亦无论长短,但取其九分之四,则声相应”[1]215-45,若在九寸律管上生律,其高八度相合之音在其四寸位上,并非其半四寸五分位;其二为“则阳律从阳,阴吕从阴,各成一均而不相紊……所谓阴阳以类相从而不杂者,此也,若夫以阴阳唱和而合用之,则一律一吕,折中取声使阴阳之气得以相兼,故黄钟之宫为浊宫,大吕之宫为清宫”[1]215-18,意为一个八度内分阴阳清浊二均,如黄钟为阳浊,大吕为阴清,两者合而为宫,但属不同均;其三为“黄钟大吕既合而为宫;则太簇夹钟合而为商;姑冼仲吕合而为角;蕤宾林钟合而为变徵;夷则南吕合而为徵;无射应钟合而为羽;至半黄钟半大吕合而为变宫”。[1]215-18各均之七声所应律吕,皆间隔一个全音,如阳律一均,黄钟、太簇、姑冼、蕤宾、夷则、无射、半黄钟之间皆间隔一个全音。

笔者将一个八度内十四律按阴阳清浊二均列表如表1。

表1.

《律音汇考》卷三列凤箫、洞箫、笛、笙、竽、埙、琴、瑟、编钟、编磬等多节以及卷四所配各乐器图中所示各乐器实践上所涉及的律吕排列,皆在“康熙十四律”理论框架下,并因此在乐器实践上衍生出“体”与“用”这一对哲学范畴。

笔者依照《律音汇考》所引“康熙十四律”理论框架下,对文本中所载不同种类乐器在演奏机制上的律吕排列以及其所衍生出“体”与“用”这一对哲学范畴等方面进行解析。

一、《律音汇考》诸乐器上律吕排列

《律音汇考》论及乐器上律吕排列时所述:“凤箫之制不定,则律吕不明,律吕不明,则诸器失度,诸器失度,则古乐莫复,故凤箫为诸乐纲领。”[2]135邱氏认为凤箫为诸乐器制作之纲领,凤箫之制定与六律、六吕的生成以及其余乐器的制定息息相关,若凤箫无制定,其余乐器则无法可依,古乐无法恢复。

笔者按照《律音汇考》卷三所载各类乐器,将其分为四大类,即匏竹类、土类、丝类以及金石类。①《乐记》中记载:“土曰埙,竹曰管,革曰鼓、匏曰笙,丝曰弦,石曰磬、金曰钟、木曰柷。”本节依乐器所用制作材料,将凤箫、洞箫、篪、笛、笙、竽列为匏竹类,埙为土类,琴瑟为丝类,钟磬为金石类。

(一)匏竹类乐器

1.凤箫

关于凤箫,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凤箫”一节有述:“《尔雅》小箫谓之筊,大箫谓之言……《博雅》小箫十六管,大箫二十四管。唐宋以来,凤箫皆十六管,殆《尔雅》之所谓筊,盖于十二律吕外加倍律三、倍吕三、半律三、半吕三,合律吕为二十四管。(详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说)或即《尔雅》之所谓言,其法分为两翼,排列左右,左自倍蕤宾起,至半姑冼止,为一翼;右自倍林钟起,至半仲吕止,为一翼。”[2]135据《尔雅》《博雅》所言,箫分大小,小箫为“筊”,十六管;大箫为“言”,二十四管。大箫二十四管为十二律吕外加倍律三、倍吕三、半律三、半吕三,并将大箫二十四管分左右两翼,左翼自倍蕤宾至半姑冼,右翼自倍林钟至半仲吕。

大箫二十四管上十二律吕,以及三倍律、三倍吕、三半律、三半吕,见“五声六律十二管还相为宫说”一节,即:“今就阳律十二管,以黄钟主宫言之,倍蕤宾居下徵为第一位,倍夷则居下羽为第二位,倍无射居变宫为第三位,黄钟居宫为第四位,太簇居商为第五位,姑冼居角为第六位,蕤宾居变徵为第七位,夷则居徵为第八位,无射居羽为第九位,半黄钟居高变宫为第十位,半太簇居高宫为第十一位,半姑冼居高商为第十二位……推之阴吕十二管亦然。”[2]120-121

笔者将上述大箫二十四管所应律吕并依照箫上左翼、右翼制表如表2。

表2.

关于小箫十六管,邱氏另有述:“唐宋排箫之制均十六管,夫六律六吕,外加半律半吕各二,共十六管,自是古制,按其图籍,皆未察雄鸣雌鸣之别,阳声阴声之殊。自黄钟至半夹钟止,十六管不分左右,每一律间一吕,由长及短,一顺安插,又指半黄钟、半太簇、半大吕、半夹钟为四清声,此因不识变宫之声原出于倍半之管,审音全不凭耳,不应强以为应。”[2]136邱氏认为,唐宋箫十六管为十二律吕外加两倍律与两半律,且未像大箫二十四管分左右二翼。 十六管箫各管所应律吕在北宋陈旸《乐书》中可见:“其制尽依律管分小协律取声,第一管黄钟,二管大吕,三太簇,四夹钟,五姑冼,六仲吕,七蕤宾,八林钟,九夷则,十南吕,十一无射,十二应钟,十三黄钟清,十四大吕清,十五太簇清,十六夹钟清。”[3]585

笔者将陈旸《乐书》所载十六管对应律吕制表如表3。如表3 所示,十二律外有四清声,邱氏认为半黄钟、半大吕并非为清声,半黄钟、半大吕对应声名为变宫(见表1),并未超出一个八度为清声。

表3.

2.洞箫

关于洞箫,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洞箫”一节有述:“洞其中节,尽其膈膜,开其吹口,辨其声音……应夷则、南吕,为夷则、南吕箫;应无射、应钟,为无射、应钟箫;应半黄钟、半大吕,为半黄钟、半大吕箫……应夷则者,低声必应倍蕤宾管,应南吕者,低音必应倍林钟管。”[2]137洞箫命名,以开吹口为准,即为管体通长,若开一吹口,所出音应夷则,则为夷则箫;为南吕,则为南吕箫。

洞箫各孔所应律吕,文中有述:

洞箫之制,一本凤箫为标准,其以六律六吕相併折中取声……通长之音中夷则律,低音应倍蕤宾管者,第一孔,声中无射律,低声应倍夷则;第二孔高声应半黄钟,低声应倍无射,此孔在六律外为黄钟半体管,声应黄钟变宫,故律虽止于六,而声所以有七也;第三孔声中黄钟律,子声应半太簇管;第四孔声中太簇律,子声应半姑冼管;第五孔声中姑冼律,子声太高,于姑冼不甚相应,必气和善吹者,按下第一孔,方与相合,然太噍急,与凤箫管不配,似难入调;后出孔声中蕤宾律,蕤宾倍声应夷则,不应蕤宾,故其音在通长,此孔无倍半之音……自通长倍蕤宾低声起,按至后出孔蕤宾止,中间倍正相应,倍半相应,正半相应者,共得十二声,与凤箫左翼六律及倍半管实符其数。

推之南吕箫,与右翼六吕及倍半管莫不皆符。[2]137

邱氏所列夷则箫与南吕箫,并强调以凤箫为准,笔者将上述洞箫各孔所应律吕列表如表4。若将表4 所示夷则箫与南吕箫两箫各孔所应律吕合之,则可看出与前述表2 所列凤箫左翼、右翼各管所应律吕相合,即十二律吕外加倍律三、倍吕三、半律三、半吕三。

表4.

3.篪

关于篪,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篪”一节有述:“先开吹口而审其高低,音韵两合,方能协律,但第一孔至第六孔之寸分,其法皆自吹口量起。”[2]138

自所开吹口为准,以开六孔,邱氏所列两篪,即姑冼篪、仲吕篪,各篪六孔所应律吕如下:

姑冼篪,通长音中姑冼律,开下第一孔,中蕤宾律,余夷则、无射、半黄钟,黄钟以半太簇应,太簇,以半姑冼应,皆可依次取声。

仲吕篪,通长音中仲吕律,开下第一孔,中林钟律,余南吕、应钟、半大吕,大吕以半夹钟应,夹钟,以半仲吕应。[2]138

笔者将姑冼篪与仲吕篪上各孔所应律吕列表如表5。

表5.

4.笛

关于笛,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笛”一节有述:“但需审的音韵,必与凤箫律吕二均各协者,方可收用……协律者,当曰律笛,协吕者,当曰吕笛。”[2]139

笛上按孔,需符合凤箫律吕二均,即凤箫左翼与右翼各管所应律吕,若与左翼律吕相应,为律笛,与右翼律吕相应,为吕笛。

笛各孔所应律吕,文本有述:“律笛之音,六孔齐按,今时所谓六字者。六孔齐闭,音自出音孔出,中蕤宾之律,低声合字,凤箫倍管无此声,以蕤宾倍管应夷则,不应蕤宾也;第一孔五字,中夷则律,低声四字,应倍蕤宾管;第二孔一字,中无射律,低应倍夷则管;第三孔上字,高应半黄钟管,低应倍无射管;第四孔尺字,中黄钟律,高应半太簇管;第五孔工字,中太簇律,高应半姑冼管;第六孔凡字,中姑冼律。”[2]139此段所述“蕤宾之律,低声合字,凤箫倍管无此声”,蕤宾之律,其低声为倍姑冼,从表2 凤箫左翼、右翼各管所应律吕来看,并无此声,故律笛通长无低声(倍声)。依次类推,第六孔所应律吕为姑冼,姑冼与半蕤宾所应,凤箫亦无此声,故律管六孔无高声(半声)。

另,文本中对吕笛通长与各孔所应律吕无说明,但可凭借律管通长与各孔所应律吕推出吕笛通长以及其各孔所应律吕。笔者将律笛、吕笛通常及各孔所应律吕列表如表6。

表6.

5.笙

关于笙,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笙”一节有述:“高下其声,律吕原可通用,与诸管乐之孔径,一定不移者,自别,但需凤箫配的,合记十七管,四管无孔。”[2]140

笙上共十七管,有四管无孔,且需与凤箫相配,即笙上各管所应律吕需与凤箫各管所应律吕相配。

笙上各管所应律吕字谱,文本有述:

合记十七管,四管无孔,除此,自吹口起,第一管……凡字,中姑冼律,以双声合;二管,工字,中太簇律,以一字合;三管,尺字,中黄钟律,以双声合,或四五字合;四管,一字,应倍夷则管,以凡字双声合;五管,凡字,配一管凡字双声;六管四字,应倍蕤宾管,以五、工字合;七管,尺字,配三管尺字双声;八管高一字,中无射律,以低一字合;九管,五字,中夷则律,以四、工字合;十管六字,中蕤宾律,以合、尺字合;十一管,高上字,应半黄钟,以上、六字合;十二管,上字,应倍无射管,以高上字合;十三管,合字,以尺、六字合。

一依埙制,如法调音,协律者,能具律一均之五声二变;协吕者,能具吕一均之五声二变。[2]136

文中第十三管并未说明何律,仅说明为“合”字。在工尺字谱中,“合”与“六”字相合,第十管所应蕤宾“六”字,十三管所应“合”字,推断十三管应蕤宾或与其相应倍管——倍姑冼律,因文中已述“需凤箫配”,凤箫无倍姑冼律(见表2),故只可应蕤宾律。

另,文本提及“协吕者,能具吕一均之五声二变”,故可依十三管所应律名,继而推出十三管所应吕名。笔者将“协律”笙与“协吕”笙上各管所应律吕列表如表7。

表7.

6.竽

关于竽,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竽”一节有述:“拟阳律、阴吕竽图各一,吹口在下管分两翼,左翼十八管,右翼十八管,左首列太簇、次姑冼、次蕤宾,下应列夷则,将倍管代之者,以黄钟宜居中,故做大凤箫法,自倍蕤宾起,至半姑冼止,记十二管,半姑冼应太簇商声,故余三管,仍以姑冼角、蕤宾变徵、夷则徵成之,其法始于商,而终于徵,是万物得所施。”[2]141依文中所述,可知竽分两类,即阳律竽与阴吕竽,并且每一类竽分两翼,每翼十八管,合计三十六管。笔者将文中所述阳律竽与阴吕竽各管所应律吕列表如表8。

表8.

表9.

(二)土类乐器

1.埙

关于埙,邱氏有述:“则谓协律者,颂埙;协吕者,雅埙,则二埙之名,始得所归附……颂埙,惟黄钟埙……雅埙,惟大吕埙……。”[2]142

埙分两类,一类为协律颂埙,即黄钟埙;二类为协吕雅埙,即大吕埙。

在开孔与相关指法的相互作用下,有关黄钟埙颂埙与大吕埙雅埙上所应律吕,文本有述:

颂埙,五指齐按,自上孔吹之,中黄钟律;启前最下孔,右手中指一半,中太簇律;此指全启,中姑冼律;启左手食指前右稍下第二孔,中蕤宾律;启右手食指前左稍上第三孔,中夷则律;启后左手大指第四孔,中无射律;启后右手大指第五孔,应半黄钟管。

知颂埙可推雅埙……自上孔吹之,律中太簇,吕中夹钟,启前最下第一孔之半;律中姑冼,吕中仲吕,全启;律中蕤宾,吕中林钟,启前右孔;律中夷则,吕中南吕,启前左孔;律中无射,吕中应钟,启后左大指孔;律应半黄钟管,吕应半大吕管,启后右大指孔。[2]142

将上述颂埙、雅埙所应律吕制表如表10。

表10.

(三)丝类乐器

1.琴

关于琴,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琴”一节有述:“今所定黄钟一均,亦即世之正调,然其于五音之位置则全易。盖以一、二、三、四、五、六、七弦为下徵、下羽、宫、商、角、徵、羽之位,其律吕则以倍蕤宾定一弦、倍夷则定二弦、黄钟定三弦、太簇定四弦、姑冼定五弦、夷则定六弦、无射定七弦也。”[2]143

笔者将上述各弦所应律吕声名制表如表11。

表11.

关于琴上如何定弦,文本有述:“宫弦度四尺零五分三分损一得二尺七寸于九徽之间取徵音,所谓宫生徵也;徵弦度二尺七寸三分益一得三尺六寸于十三徽之外取商音,所谓徵生商也;商弦度三尺六寸三分损一得二尺四寸于七徽九分之间取羽音,所谓商生羽也;羽弦度二尺四寸三分益一得三尺二寸于十徽八分之间取角音,所谓羽生角也;角弦度三尺二寸三分损一得二尺一寸三分三厘三毫三丝有奇,当七徽三分之间,不应宫音。”[2]143-144文本所示,各弦间依照三分损益法,先定宫弦长度,继而三分损一宫生徵、三分益一徵生商、三分损一商生羽、三分益一羽生角,各生出五弦弦长。

笔者将宫、商、角、徵、羽弦的定弦与相生关系整理如表12。从表12 所列,可知弦的实际音高与其所应律吕间存在着矛盾。如角弦与徵弦间按照其相对波长来看,属于小三度关系,但若看两弦所应律吕,为姑冼与夷则,两者为大三度关系。

表12.

2.瑟

关于瑟,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瑟”一节有述:“瑟弦二十五……爰擬定弦施柱法,按《管子》,徵羽之数,大于宫,谓下徵、下羽,数多于宫,声即大于宫。《白虎通》,八音法八卦,弦,离音也,离正午位,其律蕤宾,其音变徵,据管子言,则下徵、下羽,宜列宫声之前,据《白虎通》言,则二十弦,以蕤宾定其散声,一弦第一位。”[2]146邱氏引《管子》,认为宫声前有下徵声与下羽声,并据《白虎通义》中所述,以一弦散声所应蕤宾,综而论之,即一弦为徵声应蕤宾。

二十五弦瑟各弦所应律吕,《律音汇考》有述:“中弦君位,取黄钟音立一瑟主,主既定,一弦取蕤宾声与凤箫左翼之一位应;二弦取倍蕤宾之子声;三弦取倍夷则之声,与凤箫之左翼二位应;四弦取倍夷则之子声;五弦取倍无射声,与凤箫之左翼第三位应;六弦取倍无射之子声,推之黄钟以下各弦,莫不皆然,其所以必取子声者,盖每弦须高低相应,取双声配合,以便双鼓也。如是除十三弦,君位不用外,则二十四弦,不啻十二弦,不啻十二弦实符左翼大凤箫三倍六正三半之全。邱氏注曰:按二十弦取半黄钟声,以二十一弦定子声,若嫌声太急促,则将推上,以取倍无射,与半黄钟应,二十二弦取半太簇声,二十三弦推上,取黄钟声应……二十四弦取半姑冼声,二十五弦推上,取太簇应……”[2]146文本中提及“中弦君位,取黄钟音立一瑟主”,可知二十弦瑟以其中弦,即第十三弦为尊,并说明除君位外,其余二十四弦中各十二弦所应律吕需符合凤箫左翼三倍声、六正声、三半声。

文中所述一弦与二弦、三弦与四弦、五弦与六弦双声配合,后一弦为前一弦之子声①子声为本律上方相合之律。,故相应,其后各弦所应律吕依正声与子声互为相应的规律进行排列。

笔者将二十五弦瑟各弦所应律吕列表如表13。从表13 可知,六弦至十一弦需按正声与子声双声配合的规律进行排列。第十二弦本所应半蕤宾,与第十一弦姑冼构成双声,但一弦至十二弦需“符左翼大凤箫三倍六正三半之全”,凤箫左翼(见表2)无半蕤宾,且只有十二弦所应蕤宾,才可与凤箫左翼各管所应律吕相应,故十一弦与十二弦并非双声。

表13.

第十四弦至二十五弦中,邱氏已注二十弦应半黄钟声,二十一弦应倍无射;二十二弦应半太簇声,二十三弦应黄钟声应;二十四弦应半姑冼声,二十五弦应太簇。依照正声与子声双声配合的规律,可定出第十六弦至十九弦,即十八弦与十九弦、十六弦与十七弦构成相应双声。第十四弦本应蕤宾,十五弦本应半夷则,但凤箫左翼无此声,且第十四管至二十五管与凤箫左翼相对照缺姑冼,故可知十四弦与十五弦并非双声,所应律吕为姑冼与蕤宾,按照音高高低顺序,十四弦应姑冼,十五弦应蕤宾。

关于小瑟,邱氏有述:“小瑟十五弦,取两为一,除中君弦,仅五声二变之位,而无应倍半管之弦者,但以下徵、下羽立宫前,徵、羽之声,即于下徵、下羽之双弦子声分取之,以下五弦,皆如一例,或以小瑟位狭,不取双声,依次一弦定一位,其第八位,即一弦之双声,中指大指双勾,亦可便取。”[2]146因徵、羽以及其双弦子声在宫前,邱氏引《白虎通义》言:下徵应倍蕤宾,可推下羽应倍夷则,其各自子声为夷则与无射。另,邱氏所述第八位为一弦之双声,便可知第一至第七弦与第八至第十四弦之间互为正声与子声关系。列表如表14。

表14.

(四)金石类乐器

1.编钟

关于编钟,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钟”一节有述:“近代用二十四口,正声十二,倍声十二,各有律吕,凡二十四声,据此,则编钟之二十四声,实符大凤箫之二十四管,但其曰倍声十二,当是倍声六,半声六,合倍半为十二……是律钟十二,自倍蕤宾起至半姑冼止,无异大箫之左翼,吕钟十二,自倍林钟起至半仲吕止,无异大箫之右翼,钟体既全,以备还宫转调之用。”[2]147文中有述,编钟用二十四枚,与凤箫二十四管相应,即正声十二以及由倍声六与半声六组成的十二倍半声,依照凤箫左翼与右翼各管所应律吕,可分为律钟与吕钟。

笔者将两组编钟各钟所应律吕列表如表15。

表15.

2.编磬

关于编磬,邱氏在《律音汇考》卷三“磬”一节有述:“以大凤箫配之,编钟有二十四,编磬亦有二十四。”[2]148由此可知,编磬的编排与编钟一致,共二十四枚,且需以凤箫各管所应律吕相应,故可依照编钟二十四枚钟所应律吕,判断编磬各磬所应律吕。

二、《律音汇考》乐器之“体用”

(一)二程之“体用一源”说

“体用”这一名词的哲理性阐述,在宋代思想家程颐所注《伊川易传》中“序”有言:“至微者,理也;至著者,象也,体用一源,显微无间。”[4]3“理”与“象”,《伊川易传》与《二程遗书》中多处有言:

以制器者尚其象。[4]3

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5]81

理在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须是质诸天地,考诸三王不易之理。[5]89

其理则谓之道……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5]55

程颐、程颢所述“象”即“器”,“器”具实用性。正合《伊川易传》序文中所言“至著者”;“理”为“天理”,为“道”,具备客观性与普遍性,不因世代更替、人为主观意志驱使而变,合《伊川易传》“序”中所言“至微者”,并由此衍生出“道”与“器”在形而上与形而下两个哲学范畴,由此可推论,形而上之“道”为“体”,形而下之“器”为“用”。

有关形而上之“道”与形而下之“器”之间的关系,冯友兰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一书中梳理了程颢与程颐对于此论点的不同解读,即程颢不以理为离物而有,对形而上、形而下之分不十分注重。程颢云:“形而上为道,形而下为器,需著如此说。器亦道,道亦器。”[5]55程颢“器亦道,道亦器”的论述,将形而上与形而下之间的定义模糊化。

程颐则更加注重形而上、形而下的分野,其云:

形而上形而下者,亦须更分明须得。[5]87

一阴一阳之谓道,道非阴阳也,所以一阴一阳者道也。[5]118

杨立华对此解释道:有阴有阳就不再是一,而是二了,一旦有了分别,就已经不是形而上层面。[6]227前文已列二程之言,即“理在天下只是一个理,故推至四海而准”。“理”仅可为一,一阴或一阳,则为“道”或“理”,但阴阳为二,则不可为“道”或“理”。故程颐“阴阳”非“道”与“一阴”或“一阳”才为“道”的论述已将形而上、形而下分开。

但《伊川易传》“序”为何说“体用一源,显微无间”?杨立华认为,“体用一源”并不是讲体用为一,而是体用有共同的源头、根本。此说强调了区分,也强调了同源。“显微无间”,说的是至微的理和著者的象之间虽然有形上、形下的判断分别,但又不是相互独立、不相干涉的。[6]230故“体”与“用”虽有抽象的不可逆之天理与具体的实用之器的区别,但二者共根共源。

(二)乐器之“体”与“用”

《律音汇考》琴论部分论及乐器之“体用”,即:“夫管,律之体也,宫,声之用也,制律之道,用不可先体,犹体不可后用。必体立,而用始行,即以声言黄钟固为正宫,十一律皆可还相为宫,是黄钟生十一律,乃制其体之事,以黄钟立宫,而五正声,方是及其用之事。如此,何得指黄钟生林钟为宫生徵,且黄钟正宫,夷则其徵,林钟吕管,音低夷则一律,以其生由黄钟,即目为宫生徵,音必不协,焉可混收。”[2]135-136文本中所述“体”为“律之体”,即律管上所生之律吕,“体”立后,才得以用宫商等声名附着于律吕上,此则属于“用”这一实践层面。

笔者将邱氏所述“体”与“用”分别论之。

1.生律为“体”

从邱氏在文中所述“夷则其徵”与“林钟吕管,音低夷则一律,以其生由黄钟,即目为宫生徵,音必不协”,可知邱氏所述律吕相生是在“康熙十四律”理论框架下确立的。在此框架下,各律吕分为阳律、阴吕二均,徵所应律吕为夷则,而非林钟,两者处于不同均中(见表1)。即使单论宫生徵也是由黄钟律生同均的夷则律,而非不同均上的林钟吕。

由此,邱氏所言“体”是在“康熙十四律”理论框架下进行的阳、吕二均的律吕相生,各律吕生成后,“体”便立,才可步入有关宫、商、角、徵、羽这一宫声为“用”的层次上。

2.宫声为“用”

从《律音汇考》卷三所载各类乐器中,附带宫商等声名说明的仅有“琴”这一类乐器,故笔者以邱氏有关古琴的论述,来解释宫声如何为“用”。

本文表11 所列琴上各弦所应律吕,以角弦、徵弦、羽弦为例,角弦所应律吕为姑冼,徵弦所应律吕为夷则,羽弦所应律吕为无射,相互间符合“康熙十四律”各声名间皆为全音的关系(见表1)。

表12 所列琴上定弦各散声的相对波长,角弦与徵弦之间的相对波长为27/32,两者间为五度律小三度关系,角弦与羽弦之间的相对波长为3/4,两者间为纯四度关系,符合角徵、角羽间的音程关系,而非其所对应的律吕间所示的音程关系。

由此可看出,邱氏所述“体”这一层次,是在“康熙十四律”理论框架下分均相生出各律吕,律吕彼此间并无实践性的音程关系。而进一步到“用”之层次,则由宫商等声名体现出乐音实践的音程关系。

结 论

邱氏在《律音汇考》中论乐器时,运用了“体”与“用”这一对哲学范畴。从《律音汇考》卷三所载各类乐器上所应律吕的排列上观之,皆显示出“康熙十四律”理论因素,即相邻两音所应律吕皆为全音关系,另也显示出阳律、阴吕二均的律吕相生关系,如黄钟所生为夷则,而非林钟,因为黄钟与夷则同均,但与林钟不同均,即为“体”。律吕既定,以宫商等声名附之,各声名间皆显示出乐音实践中的音程关系,此即为“用”。

邱氏利用“体”与“用”这一对哲学范畴,正是体现出邱氏对官撰乐律理论的遵守。他以“康熙十四律”理论进行生律的“体”为外衣,但在具体音乐实践中,却以声名为“用”,以此来指明具有实践意义的音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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