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探索与实践
2023-12-22李一赫
李一赫
科技型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体,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提高科技金融服务能力,对于推动金融与科技创新的深度融合,引导金融资源向科创领域集聚,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梳理了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背景和科技创新的发展情况,基于对国内外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探索和实践,分析了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提出促进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举措和建议。
当前,我国经济已经进入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阶段,金融机构要为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和提高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科技型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传统商业银行的信贷模式中获得融资支持比较困难。商业银行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可以为科技型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增加金融供给总量,优化金融供给结构,提高金融服务能力。金融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与科技同创新,不负金融报国的历史使命。
一、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政策背景
(一)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政策脉络
我国金融业属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开展股权投资业务。近年来,国务院和金融监管部门发布推动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系列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在投贷联动业务方面进行探索和实践。政策汇总情况如下表所示:
投贷联动政策不断更新,对银行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提出新的要求,银行需要探索新模式和新思路,为服务科技型企业提供更多的金融方案。
(二)我国科技创新发展情况
根据2023年2月国新办举行的“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強国”主题新闻发布会的资料显示,2022年,我国全球创新指数排名第11位,成功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科技实力不断跃升。全国共有高新技术企业40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50万家。科技人才培养实现量质齐升,研发人员总量超过600万人,连续多年保持世界第一,排名前千分之一的世界热点论文引用率占全球总量的41.7%,高被引论文占27.3%。我国有762家企业进入全球企业研发投入2500强,全国技术合同成交额4.8万亿元,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显著提升。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202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2022年,我国全社会R&D经费投入30782.9亿元,比2021年增加2826.6亿元,增长10.1%;R&D经费投入强度为2.54%。国家财政科学技术支出11128.4亿元,比2021年增加361.7亿元,增长3.4%。资金投入的不断增加,为加强科技创新、夯实科技自立自强根基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能量。
二、国内外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探索和实践
(一)基金模式
英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组建基金形式对科技型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退出时间比较灵活,如果企业发展成熟,股权实现增值,则基金选择退出。如果企业需要资金持续支持,则基金选择暂时不退出,并可以追加投资。
(二)银行子公司模式
美国商业银行或其控股公司成立股权投资公司,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股权投资和长期限的债权融资。资金来源为公众募集,政府提供担保。投资收益由政府、投资人和股权投资公司按一定比例分配,投资损失由股权投资公司和政府共同承担。
(三)认股权贷款模式
该模式起源于美国创业债权模式,硅谷银行大量使用该模式。硅谷银行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债权融资,并获取一定比例的认股权证,通过企业上市或被收购退出获取认股权收益。硅谷银行模式发展主要基于大量的股权投资机构和大量的科技型企业聚集。
(四)国内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
一是认股权贷款模式。认股权贷款是指在给予科技型企业发放表内贷款的同时,选择经营情况良好、具备较高的成长性并具有登陆资本市场潜质或并购机会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签订认股选择权合同,约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投资机构(作为银行的股权代持方)有权选择以合同约定的价格,通过增资扩股或购买原控股股东股份的方式认购一定数量或金额的公司股份或股权,分享科技型企业未来成长带来的超额收益,增加银行收入来源或者抵补贷款的风险损失。商业银行与集团内部股权投资子公司和外部股权投资机构合作均可采用认股权贷款模式,国内多家商业银行已经积累很多该模式下的投贷联动业务案例。二是投贷共享模式。商业银行与投资机构采用债权和股权联动投放模式,向科技型企业提供投贷资金。银行与投资机构共同筛选科技型企业,进行名单制管理。名单内的企业可以采用先投后贷或者先贷后投的模式融资,并将投资额和贷款额勾稽,借鉴彼此的专业能力和信息渠道对客户进行投贷叠加支持。三是银行子公司股权直投模式。银行通过境内或者境外股权投资子公司采用直接投资或者参与组建市场化基金的方式,对目标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进而带动表内信贷及其他综合金融业务。四是银行可以与自创区、孵化园和政府搭建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建立长期战略关系,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以及各自优势,形成以服务科技型企业为宗旨的全面合作,通过便捷高效的沟通机制,共享数据和信息,为企业提供战略咨询、全生命周期财务顾问咨询和投融资渠道资源整合等智力服务,获得投贷联动业务机会。
三、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困难和挑战
(一)法律法规和配套服务有待完善
一是资本消耗过大是限制商业银行与集团内子公司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原因之一。根据2012年原银监会出台的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规则《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行对因政策性原因并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以及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为400%,银行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占用资本较多,投资规模很难扩大,进而影响银行开展内部投贷联动的规模。二是监管部门对投贷联动业务长期收益覆盖长期风险的考核机制还未明确。认股权贷款可能出现不良贷款和超额收益期限错配的问题,对于未具规模的投贷联动业务监管还未出具细化的指导意见。三是认股权综合服务有待推广普及。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认股权法律定位尚不清晰。认股权贷款是商业银行在探索投贷联动业务实践过程中常选用的模式。2022年11月开始,北京、上海和重庆等地的区域股权市场开展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工作,现阶段可以提供登记托管和转让行权等服务,而对认股权的估值等服务还不成熟。另外,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覆盖的省份太少,多数认股权都是在标的企业所在地区域股权市场进行登记、托管和转让,如果试点不加速推广和普及,会加剧区域之间股权投资及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不均衡,不利于全国科技型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
(二)银行站位意识和服务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商业银行的站位意识有待提高。科技型贷款投贷联动业务整体规模较小,当期收益不明显,业务流程较为复杂,面临一户一策的局面,因此商业银行内部对该类业务没有资源和政策倾斜。但是股权业务是从种子期和初创期就开始跟踪企业的发展,能与企业建立长期的彼此认可信任的关系,能为商业银行的客户培养、引流、业务联动带来长期稳定回报。二是银行没有全面建立针对科技型企业融资的专属机制。科技型企业普遍属于轻资产企业,缺乏银行传统信贷偏好的易变现的抵质押物,大部分商业银行内部对科技型企业的授信审批逻辑和风险评估模型与其他企业并无明显差异。并且,大部分银行内部对科技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和不良贷款率要求与其他企业无异。三是银行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需要提升高度。开展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需要银行从业人员具有科技、股权和商行复合知识背景、快速学习的能力和较大格局的服务意识,此类人才在银行系统内比较紧缺。
(三)股权机构募投管退全链条有待畅通
一是股权投资机构募资难。股权投资机构缺少中长期的资金来源,是长期困扰股权市场的难题。二是不同区域股权基金发展不均衡影响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开展。在没有股权投资机构集群的省份,股权投资基本以当地政府投资为主,缺少成熟的市场化股权投资机构,由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这些省份国资系的股权基金较少市场化投资种子期和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三是商业银行与外部机构开展投贷联动业务面临合作模式不成熟和风险收益分配机制设计不合理的问题。银行和外部投资机构独立运行,没有牵头部门整合资源和设计机制,很多实施细节没有规范和明确,大部分时间“各自为战”。即使部分商业银行总行对纳入合作的股权机构进行名单制管理,但实际的推广和交流也不能覆盖科技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四是国内股权交易市场不发达制约股权退出。股权投资的退出方式包括上市退出、转让第三方、原股东回购等。上市退出是股权投资机构偏好的退出方式。科技型企业从种子期到上市历时较长,以上市为主的退出方式使得股权变现周期较长,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回收周期较慢,减少了投资频率和投资强度。另外,在银行和科技型企业约定的期限内,企业没有成功登陆资本市场,银行就无法分享企业上市带来的超额收益。
四、科技型企业投贷联动业务的举措和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和配套服务的顶层设计
一是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发布重大调整。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外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商业银行被动持有的对工商企业股权投资在法律规定处分期限内的风险权重、对因市场化债转股持有的工商企业股权投资的风险权重和对获得国家重大补贴并受到政府监督的股权投资风险权重均为250%。风险权重的下调,是在保证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前提下,释放更多的资本进行股权投资,用切实的政策支持2023年10月底中央金融工作會议上提出的“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二是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的运行情况,对科技型企业设计差异化的监管考核体系,窗口指导商业银行开展业务。三是完善和推广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探索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场外私募证券交易场所。北京、上海和重庆的认股权综合服务试点,对认股权进行确权登记、托管结算、估值、转让和行权配套服务。北京试点已经积累登记、转让和行权案例。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通过提升服务能力和积累区域认股权信息,不断提高自身公信力和可靠性,推动认股权资产流动,支持更多科技型企业获得投贷联动业务的机会。在试点取得经验和成效后,应加速全国推广认股权综合服务平台和场外私募证券交易市场。
(二)提升商业银行服务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
一是成立服务科技型企业的专营机构。配备科技金融专业队伍,能够完成从企业尽调到审批放款的全流程,持续培养具备科技背景和技能,并了解银行业务的特点和需求,能够将技术与业务相结合的专业团队。二是设置专门的信贷政策、风控制度、产品体系和考核机制。制定侧重科技型企业科创能力评价的风控模型,打破以财务指标判定信用方式的投放标准,重点关注企业的未来成长性和科技属性,单独研发适应科技型企业轻资产特点的信贷产品体系,通过考核激励和利率定价提高对科技型企业展业的积极性。另外,制定科技型企业差异化授信业务考核方案,细化落实尽职免责政策。三是完善银行与内部子公司投贷联动业务的利益分配机制。可以建立超额收益资金池,将短期限内出现的或有不良贷款和长期限内产生的或有认股权超额收益,通过资金池进行集中管理和资金调配,实现银行和子公司的风险抵补和收益分配。四是推动科技型企业发行债券,拓宽科技型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帮助科技型企业发行混合型科创票据,募集资金可投资科创型企业股权,探索非上市科技型企业发行含转股条件的创新公司债券。
(三)完善股权机构募投管退全链条建设
一是拓展私募股权基金的中长期资金来源。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养老金偏好长期投资,可以按市场化原则投资股权基金。另外银行理财子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开发与股权投资基金匹配的长期投资产品。二是加强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资金引领和示范,拉动社会资本形成股权基金投资科技型企业,通过创设便利条件和补贴奖励政策,促使社会资本投早投小。三是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并且设立政府专项风险补偿基金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为科技型企业的信用风险提供一定金额的担保或补偿,为银行和股权投资机构提供风险分担,促进各方积极合作。四是拓宽股权投资机构的退出渠道。推进注册制改革纵深发展,提高科技型企业上市的融资效率。另外,发展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推动形成市场公认的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公允价值,活跃股权二级市场交易。
参考文献:
[1]伯静,李正旺,陆婵,刘洋.商业银行投贷联动业务案例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23(12):54-56.
[2]朱越,李丽平.投贷联动模式支持科创企业融资研究—基于甘肃视角[J].甘肃金融,2022(04):72-75.
[3]许济彬.商业银行投贷联动模式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22(12):174-176.
[4]河北金融学院“雄安金融”课题组.基于投贷联动视角的雄安新区设计服务型企业融资模式研究[J].老区建设,2022(10):27-36.
[5]2022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https://www.gov.cn/govweb/lianbo/bumen/202309/content_6904759.htm.
[6]国务院新闻办就“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加快建设科技强国”举行发布会.https://www.gov.cn/xinwen/2023-02/24/content_5743191.htm.
作者单位: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 ,硕士研究生,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