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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制造业民用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研究

2023-12-21阮宇

航空财会 2023年6期
关键词:风险管理

阮宇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航空制造业所面临的民用航空产品责任风险,介绍了对应的主要风险管理工具,通过对比国外与国内制造商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现状,梳理国内航空制造商在产品责任风险管理领域的现实差距,提出国内民用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的管理措施及建议:发挥航空制造产业的影响力推进国家完善立法,通过加强自身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视以合同管理控制责任风险、主动使用保险工具、建立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等手段主动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并发挥行业作用培育国内航空保险市场,促进国内航空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 航空制造业;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

DOI: 10.19840/j.cnki.FA.2023.06.002

自2018年波音737MAX飞机发生两起与飞机自身产品问题紧密相关的空难事故后,波音公司遇到了前所未有的经营危机,同时导致全球航空公司、众多的波音供应商遭受一连串连锁反应与不利冲击,对整个航空制造业也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航空制造企业来说,借鉴过往的航空产品责任事故经验教训,做好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建设,提升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置能力,是航空制造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航空制造业民用航空产品责任风险分析

航空产品责任(Product Liability )是指航空产品(飞机)制造商、修理商或销售商由于产品本身或航空服务存在缺陷,造成使用者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航空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销售者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的责任方;产品用户、消费者或公众是航空产品责任关系中的受害方,也是航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所保障的对象。

当航空产品的问题引发航空事故时,航空制造商就会面临来自各个主体的法律诉讼和索赔,根据航空事故调查结论和法院判决,航空制造商需要承担的责任赔偿风险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权责任面临受害者(受害者家属)索赔的风险

飞机上的乘客、机组人员及地面第三者等是航空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其直接损失是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虽然受害者在事故发生后会得到航空公司的赔偿,但是如果航空事故与飞机产品问题相关,受害者还会以飞机或相关服务存在缺陷、对受害者造成损害构成侵权为由,起诉飞机制造商,以争取更多的赔偿。

(二)违约或侵权责任受到航空公司或租赁公司索赔的风险

航空公司方面的损失主要由于飞机停航造成的包括:停飞收入损失、退票费、临时调机费用、飞机停场费、飞机停用而产生的维护费用、折旧费用等;另外还涉及航空公司前期订购的飞机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航空公司会基于上述损失向飞机制造商索赔。

租赁公司方面,一方面因航空事故相关型号的飞机停飞,飞机租赁租金收入受损严重;另一方面,飞机制造商因无法按照预定计划交付飞机,或者修改交付时间表却继续保留租赁公司的预付款,违反相关合同约定。租赁公司基于上述事由,会发起相关的诉讼。

(三)违约责任造成产业链制造商索赔的风险

如果企业是航空零部件供应商,与负责总装的飞机制造商签订转包生产合同,约定向其提供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飞机配套零部件。若事故调查结论认定,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的转包产品有质量问题引发相关事故,则零部件供应商将面临飞机制造商的违约责任索赔,被要求承担由于问题零部件引发的一系列事故和责任损失[1]。

二、民用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主要工具

当发生航空事故特别是重大空难后,巨大的索赔金额和法律诉讼费用会给企业经营带来沉重负担,国内外的航空制造商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控制方式,主要是合同约束和购买保险两种形式。其中合同约束属于风险自留,购买保险属于风险分散和转移。购买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作为转移风险的重要工具,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减缓企业经营波动、降低财务风险的作用。

(一)民用航空产品责任保险介绍

航空产品责任险是一个综合责任保险,为航空产品的制造商、修理商、销售商等(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该险种采用国际标准条款,并根据制造商的需求设计一些定制内容,主要包含了航空產品责任、停航责任、合作方责任、航空场地责任、航空机库管理人责任等细分险种。

保单的主险是航空产品责任险和停航责任险。航空产品责任险保障当被保险人提供的航空产品和服务存在缺陷或风险引发了事故,造成使用者或者其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停航责任险保障在一次航空事故发生后,民用适航管理当局认为飞机的某种缺陷、错误或者其他情况会影响到两架或两架以上飞机的运营安全,强制命令一架或多架飞机同时退出所有的航班运营,制造商因此应向航空公司赔偿的损失。

保单还可以附加投保其他责任风险,一是合作方责任保险,即派往合作方的工作人员在进行作业时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二是航空场地责任保险,即在自身场地之内或附近,被保险人由于疏忽或过失,或者生产场地或设施有缺陷,直接导致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三是航空机库管理人责任保险,即对于不属于被保险人自身拥有的飞机或设备,在其看护保管或维护的过程中,发生了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上述保单主要覆盖的风险点有:由于航空产品问题引发相关事故的前提下,航空制造商面临的受害者(受害者家属)关于人身财产损失索赔的责任风险;航空公司因停航损失发起索赔的责任风险;因问题零部件引发事故导致产业链制造商索赔的责任风险。同时需要注意的是,该保单并不是所有的索赔都能进行保障,比如,因为产品质量引发的交付延期或者产品更换损失等,就不在该保单的保障范围,这部分风险往往由企业自留。

(二)航空产品责任险市场现状

1. 航空产品责任险市场主要服务供应商

目前,航空产品责任险在欧美地区发展得比较成熟,市场上围绕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开展服务的机构主要涉及以下几类:

一类是保险公司。国际市场上,开展航空产品责任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主要分两种:一种是大型综合保险及再保险公司,比如AIG、Allianz、SwissRe、AXA/XL、CVStar以及Chubb等。另一种是专业做航空保险的承保代理联合体,如GAUM(其背后的承保能力来自慕尼黑再等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和LRA(其背后的承保能力以法国的保险公司为主)。国内航空产品责任保险承保能力相对较大的机构主要有人保、平安、太平洋保险等机构。

一类是为航空产品责任险提供专业服务的检验人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这些机构设立了航空业务团队,在整个保险市场属于比较小众的领域,相关的机构和从业人员非常有限。其中检验人机构有CTA和McLaren两家,主要工作涉及对航空事故进行出险查勘和调查,对飞机维修理赔等事项进行定责定损,在航空保险领域提供专业咨询建议等。国际的律师事务所主要有HFW、Clyde&Co以及Kennedy等,为保险公司、制造商、航空公司、乘客及家属、飞行员等提供航空领域相关的综合法律服务。

还有一类是应急服务公司。主要协助航空公司和机场进行应急体系建设及培训、企业公共危机响应、航空事故应急处理、遇难乘客善后及乘客家属安抚等工作。这些公司主要分布在美国和欧洲,有如下机构:ACCESS、Aviem、Blake Emergency Service、Empathia、FEI、Fireside、Kenyon International、Response Works等。

2. 全球航空产品责任险市场承保及理赔现状

全球保险市场上航空产品责任险的承保能力,主要集中在前述的保险公司、承保联合体范围内。一般会以共同承保的方式,为各家航空制造企业提供保障。在实际操作中,主流承保人一般不会完全释放自己的最大承保能力,会依据航空产品责任的风险变化情况调整承保政策。目前全球航空产品责任险保费规模较大的客户主要有波音、空客两家大型整机制造商以及GE、罗罗、普惠等发动机制造商。近年来国际上发生了数起较大的航空事故,造成该险种赔付率较高,保险市场出现了费率上涨的趋势。

三、航空制造商产品责任保险管理现状

(一)欧美航空制造商民用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管理现状

欧美国家是航空产品责任诉讼的集中地。一方面是因为欧美国家航空运输业发达,航空运输规模和数量相当可观,引发的诉讼较多;另一方面是因为欧美是产品责任的发源兴盛之地,有着内容详尽的产品责任法律法规和丰富的司法经验,且人均赔偿数额巨大,吸引着其他国家受害者选择到欧美进行诉讼。同时,世界上主流的飞机制造商、发动机制造商和众多飞机零部件及设备配套企业,都集中在欧美国家,因此欧美的航空产品责任诉讼集中且频发。

欧美大型航空制造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的需求,都会购买高额的航空产品责任险,并且会有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协助其进行风险管理统筹规划。这些航空制造商一般会在集团层面统一进行风险管理,以集中采购方式建立集团保单,各地分公司或子公司都直接被列为保单的被保险人。如果跨国子公司所在国家监管机构要求保单在当地出单,则在当地保险公司出具保单,然后以再保险的方式加入集团保单。另外,主流制造商常常会设立离岸自保公司,根据市场形势调节自留风险,降低总体保费支出,并对保险公司形成制衡与补充。

(二)国内航空制造商民用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管理现状

1. 航空产品责任险市场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在国内航空制造企业逐渐融入世界航空产业链,国内转包生产逐步向国际接轨,国际制造商与国内企业陆续合资生产航空产品的大背景下,2004年国内企业投保了第一张航空产品责任险保单。2014年之后,随着民用整机产品交付逐步增长,国际转包零部件规模和技术显著提升,国内主流的航空制造商开始集中投保航空产品责任险,国内航空产品责任险投保需求凸显,并呈现稳步增长的趋势。

2. 投保企业主要为三大航空制造商

目前,国内航空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企业主要为三大航空制造商,即航空工业、中国商飞和中国航发。三大航空制造商均建立了各自的航空产品责任险集团保单,以集团统保的方式确定保障方案和费率条件,下属成员单位按照集团保单统一条件集中投保,共享集团保单的高额保障和优惠条件。

国内其他独立经营的通航飞机制造厂、航空产品零部件厂商、民用无人机制造厂等企业,在采购方、經销商方合同的要求下,会单独购买航空产品责任险,但是保障限额和保费规模都比较小,在国内市场比重不大。

(三)国内外制造业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管理现状比较

1. 相同点

(1)使用相同的国际通行条款

对于现有的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国内外保险公司使用的都是国际通行的保险条款(AVN98条款等),一方面是由于民用航空产业链是一个全球化高度分工的产业,各种民用飞机上的零部件通过世界各地的制造商转包生产完成,国际通行的条款适用于全球化生产;另一方面是该险种的承保能力由全球的保险公司共同提供,通行的国际条款经过行业内部多年积累和不断完善,对于保险责任形成了统一的共识。

(2)大型的制造商一般都采用集团保单模式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的集团保单模式是欧美航空制造巨头普遍采用的模式,主要的优点是通过将全集团产品进行集中投保,可以发挥规模优势,统一谈判降低整体保费成本,同时全集团企业共享同一个较高的保险责任限额,以高性价比最大限度地提升保障水平。

2. 不同点

(1)不同企业所在地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

当企业面临航空产品责任诉讼时,法律管辖和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往往会根据企业所在地或事故发生地来确定。在欧美等西方发达国家进行诉讼时,原告获得的赔偿金额要远远高于其他地区。因此当存在事故发生地、制造商所在地、原告所在地等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情况时,被告人会倾向于将诉讼提交至发达国家所在的法律管辖地,以达到获取高额赔偿的目的;被告企业则会倾向于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法律管辖区域来应对诉讼。国内航空制造商交付的飞机整机产品主要在国内或发展中国家运营,面临的潜在法律管辖地主要在国内或发展中国家;欧美航空制造商交付的飞机整机产品在全球运营,面临的潜在法律管辖环境更为复杂,诉讼地更可能为欧美发达地区。

(2)风险管理的主动性程度不同

欧美航空制造商使用产品责任险工具进行主动风险管理的工作已经持续数十年,而且处理过成百上千起复杂的产品责任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球航空产业链分工中可以深层次地运用合同条款结合保险工具来化解责任风险,在产品责任风险管理中处于主导地位;国内制造商一开始购买航空产品责任险的初衷是满足国际转包合同的硬性要求,属于被动管理,后来交付的产品逐渐提升关键性和销售区域后,才逐渐意识到主动管理产品责任风险的重要性。

四、国内航空制造业对于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痛点

(一)国内航空产品责任领域法律配套不成熟

航空产品责任涉及整条产业链上的设计者、生产者、销售者、租赁者、维修者、承运者、使用者、消费者及第三者各主体之间的合同责任关系、侵权责任关系,还有可能涉及国际间的法律诉讼,不同法律关系互相交织,错综复杂。目前国内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零散分布于《民法典》《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等法律制度中。在航空产品责任赔偿法律实践中,相关法律依据缺失且很多情况并不适用,按照现有的法律解决航空产品责任问题显得力不从心。随着中国航空产业的迅速发展,当前的立法不能满足保护航空事故相关受害人和促进航空产业发展的需求,也跟不上航空产业全球深度融合的发展趋势。

(二)国内企业的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经验不足

由于国内航空产品责任相关法律不完善,同时中国参与全球航空制造产业分工时间较短,国内制造企业处理航空产品责任索赔和法律纠纷的经验几近空白,对于产品责任风险的认知和管理经验不足,运用金融工具转移风险的方案需要不断完善和规划。随着国内越来越多的航空转包产品和整机产品交付世界各地,中国参与全球航空产业合作的深度逐渐增加,今后必然会面临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的现实问题。但国内制造商的管理经验和知识储备不够充分,需要进一步积累相关经验并做好应对准备。

(三)国内保险市场承保能力受制于国际市场

航空制造商保險保额通常较大,航空产品责任险全球保单的保额一般高达数亿美元,远超出国内市场的承保能力。国内保险公司对于此类保单的承保能力高度依赖国际市场的再保支持,费率和承保条件也受到国际市场的直接影响。由于航空制造商保险风险保额较高,历史保费积累不足,国内各大保险公司处理航空产品责任理赔的实践经验较少,因此进一步释放承保能力的意愿不强,导致了多数大保单的承保话语权掌握在国际市场手中,国内保险市场主导价格的能力较弱,制造商的保险成本因此也受制于国际保险市场。

五、对于国内民用航空制造业航空产品责任风险管理措施建议

(一)发挥航空制造产业的影响力推进国家完善立法

航空制造业的健康发展与本国法律的完善程度息息相关、相辅相成,美国历史上曾因给航空产品制造商施加了太多压力而导致航空制造商遭受重创,后来为缓解航空制造业的压力,又专门出台了《通用航空振兴法》加强对产品制造商的保护,促使航空制造业再次崛起[2]。因此国内航空制造业应重视与立法机构和法律行业的深入合作交流,发挥影响力促进国家完善航空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一方面使制造商在经营实践过程中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平衡好制造商和消费者、产业链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利益关系,形成成熟的产品责任立法机制促进航空制造业的发展。

(二)进一步主动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

1. 将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安身立命之本

产品责任风险的根源往往与质量安全管理问题紧密相关,作为航空制造商应从历年国内外航空事故中吸取经验教训,将质量安全作为企业长久安身立命之本,切实加强产品的全流程质量管理,全面提高飞机的可靠性,将质量过硬打造成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是降低产品责任风险和质量风险的根本措施。

2. 重视通过合同管理控制责任风险

民用飞机整机制造商作为航空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应充分利用行业影响力和谈判话语权,通过完善精细的合同管理,做好产业链的产品责任风险控制和转移。例如,国外大型飞机制造商通常在与航空公司签署飞机销售协议时,会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或销售价格折扣,设计免除责任或限制责任的协议条款,以达到减轻自身责任、避免索赔的目的。国内整机制造商可以借鉴此类经验,一方面针对产业链上游的零部件供应商,在转包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产品责任事项,避免自身过度承担责任风险;另一方面针对产业链终端的飞机产品用户,在与用户签订飞机销售合同时,关于停航责任等相关赔偿尽量通过合同约定来减轻和免除。

3. 主动使用保险工具做好风险管理

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在诉讼和索赔环节能发挥财务风险转移和缓冲作用。对于国内航空产品转包制造商,在紧密融入全球航空制造产业链的过程中,随着交付的转包零部件关键性提升,从一般供应商逐渐转变为系统级供应商,自身面临的责任风险和法律风险转变为潜在责任巨大的全球性风险。欧美客户在与国内转包制造商签订协议过程中,会充分利用其强势地位,倾向于将自身的责任和风险向转包制造商转移,并且利用所在国的法律管辖优势掌握诉讼的主动权和便利性。这些因素都会形成国内转包制造商的潜在风险,因此企业应及时提升风险管理意识,改变被动响应转包合同要求而购买产品责任保险的心态,主动发挥保险工具作用。

对于整机制造商,应注意将保险责任额度与潜在风险损失进行适度匹配。以波音737MAX两次空难事故为例,波音向埃航和狮航空难中的346名遇难者家属赔偿总计共5亿美元[3];更大的赔款是航空公司的停飞损失,据报道由于波音737MAX停飞,波音公司需要支付给客户(航空公司)的赔偿估计达到86亿美元[4]。波音的产品责任险保单赔付预计不超过30亿美元,因此超出保单限额以外的损失将由波音自行承担[5]。国内整机制造商应从中吸取经验,一方面随着自身产品交付量的增长及交付区域的扩大,动态调整保障责任额度;另一方面明确要求零部件供应商购买符合一定标准的航空产品责任险,用以分散和转移因航空产品责任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财务损失。

4. 企业应建立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发生重大空难后,飞机制造商会面临着遇难者家属、航空公司、飞机租赁公司等利益方的起诉,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方面也面临严峻挑战。对于航空制造商,在日常运营中应对该风险因素做出充分预判,提前设计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法律风险触发应对预案、舆情危机防范处理预案等应急管理体系,并将航空产品责任保险工具嵌入相关的应急管理体系中,使保险保障及配套法律资源及时启动并充分发挥作用,提升企业在重大危机事件中的应对处理能力。

(三)发挥行业作用培育国内航空保险市场

随着国产大飞机和各种型号民用飞机的交付量逐步扩大,国产飞机的覆盖率和影响力逐渐提升,国内航空责任险市场承保能力需要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的话语权需进一步扩大,以匹配国内航空制造产业的增长现状。国内的航空制造业一方面随着时间推移逐步累积了保费规模,增大了国内保险市场的规模;另一方面可以有意识地与更多的保险市场机构合作,宣传航空制造业的发展形势,发挥行业影响力,促进更多机构了解和加入国内航空保险市场活动,增厚航空制造业和保险行业共同发展的合作土壤,提升国内航空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和技术水平。

六、结语

国内航空制造商在产品责任风险管理领域应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发挥航空制造产业的影响力,推进国家完善立法,通过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重视以合同管理控制责任风险、主动使用保险工具、建立危机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等手段主动提升自身风险管理水平,并通过发挥行业作用培育国内航空保险市场等方式,促进国内航空制造业的高质量发展。 AFA

参考文献

[1] 张超汉.国际航空产品责任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

[2] 劉汉青.航空产品责任的冲突规范:美国经验与我国进路[J].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9):201-208.

[3] SchaperDavid. Boeing To Pay $2.5 Billion Settlement Over Deadly 737 Max Crashes [EB/ OL].[2023-8-25]. https://www. npr. org/2021/ 01/08/954782512/boeing-to-pay-2-5-billionsettlement-over-deadly-737-max-crashes.

[4] IsidoreChris. Boeing’s 737 Max debacle could be the most expensive corporate blunder ever[EB/OL]. [2023-8-25].https://edition.cnn. com/2020/11/17/business/boeing-737-maxgrounding-cost/index.html.

[5] FinnAisling,McNestrieAdam. Boeing loss surges to ~ $3bn, hammering reinsurers and retro market[EB/OL].[2023-8-25]. https:// www.insuranceinsider.com/article/2as5uzoqyfoje 80q6g934/london-market-section/boeing-losssurges-to-3bn-hammering-reinsurers-andretro-market.

(编辑:张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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