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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研究

2023-12-21全小国

东南文化 2023年4期
关键词:层次性系统性开放性

全小国 苑 利

(中国艺术研究院 北京 100029)

内容提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既是非遗科学保护的逻辑起点,也是非遗科学保护面临的全新话题。首先我们要承认非遗自身是一个完整的文化系统,并充分意识到非遗自身的整体性、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非遗对外在环境的开放性以及非遗文化基因的稳定性,对于构建非遗系统性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对非遗实施系统性保护,不但可以完善非遗保护体系,提升非遗科学保护意识,同时还可以提高我国非遗科学保护的政策制定水平,让我国的非遗保护得到健康发展。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源起

2021 年8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强调:“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精神力量。”事实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多个场合强调坚持系统思维的重要性,系统思维成为其治国理政的鲜明特征”[1]。以系统思维引领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系统理念与系统方法也应成为非遗保护实践的重要利器。在我国非遗保护工作持续开展二十年后的今天,要想进一步提升非遗保护水平,对非遗实施系统性保护是十分重要的。

近年来,学界已经意识到对非遗实施系统性保护的重要性,相关研究成果陆续出现。在这些研究中,学界重点关注了以下三方面内容:一是如何制定非遗系统性保护政策[2];二是如何开辟地方非遗系统性保护路径[3];三是针对某类非遗提出系统性保护的措施[4]。总之,以往的研究已经对非遗系统性保护的政策制定以及某地某类非遗系统性保护的路径措施作了一些探索,但尚未形成现象级研究态势,尤其是在非遗系统性保护的本体研究以及如何对非遗开展系统性保护方面的成果还不多见。而只有厘清这些问题,才有可能为新时代非遗保护实践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和行动纲领。

那么,到底什么是系统性?我们又应如何利用系统性理论来武装中国的非遗保护实践?魏宏森、曾国屏所著《系统论——系统科学哲学》一书,在总结20 世纪80 年代钱学森“广义系统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论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律,并形成了系统科学哲学的基本体系[5]。其中有几个关键点值得格外关注,他们认为,凡是系统都应带有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目的性、突变性、稳定性、自组织和相似性等特点[6]。大至地球、小至细胞,世间的万事万物都是系统性的存在,我们也应该用系统论的观点去审视它们,并借此找到更多的规律。非遗是通过一代又一代传承人传承下来的优秀文化,其本身就是一个个有机系统,并在文化生态中与其他文化事象一道,形成一个更大的系统。所以,非遗也就具有了整体性、层次性、开放性和稳定性等系统所应具备的基本特性。我们当然也有理由在这些基本原理的基础上,构建起非遗系统性保护体系,并以此为基础对各类非遗实施系统性保护。由于非遗是属于长时段的文化事象,它的最大特点就是赓续传承,因此,目的性、突变性、自组织和相似性等系统的其他特点在其中体现得并不明显,本文暂不作讨论。

二、非遗系统性保护所指

要想对非遗实施系统性保护,就必须从系统论的高度重点关注非遗的以下特征,从而确保非遗系统性保护的科学性。

(一)注重非遗自身的整体性

关注非遗自身的整体性,至少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重点关注对非遗自身的整体性保护,二是重点关注对遗产群内部各关联项目的整体性保护。

对非遗自身实施整体性保护是指足以涵盖该非遗项目所有内容、所有流程、所有技艺以及所有材料的整体性保护。在保护过程中,我们不要有过多的主次之分,因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哪怕是一个小小的缺失,都可能会让该项非遗发生质变,从而给非遗的整体性保护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因此,只要是构成该项目的要件者,都应该成为该遗产项目的保护对象,并以此作为划定该遗产的基本边界和范畴。这就要求我们在记录非遗项目时,要充分利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技术,将该项目的所有环节记录下来。那么,我们评价记录非遗项目科学与否的标准,就要看通过这些记录能否将该项目科学地还原出来。这与拍摄普通的纪录片或照片是完全不同的,各地非遗保护单位在开展非遗传承人抢救性记录工程时尤其需要注意。

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除需要保护好非遗自身外,还要注意到对遗产群内部各相关项目的整体性保护,要充分考虑到该项目与其他项目的共生关系。如在保护传统节日类遗产时,除关注传统节日外,还要关注传统节日与传说的关系、与仪式的关系、与表演艺术的关系、与传统工艺美术的关系、与传统工艺技术的关系、与农林牧渔各业生产活动的关系等等。因为无论什么节庆活动,都会有自己的传说(如端午节有救屈原的传说、中秋节有吃月饼的传说),都会有自己的装饰技艺(如端午节的龙舟制作、中秋节的花灯制作),都会有自己的节令食品(如端午节的粽子、雄黄酒,中秋节的月饼),都会有自己的仪式(如端午节的划龙舟仪式、中秋节的祭月仪式)以及传统表演艺术等等。将传统节日和与其相关的遗产项目作为一个整体保护起来,其功能远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得多。因为“系统是由若干要素组成的具有一定新功能的有机整体,各个作为系统子单元的要素一旦组成系统整体,就具有独立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和功能,形成了新的系统的质的规定性,从而表现出整体的性质和功能不等于各个要素的性质和功能的简单加和”[7]。非遗是由诸多要素组合而成的文化事象。从整体论角度看传统节日,就会发现传统节日与其他遗产类型的必然联系——节日传说是民间社会对传统节日由来、功能的最好解读,包括传统戏剧在内的传统表演艺术是对节日祭神仪式功能的最好解读。同样,传统节日中的传统庙会不但促进了当地传统工艺美术产品、传统工艺技术产品、农林牧渔等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同时还弘扬了当地的文化特色和传统美德。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项非遗都不会是单独的存在。只要我们注意到各非遗项目间的必然联系,并将其作为一个整体保护起来,就能达到“一石三鸟”的目的。总之,作为非遗系统论的倡导者,我们除了要对非遗自身实施整体性保护外,还要注意到对非遗外在环境的整体性保护。

(二)注重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

当我们没有对非遗内部结构进行深入研究时,很容易认为它们只是一种毫无秩序的存在。但倘若深入内部,其中的精妙结构就会清晰地显现出来。我们就能从这些清晰的结构中发现其内在肌理,并从这些内在肌理中发现非遗的功能及其运行规律。可见,弄清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是非常重要的。非遗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中华文明视域下的非遗、非遗学视域下的非遗和非遗子项下的非遗。

1.从中华文明视角看非遗的基本构成

我们将视野放到长时段和大历史中就会发现,中华文明实际是由“精英文化”和“草根文化”共同构成的。这两大文化系统的不同之处在于:首先,知识分子创造的“精英文化”代表的是中国知识分子或官方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审美观,它们多半只代表某个阶层、流派或官方的观点;而艺人、匠人等普通民众创造的“草根文化”所代表的却是整个民间社会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审美观,代表的是整个民间社会的观点。这是由它们是集体创造、集体传承、集体享用这样一种特殊的创作传承渠道决定的。由于草根文化代表了整个民间社会,所以要想了解中华文明的底色,不了解草根文化,特别是不了解其中的非遗,是万万不行的。其次,依靠典籍传播的“精英文化”由于受到文字的限制,其传承数量与传承范围都极其有限。而艺人、匠人创造的“草根文化”由于没有文字的限制,传承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涵盖了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一个普通百姓可以不了解“精英文化”,但他永远离不开包括非遗在内的“草根文化”。非遗作为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华文明发展过程中影响力度之大、所占地位之高,由此可见一斑。没有全视野的层次性研究,我们是很难意识到这一点的。

2.从非遗学视角看非遗内部诸要素的基本构成

在非遗学框架下,我们可以将非遗划分为民间文学、表演艺术、传统工艺美术、传统工艺技术、传统节日、传统仪式以及传统农业生产知识等七个大类,即“七分法”[8]。这七个大类之所以统归在非遗名下,显然与它们所具有的活态传承的特点有关。这个建立在前人研究基础上的分类法,较好地解决了以往非遗分类中一直无法解决的分类混乱问题,对非遗的申报、建档、保护、传承、传播、数据库建设以及世界各国各地区间非遗数据资源交流与共享等,都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3.从非遗子项看非遗的细节构成

在微观层面,非遗还可以在七分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细分。比如,可以将民间文学细分为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可以将传统农业生产知识细分为农业生产知识、林业生产知识、牧业生产知识、渔业生产知识、狩猎业生产知识等。从微观层面对非遗进行更多的细分,既可以使我们更清晰地了解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非遗的基本范畴,同时还可以使我们知道某项非遗在非遗分类系统中更加精确的位置,从而构建起更为科学的非遗保护体系与利用体系。

强调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研究,从表面看对非遗保护关系不大,但事实上,它可以让我们更科学地理清非遗构成要素的内在肌理,从而有效促进我们对非遗资源的科学梳理、传承、保护与传播。强调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研究,是因为在系统论者看来,“由于组成系统的诸要素的种种差异包括结合方式上的差异,从而使系统组织在地位与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形成了具有质的差异的系统等级,层次概念就反映这种有质的差异的不同系统等级或系统中的等级差异性”[9]。如上所述,如果把中华文明视为一个完整的系统,我们就会发现,这个大系统实际上是由“精英文化”和“草根文化”两个完全不同的小系统共同构成。通过对“精英文化”和“草根文化”的分层解析,我们更容易发现非遗存在的价值和意义。而从非遗自身看非遗要素的基本构成,更容易让我们弄清非遗的内在结构,使非遗的分类保护变得更加清晰,从而实现对非遗保护实践的精确指导。

从上述研究不难看出,非遗构成要素本身是有层次性的。这个层次性告诉我们,一国的非遗是由不同层级的构成要素共同构成的,每个层级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不同层级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对非遗进行构成要素的层层分解可以让非遗的分类体系变得更加清晰,非遗保护也将因此而变得更加科学。非遗构成要素层次性的存在告诉我们,保护非遗首先要对它实施分类保护,不同类型的非遗,其保护方式肯定有所不同。我们的任务就是找出这些“不同”,并对其实施分类保护。其次,保护非遗,还要考虑对它实施分级保护,不同层级的非遗,其保护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我们的任务就是找到不同层级的非遗的保护特点与保护方法,并将这些方法应用于非遗保护实践。如果在非遗保护工作中不顾及这些客观因素,“眉毛胡子一把抓”,到头来只能是越管越乱。

(三)注重非遗对外在环境的开放性

非遗的开放性是指作为活态遗产的非遗与外在环境的血肉联系和互动关系。

非遗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同,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很少强调保护对象的开放性。相反,很多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更倾向于将它与外部环境隔离开来,如将裸露在外的石雕用玻璃幕墙屏蔽起来,将容易发霉的苏绣、蜀绣放入恒温恒湿箱中保护等等。但非遗与将鱼做成标本的文物保护理念不同,非遗保护的更像是一条“活鱼”。早在2006 年,苑利、顾军就认为:“‘活鱼要在水中看’。保护无形文化遗产犹如池中养鱼,关键是要为‘鱼儿们’营造出一个适合于它们生长的客观环境。不论是保护、恢复还是重建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生态,都要让这些文化事象真正回归民众,在他们生产生活中扎下根来。”[10]

强调非遗对外在环境的开放性,是因为我们已经意识到任何一种非遗都需要以特定的文化生态为依托。这里的文化生态有时指自然环境,有时指人文环境。如影响宣纸制造、茅台制造的主要因素是自然环境,影响舞龙舞狮等群众文化活动的则是人文环境。只有充分考虑到非遗项目与外在环境的互动关系,非遗才会因外在环境的适宜而存活下来。那种将非遗从它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中剥离的做法,都不应该提倡[11]。事实也已证明,非遗一旦从它所依托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中剥离,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非遗的开放性是指非遗与外在环境的互动关系。从共时角度看,非遗的开放性是指我们承认非遗与外在环境具有互动关系。如凡有大型佛教寺院的地方,多半都有佛造像作坊或工厂;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凡设立通商口岸的城市(如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在它们的非遗项目中,都具有明显的“西化”现象,反映出外来文化对我国沿海城市文化的深刻影响。这也说明不同的自然环境或人文环境会孕育出相应的非遗项目。从历时角度看,非遗的开放性主要是指我们承认非遗与不同时代具有互动关系。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变化,每个时代的时代精神与审美意趣都会影响这个时代的非遗,并使其呈现出明显的时代特征。如唐宋之前所斫古琴,面板与背板之间都带“天地柱”,目的是通过天地柱可以有效地控制古琴的形变,但缺点同样明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古琴的音量;但唐宋以来,随着勾栏瓦舍的出现,很多古琴都取消了“天地柱”,目的是增加古琴的音量以适应公共场所演出的需要。作为两种各有优势的斫琴技艺,我们一要承认时代发展带来的变化,二要通过对不同时代斫琴技艺的保护,将不同时代的长处分别保护下来,并用这种形式来保护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不同时代造就出的非遗项目给予认可,同样是对非遗开放性的充分肯定。这与系统论所强调的“系统具有不断地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的性质和功能,系统向环境开放是系统得以向上发展的前提,也是系统得以稳定存在的条件”[12]的说法是完全一致的。

谈到开放性,我们还应意识到,各类非遗的开放程度并不完全相同。通常,强调历史认识价值的非遗项目,如“钻木取火”,其开放性要小些。因为开放性越小,变化就越小,这类遗产的历史认识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审美类、美食类这些“走市场”的非遗项目,很容易随着审美需求和市场需求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这类遗产的开放性会因当代人的审美需求与市场需求而发生很大变化,这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的确保非遗真实性的要求相抵牾。我们的做法是在确保项目真实的同时,允许传承人开发出更多的符合当代人审美与口味的产品,但要明确告诉消费者:这是在传统基础上的创新。不欺骗消费者,这也应该是传承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我们强调非遗的开放性,是想明确告诉公众,任何一个非遗项目都不是孤立存在的,都无法离开它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我们在保护好非遗的同时,还要保护好它所赖以生存的环境。

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是中国政府对非遗实施整体性保护的一次成功尝试[13],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目的就是为中国的非遗保护实施环境层面的系统修复。“文化生态保护区要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生态系统进行保护与修复,要注意维护文化生态系统间的平衡关系,还要注意文化生态系统的完整性。”[14]

针对非遗保护实践中的“文化生态”问题,苑利和顾军曾用一个形象而生动的比喻来强调生态环境对于非遗保护的重要性:“如果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喻成一只‘小虫子’,那么,以前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焦点主要集中在‘小虫子’本身,一门心思地考虑怎样才能让小虫子不死,怎样才能让它活得更好。我们或是将它装到玻璃瓶儿里,或是将它装到蛐蛐罐中,后来发现不管我们如何‘照顾’,最后它还是死掉了。这是为什么呢?因为我们过多考虑的只是小虫子本身,而没有考虑到小虫子们的切身感受——它需要怎样的生存环境。”[15]

那么何为“文化生态”?周建明、苑利提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所谓的‘文化生态’,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必须依存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16]在现实生活中,非遗的文化生态就是一个由无数系统有机组成的巨大系统,这个系统既包括非遗与传承人的关系,也包括非遗与同类非遗的关系、非遗与其他类型非遗的关系、非遗与相关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遗与其外界人文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关系等等。强调非遗的开放性,有利于我们对非遗所处生态环境的关注,从而更加及时地发现非遗保护中存在的种种问题。

(四)注重非遗文化基因的稳定性

作为原则,一个民俗事象一旦进入非遗名录,就要尽量减少非遗自身的开放性——不得随意改变非遗项目的原有基因。道理很简单:我们保护非遗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方式保护祖先留给我们的审美和智慧,而不是根据我们的喜好去改变、替换祖先的喜好,更不能用我们自己刚刚创作的“现产”去改造或代替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在这个逻辑起点上犯了错,很可能会一错到底。

系统论认为,“在外界作用下开放系统具有一定的自我稳定能力,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自我调节,从而保持和恢复原来的有序状态,保持和恢复原有的结构和功能”[17]。正如上文所述,非遗对于外在环境具有一定的开放性,这就决定了非遗一定会与外在环境产生互动关系,并在这个过程中因获得社会需要而变得更有价值。但在非遗保护过程中,非遗自身最好不要发生改变。也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确保非遗的历史认识价值,确保非遗的基因价值。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会注意到:与“一般事物”相比,非遗具有更强的稳定性。有的非遗传承数百年,有的非遗传承上千年,即使这样,也都不曾发生过太大改变。这是因为非遗蕴藏了太多的祖先智慧,保护好非遗,才可以让我们站在祖先的肩膀上,进而看得更远。所以在人们的潜意识中,世界上什么都可以变,但祖先的智慧最好要原汁原味地保存下来。于是,在非遗遴选过程中,人们总会有意无意地挑选那些尚未改变且十分优秀的遗产项目;在保护非遗时,也会在内心深处深觉祖先智慧的重要性,并尽可能地对非遗施以“原汁原味”的保护。比如在遴选、保护京剧遗产时,我们选择的不是那些已经被改造得面目全非的剧目,而是选择那些虽历经百年但没有发生重大改变的传统剧目。同样,我们遴选传统庙会时,选择的也不是那些刚刚打造出来的当代庙会,而是去选择那些虽历经数百年还能够原汁原味传承至今的、保留着数百年前各种活动内容和仪式流程的古老庙会。能在活态传承中保住非遗的原有真实,是非遗保护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非遗保护的难度也正体现在这里。

总之,非遗是一国民众在历史上创造并以活态形式传承至今的、一个民族最优秀也最稳定的文化基因。正是由于它具有超强的稳定性,才确保了一国文明的永续传承。

综上所述,非遗的系统性保护,就是通过观照非遗自身的整体性、非遗构成要素的层次性、非遗对外在环境的开放性和非遗文化基因的稳定性,对非遗实施系统的、整体的乃至全面的保护。

三、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启示

系统论保护理念的提出会给中国的非遗保护带来怎样的启示?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关注非遗的整体性,更容易带来保护理念的革命

以往,很多非遗保护的工作重点主要集中在对非遗“核心技术”的保护上,而很少会注意到对非遗项目自身的整体性保护,特别是针对遗产群内部各关联项目间的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理念告诉我们,对非遗自身保护既要考虑对非遗项目所有内容、所有流程、所有技巧以及所有材料的整体保护,也要考虑对遗产群内部各关联项目间的整体性保护。整体性保护的目的是告诉公众,我们保护的绝不是那些“去根摘叶”后被打扮起来的文学/艺术、工艺/美术、节日/仪式,而是普通百姓日常生活原有的样子。如果我们将古歌从祭祖仪式上剥离出来,将哈尼族多声部民歌从农事劳动中剥离出来,不但会影响遗产项目的真实性,同时也会弄混非遗与人类生产生活的血肉联系,破坏非遗在人类生活中的功能与作用,从而使我们的保护失去其原有的价值和意义。

(二)关注非遗的层次性,更容易弄清非遗内在肌理,为学理研究提供学术支撑

从目前对非遗进行的分类可以看出,人们对非遗内在结构的了解并不十分明晰,问题主要表现在对非遗内在结构理解的混乱。譬如非遗“十分法”(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中将非遗分为民间文学,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民俗),就存在着层次上的混乱。如果说其中的民间文学、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可以隶属于一个层级,那么其中并列的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明显地应该属于第二层级,而传统民俗应该超越上述所有层级。将这些分别归属不同层级的非遗放置在一起,势必会造成整个分类体系的混乱,让此后的名录制定、数据库建设变得无所适从。而近年来推出的非遗“七分法”[18],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表一)。由此可见,非遗层次性的提出,可以从更高的理论层面为非遗分类提供学理支持。

(三)注重非遗的开放性,更容易注意非遗与外在环境的血肉联系

如果说保护非遗是“活水养鱼”,那么我们自然应该充分考虑非遗这条“鱼”和“水”的关系。从某种角度说,养鱼就是养水,只有水好了,鱼才能活得更好。非遗的外在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人文环境。保护外在环境不是指我们要根据自己的喜好,为非遗打造一个我们喜欢的环境,而是要为非遗及其传承人创造一个他们喜欢的环境。这个环境在我们看来可能不好,但对于已经适应了原生环境的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来说,也许就是最好的。譬如铁匠喜欢泥土压实的地面,这种地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打铁带来的噪音和振动,它尽管不美,但绝对实用。这与骆驼已经适应了沙漠、北极熊已经适应了冰天雪地是一个道理。反之,如果我们为非遗换一个我们喜欢的环境——就等于我们将骆驼放到湿润的南方,将北极熊放到炎热的南国,反倒会加速它们的死亡。对非遗而言,最稳妥的保护就是保持或是还原其原有的生态环境。任何一种将非遗从它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中剥离出来的做法,都是我们不提倡的。

(四)注重非遗基因的稳定性,更容易让我们对改造祖先遗产的行为说“不”

近年来,许多非遗保护工作者或文创从业者都在犯一个共同的错误——误将自己刚刚创作出来、设计出来的“现产”当成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的一部分。这种理解上的错位,很容易误导中国非遗保护运动的前进方向。“现产”与“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1)“遗产”至少要有百年以上的历史,而“现产”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由于“现产”不是在历史上产生的、不带有往昔的痕迹,自然也就不具有起码的历史认识价值;(2)“现产”是自己创造的、是个性化的,它所代表的只是某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审美观,不能也无法代表祖先的智慧与审美,当然也就不具有任何非遗层面的保护价值。相反,祖先留给我们的“遗产”保留有祖先的智慧与审美,它代表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文化底色,代表的是整个中华民族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和审美观。它作为一种重要的民族文化基因,当然也就具有不可多得的保护价值。而非遗所具有的超强稳定性,也从根本上确保了一国文明的永续传承。

如何在继承非遗保护二十年辉煌成果的基础上,对非遗保护实施系统性升级,并全面推进对非遗的系统性保护,是中国非遗保护工作面临的全新课题。本文虽然以此为题,但也仅仅涉及非遗系统性保护的基本概念、内容以及目前可以看到的前景,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索,并从根本上构建起中国非遗系统性保护的理论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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