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及路径选择
2023-12-20崔鑫高君
崔 鑫 高 君
(浙江农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杭州 311300)
引言
推进共同富裕是为了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而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离不开精神层面的充分进步。如何有效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我国当下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2021年8月17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说的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1]史无前例地将人民精神生活发展水平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紧密绑定在了一起。因此,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离不开对全体人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高度重视。而农民作为我国现代化发展道路上的关键点以及着眼点,其精神生活水平的充实提高,无论对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事业,还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事业,均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系统深入地研究我国当下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以及解决路径,极具现实意义以及理论价值。
一、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中国共产党基于马克思主义人的全面发展观,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的物质积累以及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率领人民开展的必然行动,这一宏伟计划的顺利推进,对于我国农村现代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及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不能等实现了现代化再来解决共同富裕问题,而是要始终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现现代化过程中不断地、逐步地解决好这个问题。”[2]同时,党的二十大报告也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因此,中国共产党在农村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离不开对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持续推进。从历史上来看,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用丰富的文艺形式激励受剥削压迫的劳苦大众浴血奋战、百折不挠”[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创造了根本社会条件;社会主义革命及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在各个领域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同时重视农村的教育、风气、文艺等工作,开展了“扫盲”“爱国卫生”等运动,并积极推行新婚姻法,为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在经济领域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动农村生产力的解放,为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夯实了物质基础。在体制建设上,邓小平同志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体制改革明确为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四项必要保证之一,继而中共中央发布并落实以《中央宣传部、农业部关于深入开展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方案,为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了体制保障;进入新时代,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党和国家既重视“扶贫“也兼顾“扶智”。脱贫攻坚战胜利后,党和国家又积极推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新型城镇化战略,缩小了城乡发展、居民收入差距,显著提升了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为实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制度保证、更为坚实的物质基础、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总之,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历史,不难发现,中国共产党始终将满足农民的精神文化需求作为推进现代化的出发点以及落脚点之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客观上促进了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继续将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视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并为之奋斗,这是历史所证明的正确道路。
(二)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应有之义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是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所提出的宏观战略。其中,“乡风文明”作为总体要求之一,与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这个关联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两者的基本内涵上。首先,乡风主要指人们在乡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中形成的风尚和习俗或是价值观念、生活方式、风土人情等。其次,文明是相对于野蛮而言,人类进入高级阶段的一种进步的样态[4]。因此,“乡风文明”的具体内涵可以概括为:乡村区域内人们价值观念、精神状态、文化素质的现代化与文明化。与之相对应的是,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基本内涵为:农民在物质生活相对充裕的基础上而达到的理想信念坚定、道德修养崇高、文化知识丰厚、精神境界高远等状态。由此可见,在基本内涵方面,“乡风文明”与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无论是涉及领域,还是追求层次,两者之间均存在高度的关联;另一方面,关联体现在两者的推进方式上。在2018年所发布的党中央“一号文件”中,“乡风文明”建设被明确要从农村思想道德建设、农村优秀传统文化、农村公共文化、移风易俗行动这四个方面来开展。而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也需要从“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发展公共文化事业”“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等方面进行落实。由此观之,两者在推进方式的选择上也存在着高度的关联。此外,在具体实践时,推进“乡风文明”所采取的方式甚至也作为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方式而存在。以天津市白滩寺村为例,当地通过挖掘、唤醒自身非遗资源,既有效推进了本地文化振兴、重塑文明乡风,又实现了文化效应向社会、经济效益转化,推动了本地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进程。总之,通过对“乡风文明”以及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之间的内在关联梳理,不难看出,“乡风文明”建设这一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与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推进息息相关,也正因如此,新时代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顺势成为我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拓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现实需要
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客观上是拓宽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现实需要,其需要的产生主要源自于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现状。首先,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一系列成果。从乡村风气来看,迷信保守、攀比浪费、西化腐朽等思想在农村得到有效遏制,赌博、“人情债”、天价彩礼、厚葬薄养等现象逐步淡出乡村历史舞台;在乡村人口素质方面,我国农民整体道德素质、文化素质取得长足发展,并沿着现代化趋势而不断奋进;在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上,居民文化广场、公共体育设施的覆盖率不断提升,浙江等省份乡村文化礼堂建设也实现了由少及多、由零散到规模、由初级到高级的演化,农家书屋、电子阅览室和文化活动室在乡村遍地开花。得益于基础设施的完善,“村晚”“村BA”等新型娱乐方式竞相涌现,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在乡村掀起热潮,为农民提供了观察外部世界的窗口,丰富了农民线上、线下的精神文化生活。此外,乡村建筑保护意识在加强,乡土建筑对于传播乡土文化、丰富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例如,杭州市淳安县对桐君塔的修缮,切实为本地农民提供了“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的重要物质载体。其次,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虽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仍面临不少问题,比如:“输血式”投资大于“造血式”发展、农民过程参与不足以及个体间存在享有差距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既影响着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继承,也影响着未来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的进一步拓宽。而新时代推进的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作为一个共建、共享的过程,既能全面继承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又能从更高的维度、更全的角度使农民群体参与度更高、更充实。因此,在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践中继承我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并对其进行拓展,这既是时代问题提出的现实需要,也是历史洪流所指明的基本向度。
二、 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现实困境
从概念生成与功能透视来看,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需要通过精神生产、精神供给、精神交往、精神消费的系统联动与优化调节[5]。当下推进农民生活精神共同富裕的实践正面临诸多现实困境,其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层次较为复杂。从精神生活构成四要素的角度去分析,既有利于我们以系统化、层次化的眼光去看待、梳理问题,又有助于探究问题内部的生成逻辑,助力问题的根本解决。
(一)乡村精神文化产业与物质产业发展失调
乡村精神文化产业作为挖掘乡村文化资源、讲好乡村故事、繁荣乡村文化的重要载体,既能赋能乡村振兴走出“好路子”、助力富农强乡事业,又能直接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进程。当前,我国各地乡村精神文化产业发展已经取得初步成效,江浙、川渝、两广等部分地区已经探索出了较为成功的组织、经营模式,例如以民族生态文化为特色的靖西模式、以休闲文化旅游为特色的恭城模式、以影视文化产业为特色的横店模式等,皆是打造文化IP、创新文化产业、带动村民文化致富的典型成功案例。但放眼全国,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产业无论是产业规模、还是集约化、产业化程度,与乡村物质产业相比仍有许多不足,且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主要原因可以归结为:整体重视程度不足,以及人才队伍缺乏。首先,在重视程度上,部分乡村干部群体受素质水平、基层干部考核制度、以及本地物质生活水平的影响,易造成乡村经济建设与精神文化建设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而农民囿于传统思想束缚以及扛风险能力限制,认为种植业、养殖业相比文化产业更具经济效益,继而鲜少参与精神文化产业。其次,在人才队伍建设上,一方面,由于城市的虹吸效应,乡村“老龄化”“空心化”日益严重,乡村本土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另一方面,从事精神文化产品研发与生产的外来职业群体,不仅数量缺乏,且大多精神生产活动与物质生产相脱节,难以创作出真正服务于乡村、服务于游客、服务于农民的作品。总之,产业不牢则地动山摇,乡村精神文化产业当下所面临的情况,从根本上制约着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
(二)乡村精神文化产品分配与农民精神文化需求失衡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在人们满足基本的生理、安全及社交需要之后,将会有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随着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如期建成,农民群体的精神文化需求也日益增长,这对我国乡村文化事业以及文化产业这块“蛋糕做大”提出要求的同时,也对如何“分好蛋糕”抛出了难题。而我国当下乡村文化产品分配所面临的境况不容乐观,首先,从纵向角度来看,文化消费主义在乡村蔓延加之乡村人口内部之间财富占有差距的存在,乡村精神文化产品分配的公平性必然会受到负面影响。其次,从横向角度来看,我国精神文化产品分配总体呈现出东部多、西部少;城市多、乡村少的状况。一方面,作为经济社会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本地农民得益于先发优势,无论是客观条件上的配套设施,还是主观条件上的认识水平,皆与中西部地区的农民具有比较优势,获得精神文化产品的渠道也相对丰富;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乡村与城市之间存在较大发展差距,城市居民多从事二、三产业,拥有相对充裕的闲暇时间以及便利的配套设施来获取精神文化产品并进行精神生活享受,农民则由于主要从事第一产业且乡村有关配套设施发展滞后,获取精神文化产品不仅受到经济上的限制,还面临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需求既难以发出也难以被掌握。此外,城乡之间、地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产品的二次分配,虽然我国现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收入调节制度、产品分配制度,缩小了城乡居民、农村居民内部之间收入及产品占有差距,存在一定的正向调节效果,但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其调节作用较小,调节效果不显著等现象仍客观存在。因此,我国乡村精神产品分配与农民精神需求失衡的现象日益突出。
(三)乡村精神文化交往主体结构单调及交往空间不足
精神文化交往指的是各个主体之间以语言为媒介的意识交流,其系统组成包括交往主体以及交往空间两个部分。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交往系统的困境主要体现在交往主体结构单调、交往空间不足这两个方面。首先是交往主体,从总体上看,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交往目前主要是在不同农民个体、同一农民群体以及不同农民群体之间开展的,广泛商业主体在这一过程中缺位明显。同时,作为交往主体的农民,其受教育水平相较于城市居民仍偏低。据第三次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从事农业经营人员的学历,初中及以下学历的比例超过了90%,大专及以上的比例仅占1.2%。局限于受教育水平,农民既无法有效产生精神文化交往需求,也难以与他人进行次数多、高水平的精神文化交往,进而抑制了乡村精神文化交往的发展;在交往空间方面,精神文化交往需要一个相对稳定并能够给人“在家感” 的生命活动场域,给生命以真正的获得感、归属感、意义感[6],这对乡村精神文化交往空间的建设提出了较高要求。当前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交往空间的建设总体呈现出数量少、形式单一、有形无“魂”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有些乡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本身建设就较为滞后,同时已有设施存在实际使用与设计初衷不符的现象,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只“造其形”,未能“铸其魂”。此类现象归根结底还是与我国大部分乡村刚刚实现“全面小康”以及部分乡村刚刚摘掉“贫困帽”相关,毕竟,精神文化交往空间的打造与物质条件的发展紧密相联。此外,部分乡村基层组织也受限于能力以及精力,对于乡村基础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存在认知误区以及盲区,也在客观上加深了乡村文化精神交往空间缺乏的困境。
(四)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精神文化消费是整个精神生活系统的“终端”,对个体现代意识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个体精神生活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化市场逐步建立,极大丰富了人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但由于我国乡村精神文化产业起步较晚、文化消费氛围尚不浓厚,我国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目前仍有较大的提升发展空间。一方面是农民精神文化消费欲望有待进一步激发及引导。首先,我国农民群体虽已解决基本生存需要,但受过往生活方式、传统“小农”心理等方面影响,其进行精神文化消费“不愿选”,消费欲望不强。以山东为例,2020年山东省农村居民教育、娱乐以及文化人均支出只有1291元,而城镇居民人均同类支出达3204元,是农村居民同类支出的两倍之多。[7]内需不足致使乡村精神消费市场无法活跃;其次是“不会选”,来自城市的不良消费观念,如“片面消费”“符号消费”等在农民群体中蔓延,其通过“文化符号”消费来构建和彰显自己的“虚拟身份”,耗费大量金钱、时间和精力,却对美好生活的实现无太大裨益[8]。而抖音、快手等短视频平台的风靡给乡村带来海量文化消费资源的同时,也带来了拜金、低俗“段子”在农民群体中渗透流行的现象。并且,碎片化的文化摄取方式也无助于农民提高精神文化素养,反而会助长浮躁心性。另一方面,我国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体制尚不健全,并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市场构建的顶层设计来说,当前乡村精神消费市场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制度设计,且相关政策距落地仍有距离;第二,从市场准入机制来说,在乡村本土精神产品生产主体数量少、规模小,且多为农民家庭自营的情况下,城市主体想进入乡村既缺乏畅通的准入渠道,又面对诸多壁垒;第三,从市场监管体制来说,乡村精神消费市场监管缺失,乱象频发,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严重影响主体的积极性。总之,我国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所面临的问题,不是单一、一维化的简单问题,而是需要自政府到农民,多方面、多维度地凝聚智慧,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路径选择
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是缩小城乡居民生活质量差距,让广大农民享受现代化发展成果的有效途径。探索推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路径,必须在整体上统筹好、协调好乡村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以及精神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消除阻碍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善的不良因素,加快乡村精神消费市场体制完善的步伐。
(一)统筹乡村物质生产与精神文化生产格局
统筹乡村物质与精神生产,归根到底就是要做好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有序衔接。一方面,要继续推动乡村物质生产水平的发展。因为,马克思认为“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9],只有以丰富的物质资料为保障,农民精神生活的共同富裕才有实现的可能;另一方面,在进一步发展乡村物质生产的同时,也要顺势打造制度着眼、政策发力、企业参与、农民积极的乡村精神文化生产格局。首先,各乡村政府应当理清“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二者之间的关系,深刻理解“乡村振兴”对于乡村发展长期性、整体性的意义,摆脱乡村建设“重物质、轻精神”的错误认知,打造地域特色鲜明、产业优势明显、参与主体多样的乡村文化产业基地。其次,各乡村政府也应营造本地文化产业发展氛围,一方面可以学习杭州实施政策性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扩面工作的经验,以完善农民社会保障的方式来缓解其投入精神文化产业的顾虑。另一方面也可以效仿河南开展“文化产业特派员”工作的先例,助推相关人才返乡、入乡,为乡村文化产业振兴赋能。再次,相关企业也应抓住精神生产发展的良机,做好实地调研,以农民需求为导向,打造乡村特色文化品牌。争取做出既“源于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10],同时又具备可复制性、可推广性、能“走出去”的文化产品。同时,相关企业也可以利用“互联网+”模式,依托乡土文化资源,例如,本地农事活动、农民庆典、农耕服装、手工技艺等,打造沉浸式体验,既可以让此类资源“活起来”,转化为农民增收、产业兴旺的“新引擎”,也可以有效传承乡土文化,造福本地精神文明建设。最后,农民群体作为精神文化的创造者之一,自身也应积极响应国家号召,通过文化参与、文化传承、文化创造、文化创新等形式,充分发挥其在乡村“生于斯、长于斯”的优势,为乡村精神生产建设添砖加瓦,从而“逐步把农村建成高度精神文明和高度物质文明的高水平的文明村”[11]。
(二) 推进乡村精神文化产品分配与需求协调
解决乡村精神产品分配与需求之间矛盾,归根到底就是要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分好蛋糕”,这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以乡村精神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为抓手,持续推进乡村精神产品供给提质增量,解决乡村精神文化产品“好不好、精不精”的问题,力争“做大蛋糕”。其次,要着手构建由市场决定、政府主导、各方社会力量参与的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精神文化产品分配制度,协调好市场以及政府“两只手”的关系,以此来缓解由城乡、区域、乡村内部发展水平差距带来的“蛋糕”分配不均问题。最后,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打造智能化、数字化的乡村精神生活平台,一方面利用其技术的跨地理优势,为边缘或者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民提供精神文化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加强“数字乡村”建设,通过数字渠道动态掌握农民精神文化需求变化,及时优化与调节精神产品的供给分配,最终在丰富、增强、发展农民精神世界以及精神力量的同时,更好地满足农民多样化、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使农民在精神层面切实感受到发展带来的益处。
(三) 完善乡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陈述了“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对“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意义。因此,解决当前农民进行精神文化交往面临的问题,助推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事业,可以从完善乡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入手。首先,针对乡村教育资源投入不足问题,政府层面要加强重视,扩大教育财政支出;社会层面要加强关注,汇聚各方力量提供资源支持。其次,针对乡村教师数量匮乏及流出的问题,政府要聚焦教师福利待遇提高,提高乡村学校的吸引力,能“引的来”教师;也要尽力改善原有教师的教学、生活条件,增加其外出培训及学习机会,使乡村能“留的住”教师。最后,针对乡村教育培育体系不完善、不科学问题,有关部门要立足乡村生产生活实际,精准对接农村地区发展需要、农民职业发展意愿和学校规划,不断优化课程内容设置,引导农民建构合理的知识能力结构。也要构建分类、分层的实践培养模式,为乡村各行各业培养相应人才,填补社会岗位空缺[12]。乡村教育问题的解决,既可以直接提高本地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思想道德水平,又可以挖掘本地农民的“可行能力”,培养新农人[13],为农民的长远发展奠定基础。完善乡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同样离不开乡村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健全。一方面,乡村政府部门、团体组织、企业等,要积极学习浙江等省份推广“文化礼堂”以及开办农民活动的实践经验,创设本地农民合唱队、讲习班、兴趣协会等,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文化活动,以积极健康的精神文化活动充实农暇时间,“孕育农村社会好风尚”[14];另一方面,各级政府既要积极协调,推进城乡、区域文化服务一体化协同建设,畅通城乡精神文化资源流动渠道,加快博物馆、图书馆进农村的进程。同时也要重视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为全体人民提供平等的文化参与机会,从而创新农民精神交往形式、拓宽农民精神交往范围、提高农民精神交往质量。
(四)健全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体制机制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而针对当前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体系所面临的问题,首先,各级政府应以补短板、扩内需为导向,做好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体制建设的顶层设计。一方面,要出台具体的激励政策,畅通市场准入通道,鼓励和引导城乡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出版物发行、电影放映、文艺表演、旅游商服、教育培训、健身休闲等领域,增加创意,延伸链条,积极开发乡村文化市场[15],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另一方面,要破除制约民企公平参与乡村精神文化消费市场竞争的制度性障碍,完善市场监管制度,打击假冒伪劣、恶意竞争、投机等一系列市场不良行为,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在提振市场预期以及信心、激发市场活力的情况下,保障乡村精神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其次,针对当前农民消费意愿不强、消费层次不高的现状,政府要在鼓励以短视频为代表的数字文化平台“入局”的基础上,以制度的形式明确其内容的“界限”,并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其中的引领地位;企业要在政府的号召下加强内容审核,优化内容推送机制,营造天朗气清、向上向善的文化消费氛围;农民在进行网络文化消费的同时,也要提高对不良信息的甄别以及处理能力,自觉摒弃不良内容的摄入。最终,三者在各自领域共同发力,从而在合理利用短视频、公众号等跳板的条件下,一方面既可以通过此类精神文化消费提振农民进行其他类型精神文化消费的欲望,又可以消除当今农民群体中存在的不合理、低层次的精神文化消费问题;另一方面,农民活跃的精神文化消费也能以反作用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消费市场的体制建设,形成良性循环,助力农民精神生活共同富裕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