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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院校《合同法》课程教学改革探究

2023-12-19

法制博览 2023年32期
关键词:法条合同法讲授

王 焜

焦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3

职业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人才培养上主要面向企业法务、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基层司法行政、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等岗位,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实务人才。《合同法》课程是法律事务专业的一门重要专业技能课程,从多数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的课程设置来看,普遍把《合同法》课程安排在《民法》课程结束之后,本课程不但要求学生在掌握民法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对合同领域法律知识进行全面学习,还需要培养学生合同起草、审查、执行、管理等方面的实务工作能力,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基本技能。本课程相对来说具有更强的实践性,承担着较为繁重的教学任务。因此,采用何种教学方法达到教学目标,是教学中应当认真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传统教学方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职院校的《合同法》课程在课程结构上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高职院校一般在课时设置上理论环节稍多于实践环节,例如多数将理论学时安排为28 学时,实践学时安排为20 学时。目前,理论教学中较为普遍采用的是以教材为基础的理论讲授,并辅之案例教学的模式;实践教学中较为常见的是案例分析、法理辨析、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方法。这种教学模式在实践中主要表现出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颁布后,多数《合同法》教材也随之进行了修订,使课程内容编排与《民法典》合同编一致,章节数量也由过去的23 章增加为29 章,所以,以往的课时安排已经明显不够。但由于多数高职院校法律事务专业在该课程之前均已开设过《民法》课程,学生已经对“债法总则”知识进行过系统学习,从课程体系整体层面来看,不宜单独就《合同法》课程增加学时。如果按照传统的以教材为基础的讲授方法,必然无法在有限的学时内完成规定的知识点讲授任务。因此,如何利用有限的课时为同学们教授更多的知识点,就成为摆在任课教师面前的难题。

二是传统案例教学中,为了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往往要求学生围绕细节俱全、案情冗长的案例进行分析,同时会涉及到很多民法分支知识,需要占用大量的时间,而真正与本章节有关的知识点在教学中反而没有被给予足够的重视,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是法理辨析、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实践教学方法重在培养学生对程序的了解熟识和分析推理的能力,而这应当建立在学生对相关知识点已经掌握或有了初步认知的基础上,属于独立的教学环节,并不适宜在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采用。

四是目前许多高职院校对《合同法》课程的考核形式虽然区分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但是,平时考核往往把出勤、课后作业作为主要依据,而期末考核试题又往往以名词解释、选择、判断、简答、论述等题型为主,有关案例分析、材料分析等考查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考题较少,这种考核还停留在对学生知识点记忆的层面上,很难反映出学生对所学知识实际运用的能力和水平。

二、《合同法》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一)改教材讲授法为法条解读法

1.法条解读教学法的可行性

传统的《合同法》课程在理论知识讲授中,往往采取教材讲授的形式,即在总则里对每个概念的讲授是从“定义”到“特征”再到“分类”;在分则里先讲授有关合同概念,再具体讲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种讲授方法虽然条理清晰,但是内容层次较多,知识讲授往往前后重复,特别是在《民法典》颁布后,大部分《合同法》教材也进行了修订,章节内容增加较多,“课程内容多,教学时间少”的问题更加突出。

《民法典》合同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废止,以下简称原《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原《合同法》运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地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新增了6 章内容。在整体结构上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三部分。通则部分分为“一般规定”一章和“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保全等”七章具体规定;典型合同部分划分了十九种典型合同;准合同部分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法条结构体系清晰、完整,条文中对于相关概念也进行了具体明确。同时,2022 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已经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解释的出台已为期不远,届时相关规则将进一步具体、完善。因此,在《合同法》课程理论教学中,采用法条解读的方式同样可以实现教授完整知识结构的目的。

2.法条解读教学法的优越性

王泽鉴先生曾在书中直言:“请求权基础是每一个学习法律的人必须彻底了解、确实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1]这里的请求权基础,指的是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法律条文就是请求权基础的载体,解决合同法律问题的过程就是寻找对应法律条文和对条文分析运用的过程。在《合同法》课程教学过程中,通过法条解读,可以使学生直接面对和思考法律条文的规定,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进行实务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正符合法律事务专业的人才培养标准。同时,法条解读法还避免了教学中出现学生只知教材不知法条的尴尬,可以使学生在大脑中建立起法条的体系脉络,从而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快速对号入座,提高思维效率和判断的准确性。

3.使用法条解读教学法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障法条解读法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是在授课时,对法条的解读要全面,有相关司法解释也应一并分析讲授,使学生对法条中有关概念、规则有一个全面的认知,避免学生对法条规定理解片面、不深、不透,导致死抠字眼和机械运用法律。

二是根据课程内容对法条进行必要的教学整理。例如,讲授“合同的效力”时会涉及到《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通则、合同编典型合同三个部分的内容,教师应将相关法条进行整理,一并讲解,从而使学生对知识点获得整体、全面的认知。

三是注意引导学生参与教学过程。教师可以在课前把将要学习的内容告知学生,让学生先自己阅读法条,同时记录自己在初读法条时存在的疑问。在课堂上,收集学生的疑问,有针对性进行分析讲解,必要时可以就某个问题展开讨论。在这种教学环境下,教学重点、难点更加突出,教师教学可以有的放矢,教学效果更加明显。

(二)改传统案例教学法为辅助案例教学法

1.案例教学法改革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普遍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岗位实践能力的一种基本教学方法。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普遍以现实案例作为讲授的对象,将完整的案件过程呈现给学生,但是,这样一来,学生往往需要围绕冗长的案情进行分析,同一个案件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又往往是多方面的,甚至跨越多个法律部门。这种全案例教学法用作模拟法庭、法理辨析等单独的实践课程环节是可以的,但是在专业课程讲授中使用的话,会占用较多本来就很紧张的课时,同时导致重要知识点反而没有被给予足够重视,影响教学的实际效果。

2.辅助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所谓辅助案例教学法是在理论讲授的过程中,针对某个具体知识点来选择和设计案例,教师应对案件过程进行精简,对重点细节进行提取,也可以截取案件的一部分,从而发挥案例辅助理论教学的作用。采用辅助案例教学法,使得一些比较抽象的规则具体化,一方面,可以加深学生对所学习知识点的理解,使得可能出现的错误或片面的认识及时得到发现和纠正;另一方面,可以培养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实践素养。由于教师对所使用的案例进行了筛选、精简和提取,使重点更加突出,学生在学习中关注点更明确,学习效果更加明显,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2]

3.使用辅助案例教学法应注意的事项

为了保证辅助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三方面:

一是做好案例的制作。案例选择应紧密结合讲授的理论知识或法律条文,出于提高教学效率的考虑,案情尽量简洁,重点突出,案情最好选自真实案例,如果为了教学需要进行案例编写一定注意不能生硬杜撰,要符合生活常识,合情合理。同时可以增加一些相关案例对比分析,使得重点更加突出、鲜明。

二是在案例讲授的过程中注意发挥学生的参与作用。对较简单的案例可以进行提问,让学生在课堂上自己分析;对于较复杂的案例,可以设计相关问题,指导学生分析案情、查找相关法条、运用法律进行推理,引导学生得出结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实践技能都可以得到明显提高。

三是在使用案例时要明确教学目的,规划好案例的讲解侧重点。如果案例讲授目的是在讲解理论的过程中阐明法条意旨,例如采用打比方、举例子的形式,那就应当选取更加精简的案例,必要时对案例情节进行组合整理,以保证知识点的呈现更加集中、明确;如果目的是在知识点讲授之后,让学生巩固知识,实现理论和实践的融合,锻炼实践操作技能,那就可以选择情节相对具体的案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节选与知识点有关的部分,切忌陷入繁琐的案件细节,湮没了本节课程有关知识重点。[3]

(三)改终结性考核为过程性和终结性相结合考核

1.考核方式改革的必要性

考核方式是学生学习行为的指挥棒,如果仅仅是采用课程结束后一张试卷的形式,势必会影响到学生学习行为向“背法条、记概念”的模式发展,忽略了对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的考核,弱化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职业素养和实践技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考核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尽管许多高职院校把《合同法》课程的考核也分为了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个方面,但是,由于平时考核形式较单一,一般是把出勤、作业作为主要依据,考核的是学生的学习态度,并非实践能力,不能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对学生产生素质培养的引导和激励作用,难以实现预设的人才培养目标。

2.过程性考核的优势

过程性考核正好满足了高职教育对实践性的高要求,使学生边学边做,边做边考,通过平时经常性的考核,使学生运用知识、技能反复训练,逐渐提高。而教师则通过过程性考核对学生的学习状态进行监测,迅速、清晰掌握学生的学习状态,从而及时调整教学方法。同时,过程性考核也避免使自控能力差的学生产生惰性心理,从而自觉地重视平时的学习和技能训练,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和学习质量。[4]

3.过程性和终结性结合考核应注意的事项

一是考核形式应多样化。在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划分的基础上,根据课程内容所涉及到的知识和技能的要求,应突出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和素质的要求,精心设置考核内容。平时考核的形式可以设置为:课堂组织案例讨论、课后布置案例分析作业、使用线上教学系统进行测试、课堂组织合同审查实训等;对于期末考核的形式,考虑到《合同法》课程所教授的为法律事务专业必备知识,采用闭卷考试为宜,但是在题型设计上应进行革新,对于基础知识和法条规定的考核,可以采用填空、判断、简答等客观类题目进行考查,同时可以采用选择题、案例分析题等形式设置实务类题目,要求学生根据案情、运用理论知识作答。

二是合理设置评价标准。按照传统的考核模式,为了保证考核活动的规范化,对于考核题目必须附有参考答案,而由于参考答案的设定一般过于刚性,恰恰束缚了考核活动,长此以往也会对学生的学习习惯产生影响,甚至束缚学生个性的发展。所以,在设置评价标准时,对于主观题目,特别是分析类题目,应避免唯一性和绝对化,可以从多个角度设置多种解决方案供参考,可以在多种解决方案之间划分出优劣等级评分,从而使学生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得到全面的考查和合理的评价。

三是重视考核信息的分析和反馈。考核的目的在于使教师根据考核情况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能仅仅是为了考核而考核。所以,应及时分析考核信息,判断学生学习的效果和状态,有针对性地制定改进措施并付诸实施。例如,在平时考核中,如果发现同学对某个法条的理解有误或是对某类案例分析不到位等,应当相应地加强有关知识点的讲授和训练;而对于学生普遍掌握比较好的内容(例如有些内容与之前《民法》课程有重合),就可以进行略讲,或是让学生自学,课堂上可以直接进行实训,这样一方面可以缓解《合同法》课程课时不够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教学重点更加突出,使学生的知识和实践技能得到更好培养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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