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现状分析及治理对策
——以S 省G 市五年来办理的毒品犯罪案件为样本
2023-12-19杨洪成
杨洪成
西南石油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一、总体情况
2018 年以来,G 市毒品犯罪案件量基本维持在年均14 件。2022 年毒品犯罪数量急剧增加,历年最高,与上年相比件数和人数翻了一番,达到了25 件77 人。经梳理分析,G 市毒品犯罪呈现出以下主要特点:
(一)毒品犯罪地点集中
毒品犯罪案件按犯罪地及管辖统计,K 县27件(占39.71%),L 县15 件(占22.06%),Z 县7 件(占10.29%),D 县5 件。其中,毒品犯罪向乡镇村一级蔓延的县(市)有K 县、L 县、Z 县、B 县,后三者均为制造毒品案,且目前本土制毒案均发生在村一级。2022 年K 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毒品犯罪案件12 件,占到G 市一半,K 县地区俨然已成为G 市打击毒品犯罪的前沿阵地。
(二)毒品犯罪结构改变
G 市公安机关共侦破制造毒品犯罪4 件16人,其中3 件14 人发生在B、L、Z 三县,作案地点均选择在隐秘性极强、禁毒工作薄弱的村一级区域,虽然本土制毒案近三年在件数和人数占比非常低,但是三年连续发案三起,且涉案人数、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程度、作案手段、犯罪数量等各项关键指标不断刷新G 市大宗毒品犯罪“纪录”,上游毒品犯罪值得警惕。
(三)毒品数量急剧增加
G 市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种类主要包括甲基苯丙胺、海洛因、麻古三大类。查获各类毒品实物总量49329.6899 克,其中甲基苯胺6093.2511 克、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42723.3 克。从毒品实物年度总量看,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年均增速近2 倍。近五年来自C 市的毒品数量占到G 市毒品犯罪案件查获毒品总量的82%。
(四)“群圈”化特征明显
在毒品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中,累犯、毒品再犯占6.45%,吸毒人员占53.22%;K 县籍或住所地在K 县占45.96%;无业及职业不详占93.55%。毒品犯罪涉案人员主要集中在K 县地区,大多为吸毒人员犯罪,且大部分文化程度较低、无固定收入,这类人群极易在高额回报下走上毒品犯罪的道路。同时,部分零包贩卖者或者吸毒人员还建立专门用来销售毒品或者便于购买毒品的微信群,形成吸毒“群圈”。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毒品犯罪侦查力量薄弱影响打击效果
G 市18 个县(市)只有K 县、L 县、J 县单设有禁毒大队,并实体化运行,其他地区均未配备专门力量,而是挂靠刑警大队。同时,因为存在供需关系及“利益共同体”等“封闭空间”,吸毒人员不愿配合公安侦查,导致打击难度大是客观事实。通过吸毒人员抓获零包贩毒的毒贩不在少数,这也是公安机关破获毒品犯罪的主要方式之一,对吸毒人员背后的贩毒人员深挖彻查同其他毒品犯罪一样还是得靠专门力量深耕细作。从L 县、K 县侦破相关毒品犯罪案件看,专业力量的有无对此类案件的破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二)控制下交付及收网时间影响打击效果
控制下交付侦破的毒品犯罪案件,何时收网、抓捕对定罪及量刑起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打击效果。在一起制毒案中,侦查机关在毒品犯罪团伙正在运输毒品过程中实施了抓捕,最后以运输、制造毒品罪予以定罪量刑,而另一起公安机关选择在犯罪团伙合成含甲基苯丙胺液体后,即刻实施抓捕,最终这一起毒品犯罪行为仅以制造毒品罪定罪量刑,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前者打击效果更加理想。
(三)零包贩毒证据收集固定运用难影响打击效果
G 市零包贩毒“线上联系+电子支付+线下交易”的模式基本形成,直接导致“人赃并获”理想结果很少出现,打击难度增大。零包贩毒案件中,能够掌握吸毒人员的人数,以及购买毒品的次数,很容易形成多人多次的“兜底定罪标准”,从毒品犯罪以“毒品实物数量”多少的定罪量刑立法模式看,仅能查清“多人多次”和少量毒品实物,显然影响打击效果。[2]
(四)基层群众识毒、防毒、拒毒的能力不足
随着新型毒品推陈出新,制造毒品简易化、毒品伪装的强化等发展变化,大家对毒品的认知跟不上,特别是在利诱之下,很容易掉进“毒坑”。在一起本土制毒案中,犯罪团伙先后三次踩点隐秘地点、两次运输制毒原料,选择在凌晨制毒,制毒伴有大量烟雾和刺鼻异味产生,以及不寻常的高额报酬等特征表现,在能足以引起警觉的情况下,仍然放任外来制毒人员利用其提供的地点制毒;而另一起案件中,本地制毒人员利用亲属的无知,在其家中制毒,导致了亲属误喝了含有毒品成分的水,直到案发才知道实情。[3]
三、趋势分析
(一)“外部挤压渗透、内部吸纳发展”趋势明显
随着全国全省毒情形势变化,尤其C 市及环蓉地区毒品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全省毒品犯罪空间进一步压缩,加快毒品犯罪向薄弱区境外溢、渗透,寻求空间。同时,G 市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特别是旅游业带动、高速贯通,以及铁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多点开花,促进发展要素快速聚拢,加之网络空间、寄递物流降低了毒品犯罪门槛,涉毒技术、原料等极易通过网络获知、线下获取,为毗邻地区毒品犯罪输入、渗透提供了客观条件。同时,域内外涉毒人员勾连加剧,进一步打开了G市毒品犯罪的空间,突出表现为内外勾连、里应外合团伙式作案,贩卖毒品恶化致毒品制造及查获大宗毒品的案件数量增加。
(二)集“消费、过境、制造”于一体的复杂局面显现
1.消费群体规模化
G 市吸毒人员体量全省最低,但是所辖县(市)均存在吸毒人员,吸毒人员数量与毒品犯罪数量基本呈正相关。G 市人口体量小,吸毒人员基数小,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在外部输入、内部增生双重作用下,毒品消费群体可能会持续增加,本地毒品消费市场或将被进一步打开。
2.毒品过境优势化
G 市地处中国西南部,邻接西南边境毒品过境、集散、犯罪高发地,西接西藏,北接青海,随着中部地区打击毒品犯罪愈发深入,毒品犯罪空间进一步压缩,来自东南亚“金三角”以及南方的毒品在中部地区过境受阻,势必会向区位优势更加突出、毒情形势较好、禁毒力量薄弱的G 市转移,同时随着铁路、高速路网的形成,毒品犯罪也将“借道”发展,使得G 市南北毒品过境地的作用将愈发凸显。
3.制毒条件便利化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域内外人员勾连,由境外人员提供制毒技术、原料,并利用便捷交通运输至域内,本地人在域内提供隐秘制毒场所,并配合制毒,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制成含高浓度甲基苯丙胺的“冰油”,再将其运输至境外,进一步提纯销售的案例。同时,信息网络降低了毒品犯罪的门槛,制毒人员极易获取制毒犯罪信息,线上学习,线上购买原材料,并通过邮寄的方式,足不出户完成毒品制造。
四、治理对策
(一)加强刑事侦查能力建设,提升刑事打击质效
1.加强专门侦查力量建设
根据发案率、吸毒人员数、区域位置、摸排情况等因素客观评价禁毒需求,在现有禁毒专门力量建设上,在县域层面单设一批禁毒大队,建立一批打击阵地,逐步实现公安禁毒专门力量全覆盖。应加大缉毒卡点建设,特别是K 县、L 县高速门户缉毒卡点的建设,以及J 县等重点环市环省卡点建设,配备缉毒警犬,以及相应的设备、装具,提高拒止能力,阻断毒品及易制毒物质流入通道。强化组织体系建设,建立市级毒品犯罪侦查指挥中心,加强统筹领导,整合资源,强化统一指挥。
2.加强侦查人员能力建设
(1)应不断提升主动侦查能力。毒品犯罪的特殊性,要求侦查人员综合运用特情、吸毒人员教转、重点区域、人员盯控等侦查手段来扩线深挖,同时要求具备经营意识,以及线索、案件串并分析能力。
(2)应不断提升证据收集能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了毒品犯罪特别侦查手段,加之其他相关规定,极大规范了侦查取证活动,提升证据收集转化能力和证明力,应充分利用大部分毒品犯罪特情介入、技术侦查、控制下交付等破案方式,把证据收集固定和抓捕嫌疑人并重,提前预判,细化预案。
(3)应不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依托大数据、数据库等建设,实现G 市涉毒线索、案件的综合分析研判及运用,对吸毒人员、涉毒品犯罪人员进行“人”“毒”追踪、塑源,加强行为分析,以提高成案率,扩大战果转化率。加大涉毒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的视频监控,以及重点人员活动轨迹的摸排、预警,对有涉毒犯罪风险人员及时盯控,对毒品、易制毒物质做到源头、流向、渠道必查。
3.加强侦查协同能力建设
应当进一步优化毗邻地区联动配合,定期以不同主题开展禁毒缉毒专项行动,确保同部署、同推进、同见效,形成联查联打高压严打态势,共同压缩毒品犯罪空间。如果只是部分区域强势推进、严厉打击,将导致域内毒品犯罪增加,以及跨省及毗邻地区乃至边境地区的毒品以各种渠道流入G 市。所以,应进一步完善毒品犯罪违法犯罪情报信息收集、共享、研判、交流和反馈工作协作机制,完善省区际交界地区联动打击、查控、整治协作机制,保证禁毒缉毒区域协作常态化开展。[4]
(二)加强证据规范化建设,提升刑事打击质效
1.进一步完善零包贩毒证据收集运用规则
针对零包贩毒证据收集、运用、认定难等问题,有必要在常规证据审查判断原则上,及时出台指导性规范文件,让“没有查获毒品实物的,原则上应当追诉”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以指导、参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实践。例如,明确对不利于毒贩的认定(推定),规定毒贩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并承担不利后果;通过列举式加“其他兜底”方式对毒资、毒品数量、毒品种类等相关内容推定主观明知;对于毒品单价、分包毒品数量等是否可以通过上一年度一定区域毒品市场价及零包贩毒惯常做法进行认定,当然应建立在比较科学、可靠的统计数据之上。
2.进一步明确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毒品“不以纯度折算”,只要含有甲基苯丙胺,无论含量多少,均应认定为毒品。实务中,含甲基苯丙胺的液体一般会被认定为半成品,对于分离出高浓度的冰油后,剩下的液体认定问题,一般会根据实际状态和是否具有可利用性,如果仅以行为人不再利用或者是以浓度太低没有利用的可能认定为废液废渣处理,便与“不以纯度折算”的立法精神相悖,缺少量化或者认定标准,当然也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酌定考量,但同样会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量刑不均,所以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对制造毒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液废渣”数量及含量的认定。
(三)加强综合治理,积极构建毒品治理大格局
1.完善制度机制,推动长效常治
多部联合建立要素齐全、数据准确、实时更新、智能分析、有效预警的毒品治理数据信息系统,支撑治理。坚持群众路线,建立举报奖励等机制,广泛发动群众全程参与毒品犯罪的打、防、建、治。评优选树一批先进典型,设立一批无毒社区(乡镇)等。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毒品累犯、再犯人员,吸毒人员的分类管理,加强强制戒毒所建设使用,优化社区戒毒,防止“禁而不止”“教而不改”。
2.加强齐抓共管,凝聚治理合力
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前置管控,尤其是公安、市场、邮政等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联合管控机制制度,加强对易制毒物品的全链条管控,严格落实实名制登记、实行禁止寄递清单制,防止寄递物流成为毒品、易制毒物品流通通道。[5]司法机关既要末端打击处理不手软,又要靠前综合治理不懈怠,结合执法办案,充分发挥公安提示函、检察建议、司法建议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3.坚持法治润育,提升免疫能力
把禁毒宣传教育摆在“普法”突出位置,长期性、多次层、针对性全覆盖开展。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让基层群众从认识上、思想上、感情上远离毒品,应在易感人群、吸毒人员集中地,毒品交易高发地等治安乱点设置固定宣传警示点。为有效遏制G 市毒品犯罪向乡村等禁毒工作薄弱区域蔓延,应深入基层全覆盖开展禁毒宣传活动,提升禁毒宣传的深度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