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某高校开除违纪学生看高等学校自主办学权行使
2023-12-19何迪
何 迪
电子科技大学,四川 成都 611731
2021 年9 月23 日,网络上流传出一张附有某高校开除3 名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图片。翌日,某高校发文回应:情况属实、警示师生。一时间引发网友关注并迅速登上微博热搜。从网传的处分决定图片显示:某高校1 名博士生和2 名研究生分别于2020 年9 月至2021 年1 月期间因嫖娼行为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等行政处罚。处分决定还载明:某高校是根据《某高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并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对3 名同学作出的开除处分。本文当然无意就此事件做任何道德或世俗的评价,但在全面依法治国,着力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的背景下,从高等学校依法治理的视角对此事件进行剖析,兴许对加强高等学校法治工作,特别是规范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有些许益处。
一、网络上关于处分决定的争论
网络上对于某高校开除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看法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赞成某高校的做法
该违纪行为本身也是违法行为,作为全国知名学府的高素质人群,更应该自律自爱。短短数月前后有3 名同学因相同违纪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开除这3 名同学的决定合理合法。将处分决定进行公示,既是学校内部师生知情权的需要,也可以在校内形成警示效应,告诫全校师生要自持自重。再则,流传公布的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只是对某高校开除违纪学生这一事实的陈述,并且是经过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履行过内部决策的程序,并不涉及相关隐私内容。因此,某高校对3 名违纪学生处以开除学籍的做法无可厚非。
(二)反对某高校的做法,开除处罚过重
高等学校虽然可以依规依纪开除学生,但相比于学生犯的错和承担的后果,两者之间是不平衡的。年轻人处于青春期,荷尔蒙分泌旺盛,选择了这种不可取的方式虽然有错,但是直接予以开除,处罚太重了。目前学生正处于人生成长的关键期,一旦被开除学籍,学生的人生轨迹可能就此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对学生个人和家庭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再者说,该违纪行为是当事人两人自愿合意,社会危害也比较轻微,直接开除可能就毁掉了孩子的前途也毁掉了一个家庭未来的希望,对于学生来说处罚太过严重了。
(三)支持开除学生,但开除处理决定书不应公开
在某高校求学就读的学生一边享受着国家的优质教育资源,一边却做着违法违纪的错误行为,而且不是个案,一年多时间接连发生,从学校管理的角度理应进行严肃处理,刹住这种邪气歪风。学校依据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开除处分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涉及学生隐私的处分决定不应该简单进行公开公示,虽然学校并没有在网络上向全社会公布,但在信息网络如此发达的今天,难免会有人将其发布到网络上,对受处分学生的社会声誉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学校在公示之时理应考虑到这种因素。
二、某高校开除学生的法律分析
本文无意就此事件作任何道德或世俗评价,仅就事件本身所包含的法律知识进行分析,主要包含以下四个方面:
(一)某高校是否可以开除违纪学生
我国法律对于高等学校办学的确是授予了比较明确的办学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的规定,高等学校有权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此外,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列举的八类学生违纪违规可以开除学籍的情形中,便有关于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这一类别。因此,从法律法规来看,高等学校的确享有办学自主权,享有依法依规对违纪学生进行惩处的权力,可以依据校纪校规开除违纪学生。但《规定》中同时也要求学校在给予学生处分时,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惩戒要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尤其是学校对学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处分适当。从学校管理角度来看,某高校为了严肃校纪校风,对触犯法律的3 名同学给予开除处罚,确实可以起到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二)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罚是否过重
根据某高校处分决定所载,给予学生开除处分援引的是该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第四十条:“卖淫、嫖娼,或者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这一条款。但仔细对比教育部颁布的《规定》中第五十二条对于学生违纪行为开除学籍的规定的表述: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某高校制定的学生处分条例中删除了原本教育部《规定》中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这一表述,这便极有可能会导致所有“受行政处罚的学生”被开除学籍。并且《规定》在强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同时又着重突出学校只是“可以”开除,并非“必须”开除。此外,根据网络流传的违纪学生受到的行政处罚为拘留3 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 日以上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 日以下拘留或者500 元以下罚款。根据公安机关给予违纪学生的行政处罚裁量来看,仅给予其行政拘留3 日的处罚,公安机关显然认定学生的违法行为较轻。结合教育部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来看,不难发现某高校针对违纪学生直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有些过重了。
(三)公布决定是否侵犯学生个人隐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将犯罪记录认定为个人隐私,类比当然解释的原则,既然犯罪记录都要作为个人隐私进行保护,程度更轻的行政处罚记录理应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加以保护,更遑论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高等学校作出的内部处理决定。此外,根据2021 年底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虽然法条也明确诸如取得个人同意、为订立合同、为履行义务和职责、为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为新闻报道或舆论监督等七种个人信息处理者可以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但某高校将带有个人信息的开除决定进行公示的做法明显不属于其中之一。因此,某高校公布带有个人信息的开除决定确实侵害了学生的个人隐私。
(四)将开除决定进行公示警示是否适当
根据《规定》,高等学校可以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给予开除处分,但是其中也特别规定了处分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学生受到处分决定后,可以向学校进行申诉,不服学校申诉复查结果的还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申诉和投诉,何况高等学校开除学籍的处分也早已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某高校公示的开除决定中也可以看到学生可以在10 日内向学校进行申诉。若学生提出申诉,启动申诉流程,这一处分决定就有可能进行重新审查复查,甚至学生也可以寻求司法救济,启动行政诉讼,这一开除决定存在着被推翻的可能性,不能算是终局裁决。因此,从《规定》不难看出,实践中高等学校的开除处分决定是不宜进行公开的,从程序上来看未过申诉期的决定就直接进行公示也是不符合程序规定的。此外,3 名违纪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的处分,已经被处以了“极刑”,人生前途可能发生大转弯。再将因违纪被开除的处分决定进行公开,对学生的社会声誉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事实上3 名学生不仅受到了学校开除的处罚,同时也因处分决定的公布受到了道德污名化的“声誉罚”,完全超出了合理合法的范畴。
三、高等学校应如何行使办学自主权
综上所述,高等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可以根据内部规定和程序行使相关职权。但是相关职权行使必须受到约束和限制,同时还要兼顾考虑相关后果和影响。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行使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显然。
(一)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要兼顾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隐私权”是《民法典》规定的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法典》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隐私权[2]。对于本次某高校违纪学生事件来说,虽然违纪本身是违法行为,侵犯了公共利益。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了处罚,出具了处罚决定书,同时也向相对人所就读的某高校通报了这一情况。在公安机关处理此事件过程中,也并没有将处罚决定书直接进行公布,而是通过一对一的渠道分别送达了处罚文件。反观某高校的做法,学校依据校纪校规开除违纪学生这是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范畴,本没有任何争议,但学校将开除的决定书直接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无疑是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侵犯。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尊重保障人权的立法理念,也违背了《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规定。因此,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特别是行使办学自主权对学生进行管理惩处时一定要注意对学生隐私权的保护。
(二)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必须坚持程序正当
高等学校对师生进行管理时,根据法律规定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干涉[3]。但高等学校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师生行使行政管理权,特别是对师生作出不利决定时必须坚持正当程序原则。要求作出不利决定前需要听取他人意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还包括可能举行听证,当事人可以要求利益相关人回避,处理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告知师生权利救济的途径和时限等。因此,某高校将一项根据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本不应公布、非终局的处理决定在学校公示栏进行了公布,其实有违程序正当的要求。高等学校在内部治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性规定,履行相关程序的要求。
(三)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不能超越比例原则
在行政法范畴中,比例原则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指的是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要有法律依据的前提外,还必须坚持适当性和必要性,从多种处理方式中要选择对相对人利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对违反法律的相对人处罚力度要与违法行为相称。高等学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依据校纪校规行使办学自主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纪违法师生进行惩处过程中也必须坚持比例原则,所作出的处罚要和违纪违法行为相适应。从《规定》中开除学生要求“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可以开除”等表述不难看出,对于学生的违纪处罚并不是一开了之。何况3 名违纪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开除的处分,已经被处以了“极刑”,人生前途可能发生大转弯。还将因违纪被开除的处分决定进行公开,进一步导致3 名学生因舆论发酵而“社会性死亡”,对其社会声誉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这一做法事实上超越了比例原则的要求。
(四)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需事前进行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学校章程等,高等学校在行使办学自主权过程中的各类办学行为,尤其是会影响到师生权益的惩戒行为必须在作出决定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司法实践中高校惩戒行为引发的甘某案、于某茹案等典型案件,不难看出高等学校作出影响学生权益的不利决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必要性。除此之外,还需要考虑针对师生作出不利决定的道德正当性即合理性考量。高等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除了考虑合法性之外,还应在规范之内、情理之内考虑对老师和学生合理的保护,当然也不能机械地进行划分,必须找到合适的分界点和针对不同行为的不同处理方式。应尽力避免像某高校公开开除违纪学生的决定给学校和学生所带来的严重影响。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高等学校应当将法治手段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基本方式,通过全面贯彻依法治校、依法执教来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但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强调师生权益保障,遵守法律规则与校规规则,依法依规办事,同时要遵循正当程序的要求。这是高等学校应对高等教育领域主要矛盾变化、推动高等学校改革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高等学校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规范内部治理的基本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