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制度分析
2023-12-19王娟娟
王娟娟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00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较,其最显著的特点就是可塑性强,这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强调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原因。所以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必须考虑的是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正,刑罚并不是目的,而是手段。
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在我国主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侧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从我国春秋战国时就有诸多方面的研究,但是不管是坚持“性本善”还是坚持“性本恶”,都强调了道德教化对人的塑造作用。
第一,双向保护原则,既要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保护,也要对社会法益进行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若要侧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护,一般会造成被害人权益的损害,接着引起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不满,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的愤懑。若要侧重对社会法益的保护,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也势必会遭受损害,鉴于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对其的处罚过重会造成不可估量的伤害。双向保护原则致力于在两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也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第二,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进行不同层面、不同方向的调查,根据犯罪者个人的特殊情况适用不同的刑罚。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着刑罚个别化的思想,成年人犯罪也需要根据其犯罪类型、主观恶性程度、社会危险程度等来确定不同的刑罚,当然对于更需要保护的未成年人,更要适用刑罚个别化的原则。且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结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也应有相对独立的刑罚制度。
第三,专门化原则与共同化原则,专门化原则要求专门的办案机构、专业的办案人员来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人专案办理,专门化原则可以最大程度地发挥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作用,可以根据未成年人的特殊身心特点予以专门的审判和教育。共同化原则要求全社会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问题的全方位的参与,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而是牵涉到了与之相关的家庭、学校、司法机关、社区等的社会问题,应该集全社会资源和力量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未成年人是国家建设的后备力量,仅仅凭借司法机构的判罚很难杜绝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的再次发生,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未成年人也很难再有新的生活,要积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来完善未成年人的教育体系。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发现的问题
(一)事前的法律教育普及力度不足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中,大多数情况并不是像大众认为的那样,是因为法律意识不足,不知道是犯罪行为而无意为之,更多的是对法律常识有一定了解,且部分未成年人明确知道自己未到刑事责任年龄,对于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有这样的意识后,很容易受到诱惑挑拨而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从这里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学校还是网络环境中,未成年人接受的普法教育还是不少的,但是普法教育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在学校中的法律教育一般只停留在书本上的法律法条,告知未成年人什么是犯罪,犯罪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等,内容表现上比较法律化、专业化,成年人尚且不明白的法律专业术语,未成年人对之必然更是懵懵懂懂,不能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教育也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而且学校中进行法律教育的老师一般为辅导员或者思想品德老师,很少有熟知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业法律人士去学校进行普法。甚至不少学校每学期仅有的法律教育课程还面临着被其他课程取代的命运,未成年人接触到的法律知识只有网络上的碎片化信息,碎片化的信息加上网络博主的主观化言论有很大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错误的认识。[1]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适用不完全
1.未成年人法律援助质量不高
在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多为普通家庭子女,花费较高的费用去聘请律师是不现实的,更多的则是依仗人民法院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但是由于法律援助律师的法律素养不一,法律援助机构的经费不足等问题,使得法律援助律师为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辩护时积极性不足或者心有余而力不足,那么未成年人享有的辩护权利就会大打折扣,辩护的效果也不理想,不能很好地保障未成年人本应享有的权利。[2]且我国的律师团队虽对于法律制度较为熟悉,但是缺乏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并没有未成年人专职律师,也没有相应的考试制度作为支撑。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要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其辩护,但是真正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是少之又少的,在面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时候,也会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使得未成年人精神紧张,询问达不到效果等,最终影响未成年犯罪人的定罪量刑。
2.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程序不完善
近年来,不断出现不满14 周岁的未成年人恶性暴力刑事案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或许可以对其他未成年人有震慑作用,但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可以解决根本性的问题,还有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非常低龄的,即使再次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囊括此类未成年人。所以需要对这类未成年人有更加有效的矫正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 周岁,当未成年犯罪人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我国的做法是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正教育。即面对这种情况时,我们将一部分未成年犯罪人放归家庭,让监护人代为教育,但是,很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道路的最根本原因就是家庭教育的缺位,再次将未成年人寄希望于家庭教育,无疑是对未成年人置之不顾,继续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成长,未成年人有很大的可能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另一种方式是,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正教育,但是现有的专门教育学校的教育体系也不完善,社会对于这类教育学校的认知导致大多数优秀的教师并不愿意来此类学校任职,师资力量十分缺乏,而现有教育学校的老师对于犯罪学、心理学等与未成年犯罪人息息相关的知识了解并不多,不能很好地结合未成年犯罪人的身心特点帮助其进行矫正教育,过于教条的教育不仅不会使未成年人真正悔罪、改正,相反有时候还会起到反作用,加深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
(三)事后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不完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满18 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是可以予以封存的。判处刑罚与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具体情况如犯罪手段、主观恶性、有无自首立功情节、是否积极赔付受害人等有关,故而判处五年以上刑罚并不能代表未成年被告人社会危害性较高,判处五年以下刑罚也不能代表未成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最终确定的刑罚是一个综合考量的结果。[3]在实践中,很多未成年被告人认真悔罪,改过自新,积极履行义务,但是由于家庭条件较为困难,对于受害人的赔付有心无力,而无法取得受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作为量刑考量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大可能不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即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认真悔罪,但是因为不符合犯罪记录封存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会跟随他一生,社会无法再次接受他,不仅未成年人的人生道路一片灰暗,我们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而做出的各种资源协调、帮助、努力也付诸东流。2022 年5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发布的《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对未成年人相关记录做出了范围限定,并明确了相关主体查询犯罪记录的程序事宜,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举措,但是仍旧未回应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条件的适用条件限制。
三、对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机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不仅需要对已经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实体和程序上进行保护,而且要对社会中其他没有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有效的法律教育,防患于未然,着手于犯罪的源头。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基本来源于三方面,即学校、家长、网络。故而需要三方力量共同努力,实现教育目的,这也是共同化原则的具体导向。在学校中,增加专职心理教师的数量或者安排学校原有教师定期接受学生心理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的培训,增强教师对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了解,或者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在学校中定期举办法律心理教育讲座,授课老师要注意讲授的内容要符合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不同的年纪需要不同的讲授方式,避免使用专业化、法律化的法律术语,要生动形象地使未成年人知晓犯罪对于个人和家庭的影响程度。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对孩子影响最大的人,家长对于法律法规的遵守与否,直接影响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与遵守,所以,家长首先要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网络中碎片化的法律信息,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还不是很高,所以加强网络环境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部分APP 已经开发了青少年模式,可以对网络中的信息进行筛选,这种方式可以推广到更多应用中去。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定
1.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的质量
通过法律援助机构聘请的法律援助律师的问题之一就是积极性不足,人才缺乏,但是专门化原则在辩护中最重要的要求就是专门化的辩护律师,专门化辩护律师的缺乏亟待解决。那么在实践中,可以加大资金的投入,大大提高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律师的工资报酬,建立相关的激励和惩罚机制。物质基础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若是没有物质上的大力支持,经济压力可能会成为压倒法律援助律师的“最后一根稻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复杂程度不亚于其他刑事案件,律师们需要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也很大,所以不仅是为了必要的工作报酬,也是为了激励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辩护报酬的标准应该提高,吸引更多的优质律师投身于未成年人领域。若是律师为未成年人辩护时怠于履行职责,也可以由有关机关通过惩罚机制来主动监督规制法律援助律师的行为。问题之二在于法律援助律师也并不熟知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那么可以建立相关的考试机制,如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律师必须同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儿童心理学证书,或者办案律师仅具有律师证但必须具有3 年以上从事不间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从业经历,考试机制的介入会非常有效地筛选精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专业律师,有如此专业的律师帮助,可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应该具有的权利,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2.改进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的教育程序
同样由于共同化原则的指导,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多方的社会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共同作用才能实现效果的最大化。第一,家庭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未成年人的成长尤其需要父母的参与。关于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规定,需要由家长或者监护人进行教育时,要对家长或者监护人是否具备良好的教育能力、是否能承担教育责任进行严格考察,因为大多数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教育方式和内容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如果继续不改变教育环境,对此类未成年人的教育目的是不能实现的。第二,矫正教育学校教育体系的不完善,可以从教师的角度入手,人是所有建设的基础,专业且有经验的教师可以对教育体系的建设做出很大贡献。所以矫正教育学校的老师应当同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和教师资格来教授未成年人,将法律教育与同年龄的素质知识教育并举,不能在教育水平上过多地落后于其他同龄人。同时,老师也应当具备心理学的知识储备,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身心健康地成长,完成矫正教育后可以更好地回归社会。第三,要大大提高矫正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教师来学校任职,提升教育水平,不能让“矫正教育学校”成为“坏孩子学校”的代名词。
(三)加强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保障措施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为了未成年人在完成刑罚处罚,积极悔罪,改正错误后,可以更好地融入社会,正常地生活学习,周围的人群并不会因为未成年人犯过罪,而对未成年人的行为不论客观评价是好是坏,都带有“有色眼镜”去看待。但是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条件也有诸多限制,其中在刑期条件的制约下,很多未成年人不符合适用条件,犯罪记录会一直记录在未成年人的档案中,未成年人以后的升学、工作、结婚甚至子女的发展都会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也会反作用于未成年人,不积极矫正,不积极接受教育。所以,放宽犯罪记录的封存条件是刻不容缓的,考察的条件可以适当放在其他主观态度的方面,例如认真悔罪和改正自新的程度、社会心态是否良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