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文书写作中的逻辑问题研究
2023-12-19王海庄
王海庄
上海开放大学杨浦分校,上海 200438
法律逻辑是研究立法和执法中的逻辑思维形式、规律和方法的科学,是应用逻辑的分支学科。法律逻辑的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即法律规范逻辑和司法诉讼实践逻辑。司法文书中的逻辑问题属于司法诉讼实践逻辑主要研究的问题之一。这里讲的司法文书,主要指的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文书、起诉意见书等,还有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公诉词以及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判决书等公检法主要司法文书。[1]
一、司法文书写作中的结构逻辑问题分析
作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司法文书在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方面都有非常严密的逻辑要求。司法文书的格式通常由开头、主体和尾部组成,其中最主要的内容是由事实、理由和结论组成。形式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外表的框架,其本质却是用来表达核心的内容。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和《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规定,民事判决书的结构包括标题、正文和落款三个部分,正文是三部分的核心内容。正文部分应是司法文书写作的重点,而研究司法文书的结构逻辑规则实际上就是研究正文中的结构逻辑规则。法官应当援引准确完整的法律法规作为判决的理由。[2]
裁判文书在关于裁判结论的论证过程中需要借助法律逻辑学中的概念作为分析工具,为了使说理更加严密完整,对其证据部分的说理需加入一种新的规则,即反向证据推导规则,一种以口供为证据推导初始点和印证参照点最终形成证据链的逻辑思路。谈及裁判文书正文中的逻辑结构,有以下几点必须注意:
(一)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任意省略
任何一个案件均包含事实和法律两大部分,而我们把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联系起来就是逻辑推理。作为成文法国家,我们运用最多的就是演绎推理,即由法律规定这个大前提,案件事实这个小前提,推出案件结果这个结论。
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就是一般意义上讲的阐明道理,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任何一种判决决定,均应当建立在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在此论证过程中,通常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方法。
然而,判决书的逻辑论证和三段论推理有着显著的差异,这主要体现在:逻辑论证更多体现在如何正确识别和推理,以及如何根据客观的证据和观点,正确应用和理解法律,尤其要求它们能够清晰、有效阐述和理解那些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概念和观点,即使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也要求它们能够恰当表达和理解。也就是说,在法庭上,逻辑论证的关键并非仅仅局限于如何通过假设来得到最终的结果,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对事实和假设的认知和解释。因此,无论是假设还是假设的支持,都必须经过精心思考和讨论才能得到有效的支持,显然,判决书中的逻辑论证有其特殊的结构和规范要求。
只有正确适用法律量刑才会合理合法,令人折服。因而,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判决书中的法律条文从逻辑角度看是判决书中三段论的大前提,不能省略。否则,将会使判决结论失去法律依据。
(二)判决书中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不是单纯引用,要进行论证
尽管判决依据在判决书中引用的法律规范可以作为逻辑论证的大前提基础,但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引用必须经过深入的论证。
人民法院在谈到判决依据时通常会根据两种情况来作决定:一种情况下,是会详细阐述有争议的法律条款,做出解释,以便让当事人双方都能理解清楚;另一种情况下,对案件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适用何种法律规范作出解释,有些情况下还需要对排除何种法律规范作出解释。
为什么要强调在裁判文书中加强法律规范的解释,既是为了能够对当事人加以说服,此外,也是为了督促法官在判案时能够做到审慎解释法律,认真研究和思考。裁判文书在论证裁判理由时,必须准确全面地引用有关法律条文。而所引用的法律条文,必须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可适用法律。裁判理由是法律解释与适用的重要载体,法律解释与适用的过程与结果基本上都是通过裁判理由来展现的,因此对适用法律进行解释是裁判理由的重要内容。法律解释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也需要一定的价值衡量方法,甚至可以说价值衡量是法律解释的灵魂所在。法律解释不仅仅是解释的技巧和方法的问题,更是一个进行价值衡量和选择判断的问题。因为,绝大多数有争议案件的法律解释与适用必须放到具体的情景中去考量。[3]
例如,人民法院制作的一份刑事判决书,案情是被告人王明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代买高档商品为名,实际骗得被害人人民币一万余元,在理由及判决主文部分的写作时,却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作为依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本例援引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是以诈骗罪论处,这与案情反映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事实不相符合。[4]
综上所述,案件事实虽然说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实际上不会受到任何人主观意愿的影响,但是,由于案件事实往往已经成为过去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依据经过证据规则认定的证据,以此来判断案件事实,使案件事实与认定的事实之间能够建立起一种联系。
(三)案件事实部分作为判决书中逻辑论证的小前提,同样需要论证
由于案件事实关涉到裁判结果,极其重要,人民法院要依据证据规则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最新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应用及法律依据》明确指出,“在审查认定事实时,必须着重根据双方争执的事实进行,并依照民事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标准要求,通过对案件的论证,我们可以清楚阐述我们的论点,并且通过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从而得出最终的结论”。[5]
目前,判决书中案件事实部分缺乏论证说理的具体表现有:一是判决主文不够明确、具体。有的照抄诉状和答辩状内容。二是重要论证含糊不清。三是判决的说理论证部分不够充分,如没有叙明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等。[6]
判决书的制作要求是逻辑清晰,法律分析分为概括法律规范(大前提)、案件事实代入(小前提)、得出法律观点(结论)三部分。概括法律规范(大前提)是将适用于本案的法律条文,在尽量保持原文的基础上概括为“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的叙述方式。按照法律条文与法律规范的对应关系,可分为:单一式(指将一个法律条文的全部内容概括为一套“行为模式+法律后果”)、选择式(指将一个法律条文的部分内容概括为一套“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复合式(指将多个法律条文概括为一套“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种情况。
裁判文书采用的格式多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法律某条款规定判决如下”。从形式要件上看似乎是比较完备,但在内容上往往忽略了具体案件背后的多元价值以及涉及的法律意义,这就需要依法理和逻辑作细致说理和论证。粗陋的说理会有很多不利后果,会隐藏法官作出裁判的真实想法,结论妥当与否难以估量,并对后续上诉程序产生影响。
二、司法文书写作中的语言逻辑问题分析
司法文书写作中在语言方面的逻辑问题,主要是概念不够明确、没有能够准确把握语言与逻辑之间的关系造成的。司法文书写作中语言逻辑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法律概念表述的内涵和外延要明确
形式逻辑告诉我们,概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正确的思维要求概念必须明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不能含混不清。而要达到概念明确,就必须首先明确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二者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法律概念表述不明确主要是未能准确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及外延的关系所致,概念表述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与否,是司法文书写作中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7]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经常存在将事实和观点混为一谈的情况,出现法律概念不明确的问题,说明文书写作者法律写作的基本思维与架构逻辑训练不足。[8]
例如,下面是从一份《民事判决书》中节选的一部分:2019 年10 月10 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其第五条约定,在甲方(原告)没有足额付款前,乙方(答辩人)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在原告没有按照合同前述约定的情形下,答辩人拒绝过户有正当依据。2019 年10 月21 日,原告向答辩人支付了首期款30 万元,但按揭贷款70 万元并未支付至答辩人。因此,2019 年10 月22 日,原告要求房屋过户并不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
下面是对这份判决书这部分做的修改:2019年10 月10 日,原告与答辩人签订了《补充协议》,其第五条约定:在甲方(原告)没有足额付款前,乙方(答辩人)有权拒绝将房屋过户。2019年10 月21 日,原告向答辩人支付了首期款30 万元,但按揭贷款70 万元并未支付至答辩人。2019年10 月22 日,原告要求房屋过户。原告仅支付了30 万元,不能视为足额支付房款。根据补充协议第五条答辩人拒绝过户有正当依据。
上述两段节选,节选一为事实和观点混杂,而节选二是事实和观点分离。后者更清晰,更有秩序。
(二)表述语言要准确,避免由此带来的判断错误
所谓表述语言要准确,是指所使用的概念和判断是能够正确反映事物本质的。法律语言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使用陈述句表达的,立法语言和司法文书的表达语言也具有同样的特征。
因此,在司法文书写作中在语言的表述方面需要特别仔细,每个字词句都要用心斟酌,要保持语义的单一性和纯粹性,避免出现歧义,尽量使用短的句子和短的段落,尽量避免使用复杂句,多使用简单句。两个标点之间尽量不超过20 字,一句话尽量不超过3 个逗号,一段话尽量不超过5 个句号。这样既可以有效提升信息传递效率,也可以训练筛选、组织信息的能力。不要使用生僻的词语和过于文学性的表述。注重语法,讲求逻辑应该是在表达方面贯穿始终的追求。
判决书中应当运用法律专业规范用语来体现司法活动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法律专业规范用语主要源于法条和法学理论中。例如合同的相对性,如果在判决书里说“甲和乙没有签订合同,甲和丙签订了合同,因此甲应向和他签订合同的丙主张权利”,虽然表达了意思,但太过通俗与口语化,未能体现法律文书的特点。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一个案件中对于另一法律关系的问题,本案一般不作处理,法官往往会表述“原告可另行起诉”。这么写表面上看没有毛病,但往往会给当事人另外一种猜想,第一必须另外起诉,第二另外起诉就可以胜诉,而事实上并非如此,法官想表达的是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严谨的法言法语应该是“某某如有证据充分证明该主张,可另行主张权利”,其意思表达有两层:一是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不主张权利,二是主张权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并不仅仅是起诉,这样表述没有隐含如果起诉就肯定胜诉的意思。
(三)语言表达不要违背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
法律文书在写作时无论是叙述事实、阐明法学理论,还是表明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表述要清楚明了,符合形式逻辑的基本规律。因为汉语言文字的表述内涵比较丰富,经常会出现一语双关甚至一语多义的现象,这在语言学领域通常称为歧义,所以在表达上不能含糊其词,似是而非,语义两歧。
司法文书中违反思维规律的另一现象是表达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含糊其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不清。如一份免予起诉决定书的结论写道:“鉴于被告人对其贪污的错误行为认识较好,本院决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从本结论的前一句“错误行为”“认识较好”可看出被告应该是无罪的,可是判决部分却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作出有罪处理。如此写来,难以辨明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就把被告人的行为放在了介乎于罪与非罪之间,在罪罚性质上是不明确的,从形式逻辑上讲是违反了排中律。
综上所述,司法文书写作中加强逻辑训练不仅要求结构完整、用词精确,而且,必须做到逻辑无误。司法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十分严肃的文书,不同于一般的行政公文。司法文书的写作,应当体现国家和人民的意志及其根本利益,写作中必须做到认真、严肃和准确。司法文书写作的逻辑要求高度准确,应该引起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