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的基层协商治理研究
2023-12-19冯亮
冯 亮
(西安交通大学,陕西 西安 710049)
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需要建立在有效的乡村治理基础上,基层协商治理就是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治理方式,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群众观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在乡村地区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当前的乡村治理环境中,基层协商治理离不开党与政府所给定的制度框架,它凭借着多元主体的参与,通过理性协商的方式,在达成共识与相互制衡的博弈中,不仅创新了乡村治理方式,转变了乡村治理理念,还激活了村民自治意识,因此成为组成基层治理体系的重要部分[1]。在当前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需要从契合性视角进一步梳理基层协商治理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关系,并着手于乡村基层协商治理所面临的困境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以此来推进协商治理效能的充分释放,引领乡村走向全面振兴。
一、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的契合性分析
对于基层协商治理来说,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具有长远性、宏观性与系统性,两者之间在相同的实践领域与实践过程中的侧重点不同,但两者具有一脉相承的关系,本质上均树立了振兴乡村的目标,都致力于推进乡村振兴的实现[2]。
(一)实践场域均以乡村为主场
1.在时空领域中相互明确与细化
首先,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对基层协商治理的治理目标与治理范围进行了明确,即不断完善与优化基层民主协商制度,明确协商重点,完善协商方式,构建相关协商会议机制。其次,乡村振兴战略在基层协商治理中走向细节化与具象化。基层协商治理通过聚集不同的治理主体,将其解释与宣传的功能充分发挥出来,使村民们在争论与讨论中实现对乡村振兴战略有关政策的了解,并在参与治理的过程中明确乡村振兴战略的实践目标。最后,在乡村发展中进一步强化基层协商治理与乡村振兴战略之间的关系。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背景下,乡村社会由于受到强烈的观念、利益、阶层冲击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差异的存在体现出了对协商的需求,并且在乡村朝着良好方向发展的趋势下提出了更高层次的协商治理效能释放需求。
2.共聚乡村发展问题
实施乡村振兴从问题层面出发能够实现对乡村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有助于缓解城乡之间的矛盾,与乡村的发展本质上密不可分。基层协商治理是一种创新型的治理手段,有助于夯实乡村治理基础。由此可见,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均从不同层面出发关注乡村的发展,善于发现、解决乡村问题。
(二)实践目标均为促进乡村振兴
1.为村民主体性地位提供保障
实现村民自身发展是形成发展的本质特征,乡村治理的主力军与乡村振兴的受益者均为村民,乡村治理没有村民的参与将导致乡村振兴形式化,基层协商治理能够为村民表达力与诉求与参与自治提供渠道。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村民的主体性地位提供保障,并提升村民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两者通过共同努力促进了乡村振兴目标的实现。
2.建立稳定的乡村秩序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乡村社会也加快了变迁的脚步,乡村中开始聚集不同的资源,人口的流动性也随之增大,乡村的同质性社会基础得到逐渐改变,村民的自主性得到提升,对过去所形成的乡村秩序带来了冲击。乡村社会如果缺失稳定的秩序那么必定产生冲突与混乱,会对村民的切身利益造成损害,不仅对乡村的发展带来阻碍,还会对整个国家与社会的稳定产生影响。因此,对于国家与乡村的发展而言,建立稳定的乡村秩序尤为重要。借助于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能够使乡村秩序在内生性与制度性相结合中保持稳定,有助于促进乡村的持续发展与国家的整体稳定发展。
(三)实践主体保证多元主体参与
1.领导性主体均为基层党组织
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从整体上看基层党组织对乡村振兴战略的领导与基层协商治理的领导是一致的。但乡村振兴战略属于系统性的规划工程,基层协商治理是一种创新的治理模式,从实践过程上看两者存在不同,因此即使两者均为基层党组织领导,也有所区别。在领导乡村振兴战略过程中,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承担“组织动员,执行落实”的角色;在领导基层协商治理的过程中,基层党组织主要是承担“组织协商,维持秩序”的角色[3]。
2.责任主体均为乡镇政府
乡镇政府肩负着保障乡镇社会安全、发展乡镇社会经济、处理乡镇社会公共事务以及供给乡镇社会公共服务等责任,是乡村发展的主导者。乡村是实施形成振兴战略以及发挥基层协商治理效用的主要范围,因责任主体的角色需要乡镇政府承担。但是,乡镇政府作为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的责任主体,在细节方面依旧存在一定的区别。一是政府性质与相关法律决定了乡镇政府是乡村振兴战略的责任主体;二是政府职能转变决定了乡镇政府是基层协商治理的责任主体。
3.内生性主体均为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组织内生于乡村社会,是自发形成的主体,该组织能够代表村民意志、满足村民自治需求。其中,村民自治组织中的执行机构为村委会,它主要管理村级事务,维护乡村秩序,是对村民自治的主要践行者。因此,落实与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均需要依赖于村民委员会的引导与推动。
4.协同性主体均为社会组织
要想深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完善基层协商治理,那么就需要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在两者实践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同作用。根据社会组织自身优势以及乡村振兴战略与基层协商治理的不同特征,社会组织所发挥出的协同效用也不相同。一方面,社会组织在乡村振兴战略方面能够结合乡村不同的发展需求,为乡村以不同形式提供多样化资源;另一方面,社会组织对于基层协商治理而言,根植于基层,与人民群众之间存在天然的亲和性。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基层协商治理的路径选择
解决基层协商治理中所存在的问题,使协商治理充分发挥民主优势,在形成治理全过程中均贯穿民主,促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性、真实性与管用性的有效贯彻与落实,使村民心中根植协商民主,以此来提升村民参与协商的积极性,尽可能地让村民当家作主,使基层协商治理的治理效能得到充分发挥[4]。
(一)拓展空间:提升运行基层协商治理的空间
基层协商治理是拥有不同偏好、不同利益诉求的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村民民主自治的过程。但是,由于乡村治理受到过多行政权力的主导,村民也不具备一定的协商能力与协商认知,导致挤压了协商治理空间。从原因着手,需要对基层协商治理空间进行拓展,不仅要对行政权力越位做出限制,还需要将村委协同治理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并且不断提升村民的协商意识与自治意识,丰富协商的形式,以此来为乡村基层协商治理的发展奠定物质基础[5]。
1.充分发挥村两委协同治理的职能优势
广大村民群众实现自治需要依靠村两委,它是政府与村民和社会组织之间沟通的桥梁,具有缓和与协调关系的作用。将村两委的职能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在协商治理过程中纳入多元协商主体,不仅能够有助于协商治理范围的拓展,还能够使协商治理更具深度,最终实现对乡村的协同治理。
2.以搭建协商平台的方式促进协商治理形式的不断丰富
搭建协商平台能够有助于协商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参与。协商过程需要合适的协商平台,而协商平台是保障协商治理有效运行的重要载体。搭建“纵横沟通”的协商平台,能够在整个协商治理过程中最大限度地纳入不同的利益群体,不仅能够对多元参与和协商效率提供保障,还能够为村民提供表达意见、交换信息、协商讨论的渠道,有助于乡镇党委政府及村两委了解村民民意,为作出决策提供信息渠道。在搭建协商平台时,需要遵循科学简明的原则,要能够结合村民的实际需求与乡村发展情况,不能偏离村民自治制度,借助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等基本形式,构建完善的协商平台体系。
3.以发展乡村经济的方式夯实协商治理基础
要想促进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那么就需要依赖于村民自治的有效运行以及民主的发展,而民主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建立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同样,基层协商治理作为民主与治理两者的结合体,经济利益为其提供了内驱力,他的有效运行建立在乡村经济的发展与支持上。从理论上看,社会成员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更愿意积极参与政治生活,经济利益对政治参与具有天然吸引力,当它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便会自然激发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主体意识与理性意识。
(二)提升认知:筑牢基层协商治理的精神根基
现阶段,基层协商治理主要运用于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实际问题的解决,通过在基层的实践中对协商治理的程序、理论与制度等不断完善,将协商治理更多地是当作一种有实效的治理工具,涉及如协商精神、协商价值、协商认同等认知层面的内容较少,协商治理更多具有浓厚的工具性色彩。要想使协商治理实现长效发展,那么就需要将村规民约与协商规则进行融合,对乡村协商的传统进行充分挖掘,以此来使得协商更具理性,实现对协商治理共识基础的强化,重塑协商治理价值基础,复兴协商治理文化基础,以培养人们认同感与责任感的方式彻底解决协商治理间歇性问题,使协商治理走向常态化发展之路[6]。
1.融合软硬约束,提高协商治理共识基础
村民是否认同基础协商治理是形成协商治理共识的前提条件与重要途径。通过融合村民自治规则与协商规则软硬约束的方式,有助于使村民认同并形成对协商治理的共识,这是基础协商治理走向常态化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协商治理由“工具理性”升级转换为“价值理性”的基础。
2.以培养现代协商理性的方式重塑治理价值基础
形成现代协商理性有助于使协商主体由“被动协商”走向“主动协商”,从“懂得协商”升级转变为“善于协商”。基层协商治理要想实现升级与长效发展,那么就需要依赖于“理性”的支撑,如果缺乏“理性”内核,那么协商也就徒有外壳,治理的成效无法得到实现。而通过更新观念,培养现代协商理性,能够有助于使基层协商治理明确需要遵循的价值条件。
(三)制度赋能:为基层协商治理的运行提供动力保障
发展基层协商治理需要在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下,制度的赋能为基层协商治理的创新提供了条件。以制度建设的方式提升基层协商治理的规范性、有效性运行,才能够真正有助于促进协商治理中治理效能与民主效能的发挥,从而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切实保障民主的广泛性与真实性。
1.加强党对基层协商治理的领导机制
协商民主是党的领导方式得以实现的重要方式,建设现代化基层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均需要全方面、全过程深化党对基层协商治理的领导。只有强化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够使基层协商治理的方向得到保障,才能够将基层协商治理的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优势,才能够将治理成效充分释放出来,为乡村的振兴提供助力。总之,推进和完善基层协商制度要与新发展阶段的要求相适应,需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建设工作,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四议两公开”制度,以融合党建的方式推动基层协商治理的发展,将党的领导优势转换为推进基层治理的合力。
2.对村民群众自治机制进行创新与完善
在为多元主体参与提供保障的基础上,基层协商治理中通过村民有序与理性参与,能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以此来实现通过有效协商应对村民自治困境。村民自治制度对基层协商治理来说,自产生时就蕴含了协商的要素,它为乡村中基层协商治理提供了组织保障与动力支持,同时也是有序运行基层协商治理的制度载体与制度基础。并且,基础协商治理与村民自治在“以实现民意为归依”“以达成共识为目标”等方面存在天然的耦合性。由此,通过对基础协商治理效能进行深度挖掘能够重新要求村民自治机制,不仅将村民自治的传统优势进行了保留,还对其自治功能进行进一步强化,使其更加稳固地保障了基础协商治理的制度。
3.促进基层协商治理操作机制的健全化与规范化
完善村民自治以及加强党的领导能够为基础协商治理提供制度保障与政治方向,同时这些也是制度建设中的外在表现。要想真正在实处落实基层协商治理的成效,使得协商在程序化、规范化的环境中运行,就需要在其实际运行过程中满足具体的规定,促进基础协商治理操作机制的健全化与规范化。
三、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有效治理为乡村振兴提供了重要保障,从“管理民主”到“治理有效”,需要不断提高乡村治理能力与治理水平现代化,以此来保障“乡村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在乡村治理中嵌入基层协商治理,有助于乡村治理与协商民主之间的有效融合,能够有效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以及基层协商治理的实施与落实。要使乡村实现有效治理,必须不断健全和完善基层协商治理体系。这意味着将基层协商治理深度融入乡村治理中,以充分发挥民主协商的制度优势。这一举措不仅有助于提升治理效能,还有助于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