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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的社会组织发展图景
——基于青海涉藏州县的调查研究

2023-12-18王淑婕

攀登 2023年3期
关键词:青海

王淑婕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省行政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1)

自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以来,学界对其基本内涵、理论逻辑、发展脉络及实践路径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讨论。但是多数内容主要是基于党和国家相关政策的政治性解读,或是基于具体案例描述的实证研究,未能充分关注普遍现象背后的一般性理论问题[1]。党的二十大从完善社会治理体系的高度强调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在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社会背景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从国家政策文本落地基层所历经的探索创新、难点困惑等共性中不乏个性,亟待以理论研究为中介,从具体而微的基层社会治理实践个案中梳理特征、总结经验、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提供具有适用性和可行性的参考和借鉴。青海涉藏州县的实地调查表明,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如何实现向“社会主体”转化,特别是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是其难点之一。因此,本文以社会组织为研究切口,尝试运用社会资本理论为地方基层社会治理充分动员体制外的资源和力量,特别是社会组织投入共建共治共享的创新探索提供发展思路和对策思考。

一、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规范社会资本的承续与构建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这为社会组织参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即在坚持和巩固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优势下完善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制度体系,强化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的规范社会资本。

(一)党建引领,培育社会组织政治社会资本

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未来图景不能忽略历史以来的制度、文化和社会差异,更不能抛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党的领导体制。从青海涉藏州县的调查来看,77%的被调查社会组织认为,党组织建设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这说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对于以党建工作增强总体治理效能的认同度较高。为了更好地发挥党建对社会组织的引领作用,促进社会组织治理效能的整体提升,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深刻理解党建引领的重大意义。在任何国家,基于国家利益的国家治理都是至高无上的,即国家治理的地位高于社会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需服从国家利益,采取国家利益允许的治理方式[2]。处于风险社会的社会组织在获得治理主体地位的同时,面临着深化改革任务艰巨,国际交流合作日益频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的现实要求越来越迫切的挑战。处于反分裂前沿阵地的青海涉藏州县,其社会组织更是被作为意识形态渗透的重要对象,既需要防范自身发展中的风险,也要防范被利用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是引领社会组织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

2.认真落实社会组织党建引领机制。在多元治理体系中,政府需要不断行使掌舵职能,实现谋求长远规划和全局发展[3]。党建引领机制的有效性是实现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负责的保障。《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中都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全面领导的若干规定。

针对目前青海涉藏州县基层党员数量少、结构不合理的现实,需要进一步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抓紧理顺整合党建机构、规范党建领导和管理机制、理顺行业党建工作领导体制;注重提升社会组织党务工作者能力,特别是加强对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帮助提高其能力素质、提升工作水平;指导社会组织党组织健全相关党建工作制度和措施,加强阵地建设;加大政府投入,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管理费用列支,进一步彰显党建引领作用。

3.创新发展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内容。在推进社会组织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化过程中,要注重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学习教育管理,突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特色,增强党组织生活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积极探索互联网+党建、业务+党建、模块化平台+党建的“新模式”。要充分运用现代媒体,发挥正向牵引、激励作用,培养树立社会组织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典型,推广社会组织党建创新和注重实效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随着党建工作在社会组织评价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增高,党员的社会认同、社会信任度也相应提高,要充分发挥党员身份这一政治资本的动员作用,广泛开展基层党员轮训工作,开展党员“亮身份、树形象、做表率”活动,增强党员意识、责任意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制度保障,构建“政府—社会”双强格局

现代国家是由政府、市场和社会组成的体系。[4]在我国,国家治理是一个“上位”概念,国家治理的目标、理念和方略决定着社会治理的形式和内容。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在社会实践中主要有四种形态,即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弱社会、弱国家—强社会、强国家—强社会。[5]相较于很多国家,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分离时间较晚,分离程度较低,而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正是我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过渡的需要[6],当前亟待通过制度保障,快速拓展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不断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有效提升社会组织治理效能。

1.厘清治理边界,确立多元治理格局。实现政府与社会“双强”机制最为重要的是厘清政府—市场—社会边界。我国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探索,没有直接可借鉴的经验,“官退民进”是厘清边界的主要途径。目前,国家层面已经确立了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主体地位。但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现实来看,社会组织自主成长的能力还不强,全面参与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还较弱,需要加强顶层设计规划,注重规范指引性。

从廓清社会治理边界来看,政府主体具有较大主动权和主导权,但是也并不意味着社会组织是完全被动的,社会治理不同主体在“进退之间”的互动或多或少影响着社会治理边界从模糊到基本清晰。目前,社会组织领域并不缺少宏大的、原则性的法律法规,缺少的是更细化的专业性规则及具有公信力的行业标准。因此,治理边界应以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创新为主线,坚持“积极引导发展与严格依法管理”相结合,以提供法律依据和协同框架为主要目标,在制度规定许可范围内,使社会组织能充分发挥其治理专业性、灵活性,加快转化为利于社会运行的结构要素;同时,应尽快完善设定较为明确的“负面清单”,一旦出现社会组织活动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民众利益,即可提供明确的执法依据和程序。

2.落实行政脱钩,避免行政“吸纳”。大量事实表明,将社会组织全“统”起来,对其全面使用行政手段来管理,很难让社会组织真正发挥作用。但是从脱钩意愿上看,青海涉藏州县具体而清晰地划定社会组织与政府间治理边界的社会基础似乎还未具备。调查数据显示,无论是行政管理人员,还是社会组织专职人员,认为“与政府完全脱钩不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比例超过六成。

现阶段,培育并强化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规范社会资本,一方面要通过完善制度体系避免社会组织被行政“吸纳”或主动“纳入”的问题,减缓客观上削弱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制度风险;另一方面要提高脱钩后的政策支持力度,避免社会组织社会活力不断衰减,从而满足国家与公众期待社会组织成长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部门,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平衡权力与资本的社会需求,逐渐提升对社会组织主体地位的社会认知水平。

3.推动协同机制,释放社会治理空间。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的互动规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寻找规则、制定制度需要不断地实践与探索。政府掌握着大量的社会公共资源,如果没有明确的规范和界定,“政社合作”在很多地方、领域难以呈现平等的“伙伴关系”,而更多地体现为上下隶属的“伙计”关系。国外对社会组织的研究表明,社会组织在科层组织和公民个人之间构建桥梁,在协调关系、赢得支持等方面发挥了很多有益作用。但也有批评者认为,这些社会组织的活动不恰当地减少了政府在诸如健康、福利等领域正确履行职责的压力[7]。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组织不能被简单定位为政府的补充者、服务者,甚至替补者。如何让渡空间,在社会共治中培育社会组织的独立性是值得思考的问题。

实践层面上,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取决于制度引领和社会需求,缺一不可。青海涉藏州县公众对社会组织的服务需求不足现象,在某种程度上是公权力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中的模糊界定所致。如,行政管理人员认为社会组织未能发挥社会治理作用的首要原因是“老百姓习惯有事儿找政府”。为了帮助青海涉藏州县公众释放对社会组织的服务需求,政府有责任首先从政策、规划和公共财政等方面建立支持鼓励机制,同时与政府职能转变形成有效呼应,承认和尊重社会组织在整个国家治理体系、社会治理创新中的价值与作用,给社会组织预留一定的空间和资源,推动治理主体形成协同伙伴关系,让社会组织回归于社会。作为社会组织,不应该仅仅做政府的简单延伸,还应该推动政府善政良治,在做好自己的专业事情之外,协同政府共同面对困难和挑战,推动构建治理格局以及机制变革。

(三)政策支撑,激发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内生动力

社会治理各主体间需要平等参与社会事务、形成相互依存、各司其职的共同体,才能真正释放社会力量[8]。目前,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与社会发展、社会需求、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还是非常大的,改变这一现状,需要政策助力。

首先,政府应树立培育社会组织的责任意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社会组织发展规划不合理就难以推动社会组织在落实国家战略政策、开展社会治理等方面形成重要力量,进而为社会、经济、产业发展提供支撑。要进一步明确对社会组织的价值定位,即社会组织是社会治理共同体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如果社会组织不能协同发力,社会服务的短板就会加大,就难以形成系统性的治理联动机制。

其次,各级政府需优化社会组织政策支持环境。对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重点领域急需的社会组织,政府应采取多种方式引导培育、构建转型。政府作为治理主体,如果不向社会组织真正“赋权”,缺少制度供给或缺乏制度体系化,将无法实现多元主体有效协同共治。

当前,一要健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设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专业性、品牌性社会组织,探索直接降低参与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税收负担、补贴运行经费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等财政金融支持政策;二要建立社会组织发展和公共产品配置之间有机衔接机制,改善公共产品市场缺乏透明度,尚未形成稳定制度预期的现状,以此解决社会组织动员力不足的问题,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在多元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并发挥实质性作用;三要健全社会组织人才培养政策,将人才培养放在较为宏观的政策法规、组织管理、参政议政等方面,探索出台社会组织参政议政指导意见,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使其融入基层自治和协商民主的制度网络;四要制定公平有竞争力的薪酬管理、人事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使社会组织成为具有长远、稳定发展预期的职业选择,激励专业化人才长期服务于社会组织行业。

二、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网络社会资本的共生与整合

青海涉藏州县涉及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价值观,在社会治理中势必要求运用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及互动机制。在充分认识基层治理异质性的前提下,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依赖于长期形成的乡民文化、道德契约和生计伦理以及在此之上建立的区域社会资本的关系网络。作为基层社会协同治理的网络结构中解析出的社会资本,可以帮助论证青海涉藏州县治理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行动能力,阐释扎根青海涉藏州县网络社会基础上的共治何以可能。

(一)加强使命联合,发展组织间横向网络

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参与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看似在探讨一个区域性问题,但问题的解决不能局限于特定区域。在“流动性社会”中,任何空间上的区隔都不代表物资、服务的隔断,更不能有心灵和情感上的隔离,否则社会就被撕裂了,更遑论社会治理现代化。长期以来,社会组织横向之间缺乏开放性和合作意识,自守门户、各自为战的现象很普遍,行业内部的共识很难凝聚,也很难对外发出声音,逐渐在政府和公众视野中形成积弱的形象。长此以往,沦为第一部门或第二部门附庸的风险必然加大,更没有能力参与“第三次分配”,发挥应有的社会治理主体作用。

社会组织应加强横向的沟通、竞争与联合。“联合”意味着有更大的对话权、更多存量资源的盘活以及更高的效率,在更大范围内链接社会资源,促进社会合作。因此,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应链接区域内外具有相似愿景的机构,形成跨地域联动支持网络,更好地实现行业联盟、社会合作与协同治理。一是资源型机构为一线组织提供更多支持。在资金来源不充足的情况下,通过开展对话和沟通,审视和反思行业处境,使诸如基金会这样的资源枢纽型机构帮助支持以草根社会组织为代表的在地机构实现自我成长和发展;二是联合发声,争取制度化支持,促进社会组织间的多样化链接合作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政策助力和金融支持;三是在现有的监管机制框架下创新方式,设立行业发展公共基金,通过诸如提供贷款担保并补贴利息等方式扶持优秀社会组织发展。

(二)转化精英治理,激活涉藏州县公共精神

精英治理有利于社区信任的建立,弱化正式制度不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村民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9]。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的精英治理主要源自国内外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分子、藏传佛教宗教人士,通过充分利用文化、习俗和亲缘等非正式本土资源降低治理成本。他们所拥有的良好关系和信任社会资本是青海涉藏州县传统网络与现代化、全球化网络的联结点,也是国家与民间力量的缓冲带。经济、文化、宗教精英在社会组织参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如SEE对青海涉藏州县的关注与资助、北京大学吕植教授创立的山水自然保护中心的实践与推进、加阳东云仁波切发起成立的甘德县班玛仁拓动植物保护协会等等。

精英治理在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中表现出诸多优点和较长时间的强生命力。但是,随着高等教育快速发展,从青海涉藏州县走出去的青年和正在接受现代教育的新一代,他们参与村庄公共事务只是在地缘文化、宗教文化和亲缘关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群体社会资本形态,而社会组织本身作为机构获得信任、赢得信任的机会相对较少,如何动员社会资本丰富的本土青年更多地参与进来是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巨大挑战。在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过程中,应注重引导由社会精英发起成立的社会组织发挥好治理作用,促使个人社会资本向组织社会资本的转化,通过社会组织精英治理激发青海涉藏州县公共精神的成长,实现治理能力的提升。

(三)引导宗教利他,拓展社会支持网络

我们已经置身于风险社会,这是一个难以拒绝的事实或宏大背景。不论是客观风险和隐患的增加,还是主观上对风险的认识不足或应对能力缺乏,都将进一步加剧当前社会的不确定性,人们在社会的总体不确定性和各个领域不确定性面前似乎分外无助。青海涉藏州县长期处于相对封闭滞后的发展环境下,在风险社会与加速社会的叠加作用下更无例外,更加强烈地感知包括恐慌、相对剥夺感等情感流动的可能性也在增加,宗教利他作为被青海涉藏州县社会各阶层认同的一种社会互动的良性模式,对于拓展社会支持网络、促进社会整合、消解社会风险不无裨益。

但现代治理背景下,宗教力量融入社会治理需要制度化引导。如,慈善制度的建立既实现了佛教慈悲救世的本怀,又避免了佛门善款因缺乏制度性监管所引发的腐化风险和弊端。僧侣作为青海涉藏州县日常中一个颇为特殊且重要的群体,他们中的一些有威望的宗教人士以“利乐有情”“自利利他”的精神发起或支持、参与的社会组织往往发挥出更大效能。通过社会组织这一组织形式搭建平台,构建制度型佛教行善模式,不仅可以加深大众对宗教、慈善的认识,还有助于引导宗教力量参与社会治理,从而构建具有青海涉藏州县特色的在地社会组织作用模式。

(四)正向舆论服务,提升社会积极影响力

青海涉藏州县不少公众对社会组织慈善公益的认知是通过一些“非法社会组织”的负面事件获得并强化的。虽然大多数负面事件都在事后得到澄清,相关专业知识也在一定范围内得到社会普及,但是因操作失范而消耗的社会爱心和社会信任,使不限于被涉及社会组织的行业声誉再度受创。

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需要充分发挥中央及省垣主流媒体、各类新媒体平台宣传推广作用,深入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组织的重大决策部署,报道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成功经验和典型案例,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社会组织深度参与社会治理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弘扬正能量,同时,注重搭建分享宣传平台,增强对社会组织主体作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

三、社会治理共同体视域下信任社会资本的转换与延展

福山在《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中指出:当一个社群共同遵守一套道德价值观,并以此建立对彼此日常诚实行为的期许时,信任就产生了[10]。信任可能在积极、支持的环境中累积产生,也可能在对负面、消极作用的监管消解中转换增强;相反,在不透明、不公平环境下信任资本的流失又是极其明显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中要特别警惕社会组织信任社会资本的流失及系统信任的转化困境。

(一)加强监督监管,避免信任资本流失

对公众而言,由社会组织承担的部分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某种程度上就是公益、慈善、民生服务的化身。因此,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青海涉藏州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无论从政府管理角度,还是社会组织融入社会治理的方面,首先需要各主体主动规避、制约社会组织负面作用的产生。

1.引导涉藏州县传统社会组织转型发展。按照对社会组织的政策规范界定,青海涉藏州县登记备案的社会组织规模在全国占比非常低。但该地区乡土社会的血缘地缘联结与保留较好,使其拥有较多传统社会组织。受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影响,许多历史上“因俗而治”的古老民间组织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依旧存在。如,一些血缘组织、居住地域组织、民间互助经济组织及传统工匠组织等。这些传统民间组织在参与部落事务及地域事务,参与民间祭祀活动,开展互助帮扶,传承民间技艺等方面有一定的历史沿革,具有一定的历史传统和群众基础。从本质上讲,它们并不符合现代语境下对社会组织的定义,但由于千百年的传统,其依托传统惯性继续在当下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产生着影响。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社会组织要发展成为“政府—市场—社会”治理格局中的一支结构化力量,需要基层政府积极引导、培育基于传统社会组织,又不同于传统的新型乡村社会组织。所谓“新型”社会组织是基于青海涉藏州县包括行政人员在内的广大民众对“传统社会组织”的模糊,甚至是负面认知,需要通过引导、动员“传统社会组织”在民政部门注册或社区备案,使其成为更具社会认知度及诚信影响力的社会组织。这样既可利用乡土社会内部的运行逻辑和规则,又能适应社会治理现代化目标要求,使游离于社会治理之外的民间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体系中发挥结构性优势。

2.明确涉藏州县非法社会组织分类监管原则。各类非法社会组织对国家安全、人民利益均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和损害。自2018年以来,全国对非法社会组织的打击力度持续未减,而对非法社会组织的界定长期是以“是否登记”作为重要的判定标准之一。如前所述,青海涉藏州县传统社会组织较多,地方政府和基层政府的“自由”裁量很可能给其带来不可预知的政治、宗教或行政风险。

因此,青海涉藏州县非法社会组织的监管一方面要根据民政部发布的有关文件要求,加快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通过设定较为明确的“负面清单”,确保一旦出现社会组织活动威胁国家安全或者民众利益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黑涉恶”引发严重后果的,要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坚决扫除。同时,尽可能将此项工作常态化,才可真正实现“应打尽打、不留死角”。

另一方面,要明确分类监管的原则,使基层执法实践有据可依,在严厉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同时保护合法社会组织的发展环境。具体而言,对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慈善、扶贫济困、环境保护、社区事务管理、爱心助学助老助残等活动的,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分类处置:一是对已开展活动多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社会影响较大且社会反响较好的尚未登记备案民间组织或传统社会组织,要及时教育引导、提供相关支持,促使其合法登记备案,依法合规开展活动;二是对其他未登记备案民间组织非法开展活动的,要敦促其认识到组织活动的不合法性,要求其立即停止相关活动,自行解散;通过公开曝光,广泛采取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方式的同时,健全对非法社会组织责任人的信用监管和惩戒机制,全面消除负面影响。

3.客观甄别合法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非法社会组织的界定与执法在实践层面相对明确,而鉴别合法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就显得极为困难。接受访谈的基层干部表示,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日益增压的环境下,有效鉴别合法社会组织非法活动的压力非常大。这些非法活动的隐蔽性极强,特别是通过“挂靠”到合法组织名下或者与其共同开展活动,或线下被取缔后,变换名称在线上继续活动等等,手段更多样、形式更隐蔽。与此同时,一些社会组织认为,对合法社会组织的非法活动执法随意性比较大,“大而化之”的原则立场让其无法专心开展正常活动。

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中,首先应加强宣传教育,转变地方政府仍将社会组织作为治理客体,而非治理主体的惯性思维,提升其对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认知。二是加快构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三方联动综合监管体系,综合运用年度检查、财务抽查等日常监管手段客观甄别非法活动。三是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完善发改、外事、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共同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和联合监督执法机制,为打击整治社会组织违法行为提供更坚实的法治保障,保护遵纪守法的社会组织蓬勃发展。四是建立健全舆情分级管理和处置机制,严格把控舆论导向,防止不良社会组织消费社会善良及社会组织负效应扩大化和信任资本的流失。

(二)增强协商民主,实现系统信任转变

总体而言,青海涉藏州县社会组织力量还相对弱小,离不开政府、商业企业的参与,特别面对实现具有地域特色与普遍价值的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参与路径,需要各方协调各自的优势资源和专业性,实现优势互补,提升资源使用的效能,共同努力构建一个多层次协同高效的社会组织运作生态系统。在共建共治共享基本原则指导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各主体通过民主协商等方式形成良性互动,实现从人格信任向系统信任的转变。

社会组织在参与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时需要通过加强民主协商,协调政府—市场—社会几个主体间的线网关系:第一条线是政府负责保基本、保重点,第二条线是社会组织保灵活,与政府配合保重点,第三条线是市场保效率效益。这三条线的保障机制需要各司其职、相互补充、形成网络协同运转。

(三)强化能力建设,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社会组织回归社会属性,政府要善于提供指导,尊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社会性、公益性。另一方面,各类社会组织要突出自身专注的领域特色,寻求资源支持,高效信息沟通,实现不同领域的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和公共信任的提升。

1.坚守组织愿景,提升社会组织社会动员力。社会组织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不能仍停留在“心存善念”的初始阶段和“心有余而力不足”的被动培育中,要主动回应“治理挑战期”,坚守社会组织创建时的机构愿景,努力提升社会动员力,进而全面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

首先,社会组织要强化底层意识和基层意识。青海涉藏州县社会治理的重点和难点在基层,社会组织要担当起社会治理主体地位,就需要回归到最根本的使命上,那就是强化底层意识,扎根到社区,关怀弱小,促进发展和维护公平正义。社会组织自身要有“不可替代,绝非可有可无”的职业自信,带着底层意识深入到底层、扎根到底层、服务到底层,才能更好地提升参与社会治理的整体能力。其次,社会组织要了解社会需求、提升社会动员力。社会组织要秉持专业使命,加快确立以社区需求为导向的自下而上的社会动员机制;通过链接社会资源和更好地配置资源,以专业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实现组织愿景。

2.健全培训机制,提升从业人员专业化水平。针对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数量少、规模较小、专业素质不高、内部治理不健全等问题,要落实《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将社会组织人才培养工作纳入年度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计划,通过聘请专家学者,分批次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进行法律法规知识、业务能力和党建知识培训,指导社会组织专业人才建设,不断提升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服务的专业能力。

3.借力数字科技,提升社会组织共享共信水平。社会组织应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主动、准确、及时、全面、完整、动态地公开信息,实现信息资源互通共享共治目标。同时借鉴成熟的电商平台运营管理模式,在社会力量、市场力量以及政府之间形成一种良好的信息对接共享机制。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会和慈善组织应率先建立起以技术支撑为基础的信息公开平台,通过与国内领先的互联网公司合作,构建一个高效运营的管控中台,实现每一分捐款“从进入到流出”全透明可查询系统,提升组织信息公开化和社会公众信任度,并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逐步通过技术支持提升共享互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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