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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执法用枪规范化路径研究

2023-12-18王朋涛

西部学刊 2023年20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枪支射击

王朋涛

(江苏警官学院 警体部,南京 218000)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一,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公安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在公安领域的具体实践。规范执法是我国法治公安建设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手段,只有规范执法才能切实提高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次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我国公安机关深入学习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主题教育,持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应然逻辑。

一、执法用枪规范化的内涵

公安机关的执法用枪规范化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执法过程中所涉法律规定、操作程序、管理制度等,使之达到标准化、统一化,以获得最佳执法效果。执法用枪规范化的内容包括使用要件、技术、责任、安全等。这些内容包含了民警使用武器的几个重要方面,既是执法用枪的内容,也事关枪支的日常管理。

二、执法用枪的使用原则

执法用枪最基本的使用原则有两个。一是“依法使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是由法律授权,按照《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使用。二是“适度使用”原则,也称之为“最小动用武力”原则。《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可能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这是对“适度使用”原则的明文规定。

《条例》规定,民警执法根据需要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使用武器。根据这条规定,警察采用处置措施是一个依据情势逐步递进的过程,即使用适度(一般为高一等级)的强制力制止相对应的不法行为。其中关于“就便器材”的使用规定,更体现出“适度使用”原则的灵活性、保护性。

三、执法用枪的使用要件

这里借用法律中常用的“要件”一词表述执法用枪的五个必要条件。

(一)主体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人民警察是指获准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的公安机关民警。因此,公安机关使用武器的人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民警,即在职的、正式编制的人民警察。二是可以配枪的,这个条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的。三是取得“持枪证”的,经过相关心理测评、理论考核、技能考核合格的,经过必要程序可以获得“持枪证”。

(二)客体要件

公安机关执法用枪的客体不是特定的人员,而是特定的行为——暴力犯罪行为。《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列举了15种可以使用武器的情形(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关于人民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的15种情形:(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这15种情形就是执法用枪的客体要件。在诸多情形中,民警执法常见的有驾驶机动车冲撞危害公共安全的、使用暴力手段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暴力袭警危及警察生命安全的,这三类是当前一段时期相对高发的违法犯罪情形。

(三)限度要件

此要件作为对执法用枪主体的限制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时间限度。《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首先要判断并明确有暴力犯罪情形的发生,并处于紧急状态时,在警告无效后才可以使用武器。在时间的判断上,只存在两种情况,暴力犯罪即将发生或暴力犯罪正在发生。暴力犯罪发生后使用武器则属于过度执法。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则可以直接使用武器,这可以视为时间限度的特殊情形。另一个方面是行为限度。《条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关于“不得使用武器”“停止使用武器”“不得鸣枪警告”“不得开枪射击”的相关条文即是对行为限度的具体规定。

(四)程序要件

这里的程序要件专指民警现场执法用枪必须具备的环节。依据《条例》和《规程》的规定,一般用枪程序是表明身份—判明情形—发出警告(出枪警示)—开枪射击(警告无效)—持枪戒备—确认安全—收回枪支—抢救伤员(向上汇报、保护现场、固定证据)。当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有可能发生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民警可以选择直接开枪射击,这一般被视为特殊程序。

(五)特殊要件

《规范》第十七条关于处置表达具体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时枪支佩带使用的规定、《规程》中有关可以使用“就便器材”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的有关规定,都是对于特殊警情、特殊人员执法用枪的特别规定。

四、执法用枪的使用技术

(一)基本操作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以下简称《条令》)规定,专业训练内容中包括枪支基本操作和枪支实弹射击。可见,基本操作是独立于实弹射击的必不可少的内容。在这个部分中不涉及传统意义上的射击技术与动作,而是关于枪支各个零部件运用的基本操作。基本操作一般分为“必备操作”“必会操作”“必练操作”。“必备操作”包含上膛、验枪、出枪、收枪、开关保险、持枪戒备、装退子弹、装退弹匣等基本使用动作,对这些动作的要求是“熟而精”,因为这是执法用枪时的必经动作。“必会操作”包含故障排除、枪支交接、更换弹匣等基本使用动作,对这些动作的要求是“会而能”,经过训练能够完成即可。“必练操作”包含分解结合、维护保养等动作,对这些动作的要求是“练而会”。

根据《公安民警警械武器使用训练教程》,“持枪戒备姿势”指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情况,持枪状态下所采用的警戒、预备姿势,其中包括平肩、低姿、高姿、腹前、腰间等戒备动作[1]。明确这些动作属于“持枪戒备”的意义在于,上述三种动作属于使用武器的行为范畴,与其他动作相同,凡是用枪必须依法,凡是用枪必须报告。

(二)实战技能

从实战需求和表现的视角来看,民警在执法用枪中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是对法律法规不掌握,导致违反规定用枪;第二是对基本操作不扎实,导致故障用枪;第三是日常训练不到位,导致无效用枪。第一个方面的问题与执法民警的主观因素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对紧急暴力犯罪情形的错误判断导致的用枪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是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实战案例研讨活动,切实提高对法律条文和执法实践相结合的认识,筑牢依法执法、按规履职的素养和理念。

第二和第三个方面可以统一起来。无论是训练还是执法,以手枪使用为例,弹匣装不到位、上膛送套筒、验枪不确认安全、食指不离开扳机、持枪戒备不会做、移动射击和连续射击打不中等问题[2]并不是只在个别民警身上产生,而是一个普遍现象。得益于我国治安形势和执法环境总体向好,基层所站民警在日常警情处置中的主要措施是“调解”,这使得“强制力”的功能不断弱化。再加之“工训矛盾”一直是困扰公安机关的一个痼疾,基层民警的警务实战技能训练呈现运动式、碎片化、短期型的特征。解决这两个问题的有效办法是按照《条令》的规定,施行“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简言之,“谁有时间谁训练”,现在部分公安机关的“预约制”就是这种训练形式的一种变式,值得推广。

(三)装备使用技术

相关装备不仅包括枪套(枪袋)、弹匣套、战术腰带(腰封)、枪纲(枪绳)、战术手电、防弹背心、防弹头盔、战术手套等这些常规的与枪械使用有关的装备,甚至还包括头戴式夜视仪、红外瞄准器、望远式瞄准镜等科技化较高的装备。根据装备使用功能的不同,可将其划分为装具类、防护类、辅助类等。

基层所站的民警根据工作的需要,应当重点掌握枪套、弹匣套、枪纲、战术腰带及战术手电等装备的用法。性能良好的装备有助于提升枪械的使用效率,特别是在“快速出枪”和“紧急更换弹匣”环节中。毋庸置疑,要想掌握相关装备的使用技巧,也需要大量的实战化的训练。

五、执法用枪的使用责任

执法用枪的责任人分为相关负责人、当事民警和枪管员(枪械员),相关责任处理分为停止执行职务、禁闭、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刑事责任。

相关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是核发民警的“持枪证”;批准、督促执行勤务民警按规定佩带枪支;做好枪支弹药存放、保管、维护等具体事项的管理工作。与之相关的违规处理在《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和《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中做了规定。但是负有连带责任的规定使得有相关负责人“谈枪色变”,在一定程度上也成为民警执法用枪的一道阻碍。“关键少数”的理念得不到根本性转变,民警的执法用枪将始终受到掣肘,执法用枪的规范化建设也将步履蹒跚[3]。

使用责任的核心是关于民警“开枪射击”后产生的一系列相关问题,这是导致民警“不敢用”的直接原因。执法用枪的后果可以分为三种型态,即合法正当、合法不当、违法,并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每一起警察开枪事件,特别是出现人员伤亡情况,调查并定性都是一个冗长的过程。即使法律法规如此系统、全面、具体,但是对于警察开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认定依然“举步维艰”。

近几年,随着人民群众法律素养、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网络空间不断净化,民警的执法环境得以持续改善,也使得民警的合法用枪履职行为得到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因此,对于民警的执法用枪行为中合法正当的,要宣传要表彰;合法不当的,要查清事实,该免责的免责,该处分的处分;违法的,绝不姑息,要严厉打击。只有明确对与错的边界和限度,才能形成正确的理念导向,才能形成正确的行动指引,才能卸下民警的思想包袱,使“不敢用”的症结得以清除。

六、执法用枪的使用安全

“安全”与“规范”相互依存,从理念到行为,规范是民警执法安全的保障,安全是民警执法规范的前提。在民警使用武器执法和训练中,最为重要的是确保“人身安全”。这里的人身安全包括民众的人身安全、警察的人身安全,以及执法对象的人身安全。为达到这个目的,从意识到行为、从技术到战术、从基本操作到实战应用,业界特别归纳并制定了“安全守则”,对使用武器的安全关键环节进行了具体地规范与统一。因使用场景和使用人员不同,安全守则的内容也有区别。但是有四条守则是共通的,也是为国内外用枪人员所共同认同的。

一是所有的枪都必须时刻指向安全的地方。这是指枪口的指向,相比于其他守则,是避免枪支发生误伤事件的首要条件。只有确保枪口的安全指向,即使发生“走火”,也能够排除打中不欲射击的人物或物件的可能性。

二是手指不要放在扳机上。不欲射击或非必要时,操作扳机的手指要放在扳机护圈外。这是为了避免由于过度紧张而使得肌肉不自主收缩造成“走火”事故,这也可以视为避免枪支发生误伤事件的第二条件。

三是将所有枪型物视为已上膛。这条守则有两个要点,“枪型物”不仅指人们传统认识中的枪支,更是泛指所有类型枪支型制的物体。“已上膛”是指对于民警而言,无论是制式或是自制枪支,都具有致命性,且随时可以击发。这是从意识层面教育民警遇有枪型物的案件,必须严肃对待、妥善处置,不可掉以轻心、冲动蛮干。

四是明确射击的目标和周围物体,也表述为“目标不明确切勿开枪”。当遇有人流密集场所,无法完全剥离目标人物与其他民众时,应当不开枪射击;当处于暗弱光线环境中,无法准确目视目标时,应当不开枪射击;当无法判明目标人物是否适用“客体要件”时,应当不开枪射击;同时也是告诫民警执法时使用武器不得随意,“将就”开枪。

其他守则还包括,射击后或交收枪械时,务必检查以肯定无弹;除非被命令或行动中需要,否则不可出枪、拉枪机或扳机;佩带武器人员应当明确所携带枪支、弹药的状况等。这些守则为民警的枪支使用搭建了一个基本的安全框架,只有在这个框架中操作,按照守则的要求使用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无谓伤亡事故的发生。

七、结束语

就依法用枪而言,民警应当遵循知法—懂法—守法—执法的路径规范使用武器。在“知法”环节中,还有相当多的民警对《条例》《规范》《规程》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当对执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连名称都陌生时,依法用枪也就成了一句空话。在“懂法”环节中民警应当掌握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行为构成与裁量、认定与处罚等方面的内容。试想,如果当事民警知道这些规定,深刻理解相关规定的具体实施要件,在“守法”环节中严格执行规定,就不会出现违规用枪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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