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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

2023-12-16

今传媒 2023年10期
关键词:社交性账号财产

李 芬

(重庆大学新闻学院,重庆 400044)

一、问题的提出

媒介技术的普及与发展不断加深社会的媒介化程度,促使人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按照传播逻辑重组的全新变化[1]。这种逻辑的重组推动了既有生产方式发生深刻变革,消弭了现实社会与虚拟世界之间的界限,为人类社会活动构建了新空间,不仅使人们的日常生活向线上迁移,还打开了经济发展的新思路。于是,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变革,数字经济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时代机遇,成为了人类历史上继农业经济、工业经济之后又一主要经济形态。此时,网络账号作为虚拟社会的前端入口与活动凭证,其功能超越了传统的信息传播,开始趋向于创造经济价值。

媒介化社会中用户的注意力意味着经济潜力,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拥有大量粉丝的网络账户往往更加具备抢夺注意力的条件,其强大的经济潜力不仅体现在平台流量的转换方面,还体现在显著的广告影响力层面。由于这些账户能够影响用户的购买决策,因此在受到品牌以及企业的“青睐”后,往往借助品牌推广、直播带货等方式有效地实现账户货币化,从而为自身创造经济收入。然而,在人们享受媒介红利的同时,新的社会诉求也逐渐诞生。随着媒介经济价值的显现,网络账户的“有利可图”驱使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探索合伙经营媒体账号。当前社会情境下,合伙形式主要包括: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个人与机构、企业之间的合作。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即存在夫妻关系的二人共同经营网络账号。值得探讨的是,合作关系存在破裂风险,那么,在合伙、雇佣或者夫妻等关系终止后,应当如何进行账号的归属判定以及价值分割?这已然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类似的法律纠纷,比如:2022年6月,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其中就涉及到夫妻共同经营的抖音短视频账号的分割问题。这对夫妻通过抖音账号直播售卖渔具,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此抖音账号的归属产生了分歧。后经法院调解,该账号由注册人廖某继续使用和经营,贷款归他所有,债务由他负责。此案当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吸引大众热烈探讨合作经营网络账号的后续法律问题。

目前,学界围绕网络账号的“继承”“流转”以及“救济”规则进行了大量研究,却鲜少讨论在合伙、雇佣以及夫妻等共有关系终结时,如何构建网络账号的分割规则。基于此背景,本文对于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问题的现实困境以及完善路径进行了探讨。

二、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可分割性分析

网络账号的概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网络账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身份认证的一串账号、密码组合;而广义的网络账号不仅包括账号密码,还包括账户名称、具体内容、客户关系以及粉丝群体等要素,本文研究的是广义上的网络账号。根据网络账号创立目的的不同,可将它分为交易性、社交性、娱乐性三种。交易性网络账号指的是在淘宝、京东等购物平台所创建的账号,这类账号往往是为了交易而创建;社交性网络账号指的是在抖音、微信等社交平台所创建的账号,这类账号创建的目的在于社会交往;娱乐性网络账号指的是在游戏平台所创建的账号,这类账号主要用于开展游戏娱乐活动。

2017年,我国颁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指出: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0年,《民法典》第127条继续沿用该条款。这正式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也为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提供了法律支撑[2]。“并非所有的网络账号都可以进行分割,其中一个核心点就是要判断它是否具有财产属性”[3],因此,社交性网络账号之所以能够进行分割,原因就是它作为网络虚拟财产的外延,具有财产属性。

作为一种新兴事物,学界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还未达成共识,目前以下两种观点支持者较多:一种是林旭霞教授的观点,她认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事物,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既相对独立又具排他性的信息资源”[4];另一种是杨立新教授的观点,他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5]。虽然两位学者对于网络虚拟财产所作的定义解释并不相同,但是总体看来,可以归纳出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包括:虚拟性;具有财产价值;独立性。社交性网络账号只有充分满足以上特征,才属于网络虚拟财产。

(一)虚拟性。社交性网络账号虽客观存在,却独立于我们所生活的现实社会,它们以一组二进制数据代码的形式存在于网络环境中,一旦脱离了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的平台就会失去价值,这决定了它具有虚拟性特征。

(二)具有财产价值。财产价值主要体现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上。早期,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创建主要是为了满足用户互动、交流以及社交等精神需求,而随着网红经济、直播带货等模式出现,社交性网络账号在经济变现方面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其使用价值日渐突出。此外,虽然大部分服务商禁止对社交性网络账号进行转让、交易,但是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账号作为交易主体进行流转,已然成为了一种显著的市场现象,这体现了社交性网络账号的交换价值。因此,社交性网络账号具备财产价值。

(三)独立性。社交性网络账号往往只能由一个用户登录,其他用户未经同意不得介入、控制或者修改账户内容,账号主体具有不可重复性,这也体现出它的独立性。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账户与支付宝账户只是现实货币的一种数字表现形态,并不具备虚拟性,不能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因此,社交性网络账号的独立性还体现在:它并非现实财产的表现形式,与银行账户、支付宝账户等具有明显区别。

综上所述,社交性网络账号的财产属性使它在合伙、雇佣以及夫妻等共有关系终结时具备了可分割性。

三、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的现实困境

“智能互联网将所有交易程序都转化为数据,融入到一个系统中来完成数据交易,以数据为存在形式的网络虚拟财产就顺理成章地作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或财产类型呈现在人们面前。”[6]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也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和利益诉求接踵而来。当前社会环境下,关于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请求正相继出现在法庭诉讼中,然而具体的司法判决却面临着重重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依据模糊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网络虚拟财产出台专门的法律,虽然《民法典》第127条正式将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客体进行保护,却并未明确其法律属性,条款的模糊性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预留了一定的空间,在给予司法实践更多自由、以便司法机关能够从实际出发对症下药的同时,也对处理相关纠纷造成了困难。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学界争论较多,目前主要分为“物权说”“债权说”“新型权利说”等流派,众说纷纭的局势使得立法者难以对其进行明确界定。与此同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将财产分割的类别划分为有体物以及包括知识产权、债权在内的特殊无形物,而社交性网络账号具有虚拟性,它既不是有体物,又和特殊无体物存在差别,因此,分割时难以找到合适、统一的法律依据。此外,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处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主要参照《物权法》 《民法通则》以及《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7],这种分散参考的方式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总体看来,现有制度很难为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处理提供明确、充分的支撑。

(二)价值认定困难

与交易性网络账号和娱乐性网络账号相比,社交性网络账号的价值认定更为困难。一方面,由于交易性网络账号、娱乐性网络账号更早显现出经济价值,用户往往会在其中投入一定的经济成本,这能帮助用户在提交分割诉求时更好地进行举证。对于这两类网络账号,目前已经出现了丰富的参考案例和较为成熟的价值评估体系,比如,根据用户的店铺等级、游戏充值数额等标准对账号进行估值,从而实现公平分割。相较而言,社交性网络账号的相关法律纠纷在近几年才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并未形成比较成熟的评估机制,这就给分割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由于交易性网络账号和娱乐性网络账号一般不会因为用户身份的变动造成价值波动,所以能够以较为明晰的标准进行估值。而社交性网络账号面临着截然不同的情况,因为任何人都可以创建社交性网络账号,其价值不在于账号本身,而在于背后的个人或企业,所以这类账号具备更强的人身属性,用户身份的变换可能引发粉丝流失、取关与忽视现象,导致账号价值随用户主体的变更而波动。除此之外,算法机制、个性化推送等技术手段也会影响社交性网络账号在流量池中的权重,使其价值处于一个不稳定的模糊状态,这也加深了社交性网络账号价值认定的难度。

(三)法律关系复杂

由于社交性网络账号以数据为表现形式,必须依附于网络服务商提供的平台而存在,用户进入网络平台之前,需要接受并同意网络服务商所制定的相关协议,才能享受后续的服务与功能,因此在处理社交性网络账号的相关法律纠纷时,无法完全绕过网络服务商这一主体。现有的社交性网络平台中,大部分网络服务商都在协议中规定了自身对于账号的所有权,禁止用户擅自转让、交易账号,但账号所有权究竟归谁所有,目前尚无定论。用户注册网络账号时大多需要进行实名认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具体情况有所差异,所以最终判决账号并非都归注册人所有,而当账号所有权判给非注册人时就需要进行实名信息的更改,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账号的转让。于是就出现了现实需求与“书面协议”之间的矛盾,构成了“用户与用户”“用户与网络服务商”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这给处理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纠纷增加了难度。

四、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的完善路径

信息技术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利与收获的同时,权利意识的提升也促使人们运用法律来解决诸如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等类似问题。结合社交性网络账号分割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为了更公允、更切实地解决纠纷,还需要从不同层面出发,通过不同主体的配合,回应人们的诉求,从而促进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一)健全法律法规

“制度供给是通过法定程序设立和创新行为规则的过程,其本质就是明确经济社会运行规则。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来讲,首先要解决有法可依问题,科学立法尤为重要;其次要针对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增强制度供给的及时性。”[8]包括社交性网络账号在内的虚拟财产已经成为现行经济社会运转的重要维度,因此,我国需要尽快根据社会现实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进行立法,明晰其概念、类型、外延以及法律属性等,构建完整的继承、分割、流转与救济规则,及时提供制度供给,使得司法实践有法可依,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完善平台规则

社交性网络账号的价值持续显现并伴随数字经济的发展不断提升,建立统一明确的流转、分割处理规则已经成为人们迫切的现实需求,也是现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向,平台规则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亟待调和。基于此,网络服务商需要根据市场规律完善自身平台规则,在服务条款中明确可以进行账号转让与交易的特殊情况,并设置相应的转让申请程序,改变以往的“一刀切”方式,助力复杂法律关系在特殊情况下简单化,从而维护司法公正,减少执行难度,让账号得以持续经营,塑造更大的经济发展可行性。

(三)建立评估机构

在处理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纠纷时,价值认定尤为重要。现有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由用户结合自身投入的金钱、劳动来确定价值,还是由网络服务商基于对产品的了解确立价值,这些方式都带有非理性色彩,充满了主观选择的意味,因此,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尤为迫切。总的来说,要由专业人员结合市场需求以及经济规律构建合理完善的评估体系,确定长期、稳定、规范化的评估规则,从而保证定价公平,减少司法判决异议。

(四)提升个人素养

无论是用户个人还是机构或企业,都要有意识地提高自身媒介经营管理方面的素养,从根本上保障自身权益。具体包括:在确立共有合作关系前,尽量以合理的方式制定书面协议,详细说明账号名称、客户关系、粉丝群体、特定内容或全部内容的归属以及账号最终控制权等细节,提前约定好价值分割规则,以便后期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分割账号;在合作过程中要有保留支付凭证、工作证明材料等意识,这样在法律纠纷出现时,就能更好地进行举证,减少司法判决的难度与成本。

此外,在处理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纠纷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保护隐私原则。社交性网络账号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注册时需要进行实名制登记,账号附着了注册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录名单以及银行卡等信息,这些都属于注册人的个人隐私。因此,当争议双方或多方对于社交性网络账号的投入成本相近时,基于隐私保护方面的考量,可将账号分割给注册人;当投入成本差距过大,需要将账号判给非注册人时,则要寻求网络服务商的支持,尽量在清除用户隐私信息后再进行分割转让。

2.风险承担原则。社交性网络账号的价值通常直接体现在账户的粉丝基础上,而粉丝量的多少又和用户本人的内容风格、外在形象等因素密切相关。此外,合作者之间的关系状态也会影响粉丝群体的关注意愿。在此意义上,关系的破裂以及账号主体身份的变动都有可能造成粉丝流失,折损其经济价值。因此,在提交分割诉求后,用户需要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贬值”风险。

3.照顾弱势原则。数字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观念,于是出现了一批将运营媒体账号作为主要职业的自媒体人,他们借助账号运营获取生活来源。在此意义上,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在进行分割处理时,要尽量照顾弱势方,将账号分配给最需要的人,同时给予其他人折价补偿。

五、结 语

随着媒介化社会不断深入发展,社交媒体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不容忽视,强大的联结能力使它逐渐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元素。在合伙、雇佣或者夫妻关系等不同形态下,合作经营网络账号已经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人们也逐渐产生了对于账号进行公平合理分割的新诉求。我国现有的分割实践面临着诸多困境,具体包括法律依据模糊、价值认定困难、法律关系复杂三大方面的问题,导致司法机关在解决相关问题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也使得学理层面的说法难以统一。要想摆脱这种困境,就需要立法机关、社会机构、平台服务商以及用户个人等不同主体相互配合,在立法层面构建网络虚拟财产规则的同时,完善平台规则,建立评估机构,提升个人素养,为社交性网络账号的分割提供更加合理、规范的解决方案,从而助力人们利益诉求的实现与经济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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