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传统风险传播模式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2023-12-16费爱华
费爱华 王 飞
(南京市社会科学院,江苏 南京 210018)
一、引 言
风险作为一个社会常态,其有效治理有赖于政府通过各类媒介实现告知、沟通和组织参与,可以说,风险传播(或沟通)是社会风险治理的关键性工具[1]。2000年以来,我国社会经历了涉及环境(污染、气候等)、科技 (PX、核电等)、公共卫生、安全等领域的众多风险,地方政府在应对这类风险时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由各种防控措施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社会风险更为复杂,导致以风险治理为指向的传统风险传播模式面临着较大的挑战,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加以应对。
二、新形势下政府风险传播的特殊性
(一)“利益关系人”(stake-holder)对切身利益受损更为敏感
“利益关系人”是指风险对其切身利益有一定影响的人群,核心“利益关系人”则是指风险对其有直接利益影响甚至是长期的不可逆危害的人群。比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的“利益关系人”涉及个人、企业、政府部门、媒体等,其核心人群是全体公众;河南村镇银行风险事件的核心“利益关系人”则是储户、村镇银行等。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风险传播中的主要“利益关系人”对未来获得更多收益的预期降低了,这导致他们对自身已有利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的程度更为敏感,这与经济高速发展形势下对未来充满信心的情况完全不同。
(二)“内卷”环境更易产生“愤怒因素”,并导致“风险社会放大”
风险事件的实际风险与公众对风险的感知之间并不统一,既有“高风险”的风险项目未能引起公众足够重视的情况,也有“低风险”的项目引发公众强烈“风险感知”的情况,比如多年之前的“PX”、核电事件。
关于二者之间的差异,风险传播专家引入了“愤怒”(outage)这一概念,这里的“愤怒”是对包括愤怒在内的各种负面情绪的总称。面对风险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利益关系人”因自己无法控制的“无力感”,容易产生恐惧、担心、焦虑、悲观、愤怒等情绪因素;而情绪因素也会明显改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促使相对较小的风险引发更大规模的公众关注、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导致“风险的社会放大”(socialamplificationofrisk)[2],从而极大地影响了风险治理效果。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原本“内卷”的社会环境更为紧张。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和原本对未来充满期望的年轻人群,在严峻的社会现实面前,更容易产生心理不适甚至严重的心理变态反应,一旦风险降临也容易产生更加激烈的情绪和行动。
(三)传播迟缓和不当容易激化矛盾,导致更大的社会风险
一方面,风险传播具有很强的急迫性。很多研究表明,一些政府部门反应迟缓是导致危机、风险事件进一步恶化的重要原因[3]。比如,2003年发生的“非典”事件,将近5个月时间,相关政府部门封锁消息、媒体报道失语,给疫情的控制、国家形象带来了负面影响[4]。另一方面,不当的风险传播是更大社会风险的“制造者”[5],可能会成为“加速危机爆发甚至酿成惨剧的催化剂”[6]。比如,多年前的“PX项目”“三聚氰胺”“乌坎事件”等,相关政府部门在风险传播初期,通过控制信息流动、视风险“利益关系人”为维稳对象加以应对,导致了更大的社会风险。
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们的心理状态更为紧张、脆弱,对风险传播的迟缓和失当更为敏感,因而反应会更强烈,因此,为了保护自身利益会采取更为激进的集体行动。比如2022年河南村镇银行风险事件中,地方政府部门为了防止储户来郑州,采用了“赋红码”的手段,激化了政府与储户的矛盾,导致储户大规模线下集聚,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
三、传统风险传播模式面临的挑战
长期以来,“控制”和“引导”是我国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风险治理的典型模式。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传统的风险传播模式在日常社会实践中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使政府相关部门在风险治理过程中的“控制”与“引导”能力受到了较大的限制
过去,以报纸、电视为核心的传统大众媒体是政府相关部门开展传播活动、引导社会舆论的支点,但是,自媒体的涌现,逐渐打破了这种局面。一方面,传统媒体从渠道到内容的优势逐渐被削弱,其“话语权”不断被来自民间的意见领袖和新媒体平台分享,存在影响力越来越小的危险[7];另一方面,在“全民麦克风”时代,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可以说,当前的新闻议程较多由网络媒体设置,一起事件往往发端于微博或者其他新媒体平台,经过众多网民的“点赞”和“评论”,相互影响、形成共振,成为新闻热点,报纸、电视等传统媒体随后才开始跟进,使得传统媒体设置的新闻议程难以得到网民的关注,容易被淹没在海量的新闻信息中。
随着新媒体的迅猛发展,新媒介环境逐渐给政府的舆论控制能力带来了挑战。“新媒体会导致新的权力中心出现,从而在现存的主导型维权结构内部引发日趋激化的紧张状态”[8]。新媒体建立了新的传播结构,即平面的非中心的分布式信息扩散模式,而非由中心到边缘的信息发散模式,形成了平面化无中心的权力体系[9]。
此外,容易吸引眼球的风险信息与新媒体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和渗透性。借助新媒体由点及线及面的爆发性特点,风险信息很容易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这种舆情议程绝非是事前设置的,而是自发形成的,这就使得政府相关部门难以控制话题的讨论和舆情发展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控制”信息、“引导”舆论的能力以及风险治理成效就会大打折扣[10]。
(二)社会实践表明,传统的传播模式会面临风险传播失效的困境
在传播内容上,政府相关部门一般以“科学理性”为原则,对风险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概率陈述”的“科学理性”框架上[11],对受众进行技术科普时,一般运用“安全声称”强调低风险,这与风险降临时“利益关系人”看待处理问题时的“情绪”框架不是很统一。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在进行风险治理过程中,容易低估利益受损者维护自身利益的决心和智慧。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悲观”的未来预期会进一步增加“利益关系人”保护自己利益的勇气,因此,风险传播的“控制”和“引导”模式会遇到更大的挑战。
上述“控制”和“引导”手段,虽然短时间内遏制了风险信息的传播,但是从长远来看,容易引起公众的不满,可能会导致政府公信力下降[12],也容易刺激网络负面信息更强烈地“反扑”。
四、新形势下政府风险传播的应对策略
(一)尊重“利益关系人”的主体地位
在风险治理过程中,如果地方政府部门忽视风险承受者(“利益关系人”)的利益诉求,有可能会导致“围观”公众对弱者的舆论“共情”,致使一些风险承受者采取更为激烈的传播手段主张利益,如此,一个更大的风险将会形成。
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时曾强调,要保障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畅通表达利益要求,保障社会各方面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等。“人民”不是抽象的概念,它是由具体的个人、群体组成的,身处社会风险中的承受者是“人民”的一部分,他们的利益应该得到重视,积极回应他们的诉求是题中应有之义。
当风险降临时,政府、专家、媒体、风险引发者(如非病毒、自然灾害等自然因素引发的风险)、风险承受者以及普通公众等,均应独立平等地发挥各自的功能。政府是风险治理的最终决策者和管理者,应在法律框架内综合专家意见以及风险引发者和风险承受者的诉求进行处理;与风险相关的科技、医疗、法律、金融专家应提供专业的意见;媒体则应发挥风险预警、为多方提供发声平台、理性引导等功能;风险引发者和风险承受者则应客观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公众对其中的“弱者”——风险承受者具有天然的同情心理,发挥着“共景监狱”的围观功能,对其他主体展开“凝视和控制”[13]。其中,作为风险主要“利益关系人”的风险承受者,他们在风险传播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应该得到其他各方的充分尊重。
(二)“第一时间”公开发布风险信息
信息公开是有效应对风险最起码的条件和要求。如果公众对风险信息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积极寻求其他信息来填补,极易导致“风险的社会放大”[14]。因此,政府部门对相关信息公开越及时、越充分,流言、谣言的滋生和流传就会越缺乏空间。
“开放与诚实”是解决信任问题的维度之一。信息公开透明可以提高社会信任度,有利于风险问题的解决。比如,中国广核集团是风险行业中为数不多的通过信息公开培育社会信任的核电企业,他们组织公众到核电站参观、举办开放日、开展核电科普,促进了公众对核电企业的信任[15]。
风险信息公开要做好及时性和准确性的平衡。不能为了追求完整准确的信息而迟迟不公开风险状况,而应第一时间告知公众相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核实。风险传播还要做好客观性和选择性的平衡,应以避免伤害性后果或减少损失为原则。信息畅通非常重要,但是有些信息可能超过了公众的承受能力或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对风险信息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筛选,但是这种筛选应限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如果过多地裁剪,就会大大损伤政府和媒体公信力,反而不利于风险的治理。
(三)与风险承受者积极开展对话达成共识
“治理”理念的核心是多元主体、平等合作,要求各风险事件的主体通过“对话”型的协商建立共识。与“宣传”和“公关”的单向传播不同,协商和对话是典型的双向互动传播,是一种政府与风险的“利益关系人”、热心公众、相关媒体等相互之间开诚布公,客观反映各自利益诉求的传播形式。通过对话协商,不同身份的代表可以了解各自对不同利益的关切,可以寻求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途径,也可寻求将不同意见进行统一的可能性。此外,对话发挥着“社会安全阀”的功能,风险受损方可以释放紧张和愤怒等负面情绪,这能够降低“风险社会放大”的可能性。比如2022年9月,安徽肥西县委书记陈伟与一小区业主的“7分钟对话”迅速疏解了小区矛盾,引得全国网友纷纷点赞。
由于风险事件的治理过程关系到整体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建设,也与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每一起风险事件必然会吸引公众的普遍“围观”与监督。政府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及时、平等的协商对话,对风险承受者及普通“围观”公众的诉求作出解释,将风险承受者的诉求及普通“围观”公众的民意纳入风险决策中,通过积极对话,使社会风险事件得以迅速平息。
五、结 语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因此,在风险治理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应重视风险“利益相关人”的诉求、及时发布风险信息、与风险承受者积极开展对话,这既能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风险治理理念,也能有效吸纳民意,提高风险治理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促进风险事件合理、迅速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