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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
——以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为分析对象

2023-12-11夏锦文傅情龙

学习与探索 2023年11期
关键词:党代会法制依法治国

夏锦文,傅情龙

(1.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南京 210023;2.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南京 210004)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发展道路过程中,形成了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是对党领导法治实践的宝贵经验的提炼升华,从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百年实践探索的历程中更能体悟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原创性贡献。全面梳理中国共产党百年来法治实践探索的脉络,亦能使我们更加清晰地、深刻地认识十八大以来党领导法治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

分析中国共产党在领导法治实践探索中的话语表达及其变化是深描党百年法治实践探索脉络的方式之一。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所形成的宣言或报告(1)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的党代会报告呈现出不同形式。党的一大至五大采用的是“宣言”形式,党的六大迫于革命形势发布了《告全体同志书》,党的七大与八大则以“政治报告”为形式,党的九大后逐渐统一采取“党代会报告”形式。为便于表述,本文将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各种形式的文本统称为报告。集中体现着党对国家重大问题和发展战略的深入思考,是观察法治建设发展的旗帜,最能体现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发展的理念与成就,其文本内容、逻辑体系对分析党百年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具有重要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自1997年“依法治国”战略提出后,“法治”用法成为主流,而党代会报告中对“法制”与“法治”并未加以严格区分,诸如法制建设、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词语在党的十五大至十八大报告中仍频繁出现。以“法制宣传教育”为例,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的历次党代会报告皆以“法制宣传教育”为内容,直至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才首次提出“法治宣传教育”[1]12。党的二十大后的党代会报告皆表述为“法治宣传教育”[2]35。由此可见,学界对“法制”与“法治”之词义辨析与党代会报告中的部分表述在时间上存在错位。但这种错位并未对两者的内涵阐释产生较大影响,这也体现出“法治”一词在实际语用中的包容性特征。本文以党代会报告文本为分析对象,文中所述的法治实践探索与法治话语表达中的“法治”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就法治与法制之辩而言,尽管学界存在区分论与共性论等不同观点,但基本达成的共识是二者重心不同,法制是法治的前提与基础。依此,法制的相关论述也当为法治实践探索与话语表达的前提与基础。再者,从法治的形式要求来看,法治的实践探索实则涵盖了法制建设即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法治的话语表达也涵盖了“法制建设”“健全法制”等话语。

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在本文中亦可称为“法治话语”,其集中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蕴含法治理念与精神、能够指引或反映法治实践探索的语言表达。法治话语与法治实践探索之间是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历次党代会报告中的法治话语不仅是观察法治建设实践的重要窗口,其语词流变也蕴含着百年来党领导法治实践探索中的思想演进及其逻辑。

通过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探寻法治话语的内涵及其与法治实践探索之间的关系是分析党百年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的重要方式。回顾党的一大到党的二十大的历史进程,历次党代会报告是最为重要的官方文本线索,对分析党百年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具有重要意义。

二、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中的法治话语表达

党代会报告文本中的法治话语分析需要建立在对报告文本初步处理的基础之上,由此我们先从整体上对报告文本中含“法”的词汇进行词频分析与词序分析,初步把握法治话语表达的总体样态;然后,再分阶段梳理含“法”的词汇及其关联词在不同阶段的使用情况,探寻这些词汇在不同阶段中的使用变化,从而进一步梳理话语表达背后的思想演进。首先,选取党的一大到二十大的党代会报告,共计20个文本,合计字数448062字(见表1)。

表1 历次党代会报告基本情况

其次,在文本收集基础上采用微词云中文分词工具对文本中含“法”的高频词汇进行统计,最小词汇长度分别设置为2、3、4进行词汇挖掘。以最小词汇长度2进行挖掘并删除无关词汇“方法”“办法”,发现高频词为“依法”“法治”“法律”“宪法” 等;以最小词汇长度3进行挖掘,发现高频词为“依法治国”“合法权益”“法制建设”“民主法制”等;以最小词汇长度4进行挖掘,发现高频词为“依法治国”“合法权益”“法制建设”“民主法制”等。在三次挖掘的基础上,将报告中含“法”的高频词汇进行汇总,再按照词频进行排名统计,如表2所示。

表2 党的一大至二十大中含“法”的词汇(2)限于文章篇幅,该表只记录数量前十的词汇。TF-IDF用以评估一字词对于一个文件集或一个语料库中的其中一份文件的重要程度,一般而言,TF-IDF越大,这个词在文本中的重要性越高。此处为使分析结果更为精确,将诸如法治国家、法治化等不同词性的词汇都计算在“法治”之内,“依法治国”一词的出现次数也同样计算在“依法”这一词汇中。此表格过滤掉了方法、法西斯、办法等词的出现情况。

含“法”的词汇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在党代会报告中的不同用法。在词频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词序分析,可以使我们对其实际运用有更为清晰的理解。以出现频次最高的“依法”为例,通过词序分析可以发现“依法”的右邻词(3)即指文本分析过程中经过文本切词筛选后,单词A右边的词。除“依法治国”外,频次从高到低分别为依法执政(10次)、依法保护(7次)、依法管理(7次)等,这体现着党对法律制度遵循的重视程度。对“法律”一词进行词序分析可以看到,其右邻词频次从高到低分别为法律体系(11次)、法律制度(7次)、法律监督(5次)等,进一步体现了党对法律制度完善与法律实际运行效果的高度关注。最后从“法治”一词观之,其右邻词频次从高到低分别为法治国家(19次)、法治体系(9次)、法治社会(7次)等,这亦隐含着国家建构型法治的发展特征。

需要明确的是,总体分析含“法”的词汇只是法治话语分析的第一步,为更清晰地观察法治的话语表达,需要将党代会的二十个文本进行阶段划分,并依次提炼各阶段的发展特征。诸如自由、民主、权利等词与法治的话语表达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其在特定历史阶段有着特定的话语内涵,但也可通过词序分析对上述词汇在文本中的使用方式进行深描,从时空维度思考不同话语属性的演变,进而从外部观察法治实践探索的话语表达。

(一)党的一大至十一大:法制萌芽

这一阶段的法治话语的发展较为曲折。从建立革命秩序到建立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秩序的演变中,党在不同时期对革命与斗争取向的关注程度影响着法治的话语表达。党的二大报告中写入了对制定保护工人、农民、妇女权益法律的理想追求。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八大报告将制定完备法律作为国家工作的迫切任务。法制在建立革命秩序过程中得以孕育,在维护社会主义建设秩序过程中进一步萌芽。在这一阶段中,“阶级斗争”一词在党的一大报告中出现15次,“法律”一词在党的八大报告中出现6次,“阶级斗争”一词又在党的九大报告中出现26次,这些词语所体现的法治话语隐含了法治建设实践在曲折中发展的历史脉络。

1.党的一大至六大:建立革命秩序

从中国共产党成立并颁布《中国共产党宣言》,到抗日战争胜利前夕毛泽东主席在党的六大作《论联合政府》报告,这一时期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排名前三的高频词分别为中国(219次)、革命(179次)、帝国主义(143次)。“民主”在这一阶段出现24次,“自由”出现21次,“法”出现15次,“权利”出现10次,“平等”则出现8次。此时的自由、权利与平等更多是政治意义上的词汇,乃是争取国家主权、民族独立视角下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目标,与法治所追求的,作为其价值目标的自由、权利、平等有所区别。

图1 党的一大至六大报告中关键词出现的次数(4)图中关键词“法”的统计不含“方法”“办法”“想法”“英法”“法西斯”等词汇,后续图2、图3、图4含“法”一字的统计图亦如此。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此阶段“民主”一词集中于党的二大报告之中,诸如民主主义、民主革命、民主势力、民主共和国等。此阶段的“自由”除去自由行驶、自由指挥、商品自由输入、自由贸易等词后,更多的是追求民族独立的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如党的五大报告中的“建立新的自由的中国”“和为自由而战的中国民众站在一起”[3]224。

在这一阶段,“法”出现15次,其中“法庭”出现2次,“法律”出现3次,党的二大报告的第三大点第七小点,论述当前的任务时提到“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规定限制田租率的法律”[4]133-134。“法权”出现2次,党的四大报告提到“治外法权”,党的五大报告则提到“法权会议”,这些表述都以批判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为主。“宗法”出现2次,以批判反革命势力为主,如党的五大报告中提到“肃清阻碍反帝国主义运动的封建宗法的社会经济制度”[3]218。“合法”出现6次,如党的六大报告中提到“合法运动与和平发展的观念”[5]711。

“权利”出现10次,除了党的二大报告中出现的“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女子在政治上、经济上、社会上、教育上、一律享受平等权利”[4]134,其余“权利”并非法治范畴内的权利。“平等”出现8次,此时的“平等”多是追求主权上的平等,如党的六大报告中“废除不平等条约”[5]710等话语。“阶级斗争”出现7次,第一处是党的二大报告中论述中国共产党的目标,即“用阶级斗争的手段,建立劳农专政的政治,铲除私有财产制度,渐次达到一个共产主义的社会”[4]133。其后出现的“阶级斗争”与反对帝国主义联系密切,如党的五大报告中的“完全推翻帝国主义的革命斗争,必须加紧阶级斗争”[3]219。

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党代会报告中与法治相关的语词往往都与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主要任务——反帝反封建,谋求民族独立密切相关。

2.党的七大至八大:除旧与启蒙

这一时期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伟大胜利,在批判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同时,我们党开始重视秩序建构,法制的重要性在这一时期被不断强调。党的七大报告第一部分提出成立“联合政府”的主张。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前,党的八大召开,其中民主专政、民主党派、民主革命、民主改革等词汇频繁出现,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逐步稳固。

“权利”一词在党代会报告中已逐步脱离国家主体而聚焦于独立个体。在《论联合政府》中“权利”出现11次,此时的“权利”已经成为“人民的权利”,如“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使人民获得充分的自由权利”[6]161,当然此时提到的“权利”也是以批判国民党反动统治为语境的。党的八大报告中“权利”出现7次,已经变得更为纯粹,也涉及党员的权利。如“必须使全国每一个人都明了并且确信,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他的公民权利就是有保障的”“党章草案关于党员的权利和党的下级组织的权利作了一些新的规定”[7]93,111。

“阶级斗争”一词在这一时期的党代会报告中少有出现。《论联合政府》中一次没有出现,党的八大报告中也只出现了3次,用来分析阶级斗争的情况,如“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是近几年来我国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7]52,此处的限制是指国家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限制。

“法”字在党的七大与八大报告中的变化尤为突出,在七大报告中出现13次,在八大报告中出现23次。党的七大报告中“法律”“合法”“法令”“依法惩治”各出现1次、6次、4次、1次。此时出现的“法”以批判国民党的反动统治为主,如“要求取消一切镇压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等项自由的反动法令”“要求承认一切民主党派的合法地位”[6]161。而党的八大报告中出现的“法”则明显不同,其中“法律”出现6次,“宪法”出现2次,“法制”出现4次。此时的语境不再是批判国民党,更多的是对我党自身的要求,如“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7]92。“建立革命的秩序,只能根据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一些临时的纲领性的法律。”[7]93主要词汇次数统计见图2。

图2 党的七大与八大报告中关键词出现的次数

图3 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报告中关键词出现的次数

这一时期的党代会报告中,“阶级斗争”一词少有出现,“权利”一词进一步聚焦于公民主体,健全法制、完善法律也成为“法”的主要用法。

3.党的九大至十一大:法制萌芽的曲折

《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这一阶段法制遭遇曲折的原因时指出:“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8]63“遗憾的是,党的八大形成的正确路线未能完全坚持下去,先后出现‘大跃进’运动、人民公社化运动等错误,反右派斗争也被严重扩大化。”[9]13党的九大报告中“阶级斗争”出现26次,十大报告与十一大报告中分别是7次与13次。这一阶段的“法”在党的九大报告中出现2次,主要表述“麦克马洪线”与对反革命分子的处理方式。党的十大报告中的“法”强调了我国在联合国合法地位的恢复。在党的十一大报告中,“法”出现了4次,涉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打击非法活动等内容。关键词汇次数统计见图3。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的缺失体现出党领导法治实践探索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从渐进性、发展性角度来看,下一阶段党领导法治实践探索作出的努力更为来之不易。

(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走入法制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战略转移,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9]15。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公报纳入这一阶段的分析文本有助于体现党领导法治实践探索中法治话语表达的阶段性特征,进而更为深入地呈现党领导下法治实践探索的曲折性与渐进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的报告中“法制”二字频繁出现,共计42次。与此同时,修订或制定法律的相关表述也比较多,含“法律”二字的词语共计出现43次。在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中频繁出现的“法制”“法律”及相关词语所体现的法治话语,表露出此时党在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对健全法律制度的重视。

“权利”一词再次出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权利”出现3次,如“在政治上切实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10]8。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权利”出现8次,除了强调党性修养的有关党员权利的论述外,其余都是强调公民权利的内容,如“加强宪法和公民权利、公民义务、公民道德的教育”“国家和社会保障公民正当的自由和权利”[11]41,45。

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这一阶段的党代会报告文本中不断凸显。含有“法”字的语词在党代会报告中的数量相较上一阶段迅速提升,依次出现21、43、79、37次。“法律”与“法制”词汇在报告中密集出现,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法制”与“法律”均出现14次,“法制”集中于论述改革与法制的关系,如“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12]57。制定(制订)法律法规的相关表述出现7次,如“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必须抓紧制定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等法律,建立人民申诉制度”[12]48,56。党的十四大报告中“法制”出现11次,论及其与民主之间的联系出现了9次;同时十四大报告中也有重视法制建设的表述,如“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加强立法工作,特别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经济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这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13]34。

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中的法治话语表达体现了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号召下,法制建设得以逐步恢复并在与经济建设的互动中进一步健全。

(三)党的十五大至十七大:迈向法治

在这一阶段,随着“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写入党的十五大报告,含有“法治”二字的词汇也开始不断出现。从“法制”到“法治”不仅成为学术界讨论的重点,也在这一时期的党代会报告中集中体现。从党代会的文本来看,“法治”在党的十五大至十七大报告中出现的次数逐渐增多,法治在国家治理中得到重视。

图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四大报告中关键词出现次数

图5 党的十四大至十七大报告中关键词出现的次数

而“法制”“法律”在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中出现的频次逐渐下降,完善某项法规或制度的相关表述不断减少。以“法制观念”的表述为例,这一阶段中的法制语句呈现出较强的渐进性特征,这也隐含着从“制”向“治”的转变。与此同时,“法治”话语内涵也愈加丰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首次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出现,十七大报告中“法治政府”“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词语首次出现。从依法治国战略的表述看,自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到十六大报告表述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再到十七大报告的“依法治国战略扎实贯彻”,这些以依法治国为内容的法治话语表达的变化体现着党领导法治建设的重大进步(参见下页表3)。

(四)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大:法治新时代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中国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发挥,党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和治理国家的能力显著增强。”[9]4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开始有了更多的右邻词,这也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法治在党代会报告中愈发丰富了自身特有的概念内涵。“法治”在这一阶段出现81次,其右邻词按出现频次高低排序分别是法治国家(12次)、法治体系(9次)、法治社会(7次)。值得注意的是,“法治中国”“法治思维”等词汇在这一阶段首次出现(见表4)。“法治”已经成为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的主要词汇。

表3 党的十五大至十七大报告中法治话语表达的语句对比

表4 党的十八大至二十大报告中“法治”右邻词统计表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专题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建设单列成篇并进行重点论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开创了新局面。这一阶段“宪法”一词出现的频次也在逐步提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的12月4日定为宪法日,并决定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宪法日”与党政干部进行的宪法宣誓活动,使得全社会尊崇宪法的理念蔚然成风。

这一阶段法治话语的内涵得以极大丰富。“法治政府”在党的十八至二十大的报告中反复出现。“法治政府”一词自2004年国务院首次提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开展的数次司法改革中也不断提及,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了2020年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则再次提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14]41。如此反复提及,既彰显了党对依法行政、依法执政的深刻认识,也体现了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法治化”的表述也同样集中出现,如“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14]40,42等,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意味着“在治国理政各个领域,实现法律规范全覆盖、依法治理全链条、良法善治全方位,使法治成为国家工作的崇高理念、坚定信仰、常规思维和基本方式,成为引领、规范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通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和护航中国式现代化”[15]。

这一阶段,法治话语在党代会报告文本中的语义与语用体现着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刻把握。不论是这一阶段新出现的“法治中国”“法治思维”“法治体系”等,还是频繁出现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等,都体现着中国共产党在法治话语体系建构上的集成创新,也反映了新时代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法治建设取得的伟大成就。

三、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的演进特征

(一)秩序构建的渐次展开

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在法治话语表达中隐含了以革命斗争为起点,经由秩序构建,导向价值引领的内部演进特征。三者互相交融,革命斗争曾出现于秩序构建的过程中,价值指引也一度附着于秩序构建之上,三者随着时空条件的发展逐步形成了革命斗争—秩序构建—价值指引的演进脉络。从整体视角来看,三者又都可以统合在秩序构建之中,革命斗争是秩序构建的前提,价值指引是现有制度走向动态之治的关键,秩序构建可以将其前后两阶段进一步统合,即内部演进特征从整体上可以看成是秩序构建渐次展开的过程。

从上文对文本的分析,尤其是对各阶段高频词的分析中不难发现,法治的话语表达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党的二大报告中虽描绘了制定保护工人、农民及妇女法律的奋斗目标,但其目的仍是服务于反帝反封建及寻求民族独立的革命斗争。正如前文所述,含“法”的诸多语词,诸如“法权”“宗法”等在语句中都体现着强烈革命斗争倾向。在革命斗争的主旋律下,虽制定过一些临时的纲领性法律,但其目的更多的是为了维系革命的秩序以进行更为有效的斗争。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治的话语表达也从革命斗争走向了秩序构建,虽然在初期这一过程是曲折的。在经历了工作重心的转变后,党的价值取向更为明晰,法制建设的完备程度与经济发展、对外开放之间不平衡的矛盾成为秩序构建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法制”抑或“法制建设”成为这一过程的热词。以服务经济改革为主题的法制建设在发展过程中既需要思考如何朝着体系化的方向大步迈进,也需要捡起那些被一定程度上忽视的价值因子,追寻“治”本身的正当性。

1997年“依法治国”战略的提出使得“法治与法制”的讨论基本停止,厉行社会主义法治成为主流提法[16]。“法治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是一种实践,是一种传统。”[17]法治更是党领导下的历史过程,是党领导下的实践与传统。寻求较为完备的法制保障并不是法治话语发展的终点,如何在完善“法治”之“法”的前提上,继续建构“法治”之“治”是这一时期的演进方向。

为了不止于法治蓝图的描绘,法治的话语表达开始进一步重视价值指引在秩序构建过程中的作用。法治的话语表达在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及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互动关系中进一步展开。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的右邻词逐渐增多,抑或说法治愈发成为带有价值评判色彩的形容词,而不再只是拘泥于制度建设与遵循的范畴,诸如法治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法治观念、法治道路等集成化的表述不断涌现,对法治的重视与信仰程度不断提升。“只有铭记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牢不可破的法治。”[18]121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思维”一词,“法治思维是约束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思维,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即在运用经济思维、政治思维、道德思维做决策办事情时,要遵循正当程序为手段,以公平、正义、民主、和谐等核心价值为方向,着力追求‘良法善治’的价值目标”[19]3。“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社会治理法治化”等表述的密集出现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治在实践中愈发成为一种带有价值指引的话语表达。这种法治话语表达的价值指引,既涉及法治核心属性的权利保障与权力限制,也有对行为规范化的朴素追求。

(二)多重话语的频繁互动

历次党代会报告中的法治话语的演进,是在与政治话语、权利话语等的互动中渐次形成的,这种与其他话语的频繁互动成为法治话语的外部演进特征。就法治话语而言,这种互动既体现在话语的内在属性方面,也体现在与其他话语的联系上。诚然,法治与政治密不可分,法治话语本身必然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但在各个历史阶段与其他话语的互动中也会发生变化。在早期的党代会报告文本中,含“法”一字的词汇及与“法治”关联的词语的表达都带有明显的革命性特征,如“权利”“自由”“民主”等词汇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基于社会历史实践的客观需要,法治话语本身的政治属性在被不断强化,而此中的权利话语也同样带有较强的政治色彩。

当政治话语从革命与斗争逐步转向以改革与治理为中心时,法治的话语属性也受其影响而发生变化,虽然这个过程是曲折的。在这一过程中,含“法”的词汇的表达有了更多的构建色彩,“法制建设”“制定(制订)法律法规”等成为重要的表述内容。与此同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这类法治话语属性与政治话语属性兼具的文本表达也愈发凸显。而权利话语的重心也从政治和民主权利的斗争中逐步转移到公民权利的保障上来,开始强调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权利本位。党的十一大报告中“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表述就体现着这一阶段权利保护的特点。法治话语在回应以经济改革为重点的政治话语的同时,逐步审视和发掘自身的权利属性,权利话语在这一阶段得以逐步中和原先极强的政治属性从而正式登场。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法治国家”,到十六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再到十七大报告中“法治政府”“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词语的出现,法治话语开始向更为体系化的方向发展,如何更为有效地构建起解决社会矛盾与纠纷的话语体系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权利话语和政治话语在“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人权保障、民主法治为中心语句与法治话语频繁互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把经济社会发展纳入法治轨道,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是习近平新时代法治与发展思想的基本原则。”[20]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二十大报告宣告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国家建设开创了新局面。“党的十八大以来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统筹及其组织化程度的显著有效提升,这成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向纵深推进的强大动力。”[21]这一过程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人民权益保障与国家治理的需求有机结合,“使党、国家和人民的法治价值目标高度契合,形成了以党的领导为本质、以人民权益为中心、以国家治理为主线的均衡一体主旨”[22]。这也使得多元话语的外在互动与法治的内在属性间更为均衡,逐步走向内外兼顾的体系化互动。

(三)形塑内外的价值追求

人民至上与良法善治的价值追求贯穿于内外部演进特征的梳理过程,正是对这一价值目标孜孜不倦地追寻,才形塑了从革命斗争出发、经由秩序构建走向价值引领的演进过程。也恰恰是对这一目标的追寻,使得法治话语在与其他话语的互动中保持本色,并不断丰富自身的话语内涵。进言之,中国共产党对人民至上与良法善治的不懈追求不仅是形塑内外演进特征的动力之一,亦是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演进的又一重要特征。

“历史和实践一再启示我们,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置于国家治理的首要位置,既保证国家治理具有坚强的组织保障,又能很好地贯彻落实党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各项主张。”[23]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党领导法治建设的目标是人民至上、良法善治。人民至上的理念是良法善治在法治建设过程中的实质内涵,良法善治也是人民至上理念的形式保障。法治建设的理想形态是良法善治,追求良法善治本质上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在历次党代会报告法治话语的演进中,人民至上的理念始终贯穿其中,良法善治目标的追寻虽在一定时期受制于社会历史条件,却也是法治实践探索中逐步得以确立的理想。

党的二大报告明确提出中国共产党为工人与贫农的奋斗目标之一是“制定关于工人和农人以及妇女的法律”,良法善治、人民至上的价值目标内嵌于诸如“废除一切束缚女子的法律”等话语表达之中。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的七大报告即《论联合政府》中提到“中国共产党适应新的情况,决定并执行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新的完整的政治路线,以团结抗日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为奋斗目标”[6]137-138。抗日与建立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是这一时期的目标,但其底层逻辑是为了解救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的中国,解救处在水深火热中的中国人民。在这一过程中,法制发挥了关键作用,如1946年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让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得以保障,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剥削性质的封建、半封建土地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写入“人民至上”一词,即“必须坚持人民至上。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属性,党的理论是来自人民、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理论,人民的创造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不竭源泉”[14]19。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中的关于法治的重要论述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本质属性都是人民性,是为了人民、造福人民的法治思想。

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进行了定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24]167-168此处“法律的普遍遵从”“良好的法律”已经大体上具备了法治的形式特征,但其并没有说清楚良好法律的衡量标准是什么。除了所具有的工具价值,“良法”亦应当强调法治本身所包含的道德原则与保障人类尊严与自由的核心价值。(5)此处的核心价值论述主要来源于对哈耶克、德沃金、罗尔斯、菲尼斯等人论点和论证的梳理,详见夏勇:《法治是什么——渊源、规诫与价值》,《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57,这体现着改革开放时期为推进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改革,法律制度的作用愈加凸显。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此时新的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也预示着中国的法治建设在追寻法治之“治”过程中,以更为全局性的视野看待并运用法治话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始终以‘良法’举措推进‘善治’,不仅注重保障个体的利益诉求与自由需求,也兼顾维护社会的秩序和谐与公平正义。”[25]党的十九大与二十大报告中皆有“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论述,“良法善治”理念在党领导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作用愈发凸显。此外,党的十三大报告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及“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2]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4,这一从法律体系向法治体系的话语转变,也深刻体现着对“良法善治”的价值遵循。

“习近平法治思想创造性地阐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原理,确立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价值准则,从而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在21世纪的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理论贡献。”[26]为了人民,造福人民,始终是法治建设追求良法善治的落脚点。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27]1-2。这种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也同样体现在法治建设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28]。人民至上这一价值目标使得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跨越,也使得中国共产党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于法治建设,实现良法善治。“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9]284,正是催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法治话语流变的力量源泉。

四、中国共产党百年法治话语演变的内在逻辑

(一)历史逻辑: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不断探索

中国法学的发展缺乏自身的理想图景,在一定时期曾深受“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从中国传统法律的“义务本位观”到“阶级斗争范式”,再到“权利本位论”“法条主义”“法律文化论”“本土资源论”等,都体现着学界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不断探索。而党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不断探索则体现了历次党代会法治话语演变的历史逻辑。在党不断探索法治现代化道路的过程中,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吸收世界优秀法治文明成果的三层内涵跃然于历次党代会报告的法治话语中,凝聚着历次党代会法治话语演变的历史逻辑。

中华法治文明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开展法治建设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积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30]289古代法律制度大多是在遵循前代的基础上进行革新与深化的,唐代的法律体系集秦汉之精华,而后又一直影响至清末。沈家本也曾说过:“论者咸以唐法为得其中,宋以后皆遵用, 虽间有轻重, 其大段固本于唐也。”[31]43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内也不断进行着法制建设。新中国成立后,在开展“三大改造”巩固新生政权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上,也不断完善着各类法律。党的八大报告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7]92。在破除“旧法统”的基础上,新中国的法治建设稳步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明确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0]12。“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表述也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变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理解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后的三十年,“法治”已具有其“形”,中国开始迈向法治之“治”。党的十八大后,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转变,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规律的深入认识,这一转变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继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创新性发展,迈出了法治现代化道路探索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步。

(二)理论逻辑: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的中国化时代化

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大精深,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深刻影响着中国法治的历史进程。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法治发展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不断推动这一学说的中国化发展。毛泽东将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使得中国革命的面貌焕然一新,党的七大正式将“毛泽东思想”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在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的基础上,毛泽东思想深入阐述了新民主主义政权与法制的基本理论,既为建设新民主主义法制指明了方向,也创造性地论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32]。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这一阶段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再次被提及,即“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必须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11]45。“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论断出现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学说同中国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紧密结合。

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提升国家治理能力。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新时代的中国法治实践深入结合,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在中国的又一次大发展。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深化改革的伟大实践与法治话语不断互动,建设“法律体系”得以转变为建设“法治体系”,“法治中国”建设逐步深入,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也在全社会普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方向也使得法治话语的内涵愈加丰富。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对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制理论、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制建设、“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继承、创新和发展。

(三)实践逻辑:立足于变化发展的法治实践

历次党代会法治话语的演变立足于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过程中变化发展的实践,孕育于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再到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实践,也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谋求新发展。实践是理论的源头,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制理论孕育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实践,邓小平理论中的法制建设孕育于改革开放的法制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则孕育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实践。

建党初期,中国共产党深刻把握发展的实践逻辑,明晰新民主主义革命各阶段的历史任务,凝练革命法制的经验,先后制定了1928年《井冈山土地法》、1920年《兴国土地法》、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946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施政纲领》等一系列符合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或解放区实践的法律文件。

解放战争胜利前夕,在逐步瓦解国民党反动统治的实践下,中国共产党于1949年2月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也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在法制建设上的“破旧立新”。新中国成立后,党针对司法机关与广大司法干部的思想作风问题,开展了全国性的司法改革运动,加强了司法领域党的领导。1954年,在新民主主义逐渐过渡至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下,“五四宪法”随即颁布,对国家根本制度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前夕,党的八大报告中也着重强调了要加强法制建设,不能再像以往将法制当成治理的辅助手段。这一阶段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表达的明显变化反映了此时党领导下法制建设的破旧立新,以及开展全国性司法改革的法治实践。

1978年5月发表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掀起了全国对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提到,要“把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普遍原理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发展”[10]1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既肯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开启了法治建设的新篇章。自1978年宪法通过后,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先后通过了《刑法》《刑事诉讼法》等7部法律,此后的全国人大会议也将立法作为重要内容。党的十二大报告针对当时的法制建设进行了反思,提到“现在的问题是,不但有相当数量的群众,而且有相当数量的党员,包括一些负责干部,对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一些方面仍然存在,已经制定的法律还没有得到充分的遵守和执行”[11]46。党的十二大报告也再次强调,“我们党要领导人民继续制订和完备各种法律,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从各方面保证政法部门严格执行法律”[11]46。这一时期法律数量不断增多,法制建设不断完备,不仅丰富了法治话语在党代会报告文本中的表述,也为巩固改革开放的发展成果作出重要贡献。

党的十五大报告确立了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法治建设目标。这一时期,在法律制度基本完备的基础上,党领导法治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不断强调提升立法质量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从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党的十七大报告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伟大实践中,形成了具有鲜明实践性的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 “依法治省”、建设省域 “法治经济”和 “法治社会”实践中得以升华,在建设 “法治浙江”中基本形成法治理论体系[33]。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创新发展,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后颁布的民法典为回应十九大报告中多次提到的生态保护这一时代命题,首次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同样也是立足于基本国情开展法治建设的体现。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单列为第七大部分,而不再统属于其他部分。(1)如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统属于第五大部分,标题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则统属于第六部分,标题为“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这些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的变化源自变化发展的法治实践,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新时代中国法治实践的深刻把握。

五、结语

历次党代会报告中法治话语的表达存在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健全法制,服务改革开放大局,成为法治话语表达的主要方向。党的十五大报告在历次党代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法治话语也逐渐从“法制”范畴走向“法治”范畴。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到党的二十大,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格局基本形成,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法治进入新时代。历次党代会报告文本中法治话语的演进所呈现的是百年来中国共产党立足变化发展的法治实践,在对法治现代化道路孜孜不倦地探索中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不断中国化时代化的过程。

“习近平法治思想最具有标志性和里程碑意义的是推动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转型与变迁,这既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伟力,更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贡献。”[34]从历次党代会报告来看,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亦秉持着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人民至上与良法善治的理念,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的基本国情,将中外法治成果进行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习近平法治思想站在中华民族迈向“强起来”的历史阶段,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历史发展规律、发展趋势等重大问题,是我们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的重要理据[35]。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把“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到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再到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所形成的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门篇章论述法治建设,近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法治的实践探索与话语表达到达新的高峰,从这些报告文本的话语表述中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历史脉络的同时,更能感悟其实践伟力与重大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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