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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冲突”框架下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生成机理及防范策略

2023-12-11蔡毅臣周志忍

学习与探索 2023年11期
关键词:县域纠纷矛盾

蔡毅臣,周志忍

(1.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呼和浩特 010021;2.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871)

我国已经进入改革开放的重要阶段,社会利益结构和关系的不断调整滋生了大量的基层社会矛盾纠纷。从“条块”结构来看,县域政府(1)在现实生活中,不同地区县域经济发展水平和行政级别有着较大差异。为避免这些现实因素影响县域矛盾纠纷的学理分析,本文主要从理论性要素展开分析。是承接省市级政府和统筹乡镇级政府的重要中间节点,这意味着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更可能集中在这一场域。因此,理解、防范和消解县域社会矛盾纠纷是党和国家防范化解各领域重大风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当前,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已成为影响基层社会发展、政治稳定及经济运行的重要阻碍。作为政社互动的基本单元,县、乡、村三级政府是满足人民群众根本需求的重要阵地。因此,矛盾纠纷在这些层级更容易滋生[1]。当前,县域矛盾纠纷突破了本位特征,呈现出“由社会风险衍生”,并“演化为公共冲突”的新趋势。因此,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县域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提出,“切实维护农村社会平安稳定。……建构一站式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县域社会矛盾纠纷不仅制约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而且易于引发基层社会的治理风险。因此,准确把握、有效消除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已经成为学术界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

当前,学界对县域基层矛盾纠纷的机制性研究给予了高度重视,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两个维度。

第一,关于基层矛盾纠纷成因的研究。一些研究认为基层矛盾纠纷与改革开放中的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相关,表现在群体、阶层、主体间的利益对立和纷争之中[2],本质是双方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差异和角色对立。从城乡差异的角度来看,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具有城乡矛盾源的差异特征[3]。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来源于不同群体对社会风险损害的感知差异,这些差异促使人们作出不同的风险选择和反应行为,矛盾纠纷随之产生[4]。

第二,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公共冲突与社会风险关系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相对丰硕,并已形成三种研究范式:一是“风险—危机”研究范式。一些学者认为风险会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危机,其原因可以分为风险的自然集聚导致的转化和人为因素或管理不善导致的转化。因此,风险的演化遵循着:“风险出现→风险孕育→风险因子作用→社会问题→社会危机”的逻辑[5]。还有一些学者提出,风险到危机是一个“风险—突发事件—危机”的渐进过程,其中风险是突发事件的诱因,突发事件是危机的导火线,危机是突发事件引发的威胁性后果[6]。二是“矛盾—冲突”研究范式。一些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按照“萌芽→发展→激化→动荡→转化”的路线演进的,对矛盾纠纷的处置不当、突发事件的发展以及强制规定的不合理等都可能导致其激化为暴力冲突,甚至群体性事件[7]。在基层场域,当外部环境变动形成的压力超过系统承受阈值时,就会导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并演化为冲突[8]。其他学者则认为基层矛盾纠纷转化为冲突的原因在于利益受损群体温和的表达方式:由于矛盾纠纷没有从根本上被重视和解决,一旦出现导火索事件,则可能出现矛盾的再次激化,并传染到周边群体,使普通的社会矛盾纠纷转化为公共冲突[9]。也有学者认为突发事件、潜在社会矛盾及官僚作风共同导致社会矛盾燃点降低并激化为公共冲突[10]。三是“风险—冲突”研究范式。一些研究以群体性事件代指公共冲突展开研究,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从社会风险到公共危机演化的动态过程,群体性事件与现代化过程中的利益冲突及现代性本身制造的风险相关[11]。一些学者指出,在邻避风险中事件双方冲突的焦点具有不明确性和主观性,双方的分歧较大且难以妥协[12]。分歧无法弥合的根源是风险沟通不足导致的风险认知差异。

相关研究已将社会矛盾纠纷的特征以及社会风险和公共冲突的演化趋势梳理清晰。但当前的研究仍存在两个突出问题:一是将社会矛盾纠纷与社会风险、公共冲突的关系人为割裂,缺乏整体性研究,主要表现为三个概念间的演化过程没有形成统一结论,没有厘清“风险、矛盾、冲突”的逻辑关系。二是没有形成理论性的县域社会矛盾纠纷演化的综合分析框架。相关研究较少考虑不同县域在行政级别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差异,导致研究缺乏整体性及理论性的分析框架,研究结论缺乏普遍意义。

本研究在尽量剥离现实因素影响的基础上提炼理论要素,对学术界关于社会风险、社会矛盾纠纷以及公共冲突相关研究进行统合性分析和综合框架建构。笔者在收集大量相关案例的基础上发现,我国一部分县域社会矛盾纠纷源于社会风险出现后风险主体之间的互动行为以及社会风险能量的不断积累,这意味着社会矛盾纠纷的研究应当进一步向风险理论靠拢。因此,将社会矛盾纠纷与公共冲突进行交叉研究,有利于明晰社会矛盾纠纷演变为冲突行为、群体性事件的逻辑过程。实践中,县域社会矛盾纠纷遵循着“风险感知(风险滋生)—风险集聚(矛盾形成)—风险扩散(冲突激化)”的逻辑过程,体现出与社会风险密切互动的关系[13]。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提出以“风险—冲突”为视角的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分析框架,通过对“社会风险—矛盾纠纷—公共冲突”的脉络分析,梳理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生成、转化过程及作用机制,从而为理解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生成提供新角度。

二、“风险—冲突”框架下的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生成及转化机理

本研究以县域及以下行政区划为对象,通过政府网站、新闻报道、案例报告等渠道整理出60个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且影响较大的案例。案例的年份在2005年到2022年之间。(2)在案例收集过程中,笔者以“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县域矛盾”“农村矛盾”“县域群体性事件”“基层社会风险”为关键词,在“华中师范大学新闻案例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及各地法院发布的案例、地方政府网站发布的通告中进行检索,并且在案例筛选过程中充分考虑案例演化所遵循“风险—矛盾—冲突”的发展过程,即矛盾纠纷具有前置性隐患或风险事项,矛盾纠纷处理不当就会演化为更加激烈的冲突行为,甚至暴力行动。通过对案例梳理,总结其类型、来源、作用领域、主体、对象、表现形式,分析案例的生成、转化机制,在此基础上提炼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风险—冲突”分析框架。

(一)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基本现状

1.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

通过对60个案例的矛盾纠纷核心事项整理与归纳,可以将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划分为四种类型:其一,政府与民众的干群对立类矛盾。该类型矛盾纠纷源于基层行政行为对人民群众造成的利益损害[14],体现出“二阶冲突”[15]的特征,即矛盾纠纷双方对政府的介入效果都不满意、不信任,便将矛盾纠纷转移到政府身上。本研究中有21个案例属于这一类型。其二,土地征迁类矛盾。该类型矛盾的一方为持有土地者,另一方则为征地拆迁的政府部门或地方企业,双方因利益补偿、政策设计、配套措施、后续保障、遗留问题等产生分歧,进而演变为矛盾纠纷。本研究中有20个案例属于该类型。其三,环境污染类矛盾。这一类型的矛盾纠纷与邻避效应有关,出于对环境污染的规避和担忧,相关群体会提前介入事件并产生矛盾纠纷。本研究中有14个案例属于这一类型。其四,维权讨薪类矛盾。这类矛盾纠纷出现在劳资双方之间,多与农民工、外出务工人员被拖欠工资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关。本研究中有5个案例属于这一类型。

2.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主体与对象

从双方关系来看,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主体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而对象则是造成其他主体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

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表达主体有两类:一类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这类主体一般是在生产生活中利益受到损害,或利益因政府的政策调整而受到损害的个人或群体,多出现在土地征迁矛盾、维权讨薪矛盾等类型中。另一类是经过风险感知与原有风险被激发后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主体。相比于前者,这类主体与矛盾纠纷事项并无直接关系,但可能借助现有矛盾表达以往利益受损的情况,或担忧矛盾纠纷对自身造成损害而提前表达。这类主体多见于环境污染矛盾和干群对立矛盾中。

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对象有三类,第一类是负有化解矛盾纠纷职能的政府部门。政府部门作为矛盾纠纷对象主要表现出三种身份:一是作为利益对立的一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政策调整等可能会使部分群体利益受损,进而成为矛盾纠纷的对象。二是作为宏观意义上的利益分配者,一旦在利益分配中倾向于某一方或考虑失当,也可能成为矛盾纠纷的对象。三是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调停者,当矛盾纠纷化解行为没有让矛盾双方满意时,矛盾纠纷可能会扩散到政府部门中。在本研究收集的四类案例中均存在这些情况。第二类是以损害他者利益为代价获取自身利益的一方。这一类型的矛盾纠纷对象多出现在维权讨薪、土地征迁矛盾中。第三类是社会领域内的无关群体。当制度内维权渠道失去效用后,矛盾纠纷的主体就会产生极强的负面情绪,并不断积累、转移至其他群体,从而导致“泄愤性事件”。这种转移存在两个目的:其一是通过“矛盾转移”的形式将负面情绪宣泄至社会领域;二是矛盾纠纷的主体通过“闹大”冲突事件的方式扩大社会动员,迫使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将其纳入议程设置[16]。

3.县域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

矛盾纠纷的不断演化也会产生预料之外的社会问题。一是暴力行为。本研究收集的案例中有一些矛盾纠纷以暴力行为作为表达手段,包括斗殴、蓄意伤人、报复社会等。二是集体行动。这一表现形式多出现于民众与政府的矛盾纠纷中,民众通过聚集等手段表达自身利益诉求。三是信访行动。民众通过诸如信访等制度内渠道表达利益诉求,这一形式多与干群冲突以及涉及政府规划、政策及行为的其他矛盾纠纷有关,但由于信访渠道本身的职责固定性,一些矛盾纠纷可能衍生出其他表达形式。四是对抗性行为,这种行为具有暴力色彩,但程度相对缓和,表现为围堵政府、围堵企业等形式。

4.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社会效应

从正面效应来看,矛盾纠纷出现意味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是对地方政府行政行为和政策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直接反馈,其积极意义是能帮助政府反思政策、行为的不足,并纠正政策和行为偏差,防止对群众利益持续造成损害,从而避免整体性社会冲突。

但从本质而言,矛盾纠纷的负面影响是主要的。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可能造成群体间的持续对立和激烈对抗,甚至导致社会整体性危机。一些矛盾纠纷事项容易引起社会成员的情感共鸣、情绪积累以及损害感知,从而将矛盾纠纷转化为整体性危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可能导致社会风险传导变异为政府风险[17]。许多社会矛盾纠纷源于社会风险中的利益诉求表达不畅或政府部门行政行为不当、分配不公等,造成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对政府产生负面情绪,如果这些负面情绪不能及时消解,就可能将其引发的社会风险变异为政府风险。

5.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领域变化

在已收集的案例中可见,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领域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社会领域向政府领域转移。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在各种非政府领域发生作用,伴随着政府部门的利益分配和矛盾化解行为,矛盾纠纷主体可能因不满、不信任等情况而与政府产生新的矛盾纠纷。其二,从政府领域向社会领域转移。这一类型源于政府与民众的双方矛盾纠纷。政府部门既是矛盾纠纷的对象,也是矛盾纠纷调解的主体,但是许多矛盾仅依靠制度内渠道是无法有效化解的,在化解无望的情况下,矛盾纠纷的主体便可能选择采取“报复社会”的方式发泄情绪,此时矛盾纠纷则向社会领域转移。

(二)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与“风险—冲突”分析框架的建构

根据已收集的案例核心事项类型以及主体、对象、作用领域划分的结论,不难发现基层矛盾纠纷既源于社会风险中的能量超载,也源于社会风险中的情绪和利益感知,社会矛盾纠纷也可能随着突发事件被激化或积累到一定程度而转变为公共冲突。因此,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存在着两条核心规律:一是社会矛盾纠纷的生成动力,既源于社会风险消解过程中的行为不当、行为失效,也源于矛盾纠纷以信息传播媒介为载体被具有共同利益或情感的群体感知,从而在传播过程中激发起社会领域类似的矛盾纠纷。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领域存在截然相反的路径。一方面可能作用于所有非政府领域之外的社会领域,另一方面则直接作用于政府领域。

从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化规律来看,社会矛盾纠纷与社会风险呈现出高度关联的趋势。社会风险出现后,受到风险损害的主体会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并不断与风险的生产者、管理者展开互动。在这一过程中,一旦社会风险能量的消解行为失效,社会风险能量就会不断积累并转化为社会矛盾纠纷。同时,社会矛盾纠纷出现后会沿着信息结构向外传播,具有共同利益和情感的群体能够对同质性的社会矛盾纠纷产生深刻的感知,其所带来的负面情绪被激发后,就会介入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使矛盾纠纷的规模扩大化、情况复杂化。在多目标、无领导的集体行动逻辑下,社会矛盾纠纷极易被诸如突发事件等因素激化为公共冲突。

而在公共冲突的理论视野中,公共冲突则可能是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的结果。公共冲突的产生有两个原因:一是物质层面的利益分配,二是精神层面的价值冲突。具体而言,公共冲突既源于经济利益分配的失衡[18]61,也源于社会地位的阶层之争。不难发现,公共冲突的产生情况与社会风险转化为矛盾冲突的情况极为相似。而从利益分配与价值冲突的角度来看,矛盾纠纷演变的公共冲突最终会作用于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因此,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两大核心规律具有高度的逻辑交叉关系,依据不同的关系可以梳理出四种纠纷类型,根据这四种类型的划分可以建构起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风险—冲突”分析模型:社会风险中的风险损害消解行为和社会矛盾纠纷传播过程中的风险感知滋生了新的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社会矛盾纠纷则在风险扩散与损害持续的过程中积累,在诸如突发事件、化解行为无效等因素的作用下不断激化,最终以发泄情绪的方式转化为公共冲突行为(详见下页图)。

图 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风险—冲突”分析模型

(三)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矩阵建构

根据“风险—冲突”分析框架模型,县域社会矛盾纠纷能够以“寻求消解—建构激发”“政治领域—社会领域”为轴建立起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学矩阵,因此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可以被划分为“寻求消解—社会领域”“寻求消解—政治领域”“建构激发—社会领域”“建构激发—政治领域”四种类型。

第一,“寻求消解—社会领域”型县域社会矛盾纠纷是指社会风险滋生相应的社会矛盾纠纷,在风险损害消解行为受到阻碍后矛盾纠纷持续激化,并在社会领域引发冲突。本研究共有5个相关案例。当前,县域社会的替代性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尚不成熟,在一些不属于政府职责范畴内的矛盾纠纷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只能通过协商等方式维护利益,但这类手段缺乏强制性保障,一旦对方拒绝停止侵害行为,且政府部门对社会风险及矛盾纠纷解决能力不足时,这些矛盾纠纷便会不断积累,在超出利益受到损害主体的承受阈值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便会在社会领域内以过激的方式发泄情绪,或通过转移冲突的方式表达对政府部门的不满。但该类型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社会领域通过冲突行为将事件“闹大”,以此迫使政府部门妥协或补偿。在这一类型中,矛盾纠纷的表达及行为方式逐渐由理性、体制内转向非理性、体制外,且矛盾纠纷随着风险消解行为的不断无效化而持续积累,最终对社会领域内的非相关群体造成损害。

第二,“寻求消解—政治领域”型矛盾纠纷是指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对承担矛盾纠纷化解职能的政府部门不满、不信任,或者社会风险本身由地方政府的政策与行为所引发,从而导致矛盾纠纷转移至政府部门并激化为公共冲突。本研究收集的案例中有38件属于这一类型。这一类型矛盾纠纷多与政府的行为和意识有关系。一方面,县域社会中“全能型政府”的现象仍然存在,大量矛盾纠纷需要地方政府出面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便有可能因政府部门无力、无法化解而转化为针对政治领域的矛盾纠纷,并激化为政治领域的冲突。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淡薄、方法单一,导致一些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此时政府是社会风险的生产者,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可能会在政治领域要求停止或转变造成损害的政策、制度及行为。在这一类型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对象从利益受损的主体转向地方政府部门,而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也逐渐转向暴力、非理性化,矛盾纠纷的化解目标也转变为发泄对政府部门的情绪或要求其改变侵害利益的制度、政策与行为等。

第三,“建构激发—社会领域”型矛盾纠纷是指现有社会矛盾纠纷在传播过程中形成相关利益或共同情感群体的风险感知并做出反应行为,导致社会矛盾纠纷规模扩大并激化为社会领域冲突。本研究共有10个案例属于这一类型。风险的社会放大理论认为社会风险事项的传播会导致次级利益主体与无关社会成员形成风险感知并作出反应行为,形成涟漪效应[19]。县域社会具有深刻的“人情、关系、血缘”等非正式结构,极易在矛盾纠纷中引发社会情绪和情感共鸣。在该类型中,矛盾纠纷事项有两条扩散路径:一是随信息的广泛传播,矛盾纠纷开始从直接相关的主体向次级群体、无关主体转移;二是引发具有相近或共同利益的社会主体对利益损害提前感知并产生焦虑心理,试图通过提前介入矛盾纠纷的方式避免利益受到损害。相比于其他类型,这一类型的矛盾纠纷随着次级主体的加入而不断扩大规模,并形成“无领导组织、多行为目标”的集体行动。因此,在这一类型中矛盾纠纷的表达主体由利益受到损害的主体转变为“利益损害主体+次级主体”的叠加结构,矛盾纠纷事项也从利益的对立转化为情绪和观点对立,最终矛盾纠纷可能因突发事件被激发,进而形成严重的社会冲突。

第四,“建构激发—政治领域”型矛盾纠纷是指由政府部门的行为不当、政策调整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随着信息传播而激发其他领域内相似的矛盾纠纷,所产生的负面情绪在政治领域中转化为公共冲突。本研究共有7个案例属于这一类型。县域政府在我国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其在政治信任的差序格局中处于不利位置,但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却高度依赖县域政府,从而形成了“低信任、高依赖”的格局。近年来,在繁杂的社会治理事务以及群体利益调节中,县域政府部门很难做到让所有人民群众都满意,因此在社会领域内会逐渐衍生并积累了对县域政府的负面情绪,而涉及县域政府部门的矛盾纠纷则为这些负面情绪的释放提供了新的机会,尤其在抱有负面情绪的群体不断介入矛盾纠纷时,原有的矛盾纠纷事项逐渐被当前的负面情绪所挤占,形成严重的公共冲突。在这一类型中,矛盾纠纷的表达主体由利益受损者转变为“情绪发泄者为主、利益受损者为次”的联动结构,任何一个微小因素的影响都可能直接将社会矛盾纠纷激化为冲突事件。

三、“风险—冲突”框架下县域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建设

关于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解决,众多学者给予了充分的学术关注,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杨立华、周志忍等人认为,公共冲突是不同事件主体在旧平衡被打破的情况下重新建构新平衡的过程。这里着重强调将公共冲突引导至容易解决且刺激较轻的领域,并且要从源头上化解风险能量,防止其不断积累并演化为公共冲突[20],这与本研究的分析框架不谋而合。具体而言,“风险—冲突”分析框架为构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防范化解机制提供了两个建设维度:一是以“源头治理”为原则,防止社会风险大量积累并转化为矛盾纠纷;二是以“引导方向”为重点,约束和引导社会矛盾纠纷,防止其向其他领域转移,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一)加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防止社会风险能量积累

在“源头治理”方面,司法部和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提出了“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21]。具体而言,社会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

第一,加强对社会风险能量和隐患的预防排查、疏解。对社会风险能量的排查和消解是防止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生成的重要举措。基层政府部门可以依托下沉到基层的网格治理、网络治理等手段推进社会风险的“常态+非常态”隐患排查机制建设。在日常生活中,对社会领域内的风险能量进行常态化排查和疏解,研判基层社会存在的负面情绪以及利益对立关系,防止社会风险出现并积累大量负面能量。在特殊时期,展开社会领域内的风险能量表达行为监控与预防,防止公众因“三敏事件”(时间敏感、地点敏感以及性质敏感)产生风险隐患。

2.加强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协同化解机制建设

县域政府要以“协同性”为理念培育和强化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力量,形成社会矛盾纠纷事项的“协同机制”并实现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精细化分工[22]。具体而言,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形成社会矛盾纠纷事项的过滤机制,将事项清晰、诉求简单的矛盾纠纷通过人民调解、现场裁决等方式化解,从而减轻地方政府的行政压力。尤其在县域社会,“人情”“血缘”等特殊社会结构的存在,使诸如“说服治理”“乡贤调解”等社会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而地方政府则主要关注事项模糊、诉求复杂的矛盾纠纷,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信访、诉讼等制度性、权威性渠道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分流,保证每个渠道都能更有针对性地化解矛盾纠纷。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人民群众利益诉求的回应机制建设,防止因回应性不足导致“二阶冲突”[23]。

3.加强社会风险与社会矛盾纠纷事项的传播格局建设

基于县域社会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数字文化整体素养相对不高的现状,要进一步加强信息传播的体制机制建设和创新。首先,要加强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播的渠道、内容和主体的监管,提升人民群众的数字文化素养,构建风朗气清的网络信息传播空间,引导社会及网络意见领袖在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传播过程中进行客观、真实的表达。其次,要顺应数字时代的技术特征和新媒体建设格局,在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主动转变信息传播理念和方式,利用微博、微信、短视频等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传播信息,满足人民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信息的诉求,提升人民群众在信息传播格局中的理性和客观性。

(二)引导县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演化作用方向

县域社会矛盾有其特殊的滋生条件和发展规律,如若处理不善就可能进一步激化,超出县域的范围。因此,应对县域社会矛盾进行及时介入和有效引导,使其在有限的范围内得到恰当解决。

1.建立社会矛盾纠纷的政治化传导阻隔机制

如果社会矛盾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那么它不仅会在原领域激化冲突,而且可能向其他领域扩散,产生更加复杂的危害。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向其他领域扩散。一方面要规范和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内化解渠道,保证化解过程和行为的规范性以及利益分配的相对公平性,防止化解行为失范而出现“二阶冲突”。另一方面则要建立起矛盾纠纷事项的合理性识别机制,保证合理合法合情的矛盾纠纷事项进入政府部门设置的化解渠道,得到公正的处理;对于非法、不合理的利益诉求要坚决抵制,或者以法律的方式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利益冲突。

2.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多领域化解

积极利用多领域的力量和资源协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首先,要健全和完善社会化的化解机制,防止社会矛盾纠纷因“申诉无门”转向政府领域。具体而言,要进一步将现有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和力量下沉到基层,实现与基层社会力量、社会资源的有机结合,通过多渠道建设完善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例如,探索建立“法官+网格”的方式,协助居民开展矛盾纠纷化解、排查等工作;也可以引入第三方非诉解纷组织建立诉调对接中心,将社会矛盾纠纷集中领域的相关职能部门纳入其中,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24]。其次,在这些社会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断完善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可以建设社会矛盾纠纷作用领域的引导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转向适当的领域,利用其力量和资源实现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防止矛盾纠纷积累并激化成为公共冲突。例如,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鼓励当地的社会组织和执业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的工作,反向推动县域社会矛盾纠纷在社会组织调解、律师咨询和司法调解等领域实现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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