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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心理层面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侵犯行为的剖析

2023-12-11杨春甫

中国科技纵横 2023年16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人员

杨春甫

(河南省唐河县看守所,河南唐河 473400)

0 引言

侵犯行为(aggressive behavior)是指有意图地伤害他人的行为,这种伤害可能体现在身体、语言或关系上,可能发生在现实或虚拟情境中,并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从古到今,侵犯行为一直以不同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并在不同情况下带来众多复杂的、多半是负面的社会后果,因此对于侵犯行为的研究十分有必要。在看守所被羁押人员这一特殊人群,侵犯行为的发生更为频繁,他们当中多数已经在社会上发生过侵犯他人行为,在被羁押期间,仍有部分人员出现侵犯行为,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近年,公安系统不断完善和优化看守所的各项建设,由不规范执法而导致的看守所非正常死亡案件大量减少,被羁押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个人权利得到了进一步保障。然而由不良情绪积压引起的风险依然存在,被羁押人员的自伤自杀等行为仍然为看守所工作开展的重要影响因素。提升看守所智慧监管水平和加强制度建设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预防并减少此类极端事件的发生,但因问题的根源在于被羁押人员的自身心理状况,所以防范被羁押人员的心理问题,积极开展心理干预是更为直接的解决手段。为了更好地减少被羁押人员侵犯行为对个人、群体与社会带来的危害,本文将从心理学角度分析看守所被羁押人员侵犯行为这一现象的成因,对侵犯行为的前因后果提供综合视角下的阐释,并根据心理学理论基础和现实干预工作经验,为看守所工作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1 侵犯行为的心理成因

根据精神分析学派代表人物弗洛伊德的性本能理论来解释侵犯行为的本能,侵犯是个体本能的体现,具有自我破坏倾向。被羁押人员失去自由后,精神受到重创,获取正常生活、生存的欲望受到妨碍,就会把对内的破坏倾向转向外部,以侵犯的形式表现出来(如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无端地高声叫骂,不服从管理、顶撞管理人员、肆无忌惮地爆发出各种侵犯行为等)。侵犯冲动被认为是一种心理能量,必须得到宣泄,否则不利于个体身心健康。获得诺贝尔奖的心理学家洛伦兹也同样认为:侵犯是一种本能,具有生物保护意义。他根据动物习性的研究推论人类的侵犯,认为侵犯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为了避免侵犯及其“升级”,应该采取消耗侵犯本能的办法,例如发展体育活动。

从社会角度看,被羁押人员失去自由可视为受到挫折,挫折既指阻碍个体达到目标的情景,也指行为受阻时,个体产生的心理紧张状态。多拉德认为“侵犯永远是挫折的一种后果”,“侵犯行为的发生,总是以挫折的存在为条件”。当个体受到挫折(被羁押、被逮捕、被判处超过自己预计的刑期)时,其侵犯途径有两种:一是外向侵犯,主要包括侵犯客体,属于直接侵犯,如辱骂殴打他人,顶撞挑衅管理人员;二是其它反应,主要包括退缩(畏法)、内心侵犯(自杀、自残)、替代侵犯(消极、悲观、抑郁)等方面。同时,看守所存在被羁押人员基数多、心理负担重、情绪不稳定,使得不良情绪积压,可能会引发更频繁、且高强度的侵犯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多数被羁押人员在被逮捕前、审判前情绪反应比较敏感,愤怒情绪易被诱发,随着案情逐渐明晰,案件逐渐走向具体量刑及审判环节,在押人员主观愿望与客观情况的矛盾和差异突显,其心理适应能力就显得十分重要,特别是非抑郁性格、冲动性人格和反社会人格的在押人员,存在控制冲动能力差的特点,往往“先行后思”,做事容易凭一时冲动而不考虑后果,责任心较差,不容易表现出满足感,不愿意遵守规则和规范,容易图一时快感而忽视长远目标。在公诉和审判环节倾向于将其不幸归因于外部因素,引起宣泄动机,发生侵犯行为,在此情况下,无论在押人员实施外向行为(挑衅、侵犯他人),还是实施内向行为(自残、自杀)都是我们必须竭力避免和阻止的。

2 看守工作引导方向

针对目前看守所心理干预机制存在的专业人才缺乏、干预方式有限、咨询关系不理想的局限,根据侵犯行为的心理因素,结合看守特点,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从生活支持、激励机制以及心理关怀等方面着重进行管理教化。

首先是优化监室必要生活娱乐内容,避免被羁押人员恶劣心境积久成疾。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日常学习基本上是看电视,电教活动由于缺乏设备和相应人才,普遍难以开展,对于看电视就是按照上课学习的要求,一天下来极其乏味,在押人员普遍觉得是在“熬时间”,其心理状态不言而喻。要注意的是,对监室播放的传媒要避免暴力、色情、野蛮等内容,增设心理辅导、健康养生、人文地理等方面内容。同时,注意引导、指导被羁押人员选择社会认可的宣泄方式,适度宣泄,有研究表明体能训练等体训模式能够一定程度上替代或减少侵犯冲动。

其次是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表扬具有较高个人素质、自控能力强、道德水平较高的人员,树立适应环境的榜样。与此同时,也要做到“不落一人”,对于不服管教、思想难以转变的个体,要注意与其进行谈心谈话,关注其心理状态,从人文关怀角度出发,尽可能满足其合理范围内的需求。同时,对积极改造、表现优秀的个人进行事迹宣传,成立被羁押看守人员内部互相激励、互相帮助的成长小组,对优秀团体进行鼓励。根据人际关系动机理论,“人是社会性动物”,被羁押人员可以通过互助来缓解自身的环境适应不良、情绪波动、甚至性格障碍等自身情况,如果遇到了互助小组解决不了的问题,则及时反馈至管教处,由专业心理咨询师进行跟进和干预,可以采取正念疗法等对被羁押人员情绪进行疏解,从而减小被羁押人员本身存在的风险。

最后是要注重看守所工作的“管”与“教”并行,注重“教”的提升。教导被羁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阶段要认真分析自我案情,积极关注案件进展,加强自我反省,主动配合工作,重塑未来形象。看守所在押人员有在所服刑人员和入狱服刑人员,无论哪类人员,看守所的管理机制都应该在他们接受审判前接受充足的正确的认知教育,要致力于矫正其世界观进而改变其行为的工作。通过管教民警的引导,激励有优秀社交功能的被羁押成员在看守所中积极发挥自身人际交往优势方面的长处,从改善监室氛围入手,增强互动,从而帮助成员增强集体感和放松感,增强其心理素质,提高其心理韧性。这项工作对社会具有重大的意义,应视为看守工作的特殊使命,在看守所服刑的轻刑犯罪人员,特别是具有侵犯行为的服刑人员,促使其在被押期间发生认知改变,在短期回归社会后,其社会行为更具示范意义。

3 看守工作建议

根据看守工作的实践经验,从看守工作实际操作出发,主要提出以下几点可行性建议,涉及关押方案、惩罚措施,以及特别监室的管理。

一是对看守所被羁押人员的分类关押。针对被羁押人员这一心理高危群体,在监室分配时需要考虑到心理学因素,进而提高对心理危机状况的预防能力。将在押人员按年龄段分别关押,对年轻年龄段的监室,增加体能训练、文史知识学习等项目;适当增加娱乐项目及心理、生理健康辅导。对侵犯行为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为“斗殴”,有些属于年龄阶段的躁狂现象。

二是研究针对性惩罚措施。反社会性人格和冲动性人格在社会上虽是少数,但在看守所却有明显存量,此类人群存在不自律、易冲动、应对压力能力不足,以及容易情绪不稳定的人格特质,存在一定的心理危机风险,且不排除其心理状态差时对人对己实施侵犯及暴力行为的可能,因此需要对其心理状态进行主动关注、及时干预制止,并且设立必要的惩罚措施,例如部分限制自由、划定活动区域和时段等。分类关押有利于对重点人员进行重点管理,也有利于针对性措施的实施。

三是达成对看守工作的统一共识。时代在前进,看守工作的相关规定和措施也要顺应时代需求,符合时代特点,彰显与时俱进的特色。例如,被分类关押的“特别监室”由于教、学、管理措施不同于其它监室,对分类关押的“特别监室”的管理,应受到上级特别重视,各级各岗位应从教育学习、作息时间、行为规范等方面通过实践,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内容和方式,不断优化细化工作细则,并且考虑到其中看守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

4 结语

看守所工作存在被羁押人员心理压力较大,但心理干预力量相对缺乏的特点。因心理干预领域专业人才的缺乏,以及看守人员“管”与“教”的双重身份限制和工作性质特殊性,无法直接引进社会专业心理干预力量,开展有效监管,因此需要依靠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为看守所被羁押人员心理干预工作提质赋能。看守工作是刑事诉讼最后一个环节的工作,意义重大,必须得到重视,近年来,各级领导已经充分意识到这一点,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监管相关措施以及看守所人员的年龄、素质、文化依然与日益变化的被羁押人员的特殊性不相适应,阻碍了看守工作理念的更新,这些都是亟待认真研究、尽快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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