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洋坑许氏文书》词语考释七则
2023-12-11杨继光丁文敏
杨继光 丁文敏
(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福建漳州 363000)
冯学伟、王志民主编的《福建洋坑许氏文书》[1]收录了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洋坑村许氏家族保存下来的自明万历十八年(1590)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大量文书,计有家谱3本、契约文书343件、帐簿12册。该批文书具有时间跨度长、数量较成规模、文书种类丰富、文书关联性完整保留等特点,具有珍贵而独特的史料价值和文物价值。因契约文书具有很强的时代性、地域性、行业性和民间性,其中记音字、讹俗字、方俗词、术语词众多,是研究近现代汉语文字、词汇的珍贵语料。《福建洋坑许氏文书》中存在大量口语词、方言词和各种契约术语,或未见于现有语文辞书及各家论著,或虽有收录但义项不全,运用排比归纳、审辨字形、因声求义、比较异文、参证方言、词例求义等词汇学、训诂学词义考释方法,可以求得其正确解释。笔者不揣谫陋,试释其中七则词语,以期为语文辞书编纂及方言文献释读贡献绵薄之力。兹按词条音序论列如下,敬请方家不吝赐教。
1.管掌
(1)《万历二十五年(1597)林春二卖送山场白契》:“三面言议价银七钱正,其银当日收讫。其山即付银主管掌。”[1]
(2)《崇祯二年(1629)廖伟卿缴卖山场契》:“时收原价银七钱正,当日交讫。其山场松杉竹木等即付许宅管掌存留为业。”[2]
(3)《雍正十三年(1735)许文人合约》:“其界内付文人管回存留,其界外付兄等管掌。”[3]
(4)《同治十二年(1873)宗鉔送卖契》:“今因欠钱应用,将此田送卖与□□□□仙盟众等管掌耕种为业。”[4]
(5)《乾隆三十四年(1769)刘信之送卖折色屯田红契》:“其银当中交讫,其付银主管掌耕种为业。”[5]
按:“管掌”一词,现有辞书如《辞源(第三版)》《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词典》《近代汉语词典》(白维国主编)、《汉语方言大词典》《现代汉语方言大词典》等皆未收。今谓“管掌”与“掌管”为同素逆序同义词,义为“掌握管理”。本书“管掌”“掌管”皆多用例。“掌管”例见下。
(6)《万历二十五年(1597)林春二卖送山场白契》:“三面言议价银七钱正,其银当日交讫。其山即付银主掌管。”[6]
(7)《乾隆二十八年(1763)刘待之、刘文之添尽契》:“立添尽契人刘待之兄弟等,有仝管刘仙路户屯田一段,坐在本乡泉水格村,土名潘村洋埯,共租二百斤,前年出兑在许元辉官边掌管为业。”[7]
(8)《乾隆十六年(1751)李殿良添契》:“林琨公边添出价银五两五钱五分永,其银收讫,其□即付银主,前去对佃收租掌管为业。”[8]
(9)《光绪三十二年(1906)叔某人送卖契》:“(其田)四至分清,今因欠钱应用,将田送卖与簪桑侄边掌管收租为业。”[9]
据笔者统计,在《福建洋坑许氏文书》343份文书中,“管掌”一词出现了165次,而“掌管”一词出现了87次。这说明在清代民国时期该地方言中“管掌”“掌管”皆为常用词,而“管掌”使用频率更高,是主导词。
2.粮务 粮差
(1)《嘉庆九年(1804)林金修添尽契》:“其田付银主起耕,永远管掌为业,其民米依照原契配载二升五合正,将本里二甲林贞众股内即时推出,付一甲许进传收入股内办纳粮务,不得致累,并无多推少载,合勺赔累等情。”[10]
(2)《道光十六年(1836)李文取对添足契》:“即将新化里四甲李玉盛、李日盛股内推出民米一升正,新化里一甲进衷收入股内办纳粮务。”[11]
(3)《嘉庆十二年(1807)某人推产关契》:“其钱收讫,其田付钱主永远管业,粮务并无多推少配,日后并无异言生说等情。”[12]
按:“粮务”一词,辞书未收。排比归纳以上诸例,可知“粮务”义为“农民给官府缴纳的税粮”。传世文献中多见“粮务”一词,如:
(4)明陈忱《水浒后传》:“几遍和他合嘴,要还我庄房田地。他说开垦修理,粮务当差,费了好些银子。”[13]
(5)明张瀚《台省疏稿》:“甘泉县素称刁瘵,粮多积逋,宜复一主簿;平凉府镇原县人民刁顽,钱粮久欠,宜复一县丞,俱专管粮务。”[14]
(6)清张深《道光新宁县志》:“展界后田地荒芜,粮务烦重,炳分田给种,俾粮役无缺,族赖安堵。”[15]
本书中“农民给官府缴纳的税粮”义又作“粮差”,如:
(7)《嘉庆九年(1804)林金修推产关契》:“(民田)即时推出付一甲许进传收入股内办纳粮差,不得致累。”[16]
(8)《嘉庆十五年(1810)谤叔、侄成垦添契》:“其屯户故军蔡鳞屯米三管正,随田办纳,粮差不得致累。”[17]
例(8)盖因辞书未收“粮差”一词,编者不明“粮差”词义而误断。实则“粮差”当属上,“办纳粮差”连读,义为“办理缴纳税粮事宜”。传世文献中多见“粮差”的用例,如:
(9)明汪应蛟《抚畿奏疏》:“老幼穷民遍地扑打,号泣之声朝暮不绝。衣食何所取给?粮差何所办纳?”[18]
(10)明吴遵《初仕录》:“其有田土抛荒者,着落该图分佃顶办粮差;田地买卖者,严责该书推收各归本户丁产。”[19]
(11)清胡璿《康熙封川县续志》:“十五年戊戌,因连年粮差繁重,荒乱频仍,现役里户逃去。”[20]
(12)清郑端《政学录》:“且凡衙役之兄弟宗族亲戚,又莫不倚借衙役包揽其一切,粮差亦复公然抗免。殆非一朝夕之故矣。”[21]
3.私山 公山
(1)《康熙三十九年(1700)许光祖等合约》:“乞凭公劝议,将此山议入族内公山。”[22]
按:“公山”一词,《汉语大词典》《辞源(第三版)》收录,皆释为“复姓”,与契约文书中所见例别是一词。文书中“公山”义为“家族内众人共有或合垦的山”。“公山”一词,文献中用例较少,他例如:
(2)《1949 年保山罗自儒等立杜卖树地文约》:“两寨蓄养公山一塘,坐落大白路迤,名唤偏山地朝杨山。”[23]
与“公山”相对,本书中又有“私山”一词,如:
(3)《康熙三十九年(1700)许光祖等合约》:“(山契)日后取出,不堪行用,亦不得藉言私山等情。”[24]
“私山”一词,辞书未收,义为“私人所有的山”。他例如:
(4)清顾炎武《日知录》卷十:“苏州一府,惟吴县山不曾均为一则,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亩科五升,私山亩科一升五勺。”[25]
(5)清叶为铭《歙县金石志》:“朱相国跋云:‘苦心劳意,余亦嘉其不有私山半亩而勇于为义。’”[26]
(6)《民国宁乡县新志》:“彭氏于驻县三十里之唐家坡私山植二千株;詹氏于东郊外数里二岭坡私山植数千株;罗汉冲之黄泥岭陈家坡两周氏私山相连,各植桐约二千株。”[27]
4.束
(1)《雍正十二年(1734)郭荣宽缴契》:“得田二十五束,年载租二百五十斤。”[28]
(2)《乾隆二十七年(1762)刘待之、刘文之兑红契》:“立兑契人刘待之兄弟等,有仝管刘仙路户屯田一段,坐在泉水格土名潘村洋埯,共田二□束,年载租二百斤。”[29]
(3)《乾隆十七年(1752)许胜友添契》:“立添契人许胜友,有己分民田一段,坐贯潮兜村,土名坂仔头,得田三十五束,年载租三□五十斤。”[30]
(4)《乾隆十三年(1748)李纯勇送卖契》:“立契人李纯勇,有己分民田一段,坐在泉水格,土名东墘崙,得田一十五束,年载租一百五十斤。”[31]
(5)《嘉庆四年(1799)许成坬送卖契》:“立契人许坬使承祖有阄分民田一段,坐在泉水格村,土名柿树垅,共田四十束,载租四百斤。”[32]
(6)《嘉庆七年(1802)林金修添契》:“立添契人林金修有阄分己分民田一段,坐在泉水格村,土名赤际墘,共田一百束,年载租一千斤。”[33]
按:上揭例中的“束”为量词无疑,但具体计量哪种事物,不易断定。唐智燕曾论及自清同治朝以来的厦门文契中,水田面积一律表述为“禾田多少把”,并疑其中“把”字为秧苗的计量单位,即用水田栽插秧苗把数计算其面积[34]。黄文浩认为“抱”“把”作量词,指清代广西壮族土司地区的一种计量稻谷重量的单位或方式,捆扎好的每一把禾或每一抱禾,其重量约等于30~40斤,将禾把脱料后,即可得到谷子20斤左右[35]。陈才佳、刘译蔓据光绪年间《富川县志》记载,得知“把”为广西富川民间通用的田租计量单位,一把为十二斤,其实也就是计量稻谷的单位[36]。“束”与“把”作普通量词时意义相同或相近。笔者经过向德化县洋坑村本地老农调查,得知福建洋坑许氏文书中的“束”为秧苗的计量单位,与厦门文契中的“把”意义相同,而不同于广西契约文书中“把”作为计量稻谷重量的单位。不过与广西富川契约文书一样,水田栽插秧苗的数量可以作为收取田租的依据。根据上揭契约,可以计算得出德化契约中每栽插一束秧苗对应收取十斤田租。同时可以看出,当地人也是根据水田栽插秧苗把数计算水田面积的。“束”作为秧苗计量单位的意义和用法,除契约文书外,主要保留在方志中,如:
(7)明金基《永历宁洋县志》:“今细考原抄本载学田,坐落马山西山岭田七十束,林师墘田三十五束,新墘尾田四十五束。”[37]
(8)清罗天桂《嘉庆和平县志》:“一土名蕉坑鳥石下,田八十束;又塾背,田三十束,米一升六合,租三石正;一土名橫坑,田七十束,米三升二合,租四石正。”[38]
(9)清曹鹏翊《乾隆和平县志》:“戊戍岁饥荒,学每家给谷以赒乡里。雍正三年,捐送田三十束作义学膏火。”[39]
(10)曾枢《民国和平县志》:“一土名苏坑,民卢启广送田一百束,米四升;一土名湖坑坑子尾,民陈备送田三十束,米一升二合。”[40]
例(7)的宁洋县为旧县名,在福建省西南部。明代置县,1956年撤销,划归龙岩、漳平、永安三县。例(8)(9)(10)的和平县位于广东省东北部、东江上游、粤赣边境的九连山区。东连龙川,南邻东源,西毗连平,北与江西省定南县、龙南县接壤。可见“束”表示秧苗计量单位的意义和用法主要是在南方部分地区。例(7)(8)(9)(10)显示当地人的确是根据水田栽插秧苗把数计算水田面积的。
5.摊害
(1)《康熙二十三年(1684)许光祖丁许位迪等合约》:“因尚干炉税之事,无天理,假造山契,要摊害光祖族内分赔,事出横逆,无由化解。”[41]
(2)同上:“今鸠众会议,如尚干果系借山契,在县主黑罩,无辜摊害,诳诬族中户丁炉税,不论亲疏尔我名字,众等齐来解救,不致被差拏吓。”[42]
按:“摊害”一词,现有辞书未收。据契约语境尤其是例(1),“摊害”一词当义为“因被人陷害而被迫分摊钱财用于赔偿”。该词在传世文献及《四库全书》《四部丛刊》《中国方志库》《中国基本古籍库》《汉籍全文检索系统》等电子资源库中皆未找到用例。由此可以看出契约文书在方俗词考释方面确有独特而较高的语料价值,具有传世文献不可替代的地位。同时,我们相信,如果能看到当地更多的契约文书,一定还能找到该词的其他用例。
6.挑难
(1)《雍正十二年(1734)郭荣宽缴契》:“其屯粮随田办纳。有母银到日取出文契,不得挑难。”[43]
按:“挑难”一词,辞书未收。义为“刁难”。参本书《嘉庆二年(1797)李振元缴契》:“如原卖主要取赎此,务要听其取赎,不得刁难。”[44]
福建契约文书中还有“挑难”一词的其他用例,亦为“刁难”义,如:
(2)《菽庄家藏契约文书》:“后大造之日听其收割入户,不得挑难。”[45]
传世文献中也偶见有“挑难”表“刁难”义的用例,如:
(3)明朱国桢《皇明史概》:“两江生苗不过弹丸之地,剿之不难。无奈梗者众且不肯尽力。陈蠧坏十事。楚按臣疏辨,谓挑难日深,不可解者亦十事。兵部两解劝,和衷为地方计。”[46]
(4)《营田总局章程》:“官为按照上中下则另行核给地亩,更换执照。亦不得以远近肥硗挑难其原主。”[47]
在传世文献中,“挑难”还可表示“排除危难”义,与“排难”同义,如:
(5)明吴亮《万历疏钞》:“周应治挑难以邀功,陈鸣蕐居功以应梦。”[48]
(6)清蒋学镛《咏史》诗:“朝士久积忮,缄口孰挑难。赐死何足惜,北军归旧贯。”[49]
7.致累
(1)《乾隆二十年(1755)郭荣宽缴产关契》:“今郭即将李纯侯产关缴付林秉德官收入林梅盛股内办纳粮务,不得致累。”[50]
(2)《乾隆二十八年(1763)刘待之、刘文之添尽契》:“其田前年已付起耕明白,其屯米配载一斗六升正,付许收入股入办纳,不得致累。”[51]
(3)《乾隆十七年(1752)许胜友添契》:“其苗米依照□□配载三升正,即时推付李股内办纳粮□,不得致累。”[52]
(4)《嘉庆元年(1796)卓琪、雨琪、孝玉添尽契》:“上翰社许湖盛、许勇进、许盛富共米五升,推出付本社许进传收入股内完纳自征,日后不敢合勺致累。”[53]
(5)《嘉庆十六年(1811)李尚登推产关契》:“今将新化里四甲李再兴股内推出苗米一升八合正,推出付与一甲许进传收入股内办纳粮务,不得致累。”[54]
按:“致累”一词,辞书未收。排比归纳以上诸例,不难得出,“致累”义为“连累”。“致累”一词,近代以来传世文献中并不鲜见,例如:
(6)明沈德符《顾曲杂言》:“屠晩年自恨往时孟浪,致累宋夫人被丑声。侯方向用,亦因以坐废。”[55]
(7)明朱孟震《汾上续谈》:“今世俗小说载此事,尤怪诞不经。非惟重诬大贤,抑且致累纯孝。而儒者亦复信之,殊可异也。”[56]
(8)清李渔《闲情偶寄》:“后此则徙居城市,酬应日纷,虽无利欲熏人,亦觉浮名致累。”[57]
(9)清黄世本《蚕桑简明辑说》:“缫此两种,粗细难匀,更多支节。切勿与好茧同缫,致累好丝。”[58]
以上例(6)(8)(9)中的“致累”尚处在跨层结构到词的过渡状态,词汇化过程尚未完成;例(7)中的“致累”与许氏文书中的“致累”一样,完成了词汇化进程,已经是一个词了。
综合上述词语考释内容可知,民间契约文书具有很强的地域性、真实性、同时性、家族性,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同时也是不可多得的珍贵语料。就汉语词汇史而言,其中蕴含的口语词、方俗词、行业词有的可以补充传世文献所不逮,极大地丰富了汉语词汇史的研究内容,有助于提高语文辞书和方言词典编纂的质量,有益于方言文献的整理和释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