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让“急需”权益“提前”实现
2023-12-10张兆利
张兆利
通常情况下,原告方起诉维权,大都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时间。但在当事人处于“火烧眉毛”的紧迫状态下,该怎么办呢?此时,你不妨运用申请先予执行的办法,让“急需”的权益“提前”实现。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的临时措施。
治病无钱,手术款项先给付
【案例】吴大伯、付大妈育有3子3女,儿女们都已成家多年。随着年事渐高,两位老人经济收入大不如前。不久前,付大妈罹患淋巴性结核癌,需立即做手术。按规定,扣除医保报销费用外,住院治疗应交纳医疗费等费用6万余元。但此时老两口已无力支付费用。要求子女们分担这笔费用却遭到了拒绝。两位老人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并申请了先予执行。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6名被告先行给付原告住院费6万元。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立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特定条件的当事人在生活和生产上的迫切需要。权利人申请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相互给付义务;行使权利的紧迫性;权利人一方提出申请;义务人一方有履行义务能力。申请先予执行,由权利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本案中,原告为追索医疗费而申请法院先予执行的做法,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解决了吴大伯夫妇的燃眉之急。
窘迫无助,赡养费用先到位
【案例】1978年,3岁的钟某由张某收养。就这样,养母含辛茹苦将他抚养成人。1997年,钟某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正在铁路系统工作的亲生父母。为达到接替父亲上班的目的,钟某与张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回到了生父母身边,并顺利当了一名工人。而张某近年来因年迈逐渐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难以维持。为此,她多次找到钟某,要求其支付生活费。钟某则认为,他与养母之间已经解除了收养关系,便不再有赡养义务。情急之下,86岁的张某将钟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生活费,同时向法院递交了先予执行的申请。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被告先行为原告支付半年的生活费,并判决被告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600元。
【点评】本案主要涉及养子女对养父母的后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所谓后赡养义务,是指养子女与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对养父母承担的赡养义务。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可知,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是否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費,重点要看养父母是否符合既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法定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养子女应当向养父母承担支付生活费的责任;如果养父母自身有退休金等生活来源,则养子女不必再向养父母支付生活费。本案中,法院根据张某的申请,在判决作出之前下达先予执行的裁定,解决了原告急需的生活费用,同时判决被告每月固定支付生活费,以保障张某安享晚年。
生活急需,劳动报酬先支付
【案例】2022年1月,李某与某砖厂签订了为期一年的生产承包合同。到年底时经结算,砖厂欠李某工资共计6.8万元。可等李某到财务处支取工资时,砖厂负责人却以资金不到位为由一再推托不予支付。李某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立案当日,经原告申请,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书,对砖厂的部分成品砖予以查封变卖,变卖款先行支付了原告的工资。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这是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弱势的特殊情形作出的规定。为公正高效审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规定,对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劳务报酬纠纷,以及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涉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依法运用先予执行程序、简易程序和小额速裁程序等,快立、快审,提高审判效率。本案中,李某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使其债权得以快速实现。
施工受阻,侵权行为先“叫停”
【案例】孙、赵两家比邻而居。今年雨季到来前夕,赵某在对房屋进行修缮时,因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孙某的住房渗水受损。为此,孙某组织亲属到现场阻止施工。施工被阻5天后,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停止侵害,并申请先予执行。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要求被告停止阻工行为,同时要求原告采取防范措施。
【点评】《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这是处理相邻关系的四项基本原则。《解释》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紧急,包括:(一)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三)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四)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五)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本案中,赵家赶在雨季前修缮房屋施工受阻,若不停止侵害,势必在汛期造成更大的损失。同样,赵某施工时若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孙某的权益也将处于持续受侵害的状态,矛盾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法院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使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