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劳动碰瓷”要从劳资双方入手
2023-12-10何勇海
何勇海
一名劳动者先后入职7家奶茶店,上班没几天就提出离职,其中一次只工作了3天就以工伤为由提出16万元索赔。案件进入法院后,法官通过查询关联案件发现,张某与多家用人单位均发生劳动争议,除主动报警、申请劳动仲裁外,还提起一审诉讼案件7件,上诉、再审案件4件,张某在诉讼中索赔项目多、金额大。“7家用人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关联,但是在案件的抗辩中都提到一个问题,张某存在劳动‘碰瓷嫌疑,并提供了线索。”该案承办法官介绍。
近年来,少数劳动者专门利用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的管理漏洞,故意制造劳动争议,俗称“劳动碰瓷”。有人在网上搜索“劳动碰瓷”等关鍵词,随即自动链接出“职场碰瓷的界定标准”“职场碰瓷骗取双倍工资”“职场碰瓷劳动法看法”“劳动碰瓷是否构成犯罪”等词条,同时显示出不少案例。每当出现此类案件,判决结果大相径庭,有的“碰瓷人”一年告倒多名东家,仲裁胜诉率接近100%;有的则被定性为恶意诉讼,“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人认为,“劳动碰瓷”的出现,有两种原因。一是司法惩戒功能薄弱、违法成本低所致———法院在发现劳动者有恶意诉讼行为时,惩处手段非常有限。二是利益驱使所致,为牟取个人利益而弄虚作假、铤而走险。这些观点没有错。对“劳动碰瓷”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是必要的。因为“劳动碰瓷”现象增多,会破坏劳资信任基础,扰乱劳资和谐,侵害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会影响甚至阻碍企业正常发展。此外,“劳动碰瓷”行为还会浪费宝贵的劳动维权资源。
对“劳动碰瓷”者加大惩罚,只是一方面。反过来一想,“劳动碰瓷”大增,也与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现象有增无减、劳动争议案件中企业的高败诉率有着一定的联系。由于多方面原因,一些强势企业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以节省用人成本,在发放工资、安排劳动时间、缴纳社保等方面,也或多或少存在问题。这种不规范的用工行为,给职场“劳动碰瓷”留下生存空间,这其实是“以恶惩恶”。
因此,对于“劳动碰瓷”案的出现,除了指责和处罚不诚信的劳动者外,也要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如果企业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不会受到损害;如果企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些劳动者自然会选择“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换言之,“劳动碰瓷”的形成,恐怕也有少数企业不诚信的因素,甚至是企业的违法违规用工倒逼“碰瓷”者“自学成才”。试问,若企业提高了自身的法律意识,完善了规章制度,弥补了用工短板,还会授人以柄吗?“劳动碰瓷”自然没了钻空子之机。
总之,治理“劳动碰瓷”,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从劳动者角度入手,倡导诚信劳动,对劳动者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改变司法对“劳动碰瓷”的惩戒功能薄弱、“碰瓷”违法成本低的局面。比如,除了罚款,还要追究刑责;法院与辖区内有关机关合作建立劳动争议“黑名单”,将“劳动碰瓷”者纳入。
另一方面,要下猛药整治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通过公正的司法监督构建守法自律的、和谐的劳资关系。正所谓“解铃还需系铃人”,用人单位应学法用法守法,改变粗犷用工的方式,加强用工规范意识,实现和员工双赢、共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这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