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评估机制的适用难点及完善路径

2023-12-10沈曼红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合规成员费用

沈曼红

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民检察院,贵州 贵阳 550200

一、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相关规定及适用程序

2020 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试行)》)、《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等规范文件。依据《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含义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条件的,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指导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在办理企业合规案件中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程序、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等。2022 年,X 县检察院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4 件,启动第三方机制2 件,发出检察建议3 件,经评估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1 件。

二、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践难点及问题

(一)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不能满足工作需求

第三方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重要参考,因此对具体实施的第三方组织成员选任工作至关重要。各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负责本地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具体实践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从各地专家库人员组成看,主要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企业合规师等;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生态环境、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第三方组织成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企业合规整改情况进行评估、考察等。选任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兼顾了第三方组织的专业性和选任的公正性,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基层人才储备不足。受限于基层条件,专家库专业领域覆盖不全面,对于一些案件无法抽取专业对口的专家进行评估考察,达不到全面有效的监督评估效果。二是专家库未进行分类。采用随机抽选虽然保证了公平公正,但可能抽选出的专家专业不对口,监督评估效果不佳,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无法为案件处理提供专业、准确的参考依据。三是缺乏监督管理机制。在目前制度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工作快速开展,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人员在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上可能存在人为性及随意性,抽选后直接向检察机关备案,缺少实质性检查和有效的选任监督机制。

(二)第三方组织评估准确性难以保证

依照《办法(试行)》规定,由第三方组织负责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履行情况及合规建设进行检查和评估。《办法(试行)》规定了涉案企业进行合规建设的主要内容、第三方组织如何进行评估以及检察机关对第三方组织报送的合规考察报告重点审查哪些内容等。如涉案企业应当停止违法行为,补缴税款并缴纳相关罚款,为实践办案中提供了依据。但是,对于一些需要进行价值判断的标准在实践中存在难题,有的涉案企业按照《办法(试行)》建立了管理机构、建立制度机制,但是这样的管理机构是否与企业类型、规模、业务范围、行业特点等相适应,以及制度机制是否能够在企业中有效运行,第三方组织很难进行准确有效的评估,可能造成评估结果不准确进而导致案件处理出现偏差的情况。

(三)第三方组织的经费保障

在进行涉案企业合规整改过程中,第三方组织专家成员会对涉案企业整改的情况进行考察和评估,贯穿整改全过程,时间跨度长,评估事项具体,耗费时间精力较大,专家成员的报酬及机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何承担就关系到了机制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及评估结果是否公正。从现行规范来看,并没有统一具体的经费保障模式和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了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各成员单位、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所属组织以及涉案企业,应当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条件。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多种经费保障模式。

实践中主要形成了三种经费保障模式,一是由涉案企业承担。在没有有效的监督体系下,由企业直接支付第三方的合规监管人履职费用,可能出现企业与第三方组织私下交易,通过高价购买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合规评价,从而影响企业合规整改质效,有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初衷;[1]二是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财政统一支付,这种模式可以保障第三方组织的独立性,保证评估的真实有效,例如贵阳市某区检察院就是采用财政统一支付的模式。但是该模式在财政负担较重地区推行难度较大;三是由检察机关从办案经费中支付,在改革初期由检察机关支付相关费用快捷、方便且能保障第三方组织的独立性,但长时间来看,随着案件的增加,办案经费无法满足经费保障需求。

现行规范中未对经费支付标准进行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采用的标准不一。一种标准是以案计费,第三方机制管委会依据合规案件的个数向第三方组织成员支付履职费用,不考虑评估的过程。这种标准计算和支付费用比较简便,但是实践中案件难易程度不一,履职过程繁简不同,以一种标准一以贯之可能会导致劳动与报酬不成正比,专家履职的主动性降低从而影响案件评估效果;另一种标准是以次计费,合规计划一般会分阶段进行,第三方组织在每个阶段结束后会对这一阶段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效果进行一次评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规定每次履职的费用,依据评估的次数给付每个案件的专家评估费用。但是,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可能会出现评估环节繁琐、评估效率不高、经费支出不可控等情况。

三、探索解决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适用难点

(一)强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监督

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运行经过多部门、多环节、多阶段,对于其中进行评估、审查的第三方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确有必要。依照《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对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开展日常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组建巡回检查小组,按照《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开展随机的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在监督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加强第三方组织成员选任的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工作人员可通过电脑模型抽选、抽签等方式进行随机抽选,邀请涉案企业、检察机关等到场见证,将抽选结果予以公示,并定期对抽选结果予以统计分析,并提供选任建议意见。同时,建立健全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关利害关系的人员可自行回避或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决定回避。

第二,加强对第三方组织评估的监督。第三方组织成员应严格遵循《指导意见(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第三方组织成员进行监督评估过程具有专业性,故一般的监督方式难以发现其履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落实好《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巡回检查小组监督,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办公室可邀请有经验的人员、专家学者加入检查小组中,并定期、不定期组织检查小组对第三方组织评估情况开展“回头看”。

第三,加强人民检察院对于评估结果进行审查的监督。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检察院主要通过审查第三方组织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定期报告等内容了解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若不对此予以监督,可能会导致审查的随意性以及机制适用的纸面化,出现纸面合规等情况。故检察机关要加强自身监督,案件管理条线要重点对于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过程中要重点对第三方组织的评估结果进行审查。同时上级院要定期、不定期对涉企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并进行实质性检查。

第四,建立严格的责任机制。监督机制离不开惩罚机制的保障,对于违反有关义务的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可采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或视情通报其所在单位或者所属有关组织等方式予以惩戒,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将其清理出库。同时设立专家黑名单,禁止再次入库。

(二)健全涉案企业合规评估考察标准

第一,加强制度建设,细化合规标准。《办法(试行)》中对于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审查标准进行了一般性规定,但不够具体,各地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应在国家发布的标准基础上,结合地方产业实际和行业现状进一步细化评估标准,针对不同行业领域制定专项合规标准。如:数据、税务、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工程项目等专项合规的评估标准,提升评估有效性。同时,对于规则或者规则的解释应当与时俱进,针对经营新兴产业的企业及时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标准。

第二,注重资源整合,为合规工作提供数据支撑。探索建立案例库、数据库,在改革试点积累了大量案例后,可建立涉案企业合规案例库,及时从中提取统一适用标准,同时也为涉案企业合规评估考察适用标准提供案例参考和数据支撑。

(三)完善第三方组织成员的选任及培训制度

第一,多渠道选任专家成员。对于一些专业人才缺乏的区县可联合其他区县或者由市级统一组建专家库,举全地区人才之力助力第三方监督评估有效运行。

第二,按类别进行随机选任。各地在建立专家库时,应按照各位专家的专业方向进行分类,在针对具体案件启动第三方机制时,依据具体案件情况从对应的专家类别中随机抽取专家,既保证了选取的公正,也保证了评估的专业性。

第三,定期进行专业培训。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加强本行业、本部门涉及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的理论实务研究,定期对第三方组织成员进行专业培训,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四)整合资源探索建立多元化保障制度

第三方机制运行可能会产生两部分费用,一是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工作经费,包含学习培训费用、办公费用等;二是第三方组织人员履职费用,是指支付第三方组织人员审查费用、监督费用、评估费用等。

第一,由涉案企业承担第三方组织经费是合理的。一方面,如涉案企业或者有关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客观存在,合规整改是对带病企业或者相关个人的司法救治,由其承担合规整改费用,于情于理都说得过去。更何况,由带病企业承担相应费用,也是其认罪认罚和悔罪的具体体现。另一方面,从既有改革来看,涉案企业也从第三方组织获得推行或者完善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意见建议,其本身亦是第三方组织履职工作的受益者,自然也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2]

第二,不同类型的费用应当按照不同的模式承担。对于第三方组织成员履职的费用可采用“涉案企业+财政支付”共同承担,对于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日常运行的费用应当由财政承担。同时,应设定经费补助救济申请机制,对于确实无法承担有关费用的涉案企业,符合经费申请标准的,可以向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申请补助。

各地应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统一的经费支付标准,可以案计费,也可以此计费。笔者认为,当前依据以次计费标准规定较为适宜,同时依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每次费用金额。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通过纠正违法行为、完善机构建设、制定管理机制、打造合规企业文化等多方式、多流程完成合规建设,对其合规建设进行评估也应当分阶段进行,特别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违法程度较高的企业,第三方组织更应及时掌握其合规建设情况,才能保证合规评估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故按照评估次数支付第三方组织成员的履职费用更有利于提升评估积极性,保证评估有效性。

猜你喜欢

合规成员费用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主编及编委会成员简介
外贸企业海关合规重点提示
GDPR实施下的企业合规管理
关于发票显示额外费用的分歧
监理费用支付与项目管理
医疗费用 一匹脱缰的马
医疗费用增长赶超GDP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