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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探讨

2023-12-10张树森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系统工程法学借贷

张树森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2

一、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的提出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系统工程是组织管理技术。[1]

系统工程学及系统工程以系统为研究对象,复杂系统及其开发、运行、革新是系统工程学研究的基本问题。系统工程学属于交叉学科、软科学、复杂科学范畴,是研究解决复杂系统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横向技术,注重知识融合、工程运用、学科创新。[2]

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即“法—系统工程学”是解决各种法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中的复杂系统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横向技术,是法学和系统工程学的交叉的科学,系统工程学本就是交叉科学,故“法—系统工程学”属于交叉科学的交叉科学。这是综合法学和系统工程学的定义,对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所做的定义。

“系统工程”(systems engineering)一词最早出现在20 世纪40 年代中期,渊源于理论生物学家贝塔朗菲。

“法—系统工程学”的方向,充分运用数学、运筹学、系统科学、控制科学、人工智能和以计算机为主的信息技术等所提供的各种有效方法,通过建模、预测、优化、仿真、评价等系统工程的方法,用科学的可论证和可评价的方式解决法与秩序、自由、人权、平等、正义等相关的价值冲突,构建“良法”“善法”的另一种曾在航天系统成功实践的论证和评价体系,实现减少、整合、优化、修订、制定法律并使法律成为“良法”“善法”的目的,因此,“法—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有望能开启探讨和研究的征程。

“必须坚持系统观念。万事万物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只有用普遍联系的、全面系统的、发展变化的观点观察事物,才能把握事物发展规律”。[3]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坚持系统观念作为核心专题之一,故“法—系统工程学”新方向的提出,也适逢其时。

“法—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研究既有必要,又有可能,而且根据系统工程发展历程来看,“法—系统工程学”新方向的探讨和研究或许是有效解决良法善治、统一法律适用、法律与社会各方面良性互动协调发展的一种科学技术,使法律参与主体能既全面深入且科学地认识法律的系统工程属性,使我们国家无论是当下还是未来的法律制度能更好地实现中国社会的发展和中国民众的需求的一个科学方向。

二、“法—系统工程学”方向解决的问题

所有科学研究的本质都应该是对客观规律和真理的追寻,对社会生活现象中本质的揭示,法学研究作为社会科学研究,更不应该例外。

然而,在法学的学科体系中,能够起到支撑作用的理论,要么多少缺乏逻辑性、难以加以利用与论证;要么虽然具有逻辑性,但却不那么令人信服。在这种前提下,很难对讨论的问题有终极的判断标准。因此,很多时候法学家的论证看似无可置疑,实际上有很多前设的理论没有彻底厘清。[4]

法学是不是科学?法学是不是有一个多学科跨学科发展的趋势?法学和科学之间的界限是不是法学变成科学?[5]张保生教授归纳的这几个问题,虽然张文显教授和舒国滢教授在浙江大学举办的《法学如何成为科学》这次论坛中进行了回答,但实际上依然回到了目前法学的天然缺陷和困境中,无法被证明或者难以得到令人信服的答案。

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法学是构建法治体系的理论和方法论,系统工程学是构建理论和方法论的组织管理技术,从系统工程学阐明问题的内容可以看出,系统工程学和法学结合,应该是两个学科发展到一定时期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需要,有结合的必然。

“法—系统工程学”方向与多年前吴世宦、熊继宁等学者提出的法治系统工程学及其他很多人提出的系统法学均是不同的,不过“法—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提出也确实要追溯到钱学森先生的《论系统工程》及《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

其中,钱学森先生在《现代科学技术与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提出的:“……把法学作为人类认识客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学问,看作现代科学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不是独立在外的学问”。[6]从钱学森先生提出的问题及回答可以看出,他一直想表达的是“法—系统工程学”的结合方向,在计算机和人工智能越来越发展的今天,在学科横向融合越来越强烈的今天,全部都是互相联系的、互相交叉的、互相影响的,是需要有与系统工程学结合并朝着工程学方向的内在驱动力的。

三、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的分析过程的逻辑结构

系统工程分析过程的典型行动包括五个行动环节:第一,阐明问题;第二,谋划备选方案;第三,预测未来环境;第四,建模和估计后果;第五,评比备选方案,见汪应洛院士的《系统工程学》中的——系统分析过程的逻辑结构。[2]

系统工程学问题的起因是决策者已觉察到需要采取行动去改变现实生活中的某些状况。而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问题的起因与系统工程学问题的起因是一致的。因为系统工程学属于交叉科学、软科学和复杂科学,钱学森、许国志、汪应洛院士等大量权威的专家学者已经进行了充分论述,而且全球科学界已经形成一致共识,所以“法—系统工程学”方向当然属于科学。

既然系统工程学是交叉科学,那么“法—系统工程学”方向也必然是跨学科多学科的交叉科学。法学和科学之间的界限不是法学变成科学,而应该是“法—系统工程学”,从而当然成为科学。新结合方向的分析过程的逻辑结果也是五个环节,这样的逻辑结构与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逻辑结构相比,能解决事实与规范的对应问题,减少法律加工对结果的影响,更好地使价值判断与结果相适应。

四、“法—系统工程学”方向应用实例

以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为例,民间借贷什么利率标准最合适?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LPR 的“4 倍”有没有科学依据?

按照最高院的答复,将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确定为一年期贷款LPR 的“4 倍”实际上并没有科学依据。但是如果按照“法—系统工程学”进行处理,得出的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就会有科学依据了。

首先提出问题和阐明问题,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该定为什么标准合适?这个问题与哪些问题相关?(约束条件)利益相关者是哪些?(约束条件)鉴于利率机制影响着一国的投资、储蓄、货币供求、国民收入的变动、金融秩序、经济秩序等,故如何实现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借贷利率的科学良性联动,从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更好地实现国家的短期和长期目标,是确定民间借贷利率标准的目标。

利率理论和实践的基础是利息理论,故利率和利息理论显然息息相关。约瑟夫· 马西认为借贷资本的利息源于产业资本实现的增值,即利息来源于利润。他在考察借货币与借小麦的异同后指出“利息以利润为依据……自然利息率是由工商业企业的利润决定的。”[7]马克思充分肯定了约瑟夫· 马西“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这一观点。[8]

如果按照利息是利润的一部分,那么利率的备选方案之一就是与社会的平均利润挂钩,即备选方案一v1:民间借贷利率是社会平均利润率p和借贷时间t 的函数,因为赚取利润不只有资本的作用,以社会主义经济反对高利贷及防止“利息挤压利润”导致企业陷入经营的困境为出发点,以更好地促进社会长期发展为目标,民间借贷利率的数值应该是小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一个函数,民间借贷利率v1=f(t,p)。

按照民间借贷利率与LPR 之间的关系,LPR实际上是市场利率,而且还是要交准备金、实缴注册资本、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才能采取的利率,故民间借贷利率可以是一个与市场利率挂钩的数据,再考虑借贷行为主要是在以下情形中产生的:第一是借款人所借款项主要是用于自身消费,而并不是用于再生产;第二是借款人所借款项主要是用于再生产,并创造更多的利润;[9]第三是基于亲情友情等特殊关系下的救急。故备选方案之二v2:民间借贷利率应该是一个在LPR 左右变动与借款时间t 有关的数值,即v2=f(t,LPR)=k×LPR。

当然,还有很多种备选方案,这些备选方案与对实体经济影响、对金融资金的影响、通货膨胀率等各种因素综合考虑一起建模,计算后果,进行评价,那么就可以模拟出让融资能力强的企业所借入的资金没有动力进入民间借贷的利率方案。

如果找出这样的民间借贷利率方案,我们的民间借贷就无需用司法解释中那些条文来“堵漏”了,借款合同再也无需设置那么多无效情形了,再也无需要求法院审查民间借贷要进行穿透审查,法院再也无需审查是否自有资金、是否有借贷资格、资金到底来源于哪里等事实了,因为民间借贷利率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联动性,使我们的立法具有系统性,让资金的流动自动符合内在的规律,这就是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的魅力。

图解法、实验法(拟合法、经验法、模拟法)、机理法或分析方法、专家法或老手法等,是常用的系统建模方法。[2]

在这些研究和应用中,通常是科学理论、经验知识和专家判断力相结合,提出经验性假设(判断或猜想);而这些经验性假设不能用严谨的科学方式加以证明,往往是定性的认识,而这些模型也必须建立在经验和对系统的实际理解上,经过定量计算,通过反复对比,最后形成结论;而这样的结论就是我们在现阶段认识客观事物所能达到的最佳结论,是从定性上升到定量的认识。[10]

关于建模的方式和方法,很多权威的专家进行了很多卓越的研究,根据备选方案进行建模并估计后果,然后进行方案评价,如果要实现金融资金最少进入民间借贷的效果,应该采取哪种方案,如果要最大限度促进资金流入实体经济,应该采取哪种方案,通过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的分析,应该都可以得出科学的结论。

五、结语

“法—系统工程学”结合方向是一种以前从未有过的全新的概念,法学融入法学与系统工程学新结合方向,则毫无疑问成为一种科学,必然是现代科学技术的一个组成部分[6],是多学科跨学科发展形成的科学。“法—系统工程学”方向的出现将使马克思的“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3]的目标更容易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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