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援案件辩护质量提升研究
2023-12-10周小春
周小春
海东市平安区司法局,青海 海东 810799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辩护人的作用,不仅仅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也是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手段。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只有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才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辩护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而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是推动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发展壮大,扩大刑事诉讼法律援助覆盖范围,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2017 年8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以后,各地政府及司法行政部门都制定了一系列工作方案和配套规定,以确保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有序推进[1]。在刑事案件中,虽然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已经推行多年,但是目前对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仍然不多。对于这些特殊案件是否能获得有效辩护及如何提高辩护质量需要我们进一步探讨。
一、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的现状及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及《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人,但实践中律师在处理刑事法援案件时,很多都不能尽职尽责。很多时候,办案机关都会有各种理由和借口不通知或者不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尤其是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背景下,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在指定辩护的基础上,又会存在着被告人委托其他律师作辩护律师或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情形,而值班律师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就大打折扣。这一方面造成了我国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较低;另一方面也造成了法律援助律师在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这不仅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和提高,还对法律援助制度本身产生了负面影响。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办案机关及人员素质不高等客观方面,也有律师自身认识和工作方式不当等主观方面。
(一)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素质偏低,影响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
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平均为12 人,其中专职人员8 人、兼职人员4 人。平均每人每年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约500 件。而在一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人员仅为1 ~2 人。同时,由于多数法律援助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缺乏办案经验,又长期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缺乏办理刑事法援案件的实践经验。由于这些原因导致法律援助机构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中存在经验不足、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从近几年各地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情况来看,虽然很多地区刑事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辩护情况进行了评估,但评估结果却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各地区办案人员对法律援助的态度和认识。此外,部分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中还存在着人员编制不固定、缺乏激励机制等问题。在当前很多地方没有财政经费保障的情况下,虽然一些地方开始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但大部分地区都不能保证一定能实现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办理刑事法援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律师不认真工作,或者被其他律师抢走工作任务,就会影响到其工作积极性。从长远来看,这不仅影响了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质量的提高和完善,还将对整个刑事法治环境的改善产生负面影响。
(二)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影响律师提供辩护的积极性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由于财政资金有限,各省针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及范围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无法满足律师服务的基本需求。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承办费用较高,而补贴标准相对较低,律师提供刑事法援案件辩护的积极性自然不高。同时,部分办案机关存在着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了法律援助律师辩护的质量。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出台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和通知。该文件从多方面明确了财政保障机制改革的方向,也有利于提高经费保障水平[2]。
(三)律师与办案人员缺乏有效沟通,影响律师辩护效果
第一,部分办案人员对法律援助律师不信任,在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不愿意与律师沟通和交流。他们认为自己做了很多工作,案件在审理阶段就应该交给司法机关,律师自然有义务把案件办理得保质保量。即使有一些与案件相关的程序性工作,认为也应当由司法机关去做。
第二,部分办案人员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上属于辩护律师的范畴,所以应当无条件地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不与之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他们认为既然是辩护人就没有必要再做大量的工作或承担额外的风险。
第三,部分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故意回避,他们认为即使与律师进行了有效沟通也是徒劳的,所以对律师进行各种阻挠、刁难。例如要求律师出示辩护函或授权委托书;拒绝向律师说明案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在律师还没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就去会见被告人;或者是在会见被告人时故意让被害人等在场等等。他们认为只要不影响案件正常审理就可以了,并没有尽到及时通知或者指定辩护律师的义务。
(四)部分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案件重视不够,影响了律师辩护作用的发挥
一是有的办案机关对法律援助案件认识不足,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应尽的责任,而不是必须由律师代理的案件,或者认为刑事诉讼中律师是“旁观者”,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没有发挥作用;二是有的办案机关将法律援助当作“包袱”,认为将法律援助案件推给律师办理就是“甩包袱”,因此就不愿把精力投入到律师的辩护工作中;三是有的办案机关将律师承办的刑事法援案件与其他诉讼环节捆绑,例如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要求律师必须参与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诉讼环节,否则就认为没有履行职责;四是有的办案机关将法律援助案件和其他诉讼环节混为一谈,认为法律援助案件仅仅是辩护工作的一部分,没有将其作为主导工作;五是有的办案机关认为法援工作人员与法院、检察院、看守所等部门人员属于不同的行业,没有必要让这些人员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就更不用说指派律师参与了。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的程序和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侦查机关的拘留、逮捕决定提出异议;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或者检举;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提出控告或者检举。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可以与值班律师进行沟通,获取有效辩护[3]。
三、如何提高法援案件刑事辩护的质量
(一)推进机构改革,增加法援律师的数量
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将刑事法援律师纳入本部门人员编制,这无疑提高了法援律师的数量,但是由于机构编制的原因,很多地方的司法行政部门并未将刑事法援律师纳入本部门工作人员编制。在机构改革后,司法行政部门在管理刑事法援工作时依然是按照原法律援助机构设置。
在机构改革后,刑事案件指派、审查、承办等工作全部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并且刑事法援律师的数量并未得到大幅度提高。这就导致在实践中,大量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和承办工作仍由原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然而,一旦将刑事法援律师纳入本部门编制后,那么原有的法律援助工作将会被全部划分至本部门人员编制内。这样不仅会增加本部门人员编制数量,而且还会带来办案经费短缺、办案时间紧张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机构改革来增加法援律师的数量。例如,将原来法律援助机构与司法行政机关合署办公,改为单独设置法律援助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派和承办工作;或者将原来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与司法机关内设部门合署办公,改为单独设置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刑事案件的指派和承办工作。又或者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部门和司法机关内设部门设立法律援助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派出机构;再或者将原来的司法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与司法机关内设部门合署办公或单独设置刑事法援中心作为专门从事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派出机构。通过这三种方式可以使有限的人员编制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也有利于提高法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质量。
(二)加强立法,明确职能
为了更好地保障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应当加大立法的力度,明确律师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具体来说,在立法上,要赋予律师辩护权以相应权利内容和法律后果,明确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知情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同时也要规定律师在辩护过程中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阅卷权,为辩护律师行使相关权利提供相应便利。在实务中,由于司法资源有限,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往往存在辩护资源不足的情况。因此,对于法院来说应当积极引导并鼓励律师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虽然在实践中司法机关对律师存在一定的抵触心理,但仍然要以法律赋予的权利为依托。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应当积极引导并鼓励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积极参与,真正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困难群体的尊重和关怀。
(三)实行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是决定律师在刑事法援案件中付出的劳动价值,是直接影响律师执业积极性的重要因素。现行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进行制定,但该条例仅对律师事务所开展法律援助业务作出了规定,对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直接规定。从《法律援助条例》内容来看,其仅能适用于制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标准,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其中规定的标准已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现状。因此,笔者建议各省市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律师服务市场行情,对刑事法援案件办案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建议各省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相应补贴标准,例如以案件类型和律师办理案件难度确定补贴标准。对于案件类型有分类,如以简单经济案件为主的地区,可以将刑事法律援助的补贴标准设定为固定的标准,即案件类型为简单经济案件且办案时间长达2 个月以上;对于办案难度较大、时间较长的地区,可以根据案件类型以及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进行动态调整。当然也要注意动态调整不能随意上调办案补贴标准,防止因为刑事法援案件收费高而导致大量律师不愿意接受委托。
第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量、办案期限等因素合理安排办理案件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笔者建议政府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办案人员数量和工作量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第二,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几种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援助职责的情况,笔者建议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办案人数、案件类型等因素对相关法援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第三,如果政府财政部门在考核中发现法援机构工作人员存在严重违反法律援助相关制度、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时应及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必要时可对相关法援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追责。
四、结束语
刑事辩护全覆盖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旨在通过律师专业、规范的辩护,帮助被告人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刑事法援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法援制度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管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公众对司法公正提出了更高要求。而刑事法援制度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