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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路径研究

2023-12-10王思远

法制博览 2023年31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内涵

王思远

吉林师范大学,吉林 长春 131500

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繁荣富强,在社会生活中诚信缺失的现象不时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在企业方面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同时在社会的和谐稳定上带来不好的影响。为了保证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界对诚实信用原则越来越关注,引起了足够的重视。所以本文通过积极探索构建完善的诚实信用体系,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希望能够推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涵

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统称,民法是指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商法是指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所规定的法律的统称。民商法在我国社会实际运用中有诸多体现,例如涉及人民财产上的问题、人身上的问题、企业上的问题等。它所规定的法律关系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在社会生活实际运用中应用范围很广,有诸多的体现。[1]而诚实信用原则通常是指当事人在参与市场活动时不为自己的私利而故意损害他人或者社会利益的一种道德行为准则。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只是一个模糊需要一定道德标准去衡量的原则。在民事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属于重要的一条规则,但是具体的内涵并不确定。在民事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指一个拥有中国合法公民身份的人,以遵守承诺的形式组织的一些行为,且不违背相关的法律条例;在商业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指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以公平、正当、合法的方式牟取利益和生产生活资料。不管是在民事活动中还是在商业活动中,这种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除此之外,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一般的道德准则,它没有完全规范的衡量标准,它是概括的、抽象的,没有办法预见待定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但是从诚实信用原则的语义上理解,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要遵守承诺,公平公正地参与事务管理,不欺骗欺诈,不损害名誉,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约束;在法律条例上理解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条例,该原则会作为一条道德准绳衡量在法律的边界,不可逾越,以帮助法官做出更加公平公正的判决。[2]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创始之初只是倡议性的,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补充。后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该法律原则范围不断扩大,开始扩展到一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中。而发展到如今,国内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开放式的行为规范,它是一种道德准则,是要求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侵犯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标准。同时,它要求当事人要尊重他人,以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

关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际应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七条中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从这几条法律中可以看出我国诚实信用原则吸收了《德国民法典》等社会本位或者团体本位的立法思想。并且在适用领域方面,扩展为整个民事活动。除了合同领域,物权领域等其他民事领域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主体方面,在民事主体和当事人概念下,意味着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在民商法中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不够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不够到位等。这些问题都不能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具体作用。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不够明确

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是维护民商法律的关键。在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的过程中需要按照具体的概念内涵来判断其合理性。但是就目前的情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很难界定的道德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词汇具体解释这一行为。在学术研究中,大致出现四种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有的是按照语言意思来研究概念内涵,有的是按照立法意志来解释的概念内涵,有的是按照法律条款来阐释的概念内涵,有的是按照双重功能来表达的概念内涵。不同的研究有不同的方向和不同的内容,这种情况导致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概念内涵模糊不清。例如,诚实信用原则在具体行为中如何体现,如何界定,是否有判断标准,都有待商榷。在债权法中,随着债权的范围不断扩展,合同所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断扩大。为了保证合同的改变不会对双方的利益造成不利的影响,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是否具体明确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这直接决定了合同的改变所导致事情发展的方向是否有利于双方后续的合作意向。最重要的是,虽然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能提供有力的支持,但是由于其概念内涵不够明确,影响程度相对较低,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所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不够明确。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是维护民商法律的基础。目前,我国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有待加强,具体的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体系还无法得到保障。由于法律的模糊性使得部分主体钻了法律的空子。同时,我国的经济主体以利益为目的,大部分的主体重视利益而忽视诚信的建设,很多法律都将诚信作为指导性原则,但是具体的法律细节却没有落实到位,在一定程度上落空了法律地位,例如,虚假诉讼,双份合同问题等。由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落实不到位,这种信任危机在日常的生产活动中时常发生。并且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受重视程度不够,在法律实践活动中序位相对靠后。当发生一些难以预料且处理困难的问题时,诚实信用原则得不到优先考虑,这样使得一些主体在交易活动中没有办法充分利用诚实信用原则。进而导致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一直处于落后的状态,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进行保障。所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有待加强。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不够到位

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是维护民商法律的屏障。任何一部法律的颁布落实都需要一定的监督管理进行相应的配合,这样才能达到实施法律的最优状态。但是在民商法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督管理并不到位。在政府方面,宣传不到位,相关机关单位没有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督机制。除此之外,落实执行方式较为单一。在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方面,没有进行良好的自我约束,缺乏道德感和自律感,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没有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在社会媒体方面,媒体没有充分发挥其传播媒介的作用,传播渠道单一,没有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的管理监督。所以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不够到位。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优化路径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健全民商法律体系。由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不足之处,所以要进行优化,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加强法律保障,强化管理监督,为民商法的完善奠定良好的发展基础。

(一)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

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法律是经过长时间研究才制定出来的,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强制性。首先,针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不够明确的问题,要对症下药。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将一些使用频率较高的词汇进行概括和总结,进而凝练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并且对于在学术研究中出现的几种解释要进行统一阐述,规范其正确的表达。要加强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了解,确定其具体的概念内涵,对其定义进行细化处理,方便经济主体对其理解和把握;其次,要建立健全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适用标准,对原则的组成要素进行具体明确。在《民法典》中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民事活动”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中语义过宽,具体指定内容不够明确,容易引起群众的误解和困惑。[3]例如,“民事活动”具体是指哪些活动,有什么内涵范围。所以要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的概念内涵,建议针对“民事活动”这个概念采取限缩解释,具体解释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遵循诚信原则。此外,在民事活动中,无关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活动(行为),则不发生诚实信用问题。最重要的是在具体行为中要进行合理的界定,制定其规范的判断标准。只有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才能避免民众对于法律条例的误读,才能正确运用到现实生活当中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要在具体实践中明确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

(二)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

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首先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不能仅仅停留在制度层面,还要求与社会实践相融合,在市场的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的应用。在制度层面上,要针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主体进行一定的惩罚措施,要制定具体细节的法律制度,提升主体的法律意识。在社会实践层面上,要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提升诚实信用原则的广泛性和时效性,使得社会各个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得到有效充分的应用。其次要重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不仅仅要把它当成一种指导性原则,更要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行为落实执行到位。同时,建议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从之前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中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首位。并且要在民法和商法具体的法律条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法中重要的原则。所以要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保障。

(三)强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

优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需要强化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管理监督,需要多方主体的全力配合。首先,相关政府机关单位要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督机制,加大宣传的力度,确保对市场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政府还应该对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落实到位,通过各种方法来辅助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执行。例如,成立相关的执法大队定时定点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成立大数据中心,建立诚信档案,对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建立政府工作人员网络系统监督管理台账,并且要对其落实方法进行适当的约束管制。其次,相关的企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上的经济主体都应该自我约束,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积极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坚决不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事情,进而促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管理监督的完善和发展。[4]最重要的是,社会媒体也应该充分发挥传播媒介的作用,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模式多渠道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合理利用公共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合理的监督管理。所以,要多渠道强化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衡量各方经济主体关系的道德准则,也是民商法中重要的法律原则。要想将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运用到社会实际中去,必须明确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内涵,加强相关法律保障,强化管理监督。使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落到实处,从而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制度,为构建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一份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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