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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FLP与科创企业发展

2023-12-10陈则尧

银行家 2023年10期
关键词:科创试点基金

袁 佳 魏 丽 陈则尧

QFLP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现状

QFLP试点城市范围广泛,业务规模稳步增长。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ualified Foreign Limited Partner,QFLP)是指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通过资格审批程序及外汇资金监管后,将境外资金换成人民币资金,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企业。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针对证券投资相比,QFLP则针对股权投资,两者都是我国吸引外资的重要途径。

据不完全统计,自2011年上海率先推出QFLP试点以来,该政策已相继在全国20多个地区落地。总体来看,QFLP有三种典型运作模式,分别为“外资管外资”“外资管内资”及“内资管外资”。所谓“外资管外资”,是指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仅有境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外资管内资”是指外商投资股权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包含境内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内资管外资”是指纯内资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包含境内外投资者的QFLP基金。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升,QFLP试点规模稳步增长。例如,深圳作为率先开放“外资管内资”“内资管外资”“双GP”①即私募基金由两名普通合伙人(GP)和若干名有限合伙人(LP)组成,在双 GP 模式下,两名GP一般为合作关系,只是内部分工不同。以双 GP 模式运行,可以在责权利分配对等、配合与制衡并存的情况下,集合双方的资源优势,发挥1+1大于2的合作效应价值等模式的试点,QFLP试点规模在国内处于领先位置。

QFLP对支持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科创金融属性较为明显。“十四五”时期,我国加快科技强国建设,科技创新迎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同时,金融部门不断加大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力度,部分地区围绕QFLP支持新兴战略产业发展、促进科创金融发展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从政策导向看,天津、厦门等少数地区明确了QFLP基金应重点投资于智能制造、新能源及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深圳、上海等地虽无类似的明确规定,但QFLP试点企业实际投资集中于战略新兴领域,例如,深圳已成立的QFLP试点企业投向基本集中于生物医药、高端制造、大消费、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前沿领域,上海QFLP试点企业集中投资于生物医药、基础设施及环保业、互联网与信息科技、高端制造业等四大重点领域,投资占比近六成②信息来源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的相关新闻。

从实际投资看,部分地区已设立QFLP基金专注于投资科创企业。有的基金致力于投资半导体、芯片领域技术、产品及应用等科创领域;有的企业是QFLP科创母基金,采用“子基金投资+项目直接投资”的混合投资模式;有的主要聚焦高端装备、金融科技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有的主要投资于底层资产为未上市科创型企业股权的项目或产品。

QFLP有利于促进科创企业发展

QFLP对合格投资者的规定限制较少。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等文件,其他外商投资类主体(如外商投资性公司)对投资者条件较为严格,有较高的资产和注册资本等要求。从各地QFLP试点看,对合格投资者的前述要求大幅降低,广州、深圳、青岛、海南等部分地区对QFLP基金境外合格投资者无特殊要求。

QFLP的审批和结汇更加便利。不同于传统外商直接投资(FDI)管理模式下的每个投资项目均需逐项报批,QFLP试点企业实行余额管理,无需频繁报批,外国投资者可在登记额度内自由汇出、汇入本金参与试点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同时,结汇、划款合二为一,符合条件的外汇资金入境后可直接在托管银行办理业务,操作简单灵活,结汇更加便利。

QFLP具有明显税收优势。一是FDI在税收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而QFLP作为合伙企业,基金层面无需直接缴纳企业所得税,只有将利润分给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才需缴税。二是QFLP可设多个项目公司并统一报税,申报过程中可以合并项目间的损益,实现节税。三是有限合伙制QFLP的合伙人能够适用“先分后税”的所得税征收原则,享受科创企业投资税收抵扣政策。当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合伙人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从创业投资企业取得的收入。四是目前国内多个省市都已针对QFLP试点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如海南明确QFLP管理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QFLP有助于借鉴国际投资者的先进经验。一方面,QFLP作为私募基金的一种形式,可有效支持科创行业进行投融资,有助于帮助境内优质但暂不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潜力企业融资。另一方面,QFLP管理企业大多为外资企业,国际投资者在科创企业公司治理监督、风险承担、知识溢出等方面具有优势,在部分领域能直接与全球前沿科技企业联系,通过介入国内被投企业的管理,客观上能够提高被投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和视野,促进企业创新,有效支持科创企业发展。

QFLP投资科创企业面临的问题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划分有待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沟通成本相对较高。各地出台的QFLP政策,在审批路径上关于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工作职责不够细化,经营主体在业务办理过程中仍需与各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环节的确认,业务沟通成本相对较高。例如,经营主体在取得QFLP试点资格、完成工商注册后,仍需履行FDI相关申报流程,填报《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资料,耗时2个甚至更多的工作日,给境外资本造成流程反复的印象。

QFLP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较低,汇率风险管理难度较大。QFLP资金从募集完成到被投企业,存在一段闲置期,特别是以外币出资的境外资金,面临较大的汇率风险。目前,QFLP闲置资金投资渠道有限,外币资本金虽已允许结汇购买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但与国内的人民币私募股权基金相比,外币资金能够选择进行短期投资的标的相对较少。若结汇后以人民币形式投资,则面临较大汇兑风险。据部分QFLP管理企业反映,由于股权投资周期较长,从资金结汇投入到最终退出购汇,将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当前市场缺乏长期限的汇率锁定的金融产品,QFLP锁汇成本较高,对境外募资形成制约。

有关税收管理政策存在模糊地带。目前,没有明确的上位税法对QFLP的税收进行专门约定,各地税务局在实操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存在窗口指导现象。在此背景下,部分境外投资者对是否参与QFLP试点存在疑虑。从实践来看,QFLP企业的境外LP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缴税时,地方税务部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是认定境外有限合伙人的收入为被动收入,适用10%预提所得税税率;二是认定境外有限合伙人在大陆构成常设机构,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对是否可适用双边税收协定的优惠税率,各地解释也不一致。

QFLP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政策空间有待拓展。当前,QFLP还处于发展阶段,全国层面缺少对其投资项目、技术领域、投资收益等的详细统计,较难为政策制定提供客观参考。QFLP具有明显的科创金融属性,在吸引外资推动科创企业发展、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等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但QFLP试点的初衷仅是吸引外商开展境内股权投资,目前大部分地区未明确引导和鼓励QFLP基金投资科创企业,地方上配套的激励政策处于空白阶段,因此QFLP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政策空间还有待拓展,同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也还有扩大空间。

政策建议

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总结各地QFLP试点经验,推动在国家层面统一政策规则,避免各地政策出现过度竞争。在QFLP设立过程中,明确和细化审批路径和各监管部门的具体职责,解决各部门审批分散、审批路径不明晰的问题,解除境外资本入境的政策审批顾虑,通过减流程、减环节、减时间,提升业务办理效率。对于境外投资者通过QFLP投资科技创业投资企业,以及国家鼓励投资产业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早期投资项目,推动建立绿色审批通道。

丰富QFLP资金投资渠道,加强外汇金融产品创新。扩大QFLP闲置资金投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丰富可供外币资金投资的国内金融产品。探索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投资科创企业的QFLP采取总量管理的投资便利化政策,允许其闲置资金可不受限制的投资国内金融产品。加强汇率金融衍生工具创新,重点研发低成本的长期汇率金融衍生品工具,帮助企业规避长期汇率风险。

完善QFLP投资科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重视对创新资本形成的激励价值,优化金融产品税制和征管机制,在基金产品层面取消增值税,避免重复征税。根据投资期限实行税收递延,鼓励长期投资,对QFLP境内外合伙人纳税模式、纳税比例进行统一明确。扩大QFLP基金投资科创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受惠企业范围。

积极构建QFLP投资科创企业生态体系。加强对QFLP支持科创企业发展的重视程度,紧抓深化金融改革开放和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要机遇,稳步扩大试点城市和企业范围,鼓励境外投资者设立QFLP科创基金,对于专注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的QFLP试点企业,探索配套激励政策。建立科创企业项目库,搭建QFLP与科创企业的精准对接桥梁,提高QFLP企业的科创项目可获得性,破解信息不对称难题。加强QFLP企业投资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常态化统计制度,为政策改进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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