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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思考

2023-12-09□邵

山西农经 2023年20期
关键词:现代农业农场经营

□邵 升

(沛县张庄镇综合服务中心,江苏 徐州 221637)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在乡村振兴背景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业现代化、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意义重大。

1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近年来,各地以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抓手,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实现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布局,全面推进农业现代化,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围绕绿色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设施农业、订单农业大力发展规模化种植养殖,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销售农产品和机械化作业,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益。

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积极引进新品种、推广应用新技术,开展基地认证、农产品认证,对果品蔬菜质量安全进行检测,不断提高公共安全,实现了现代农业和小农户的有效结合,在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层次多领域进行引领带动,规模化流转土地,发展现代农业,建设了一大批现代农业示范带、现代农业示范长廊、现代农业产业园、万亩高效农业基地,发展特色种植养殖,极大地提高了土地产出效益,就地转移了劳动力,全方位带动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主力军,有效助推了乡村振兴。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现状

在现代农业发展历程中,随着国家农业政策和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经营主体发生了变化[1]。经营模式从单一家庭经营、个体经营逐渐转变为规模经营,催生了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截至2022 年底,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3 547 万hm2,加快了农业结构调整,成为带动农业增效、农民致富的新平台。

专业大户是指从事单一农产品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专业化较强的生产经营者。其主要指个人,模式主要为专业化生产经营,无须工商注册,农户属性,自然人身份(不具有法人资格),生产效率及专业化程度都高于普通农户。截至2018 年12 月,全国有超3 hm2以上专业大户341 万户,是现代农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家庭农场是指种养规模化、生产商品化、经营集约化,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数量最多。其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来自本家庭成员。由于工商注册便捷,最贴近农村实际,部分家庭农场运营良好,管理完善,制度健全,成为县级、市级、省级优秀家庭农场。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有家庭农场390 万家,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领头羊。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生产经营相同类型农产品和提供相同类型服务的农户和单位自愿联合起来,实行民主管理的互助组织。其主要为合作社社员服务,统一进行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统一农产品的储藏、运输、销售,为社员提供生产经营技术、信息服务。2018 年7 月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进行了修订,取消了相同类型的限制,扩大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增加了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旅游资源开发、设施建设运营等项目,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合作互助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了果蔬经营、农产品加工销售、休闲旅游、农机服务、生态养殖、土地经营、资金互助、社区经济、联合社等多种形式。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222 万个,成为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主力军,但其发展良莠不齐。部分合作社经营规范、运行良好,且发展水平高、服务质量好、带动能力强,成为国家、省、市、县示范合作社。部分合作社观念落后、没有发展思路、视野窄、发展水平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

农业企业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法人资格、业务范围广,包含农林牧副渔各个领域,有较强商品化性质的盈利性经济组织。这部分新型经营主体门槛要求高,大多采用公司经营,工商注册及管理要求高,需要有较高水平的管理人员进行生产成本、收入、利润核算,同时需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农业企业通过建设基地、实施订单紧密连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发展现代农业产业化。截至2022 年12 月,全国有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超9 万家,在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推动农业科技应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3.1 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质量较低

一是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数量多,但质量低。随着国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逐年加大,其中扶持条件之一就是必须进行工商注册。有的农户缺乏生产经营技术和水平,盲目跟风,一哄而上,也注册了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出现一个农户注册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情况,部分村注册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达十几家。二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性不强。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偏小、技术水平偏低、信息滞后、服务不强,无法有效组织带动农户实现一体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带动能力较弱[2]。三是运转管理不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建立了管理制度,但缺乏实际执行,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加上缺乏有效监督,甚至出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长“一言堂”拍板决定的情况,民主管理不到位。四是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年无经营。根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专业合作社应及时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部分合作社因多年未经营,无法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被工商部门多次提醒,要求其办理注销。而注销有严格的程序规定,这部分合作社因惧怕麻烦、程序严格而迟延办理注销手续,造成多年未从事经营的合作社“空壳”运转。

3.2 发展存在用地、资金、科技、人才等制约因素

一是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由于受到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无法开展新建项目的实施工作。现有农业土地政策规定,农业管理设施用地不能超过农业用地总面积的3%。还有一部分农业设施被国土部门列为禁止发展项目,如养殖类经营主体,国土部门禁止在基本农田发展建设养殖圈舍。二是新型经营主体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新型经营主体在发展中需要大量资金进行流转,经营主体自身现有的资金无法满足生产发展需求,出现融资困境。三是部分农业经营主体现代农业技术应用不广泛,仍停留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上,在生产发展中不采用新品种、新技术,产品品种单一,技术水平落后,科技更新缓慢。四是新型经营主体的负责人大多是农民,往往依靠习惯进行生产经营,专业和科技水平偏低。有知识、有技术的大学生不愿到农村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人才匮乏,缺乏相应的科技支撑,造成部分新型经营主体管理水平和发展质量不高。

3.3 现有政策支持不平衡

一是政策扶持力度小,财政投入规模不大,部分地区仅靠省级以上专项资金扶持,地方财政不配套或配套很少。二是目前财政仅对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蔬菜大棚、温室大棚、园区建设、仓储建设、粮食作物、购置农机具提供财政补贴或项目扶持,而对发展花卉、苗木、露地蔬菜和养殖类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和从事农机服务的合作社财政扶持相对偏低。三是在农民专业培训中,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负责人进行学习培训的机会较多,而小规模农户的培训机会较少。

3.4 部分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发展内生动力不足,发展意识不强

一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不足。沟、渠、路、涵、闸、站等农田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部分地块无法实施灌溉,造成田块旱不能浇、涝不能排。二是发展意识不强,缺乏联合发展意识。各自为战、单打独斗、凝聚力不强,在订单、定价层面上没有话语权,市场竞争力较弱。三是社会化服务层次和档次较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四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御风险意识不强。没有意识到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自然灾害少、投保不合适,导致因没有及时投保而造成抵御风险能力严重不足,面对突发性的自然灾害常常无能为力,手足无措,造成严重损失。五是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信息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不对称,对市场判断不准确,出现跟风现象。盲目跟风发展种植养殖,盲目投资,造成供需严重不对称;加上销售渠道单一,导致农产品价格下滑,出现农产品严重滞销、无人问津,甚至出现菜贱伤农的局面,部分经营主体直接将蔬菜在田间粉碎,宁愿丢弃,也不愿低价亏损出售。

4 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措施及建议

4.1 高质量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是强化带动,对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其种类、数量、经营状况。按照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创建要求,打造一批专业化水平高、带动能力强、示范效应好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示范带动效应、推动示范引领,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农民与合作社的利益保障机制,实行收益挂钩,按照社员提供的交易量进行分红,年底再进行二次盈余返还,让社员切实感受到合作社带来的好处。二是对规模偏小、技术水平低下、服务意识不强、发展意识不强、带动能力较弱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全面提升行动。加强培训辅导,及时解决困难和问题,引导经营主体转变发展思路、提高发展意识,强化管理,规范运转。三是对部分多年无经营、“空壳”运转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引导,及时为其办理注销、有序退出,净化合作社发展空间,形成良好的发展局面。四是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库,制定完善的名录管理制度。将发展好、示范强、带动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名录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制定示范新型经营主体的创建标准,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创建活动,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形成示范效应,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家庭农场联盟和协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组建联合社,扩大规模,提升合作水平,强化市场竞争力。

4.2 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约因素

一是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设施用地和管理用地分类,严格执行实施农业用地政策。明确新型经营主体的冷库保鲜、仓储库、农机具机库建设用地,对管理用地因地制宜;严格按照生态建设管理规定明确养殖类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综合规划条件下,调整农村村庄用地布局;利用建设用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用地需求。二是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力度。农村金融机构要切实贴近农村,掌握资金实际需求,以服务“三农”为切入点,在做好小额扶贫贷款工作的同时,扩大农业贷款总量,采取到户服务、快捷贷款、灵活放贷,加大对经营主体贷款资金投入力度,解决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的资金短缺问题。三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科技更新。农经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科技培训、技术辅导、新品种引进,对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科技更新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解决。突出科技引领,促进新技术、新科技应用,组织农业科研院所、农业服务机构、农技推广机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对接,搭建服务平台,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吸收消化现代科技,加快科技水平的应用、提升,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科技服务保障,扎实推进乡村振兴。四是加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人才引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人才观念,组织各类科技专业人才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任科技指导员,强化对经营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培训,采用新理念,强化人才科技支撑。

4.3 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制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的政策文件,规范各类新型主体的功能、定位及扶持办法。一是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财政扶持力度,增加财政资金投入量,除实行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外,还要加强市、县、乡配套财政资金扶持,多渠道、全方位进行财政扶持。二是扩大财政扶持项目。除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蔬菜大棚、温室大棚、园区建设、仓储建设、粮食作物进行扶持外,也要对其所引进的现代科技进行扶持,如优新品种的引进培育、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同时加大对现代农业科技和新兴科技的财政投入力度,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快科技应用和更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环节进行全方位扶持。还要对发展花卉、苗木、露地菜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提高其发展水平。探索扶持资金同带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成效挂钩,尤其要加强对农民专业联合社的扶持,增强联合社的服务带动能力,提高发展积极性。三是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引领。农经部门要靠前指导,主动服务,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好新带头人,鼓励有文化、懂技术的返乡创业人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在抓好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培训的同时,加强对小农户的培训,探索对小农户开展财政扶持的渠道,促使小农户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开展标准化生产,提高生产经营和管理水平,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好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全面促进乡村振兴[3]。

4.4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内生动力,增强发展意识

一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多渠道筹集资金,整合农业开发财政资金,多渠道引进社会资金进行参与,对中低产田进行大力改造,加快农田基础设施(沟、渠、路涵、闸、站)配套建设。二是增强自我发展意识,引导同类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强强联合,组建联合社、集团等。实施组团发展、抱团发展,攥紧拳头,形成合力,打造有影响力、定价权、话语权、市场竞争力的超级协会、家庭农场联盟、联合社,实现强强联合、合作共赢、共同发展。将经营主体培育成种、养、加、运、销各环节专业化的现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品牌战略,利用现代自媒体平台,加强自我宣传,提高影响力和知名度。三是对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进行整合、规范、引导,延长服务链,拓宽服务领域。推进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纵向延伸、横向联合,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互补、功能互补、多元互动、共同发展。继续探索生产全程托管、多环节托管、单环节托管,采用新科技、新技术托管,实行订单模式,强化托管服务,做到服务无缝对接,促进服务能力、服务水平的提升和高质量托管。注重小微服务、诚信服务,形成品牌效应、口碑效应。四是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农业保险意识,提高风险意识。做好农业保险宣传,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全方位提供高质量保险服务。提高农业新型主体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少损失,保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五是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大数据平台,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紧盯新农产品需求信息,及时研判,根据市场变化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战略,改进生产方式,改变经营模式,实行市场带动,以需定产。同时,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瞄准农业科技前沿,积极开拓视野,加强自我学习,引进新型农业科技装备,推行全程机械化作业,提高机械化综合利用率,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4]。

5 结束语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现代农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专业化布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农业生产经营、农业社会化服务等多层次、多领域、全方位进行引领带动,是乡村振兴的关键。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瓶颈,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解决发展制约因素,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内生发展动力,助推现代农业发展,使其在乡村振兴中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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