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别原则下处境较差者的问题及出路
2023-12-07周乐铨孙兆寅
周乐铨 孙兆寅
(苏州科技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苏州 215009)
公平、正义应当是人类社会共同追求的道德,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也应当是社会成员的基本愿望。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的两个原则”,不失为构建正义社会的重要参考。尤其是其中的差别原则,直接指向社会中的“不平等”。但是针对“不平等”而提出的差别原则,却似乎存在没有于结果上实现平等的情况,即科恩所批判的“容忍深层次的不平等”,实际上这种不平等表现为处境较差者的后续发展问题。现从差别原则基本概念着手,厘清其中处境较差者的困境,并寻求出路。
一、罗尔斯差别原则简述
(一)差别原则的提出
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有其独到的见解——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即意味着社会具有延续性、传承性,意味着我们这个社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从这一点可以发现罗尔斯对社会的理解的特殊之处:社会是一种合作体系,并且在这样一个世代相继的合作体系中,资源是适度稀缺的。资源不稀缺的话,合作就是多余的,但资源不会少到使有效合作归于不可能的程度,如果极度稀缺,那将带来竞争或者战争,合作难以成立。在这种资源适度稀缺的社会中,人们有着不同的生活规划,对资源的需求不同,这就会产生冲突——不仅是观念上的冲突,也会是实践上的冲突。为了避免这种冲突,在这作为合作体系的社会中,需要对参与社会合作的社会成员提出一定的要求。
那么什么样的社会成员可以来进行合作?罗尔斯认为是公民。作为社会的合作者,人们是以公民的身份出现的,是自由平等的个体。这种公民应具备两种道德能力:第一,理性能力(reasonable);第二,合理性能力(rational)。理性能力类似于康德的实践理性,指的是公民必须能够理解、践行公民合作条款的原则,也相信他人能够理解践行。合理性能力指人们计算、计划、筹划人生的能力,即形成、修改或者追求某种善观念的能力。诚然,每个人的善观念不尽相同,但是每个人都有能力利用罗尔斯所提到的“基本善”去实现人生的筹划。罗尔斯认为基本善是最根本的条件,是万能的工具。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理性能力遵循的诸原则从哪里来?罗尔斯认为诸原则通过协议的方式达成,公民相互认可并且承认。这种协议并非旨在选择建立某种特殊的制度或步入某一特定的社会,其真正目的在于确立一种道德原则(正义原则)以指导社会基本结构设计[1]。在缔结协议时,会存在各方背景有差异的情况,如自然禀赋、出身,各自关于善的观念、各自的倾向偏好、所处的不同的社会环境,不同的种族、民族、性别等,这些差异将可能会导致不公平。因此,在缔结协议时,要对如何屏蔽掉这些差异进行斟酌,由此罗尔斯提出了“无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以屏蔽掉这些差异。在“无知之幕”中,个人的优越性、低劣性都被屏蔽掉,人们无法得知任何有关个人和个人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罗尔斯进一步补充,“无知之幕”并不屏蔽这样一个东西,即人们对社会的一般事实,例如每个人都不希望被他人奴役;都希望在合作中获益(但同时也不能损害他人);都希望不处于不利者的地位,即使处在不利者的地位,也能够避免越来越不利。
罗尔斯认为,各方所选择的原则是处于“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是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其中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这两个原则要旨在于使人们对基本权利及义务进行平等的分配,同时尽量保证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被所有人均摊,坚持社会中的职务、地位向所有人平等地开放,只允许使最不利者最有利的不平等分配[2]。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表明社会合作条件是在公平的前提下被各方一致同意的,所成立的契约亦是公平的契约,所带来的也将是公平的结果。这能够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论具有一种平等主义倾向[3]6-7。
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提出之前,功利主义一直占据着社会思潮的主流。在功利主义为主的社会中,并不存在对每个个人都公平公正,经济资源的分配最后极有可能带来社会中个体的两极分化。
罗尔斯主要在对功利主义的批判、研究中构建自己的正义理论,在认同部分功利主义主张的同时,他实现了对功利主义的某种程度上的超越。针对这样一种理论体系,罗尔斯提出了分配正义理论,其原因在于功利主义作为宪政理论基础是脆弱的,他不相信功利主义为民主制度提供一种绝对重要的优先解释,即功利主义有相对性的可能。功利主义者更关心该社会中普通人(也就是多数人)的利益,而这或许会将社会中的底层者(底层并非多数)置之不理。在罗尔斯看来,这就是功利主义的弊端所在——对少数人的权益的侵害。这样一种“正义原则”却在某个部分导致了非正义的结果,这是不可容忍的。
一般来说,如果一个社会承诺了平等主义的观念,那么这个社会将尽力做到对社会基本善的平等分配[4]。但是,自然的“基本善”取决于人们的天资,即他们的自然能力和才能——个体间具备很明显的差异性,也将使平等地分配存在困难。这种差别是客观存在的,难以消除,那么就必然要求社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这种差异的不公平。这在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中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通过机会平等来缓解人们在天赋中的差别。但即便是这种机会平等,也难以保证带来公平的结果,如果每个人都处于同样的游戏规则之下(机会平等),那么在长期游戏过程中,也会因为每个人的天赋、状态等因素产生不同的结果。现实世界的不确定因素必须被纳入思考的范畴之内,正义需要对这种不平等作出回应,差别原则正是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对这种不平等的回应。
(二)促成公平的差别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大致适用于收入和财富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的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3]61。罗尔斯承认财富和收入做到完全的平等是不切实际的,但即便如此,仍须满足每个人的利益,同时社会中的权力、地位也将面向所有人开放,这是第二个原则中的机会公正平等原则[5]。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条件的约束,来使得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被妥善安排,以保证每个人都能从中获益。在词典式的序列中,机会公正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3]7,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否定差别原则的重要性,相反,差别原则正是作为机会公正平等原则的辅助确立了它的重要地位。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中以机会平等原则来保证正义的公平属性。机会的公正平等即表明面对机会时,任何人——纯粹的、不考虑有何种天赋、背景、资源等因素的影响的人——都能够拥有同样的选择空间,并且通过这种选择,以达到各种大家都有可能达到的美好未来。这便是机会平等的缓解作用。然而现实中的人是一定存在不平等开端的,罗尔斯也承认这一点。如果一个人已经拥有极佳的社会地位、家庭背景、教育资源等优渥的先天条件,那么面对同样的机会时,人们可以认为他是能轻易获得成功的未来的。同理可得,如果一个人与之具备相反的条件,即社会地位低下、家庭背景差、毫无教育资源等,那么这个人如果获得相应的成功未来的难度将会大幅提高,即便面临相同的机会。后者便是罗尔斯在他的分配理论中提到的“最少受惠者”,也称为最不利者、处境最差者。差别原则认为,只有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不平等分配才能够得到认可——同时也是必将要做的——并在社会合作中得以保留。
差别原则所带来的不平等实质上是为了促成机会平等下人们的更加平等,使得最不利者能够获得最有利的照顾。即便表面上是一种不平等,但丝毫不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的实现,反而是促成正义的重要基石。
二、差别原则中“处境较差者”的困境
在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中,运用最大化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的差别原则,对处境不利者做出补偿时,会产生一种不平等的情况,罗尔斯认为正义并不允许这样不平等的产生。而这情形却遭到了科恩(1)科恩:即Gerald Allan Cohen(1941—2009年),中国通常称为G.A.柯亨或G.A.科恩,政治哲学学者,分析的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创立者,主要著作有《自我所有、自由和平等》《拯救正义与平等》《历史、劳动和自由》等,《拯救正义与平等》一书总体上传承了罗尔斯的平等主义倾向,但也对罗尔斯隐含的“容忍深层次的不平等”作出了批判。的批判。科恩指出有一个完全的对立存在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情形与其内容之间:差别原则的情形包括对关系平等主义的确认,即一个在本质上特别关注人与人之间比对的平等主义,而差别原则的内容却在同种意义上无视人与人之间的相关比较[6]。在科恩的视角下,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会带来另一种不公平:差别原则带来的结果将是最少受惠者群体和处境较好者群体之间差距逐步拉大,而对于处境较差者(处境略优于最不利者)而言,其状况似乎很难得到进一步改善。
换言之,按照差别原则,对于最不利者应当予以最大的补偿,以保证公平。如果最不利者成功地接受到了这种补偿,那么自然他便成为非最不利者——当然也是非最有利者,可以称之为处境较差者,毕竟相较于处境最好者,更接近于处境最差者。既然已由处境最差者上升至处境较差者,那么相应地,所给予的补偿将会减少,减少的幅度必然不会是线性的,可能是以指数性地下跌。在这种情形下,最不利者大概率会成为处境较差者,他的处境或许存在继续好转的可能,但是微乎其微。例如对极端贫困地区的贫困人口进行适当的帮扶及教育,便能够极大地改善其生存处境,使其脱离处境最不利者的地位,但是后续的补偿是无法再使其生存处境大幅改善的,该处境最不利者有极大的可能性在成为处境较差者后碌碌一生。从中可以看出处境较差者的困境:摆脱处境最不利者之后,处境大概率滞留于较差,难以提高。即便社会成员之间处境的相对比较看上去似乎是相对平均的,但是,其中绝对的差值在逐步拉大,最有利者不断突破界限,处境较差者艰难踌躇。
科恩强调,要想实现正义的社会安排,不仅要求具备强制性的正义原则,而且需要一种正义风尚去影响个人作出的选择[7]。他批判罗尔斯的平等理论仅仅在形式上呈现出公平,并没有在结果上实现平等。从科恩的视角来看,差别原则实际上承认了某种意义上的不正义,即该原则没有认识到,如果某事是不公平的,那么该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不正义的。科恩有如此看法的原因在于,在罗尔斯差别原则中“给予最少受惠者最大优惠”的做法排除了这种对不正义的认知。
科恩的批判是将不平等的正义与平等的不正义放在天平上称量。不平等的正义仍旧是正义,平等的不正义仍旧是不正义,平等的前缀并不能改变其不正义的属性。机会的平等必然需要不平等的正义来约束,否则将会成为特权群体的保护符。科恩所批判的差别原则下的这种不平等,实际上是对中间群体持续发展可能性的忽略,并不能影响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正义属性。但这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处境较差者的后续发展如何保障。
三、建立更加互惠的公平
罗尔斯表示,差别原则中隐含的道德理念是“互惠”。该理念要求人们在社会合作中取得共识,因此,它与“找到一个我们可以公开面对彼此的社会制度”的基本思想是联系在一起的。也可以把它看作是介于完全利他主义原则(每个人都为他人的利益而做出牺牲)和完全利己主义原则(每个人都用其所能支配的任何手段为自己争取最大的利益)之间[6]。罗尔斯进一步论证说,不仅我们的自然能力和才能以及愿意努力工作的程度受到了无法支配的因素的影响,而且我们将这些才能和努力转化为经济与社会利益的能力也受到了这种影响。当然,一旦人们获得了公平的机会,他们就可以发展和提高其自然能力[4]。
但如上文所述,很难纯粹地去考虑社会合作各方在参与社会合作时的情形,因为现实是存在不平等的开端的。人们必须承认这种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但它不能否定正义存在的可能性,否则将是对正义存在的消解,在互惠理念影响下的差别原则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种不平等。
罗尔斯考量差别原则的目的在于对正义的追求。可以看出,罗尔斯的正义允许一定的不公平——只要这个不公平能够保证正义。所谓作为公平的正义,即意味着正义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一致同意的[3]7。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罗尔斯允许差别原则中不公平的存在:差别原则的适用环境已经脱离了原初状态。确认了这一点之后,即可在正义的约束下,探索能够维护正义的不公平,而不用诉诸先验存在的正义——正义由公平的原初状态确定,回归现实时,已拥有一个完备的正义以约束不公平。
在互惠理念中,无论处境处于好或者坏都可能会做出利他或者利己的行为,但某个人的行为在发生时自身或许并不能对利他利己的占比做出明确清晰的判断。这种模糊导致了只要存在双赢的局面便可能被认可为互惠的践行即使这种互惠可能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互惠。
因此对互惠施加一定的不公平或许能够使差别原则所保障的公平更加“互惠”,即建立更加互惠的公平。差别原则带来的不公平能够为这种施加于互惠的不公平提供借鉴。在差别原则下,首要的实践是对最不利者最有利,这可以从最低限度保证对最不利者的公平。如果反其道而行之,使得对最有利者最不利,似乎会对减少上下差距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人人对最好的处境避之不及,不断地向次好处境靠拢,最终处境好坏的差距会显著缩小。显然这是违背人类社会发展的理念的,必然导致社会陷入停滞,在这样的环境下,也只能保证方差减少,并不能对处境较差者的发展提供帮助。
倘若要求处境最有利者在互惠中最利他——同样是对最有利者的约束,但是避免了使有利处境成为负面因素,自然也就避免了社会发展的停滞。即使有部分人成为最有利者却不愿在互惠中更加地利他,那么这种处境最有利的人,他的处境或许应当得到变动。进而将该要求扩展为处境更有利者在互惠中更利他,那么整个社会各种处境的人将会在不同程度上获得来自处境相较于自己更好的人的“惠”,当然,这种好处的给予是在不损己的前提下进行的。
要求处境最有利者进行利他行为或许会受到抵触,但这种抵触——无论来自处境最有利者还是与之无关的道德家——都不应当被互惠理念所接受。互惠理念是差别原则中隐含的必要道德理念,若要拒绝这种互惠的利他行为,实际上是对差别原则的抵触。这就导致该契约社会无法达成共识,应重新构建能被全体成员所共同接纳的契约,如此一来,便跳出了《正义论》所探讨的社会系统,这就成为了一个全新的问题。因此,在正义的差别原则下,解决处境较差者的发展困境,建立更加互惠的公平,使得处境最有利者最利他不失为一条可行之路。
相较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当今时代具有数字资本的时代特色,部分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其生产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以新贫困为内容的社会发展问题[8]。处境最不利者的后续发展不良,极大可能会产生诸如此类的贫困问题,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产生各种新形态。
作为理性人,没有人愿意生来便被他人所剥削、处于社会的最不利地位。公平、正义应当是每个人的最纯粹的追求。利用他人道德上的高尚来改善处境较差者的后续发展可能是不可靠的,只有依托于社会成员的共识所缔结的契约才是坚实的保障。在互惠理念中对处境更有利者加上不公平的更加利他的限制,能够以链条传导的方式将“惠”传递至处境较差者,也就为处境较差者带来了更多改变处境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