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
2023-12-02徐静吴依含张星民
徐静 吴依含 张星民
摘要:立足于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准自然试验,从农业面源污染的视角分析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环境效应,并进一步探讨其影响机制与政策效果差异。基于2009—2020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利用多期双重差分、三重差分以及合成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能够显著降低立法省份单位面积总氮排放量的7.16%、总磷排放量的6.08%、水污染物排放量的4.13%、化肥施用强度的7.61%,其产生环境效应的机制是强化地方环境规制。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各省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不同污染物的减排效果存在差异。具体表现为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对所有污染物均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贵州省对总氮排放的负向影响最大,青海省对总磷排放和化肥施用强度的负向影响最大,而福建省生态立法治理成效最好的是水污染。因此,应坚持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的原则,积极鼓励各省份推进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地方政府部门应承担起环境管理的责任,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环境规制,努力营造出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农业农村发展环境。
关键词:生态法制建设;农业面源污染;多期双重差分;合成控制双重差分
中图分类号:X322;X7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1302(2023)20-0248-11
一直以来,环境问题被视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問题[1],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1年中国生态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超标的城市占比为43.1%,酸雨城市比例为11.6%,1 900个地下水环境考核点位中,Ⅴ类水质断面占比达20.6%。具体到农村地区,目前主要的污染源包括面源污染和点源污染,然而与已逐步取得治理成效的点源污染不同,面源污染是农业生产中产生的且未合理处置的污染物对土壤、水体、空气等造成的污染,具有污染范围大、控制难度大等特点,进而会对人类居住环境造成影响[2]。根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07年我国农业源化学需氧量占排放总量的43.7%,总氮和总磷占比分别为57.2%、67.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已将面源污染作为整治农村综合环境的重要环节,化肥、农药使用量虽然在下降,却仍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2倍之多。2017年农业源对全国水污染排放量贡献依然较大,其中含化学需氧量1 067.13万t,总氮141.49万t,总磷21.20万t,农业绿色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资料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党的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将“生态宜居”作为总要求之一,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也进一步锚定乡村振兴的生态目标,强调“推进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加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因此,在当前耕地质量下降、中央高度重视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控农业面源污染,是当前治理农村生态环境的难题之一[3]。事实上,法制作为环境治理的基础[4],已经被部分省份陆续应用于污染防治中,如贵州省于2014年颁布《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创新性地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纳入地方性法律法规。但已有研究多围绕农业面源污染的现状、成因及措施展开。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污染治理的外部性会带来“市场失灵”,公共财政投入和资源配置向城市和工业部门倾斜会带来“政府失灵”[5-6]。因而农业面源污染呈现出上升趋势,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经济绿色可持续发展[7]。至于面源污染产生的原因,学者们主要从社会环境、农业技术、公共政策等方面进行探究。首先,由于中国城乡二元结构凸出,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追求非农就业机会而大量流入城市[8],剩余劳动力文化素养普遍不高,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识[9]。仇焕广等认为,若农业生产过程劳动力不足时,为避免可能的产量损失问题,农户倾向于以机械或化学技术替代劳动力[10-11]。加之近年来在政府相关政策扶持下,化肥等农业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有所下降,导致单位面积化肥施用量增加,农业面源污染加剧。其次,技术制约也是农业污染的成因之一[12]。相较发达国家,我国农药、化肥等投入物的有效吸收率不高,氮、磷以及其他有机物等渗透农田造成水体等环境污染;同时以农户为生产单位的经营模式也不利于污染治理[13]。最后,部分学者认为农业补贴、农业保险等相关政策试点也会对面源污染造成影响。如左喆瑜等以广东省2014年开始实施的世行贷款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为契机,利用模糊断点的实证方法检验绿色农业补贴的政策效果,发现该政策会显著抑制肥料生产率和环境效率[14]。陈俊聪等基于省级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农业保险引发的规模效应不利于污染防治,其带来的结构和技术效应能够减轻面源污染[15]。综上,鲜有文献探究生态法制和农业面源污染的关系。因此,本研究围绕各省份生态文明建设与农业面源污染展开分析,并进一步探讨其影响机制。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第一,将相关地区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和农业面源污染纳入同一框架,分析地方性法律的生态环境效应。第二,分析不同省份的政策效果差异,为未来生态文明法规的推广与优化提供现实依据。第三,基于准自然试验,使用多期双重差分、三重差分、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使研究结论更加稳健。
1 制度背景与理论假说
1.1 制度背景
历史经验表明,法制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兼顾生态与经济目标迫切需要行政与司法的联动[16]。中国农业面源污染的相关立法实践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该法案要求农业生产应“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防止农用地污染”。随后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出要加大有关提高农业投入物使用效率的研发力度,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政府部门应指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等。
在政府推动和相关政策法规的指导下,2014年贵州省率先颁布全国首个省级《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取消了环境脆弱型县城的GDP考核,取而代之的是生态文明建设情况考核,坚定不移地走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其中包括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保护土壤环境等一系列防治农业污染的措施。以贵州省为代表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是各省份积极推动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要探索,为研究生态法制的环境效应提供了典型的准自然试验。在此背景下,青海省、福建省、江西省、云南省也于2015年后相继开始以生态法制治理农业污染物,各省份的具体条文略有差别,但都旨在加强面源污染治理,响应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促进法》等相关政策法规(表1)。
1.2 理论假说
农业源污染中的面源污染通常被视为最复杂、难治理的一部分[1],主要是由于其源头分散、成因复杂,且此类污染物的产生与排放几乎不存在时空间隔,这也是其区别于点源污染最明显的特征,意味着从源头上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是很有必要的。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已经充分表现出政府对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国家层面制定的法律中几乎没有特定章节规定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问题,更多的只是在涉及农业农村时将其作为附属内容加以提及,关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缺乏统一深入的规定,因而难以形成体系化的法律法规。另外,农业面源污染通常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治理难度大,现有相关法律条例数量多,缺乏针对性,甚至存在重复性或冲突性规定。第二,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多是以原则、目标为导向,一定程度上缺乏可操作性。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对“防治面源污染”作出规定,要求“科学处置”,但是却并未说明科学的标准以及如何采取措施,这种抽象化的条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困难。还有部分法律对于责任主体的规定并不明确,对违反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涉及也较少,这就可能会使得法律的威信力降低。第三,当前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农户参与度不高。随着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多孩政策的实施,家庭抚养比也在提高,促进农户非农就业。因此,化肥、农膜等投入物被规模性使用,而正如学者们发现中国农村劳动力文化水平不高,环保意识较弱,关于农业生产技术、农业面源污染等相关知识较匮乏。对农户而言,短期经济利益更重要,这会导致防控措施难以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生态文明建设需基于社会群众,但现有法律中针对面源污染的防控鲜有提及社会公众的参与度问题。
而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开展是实施推进国家政策的需要,也是法制化地方环境治理经验的渠道。第一,省级层面的《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能够在充分关注地方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实情的条例。如《福建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中要求沿海地区政府“推进生态海洋经济发展”;《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提出要依托云南省丰富的资源,大力发展清洁能源。第二,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对各级部门作出了切实可行的具体规定,发挥实质性指导作用,并列出相应法律责任,保障区域性污染治理能够“有法可依”。如《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划定优先保护区域,提高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作为最先开始省级立法的省份,贵州省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其2021年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已达到100%。此外,《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中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截至2021年底,该省已实现水土保持“空天地一体化”监测项目全覆盖。值得注意的是,《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强调“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预防和控制土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控制农药、兽药、化肥等的使用量”,不仅将责任分配到具体部门,还就如何操作实施给出明确意见。第三,虽然法律的本质在于其强约束力[17],但省级生态法制建设作为外部干预的重要途径,一定程度上能够为农户营造绿色环保的农业生产氛围,引导其自觉遵守相应条例。个体的环保意识很大程度上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18],即面临的主观规范性越大,响应污染排放治理的可能性就越高。在《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中也有所体现——“积极開展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这将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度,甚至降低污染治理的经济成本。
从污染防治来看,鉴于农业面源污染的负外部属性,实现治理目标离不开农业环境规制的手段。各省级政府试图通过生态立法协调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都制定了明确的规定(如控制农药、化肥施用量等),是以环境规制的命令控制型方式从源头治理农业源污染。相比全国性的法律法规,省级立法实践可以强化地方的执法能力,有利于提高县级以上各政府部门的积极性。同时,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还可能会产生技术效应。地方部门对于农业环境的日益重视以及监测标准的日益严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药增效、废物循环利用等农业技术的创新优化[19],进而提高化学投入物的有效吸收率、机械运作效率等。另外,污染防治法制化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促进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的传播与使用,从而促进农业降污减排。因此,本研究提出以下2个待检验的假说:假说H1,生态文明法制建设能够显著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假说H2,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影响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的机制是强化环境规制。
2 研究设计
2.1 模型设定
2.1.1 双重差分模型(DID)
由于各省份的生态文明立法实践可以被视为一项“准自然试验”,因此,本研究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的影响[20]。具体估计方程设定为
lnAPit=α+βTreati×Timet+γXit+μi+υt+εit。(1)
式中:lnAPit为被解释变量,表示i省(市、区)第t年的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流失)量的对数值,用以测算i省份第t年的农业源污染情况;Treati为处理虚拟变量,表示i省(市、区)是否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若该省(市、区)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则Treati取值为1,反之则Treati取值为0;Timet表示时间虚拟变量,处理组在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之前,Timet取值为0,设立后Timet取值为1,控制组均取值为0;β为平均处理效应,表示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面源污染的治理效果,是本研究关注的核心。Xit表示控制变量,由一系列影响农业面源污染的变量组成;μi表示省级固定效应;υ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it表示随机扰动项。
2.1.2 三重差分模型(DDD)
为进一步探究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影响机理,本研究借鉴淦振宇等的方法[21],使用三重差分模型进行机制识别,具体模型设定为
lnAPit=α+β0Treati×Timet+β1Treati×Timet×erit+β2erit+γXit+μi+υt+εit。(2)
式中:erit为机制变量,表示农业环境规制强度;β1为三重差分模型交互项Treati×Timet×erit的估计系数,是机制识别部分重点关注的内容,若该交互项的估计系数显著为负,则表明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可以通过强化农业环境规制,实现农业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
2.1.3 基于合成控制法的双重差分模型(synthetic DID)
考虑到各省份的生态文明法规在内容上存在一定差异,加之各省份的自然环境、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基础存在异质性特征。本研究使用基于合成控制法的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异质性分析。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由Arkhangelsky等提出,适用于处理组仅含有1个或少量个体时的政策效果评价[22]。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结合传统双重差分模型(DID)和合成控制法(SCM)的优点。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相较于传统双重差分模型而言,可以给予处理组更加相似的控制组个体更高的个体权重,解决平行趋势假设可能不成立的困境。同时,相较于合成控制法而言,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在估计个体权重时,通过设置惩罚项,巧妙地解决了过拟合问题,并提高控制组样本的分散性。此外,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还对接受处理后与接受处理前更相似的样本赋予更高的时间权重。因此,当设置合理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时,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可以得到更加稳健的一致估计量。鉴于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的多种优点,本研究将每个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省份分别设置为处理组,将没有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省份设为潜在控制组,通过合成控制估计量估计各样本的最优权重,从而得到合成控制组,并进行双重差分后,得到各省份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的平均处理效应。
2.2 变量选取与说明
2.2.1 被解释变量
中国的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来源于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施用的农药化肥和畜禽养殖[19]。考虑到种植业是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故选择种植业农业源污染物为研究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所颁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数手册》(=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2106/t20210618_839512.html),本研究对各省级行政区的种植业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的污染物包括总氮(TN)、总磷(TP)、水污染物(WP)3类(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由总氨态氮排放量、总氮排放量和总磷排放量加总求得),产污单元为化肥污染。根据《排放源统计调查产排污核算方法和系數手册》,各项污染物的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3)
式中:Qj表示某省化肥污染源第j项污染物排放量,t,包括总氮(TN)、总磷(TP)和水污染物(WP)3类;Ag表示某省份农作物总播种面积,hm2;egj表示某省份农作物种植过程中第j项污染物的排放系数,kg/hm2,包括氨态氮、总氮、总磷3类排放系数;qj表示某省调查年度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kg/hm2;q0表示某省2017年用于种植业的含氮化肥(含磷化肥)单位面积使用量,kg/hm2。需要说明的是,含氮化肥用量是指氮肥和含氮复合肥的折纯用量;含磷化肥用量是指磷肥和含磷复合肥的折纯用量。本研究将核算而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除以农作物播种面积,反映单位面积内各污染物的污染强度以及对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影响[23]。此外,本研究还使用传统的化肥施用强度(单位播种面积上的化肥施用量)衡量化肥污染程度,作为稳健性检验的重要构成,以增强本研究的科学性。
2.2.2 核心解释变量
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政策交互项Treati×Timer,表示省级政府是否开展生态文明立法(以下简称“开展与否”)。关于处理组和法规的设置时间详见表1。
2.2.3 机制变量
农业环境规制强度借鉴秦天等的做法,使用当年完成环保验收项目环保投资额与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衡量[19]。
2.2.4 控制变量
参考文献[23],本研究选取的控制变量有:(1)单位面积的农业劳动投入量。利用农业就业人数除以农作物播种面积表示。其中农业就业人数等于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乘以农业总产值占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比重。(2)单位面积的农业机械投入量。农机总动力除以农作物播种面积。(3)单位面积的农药施用量。农药施用量除以农作物播种面积。(4)受灾率。农作物受灾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5)灌溉率。有效灌溉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6)上一年度的粮食产量。(7)上一年度的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本研究选取2009—2020年中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不含西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为研究样本。本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及各省份的统计年鉴、EPS数据库和生态环境部。同时,在利用公式(1)进行回归时,本研究对绝对量进行取对数处理(表2)。
3 估计结果与分析
3.1 基准回归结果
本研究使用多期双重差分模型评估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减排的政策效果。由表3中的模型1、模型3、模型5可知,开展与否的估计系数均显著为负,表明省级政府的生态文明立法实践可以显著降低单位面积上的总氮(TN)、总磷(TP)和水污染物(WP)的排放量。即与没有进行生态文明立法的省份相比,立法省份的农业面源污染有所降低,法制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环境污染问题。由模型2、模型4、模型6可知,在加入控制变量后,开展与否的估计系数的绝对值有所下降,表明在不加入与农业污染物排放相关的其他变量时,会高估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总氮、总磷和水污染物的减排效果,但生态文明立法对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治理效果仍然显著。在系数估计结果方面,由表3模型2、模型4、模型6可知,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设立平均降低立法省份单位面积总氮排放量的7.16%、总磷排放量的6.08%、水污染物排放量的4.13%。同时,本研究还通过更换被解释变量来进行稳健性检验。在利用传统的化肥施用强度对被解释变量进行替代后,发现省级生态文明立法使得化肥施用强度显著降低约7.61%,表明本研究的估计结果在一定程度上是稳健的,本研究所提出的假说H1得到初步验证,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设立可以显著降低种植业农业污染物排放量。
3.2 稳健性检验
3.2.1 平行趋势检验
满足平行趋势假设是使得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真实有效的前提条件。因此,表3的估计结果是否真实反映了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面源污染排放量的政策效果,还要对平行趋势假设进行检验。借鉴Beck等的做法[20],本研究利用事件研究法验证双重差分模型估计结果的有效性。具体估计方程为
lnAPit=α1+∑βjDkit+γ1Xit+μi+υt+εit。(4)
式中:Dkit表示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一系列“事件”虚拟变量;Dkit的上标k表示距离省级生态文明法规设立当年的相对时间,由第t期对应的年份减去省级生态文明法规在该省设立的起始年份表示。参照常规方法,对Dkit进行“缩尾处理”,即在处理组中对于立法前3年及之前所有年份,变量D-3it取值为0;对立法后第3年及之后所有年份,变量D3it均取值为1;控制组中Dkit始终赋值为0。同时,本研究还舍去省级生态文明法规设立当年的虚拟变量D0it,以避免出现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由图1可知,在省级立法前,总氮、总磷、水污染物排放量和化肥施用强度的系数变化趋势均不显著。法规设立后,系数开始显著,并在法规颁布后持续显著,且总氮和化肥施用强度存在持续下降趋势,表明平行趋势假设成立,说明表3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同时,由于目前农业施用化肥中的氮流失是化肥源污染的主要来源[23],而动态效应分析结果表明,法规颁布后总氮存在显著持续下降趋势。因此,通过法制建设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保护环境的治理手段可以认为是长期有效的,值得其他省份借鉴推广。
3.2.2 安慰剂检验
为了验证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对农业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效果,是否受到遗漏其他非观测变量的干扰,借鉴Jia等的做法[24],本研究采取随机生成处理组的方式进行安慰剂检验。具体而言,本研究每次从30个省级行政区中进行随机抽样,选择6个省份,构成“虚假处理组”,而剩余样本则作为控制组。本研究重复500次该随机抽样,并对其利用公式(1)进行回归,绘制该500次回归结果的频数分布图。如果随机抽样的估计系数以0为均值对称分布,且与真实估计系数存在显著差异,则表明估计结果未受到其他未观测因素的干扰,基准回归的估计结果是有效的。图2为基于500次随机抽样而生成的估计系数频数分布图。由图2可知,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农业污染减排效应未受到其他不可观测因素的影响,表明表3的基准回归的估计结果是稳健的。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设立确实可以降低单位面积上总氮、总磷和水污染物的排放量以及化肥施用强度。
3.2.3 排除政策干扰
由于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政策虚拟变量的局限性,須要控制其他政策可能带来的干扰。因此,本研究将通过“是否设立环保法庭”这一变量,来剔除相关政策对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农业污染减排效应估计结果可能产生的影响。设立环保法庭是国际上应对环境危机和解决环境纠纷的通行做法。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对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界定和审判,可以为行政处罚和权益补偿提供必要的依据和场所[16]。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问题,2007年中国首个中级环保法庭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成立。截至2019年末,中国共在24个省级行政区设立118家中级环保法庭,中级环保法庭的设立成为中国污染治理的重要实践性举措[25]。考虑到本研究所选用的数据是省级层面的数据,因此本研究利用省会城市设立环保法庭这一司法举措,生成政策虚拟变量“是否设立环保法庭”,引入到公式(1)中,以控制环保法庭设立对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的农业污染减排效应估计系数可能带来的估计偏误。表4为引入环保法庭虚拟变量后的估计结果,可见在控制干扰政策的影响后,本研究的基本结论仍然成立。省级立法仍然可以显著降低单位面积上总氮、总磷、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化肥施用强度。此外,由表4可知,环保法庭的设立仅对单位面积的总氮排放量有所影响,但对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并不存在显著的削减作用。一方面,可能是由于总氮排放量是农业污染排放的第一大来源,导致司法干预更容易对主要污染物产生减排效应。另一方面,也表明环境诉讼程序较复杂,机会成本较高,没有形成对破坏性相对较低的污染物排放的有效治理。需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对不同类型、不同破坏力污染物排放的协同治理。
3.2.4 更换控制组样本
粮食主产区的划定,可以通过规模效应促进化肥面源污染排放的削减[23]。为了进一步排除粮食主产区政策对本研究基本结论的干扰,本研究将全样本调整为仅包含非粮食主产区的子样本,进行稳健性检验。在处理组中,江西省被剔除;在控制组中,黑龙江、河南、山东、四川、江苏、河北、吉林、安徽、湖南、湖北、内蒙古、辽宁等省(区)被剔除。由表5可知,在剔除粮食主产区样本后,省级生态文明立法仍然可以显著降低单位面积上总氮、总磷、水污染物排放量和化肥施用强度,充分表明本研究的结论是稳健的,假说H1得以验证。
4 拓展性分析
4.1 机制识别
本研究采用三重差分法识别农业环境规制对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农业污染减排效应的作用机理。表6为公式(2)的估计结果,该部分重点关注交互项Treati×Timei×erit的估计系数β1,其中:erit表示第i年t省是否实施农业环境规制。由表6模型 17~20可知,交互项的估计系数β1均在1%统计水平下显著为负。表明在设立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情况下,农业环境规制强度每提高1个单位,能促使单位面积上的总氮、总磷、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化肥施用强度分别降低约3.59%、5.34%、2.39%、4.69%。由此可知,强化环境规制是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农业污染减排效应的作用机制,即省级生态文明法制体系建设可以通过强化环境规制,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假说H2成立。
在某种程度上,本研究的结论支持了关于环境规制减排效应“促进论”在农业污染治理方面的假说,即环境规制强度的提高会倒逼生产者进行绿色技术应用与革新,进而达到污染物削减的目的[19]。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制。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方可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本研究的结论也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该重要论断的合理性。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国的前提,省级生态文明立法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为环境规制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使得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在坚实的制度保障下,行政主体才能依法依规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同时也说明实现环境保护的有效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面完善从立法、司法到执法的各个环节,只有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治理的“长治久安”。
4.2 异质性分析
考虑到各立法省份的自然资源禀赋与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具体内容存在一定差异,故使用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模型对各处理组生态文明立法的农业污染减排效应进行异质性检验,表7为基于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模型的异质性检验结果。从污染物排放维度看,贵州省、江西省的省级生态文明立法显著降低了其省域单位面积上的氮污染排放量;青海省、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则显著削减了其省域单位面积上的磷污染排放量。在水污染物排放方面,江西省、贵州省、青海省和福建省的政策效果较显著。而在化肥施用强度方面,青海省、贵州省和江西省的政策效果较明显。由此可见,从政策效果评价维度上看,贵州省的立法实践对氮排放量的减排效果最大;青海省的立法实践对磷排放量和化肥施用强度的减排效果最好;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对水污染物的减排治理成效最好。从整体层面上看,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对本研究的所有污染物均产生了极显著的减排效果。而云南省的立法实践可能是由于法规设立时间较晚的缘故,在样本内并没有发现明显的政策减排效果。
产生上述差异的可能原因是:第一,受各地区地理单元特性、气候环境、空间特征和资源利用效率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各省份的化肥污染排放(流失)情况并不相同,导致各省份立法实践对不同污染物排放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9]。第二,各省份的农业种植结构存在差异,导致各地区生态文明立法对不同污染物排放量的政策效果存在差异。如江西省是典型的粮食主产区、农业大省,大田作物播种面积占农作物播种面积的比重大,种植业污染物排放量和类别也相对丰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立法实践对不同污染物的减排成效。第三,各省份所面临的农业污染治理压力不同,导致立法内容存在差异,进而影响省级法规的农业污染减排效果。如江西省是典型的粮食主产区,相较于其他地区而言,江西省地方政府所面临的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压力较大。因此,相较于其他省份而言,江西省除了采取常规的污染监督管理手段外,还强调污染防治宣传和技术培训活动的推广,提供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以及农业污染处理设施建设等更加灵活明确的环境污染治理举措,使得江西省的省级立法产生了更好的政策效果。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研究选取2009—2020年中国30个省级行政单位的年度面板数据,将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设立作为一项准自然试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三重差分模型和合成控制双重差分法,评估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对农业污染物排放的影响、作用机制和可能存在的异质性。平均而言,省级生态文明法规的设立可以降低立法省份单位面积上总氮排放量的7.16%、总磷排放量的6.08%、水污染物排放量的4.13%、化肥施用强度的7.61%,且上述结论在进行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后仍然成立。机制分析结果表明,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可以通过强化环境规制,降低农业面源污染物排放量。异质性分析结果表明,省级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农业污染减排效果对不同污染物排放的政策效果存在差异。整体上看,江西省的生态文明立法实践对所有污染物均产生较显著的减排效果;贵州省的立法实践对氮污染的减排效果最大;青海省的立法实践对磷污染和化肥施用强度的减排效果最好;江西省的立法实践对水污染物的减排治理成效最好。
当前,中国社会正处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关键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在此背景下,本研究结论对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体系,在法制建设方面具有较丰富的政策启示:(1)应当充分肯定省级生态文明立法对农业污染减排所取得的成效。其他省份应加快制定有针对性的省级生态文明法规,推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维护生态安全。使得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环境监督管理有法必依,着力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协调。(2)坚持区域分异与整体优化相结合的立法原则。各省份应根据本地区的自然环境基础、资源禀赋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根据法规实施的具体效果,适当调整法规内容,积极学习政策效果良好省份的做法,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不断优化环境规制工具,切实推进生态文明治理体系规范化、制度化。(3)为加快推进中国农村的生态法治进程,地方政府应积极承担环境治理的职责,在加强管理监测的同时,鼓励、引导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进行自我环境规制,努力营造出节能减排、绿色低碳的农村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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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2-11-28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编号:RWYB202203)。
作者简介:徐 静(1979—),女,江苏南京人,硕士,副教授,主要从事司法理论研究。E-mail:1742107642@qq.com。
通信作者:张星民,硕士,主要从事环境经济学研究。E-mail:zxmemail199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