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孀的辅助生殖权
2023-11-30易刚
文/易刚
不断发展的辅助生殖技术
在夫妻共同接受辅助生殖医疗服务期间,如果丈夫因故不幸离世,那么其遗孀能否要求医院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倘若医院以“当事人已去世,无法明确其真实意思”为由拒绝推进后续程序,那么该女子该怎么办?
随着医疗科技的发展,不孕不育症已不再是无法攻克的难题。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为一种现代化医疗手段,为那些无法自然受孕的夫妇提供了成为父母的可能性。然而,辅助生殖技术并非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的,在其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变数,从而引发纠纷,当事人只得寻求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家事和少年案件审理中心(隶属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下称“家事审理中心”)审结了一起相关案件。
遗孀要求遭拒
柳州市的蒋慧莹与丈夫沈晓辉婚后感情和睦,但美中不足的是久婚不育。于是,夫妻俩决定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来实现生儿育女的愿望。他们思考良久,最终决定去当地一家有名的三甲医院(下称“医院”)接受医疗服务。
2021年至2022年2月间,沈晓辉、蒋慧莹夫妇先后与医院签署《精子冷冻知情同意书》《自愿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承诺书》等医疗服务合同文件。之后,医院的医师热情地为这对夫妻服务,成功冷冻囊胚12个,为实施辅助生殖做好了准备。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夫妻俩满怀喜悦地等待医院为他们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期间,沈晓辉突发疾病,不幸离世。这突如其来的打击对于蒋慧莹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令她陷入深深的悲痛之中。
待情绪稍稍平复之后,蒋慧莹想到与医院签署的医疗服务合同,认为这是不幸中的万幸,于是感到些许安慰。她与沈晓辉感情甚笃,因此决定独自完成后续辅助生殖程序,“让儿子或女儿延续沈晓辉的生命”。
2022年国庆节后,蒋慧莹怀着伤感和希望来到医院,要求生殖健康助孕中心按照之前签署的合同,继续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这个在蒋慧莹看来完全合情合理的要求,却被医院拒绝了。其理由是:沈晓辉已离世,无法签署后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所需的各类文件,故医院无法明确其是否同意进行胚胎移植,从而导致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无法完成。另外,医院方面指出,自沈晓辉离世起,蒋慧莹即属于单身女性。按相关文件中“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之规定,蒋慧莹已不再享有辅助生殖权,故医院拒绝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对于医院提出的理由,蒋慧莹不以为然。她认为,沈晓辉在世时,就已明确表达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在医院实施了手术,医院为他们夫妇培育并冷冻了胚胎。他们夫妻二人与医院之间已经形成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自己作为遗孀,理应继续享有辅助生殖权,沈晓辉的去世不能影响相关合同的履行。
两个争议焦点
双方各执己见,无法达成共识。蒋慧莹一气之下,于2023年初将医院起诉至家事审理中心,要求医院继续履约,为自己提供辅助生殖服务。她的诉求会得到支持吗?
阳春三月,家事审理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
蒋慧莹指出,沈晓辉在世时,已明确表达了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在医院实施了相关手术——将胚胎冷冻在医院内。夫妻二人与医院之间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无论丈夫是否在世,自己都享有辅助生殖权。该合同的履行不受沈晓辉离世的影响。
医院方面辩称:案涉医疗程序的每个阶段都有对应的文件,均须当事人签署。沈晓辉已经离世,无法签署后续的文件,导致医院无法明确沈晓辉的真实意思,也就无法完成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必备程序。另外,按照“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医院认为蒋慧莹已不再享有辅助生殖权,故拒绝实施手术。
综上,家事审理中心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对丧偶的女性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二是医患双方签订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能否继续履行。
获得法院支持
家事审理中心认为,这起民事纠纷案的案由比较特殊,与常见的民事纠纷案不同。虽然这一涉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的纠纷,是丧偶的妻子要求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遭到医院拒绝所引起的,但其本质上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要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厘清沈晓辉去世之后,蒋慧莹要求继续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医患之间的相关医疗服务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
沈晓辉和蒋慧莹是合法夫妻,没有生育过子女,也没有收养他人的子女。他们想要生育,不违反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并非简单的一次医疗服务就能达成的,而是需要当事人接受长时间、多阶段的医疗服务。蒋沈二人在签署合同时为合法夫妻,沈晓辉是在医院推进人类辅助生殖医疗程序期间因病去世的。因此,蒋慧莹属于(在合同履行期间)丧偶女性,而不是相关规定所指的单身女性。所以,医院以“不得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为由,拒绝给蒋慧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沈晓辉已经去世,后续进行胚胎移植手术需要夫妻共同签署的各种文件,他当然无法签署。但医院不能以此为由直接拒绝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因为蒋慧莹作为遗孀,仍享有辅助生殖权。手术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实施,关键要明确沈晓辉生前的真实意愿。
蒋慧莹、沈晓辉与医院签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的最终目的,就是生育子女。虽然医院在每一阶段的治疗活动前,都需要蒋慧莹和沈晓辉共同签字确认,但签字行为并不影响该医疗服务合同的整体性。沈晓辉虽然已经去世,但综合整个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他在生前接受每一阶段的医疗服务前,均表示同意并签字。由此可以推断,沈晓辉对于整个医疗服务完全认同,不会有任何异议。蒋慧莹要求医院继续履行该医疗服务合同,为她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可视为沈晓辉和蒋慧莹两人共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具备可履行的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千零九条之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家事审理中心于今年7月上旬依法作出判决:医院继续履行与蒋慧莹之间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服务合同,为蒋慧莹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医院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判决随即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蒋慧莹在痛失丈夫之后,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接受胚胎移植手术——为亡夫留下后代。这样的行为不仅符合公众普遍认同的传统观念和人之常情,而且没有违背法律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现行法律的规定。因此,蒋慧莹的诉求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法律不外乎人情——这句话指的是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不能脱离人类共同的道德情感。如果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是机械地适用法律条文,而没有尊重并呵护人们共同的道德情感,那就违背了立法精神和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保障医学技术服务民生“软着陆”,依法维护人们的生育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