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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网暴的“法治锚点”

2023-11-30曹化王秀梅

检察风云 2023年21期
关键词:暴力行为网络平台网络空间

文/曹化 王秀梅

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也伴随产生了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其中,侮辱、诽谤、“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行为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危害网络管理秩序,亟待加强法律规制和源头治理。

网络暴力的治理难点

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快递小哥并受到网络暴力导致抑郁,寻亲少年刘某州因不堪网络暴力而自杀,开着拖拉机到西藏自驾的网红“管管”因不堪黑粉网络暴力而轻生……层出不穷的网络暴力事件,让人触目惊心。我国网民已超10亿,加强网络暴力治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是民心所向。

网络暴力的治理存在诸多难点和薄弱点:

一是基于网络匿名性、群体从众性特征,网络暴力易发且难以确定施暴者。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使得网民通过网络发表侮辱、诽谤等言论更为容易、传播范围更广,也为众多网民联手搜索相关事件当事人信息提供了便利。很多网民因为网络的远程匿名特点,肆无忌惮地发表中伤他人的不当言论。

二是网络暴力受害者维权难度高。我国民事诉讼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规则,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于侮辱、诽谤一般采用自诉方式。网络的特殊环境下,网络暴力受害者被众多网民中伤、侵害信息后,往往没有能力确定网络暴力主要行为人,也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是网络平台经营者对网络暴力行为的预防、处理亟需加强。我国《网络安全法》《民法典》虽对网络被侵权者遭受侵害时通知平台采取管理措施做出原则规定,但实践中网络平台经营者采取处理措施不及时、因盈利考虑放任事态发展、对网络暴力行为预防机制缺乏等问题,未形成对网络暴力行为的平台制约。

四是网民的法律意识和网络伦理意识有待引导提升。我国网民数量不断增长,未成年、老年网民众多,网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足。网络暴力参与者缺乏媒介素养和伦理意识,认为网络中可以任性妄为。网络文明建设亟须引导建立。

网络暴力相关立法分析

我国对网络暴力尚无专门立法,现有法律政策依据分为几类:《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网络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

从我国对于网络暴力法律政策规定的沿革发展来看,因应网络暴力行为的特征、变迁,相关规定不断推进。网络暴力的表现,最初是网络文字、图像中的暴力元素,之后是信息互动中的语言暴力,直至通过“人肉搜索”侵害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我国《刑法》和《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在信息网络上侮辱、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对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侮辱、诽谤他人的一般违法行为,做出了拘留、罚款的规定。《民法典》第1194条至1197条,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侵权责任予以规定。《网络安全法》对网络平台运营者的管理责任予以规定。

虽然我国有关网络暴力治理的法律规定不断加强,但仍存在不足之处,亟须完善。

一是对网络暴力行为的约束,有相应的违法犯罪惩治依据,但有待进一步明确、加强。

一方面,我国对于网络暴力尚无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目前对其概念界定,存在网络空间舆论暴力、网络空间侵权行为、网络空间失范行为等观点。另一方面,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惩治需要加强。例如,根据《刑法》第246条,侮辱罪、诽谤罪的最高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通过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因传播范围广,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现有量刑规定不足以对网络暴力形成有力威慑。

二是对受害者的保护,我国立法亦存在不足。

《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对准确把握我国《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公诉条件和第246条第3款规定的公安机关对网络侮辱、诽谤犯罪行为协助取证作出司法解释,有利于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但司法解释对网民行为的影响力不够,法律位阶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是对网络平台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虽对网络平台责任做出规定,但难以满足实践中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及时预防、有效处理的要求。《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对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等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将相关规定通过专门立法来明确。

法律建议与图景展望

根据网络暴力的特征表现和发展趋势,建议对现有网络暴力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必要时,可制定反网络暴力专门立法。

一是对网络暴力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相关行为加强惩治。笔者认为,网络暴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失范行为,有些情况下是侵权行为;网络暴力违反民法、行政法或刑法相关规定,有时会侵害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有必要对网络暴力进行法律界定,对其行为类别予以列明,对其责任追究具体明确。同时,可对严重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提高法定量刑。例如,对利用网络侮辱、诽谤他人,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主要组织者,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加强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法律保护。例如,在相关立法中,对哪些情形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予以列明;对适用公诉的网络暴力行为,根据电子证据规则,对公安机关立案办理、检察机关加强立案监督的办案程序予以细化规定。三是加强网络监管,进一步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借鉴其他国家网络监管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网络欺凌预防法案》对网络暴力行为和网络平台责任详细规定;德国设置“网络警察”对网络实施监督审阅、追踪分析。建议在相关立法中,对网络平台建立内容识别预警、平台板块管理、网暴账号处置等机制予以规定;对相关部门的网络监管和执法检查职责进一步明确措施要求。

反网暴需要有力的法治支撑

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期待。这对网络法治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网络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络文明是新形势下社会文明的重要内容,是建设网络强国的重要领域。”《关于加强网络文明建设的意见》对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养、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等提出要求,对网络暴力治理亦提供了方向指引。

二是建立社会各方参与的全流程网络暴力防范治理机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网上网下要同心聚力、齐抓共管,形成共同防范社会风险、共同构筑同心 圆的良好局面。”一方面,网络暴力治理需要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行业组织、广大网民等社会各方的共同参与,广大网民需遵守国家法律和网络伦理,相关机构组织需要履职尽责。另一方面,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网络暴力防治机制。积极开展网络暴力的预防,相关机构组织可通过普法宣传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和网络素养;完善网络暴力的监管处理,鼓励网络平台加强版面文明规范管理,要求平台在显著位置设置投诉举报端口及对网暴用户采取关闭账号、消除违法信息等处理措施;加强对网络暴力行为的惩治和对受害者的保护,通过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司法救济等途径形成立体化网络暴力治理体系。

三是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促进网络法治建设。《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要求,以检察工作现代化助力网络法治工作现代化。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诽谤、寻衅滋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网络暴力犯罪行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六号检察建议”,对网络黑灰产业链整治、网络平台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等问题提出具体个案和行业治理建议;对于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网络暴力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通过“四大检察”综合履职和上下纵向联动、跨区域横向协作的一体履职,提高惩治网络暴力的整体效能;可贯彻数字检察战略,运用大数据监督模型、信息技术创新等方式,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加强对网络空间、数字经济的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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