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化与古代社会的犯罪预防
2023-11-29古淑惠
古淑惠
(华南师范大学 城市文化学院,广东 佛山 528226)
孝,是人伦之本,道德之源,孝文化是指对父母和长辈表达敬意、关爱和孝顺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自古以来,尊敬父母和长辈、孝顺家长的观念就在我国社会中根深蒂固地传承,贯穿了整个历史时期,成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几千年来影响深远。
犯罪作为社会矛盾的产物,从古至今困扰人类社会发展,有关控制和预防犯罪的理论和对策向来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在治理犯罪的问题上,我国古代坚持预防为主,惩治为辅,并且注重以思想控制的方式预防犯罪。这一点,在作为传统文化组成部分的孝文化里能充分体现。基于此,本文以传统孝文化和古代社会犯罪预防的相关性作为切入点,对孝文化的价值进行探讨。
一、传统孝文化的主要内容
(一)养亲和敬亲
所谓养亲,就是在物质生活上供养照顾好父母。这是儒家孝道的最低层次的内容。早在奴隶社会,供养父母就被认为是孝道的重要内容。《尚书·酒诰》中曾记载:“妹土嗣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侍厥考厥长。肇牵牛羊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这里,“孝”体现为对年老父母物质的供养和经济上的支持。孟子列举不孝的五种情况,即“惰其四支,不顾父母之养,一不孝也。博弈好饮酒,不顾父母之养,二不孝也。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从耳目之欲,父母戮,四不孝也。好勇斗很,以危父母,五不孝也。”(《孟子·离娄下》) 以上五种不孝的情况,其中三种均为“不顾父母之养”,从中可以看出“养亲”的基础地位。如果连父母生活都不问,让他们生存无法保证,就谈不上其他的孝行了。
儒家除了在物质生活上提倡养亲,而且在精神生活上提倡“敬亲”(尊亲)。所谓敬亲,即要求子女从内心保持对父母的真诚的尊敬之情,让父母在精神上得于慰藉,感受愉快,传统孝观念中,敬亲是比养亲更高层次的孝。《论语·为政》一记载:子游问孝。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 孟子也说:“孝子之至,莫大乎尊亲。尊亲之至,莫大乎以天下养。”(《孟子·万章篇上》)
(二)顺从父母
传统孝观念讲孝顺父母,“孝”和 “顺”总被同时提及,紧密相联。可见,“顺”被看作“孝”的一个重要内容。《礼记·祭统》记载:“孝者,畜也;顺于道,不逆于伦,是之谓畜。”这里,畜即顺之意。“顺”则强调服从和顺从长辈的意愿,凡事以父母的标准为标准,体现出对长辈的尊重和信任。正如曾子所言:“孝子无私乐,父母所忧忧之,父母所乐乐之”(《大戴礼·曾子大孝》)。《礼记·祭义》也规定:“父母爱之,喜而勿忘;父母恶之,惧而无怨。”
(三)传宗接代 祭祀父母
繁育后代,生儿育女是自古以来孝道的重要内容。《孝经·圣治章》说:“父母生之,续莫大焉”,把子孙延续看作是非常大的一件事。孟子提出来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信条在中国家喻户晓,影响深远,认为孝道中最重要的是娶妻生子,传宗接代。传宗接代的意义一方面是延续生命,另一方面是上一代逝去以后能得到下一代祭祀,即通常说的不会“断了香火”。《中庸》说:“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至也”。“事死”强调子女在父母去世后,依然要以敬心来对待他们的神灵,定期祭祀或者举办纪念仪式,表达对父母的思念和尊敬。
(四)惜身全体,扬名显亲
《孝经·开宗明义章》中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至也。”在古代中国传统文化中,身体被视为父母赋予的宝贵礼物和养育之本,而毁伤身体就等于浪费父母的恩赐,等于不尊重父母的辛勤养育和对子女的期望,是一种不尽孝道的行为,因此要求子女时刻谨慎地保护自已的身体发肤,爱惜自已的生命。除此之外,还要完善个人修养,在道德品行上不能有污损,保全好的名声,即不做让父母失望、伤心或无颜的事情,或出现有辱门楣的行为。因此,《礼记·祭义》说:“不亏其体,不辱其亲,可谓全矣。”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是“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孝经·开宗明义章》)。寒窗苦读,求取功名,实现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光宗耀祖,延续父母、家庭及家族的生命,这是孝道的最高程度和境界。
二、孝文化在犯罪预防中的积极作用
文化是一个社会的共同价值观、信仰、习俗、道德规范和行为模式的总和。文化对犯罪的影响力是复杂而多样的,它可以在不同层面和方面发挥作用。我国历代统治者倡导“孝治天下”除了政治、经济方面的目的外,孝文化所带来的预防犯罪的作用也是重要原因。
(一)从孝文化的基本内容看,其对个人行为有着严格的规范作用,防止个体越轨行为的发生。
在古代社会,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如果严格地遵循孝道思想的要求,一定是遵纪守法,其行为必定不会越轨。
首先,由于孝的内容包括敬亲,即让父母心情愉快,如果一个人触犯国家刑律,违法乱纪,招来官司,让父母担惊受怕 ,提心吊胆那肯定不能叫敬亲。事实上如果要实现敬亲的基本内容即让父母省心,不为自己担忧,就必须循规蹈矩。毕竟犯罪除了损害个人的名声外,对家庭和家族的名誉也是一种伤害。犯罪导致父母颜面无光,家族为之蒙羞,这是“扬显父母”的孝子所不齿的。除了普通犯罪外,封建社会的法律相当一部分和孝的内容有关,历代统治阶级力图将儒家孝道伦理思想渗透到刑律之中,针对“不孝”行为制订了繁密严厉苛刻的法律条文,且列为十恶大罪之一,处罚较一般罪行要更加残酷。奉行孝道的人自然不可能触犯这类罪名。
其次,我国封建社会刑律中充斥大量肉刑的规定,犯罪人常常要遭受这些毁人肢体的残酷刑罚,因此作奸犯科的行为不仅直接伤害了别人,也间接伤害到了自己,导致父母的悲伤和心痛。孝子爱惜己身的话,就不该以身试法。并且,一些逞斗狠的犯罪行为本身也有戕身伐命的风险。从保全“身体发肤”的角度看,有孝心的人要避免临危涉险,自然要尽量消解与他人的冲突,如此在客观上恶性人身犯罪会大大减少。
最后,“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要求一个人必须建立家庭,传宗接代。现代犯罪学的研究表明,个体的婚姻状态和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系,单身者的犯罪率相对较高,而有婚姻的人则相对较低。在一些习惯性犯罪方面,此倾向更为明显。[1]现实中我们也会发现那些铤而走险为非作歹的亡命之徒往往都是“一人吃饱全家不饿”的人。有婚姻者通常有伴侣和家庭责任,这种责任感和社会支持可以降低犯罪的倾向;有婚姻者更可能受到社会和家庭的监督和控制,这种社会控制能够有效地限制不良行为。此外婚姻被视为社会的一种认同形式,有婚姻的人可能更容易与社会保持良好的互动,利于个体人格中的不良因素良性化或者至少能够处于中性状态,减少了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单身者由于没有情感牵挂和家庭责任约束,客观上缺少一种重要的外部制约力量。因此要求行孝道必须结婚生子,客观上对个体行为多了一种约束,起到一定的犯罪预防作用。
(二)孝道伦理对于维护家庭的稳定、人际的和谐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利于减少因人际冲突引发的犯罪。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结构稳定的基石。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作为生产、生活的基本单位而存在,家庭和睦安宁,人人互尊互爱,整个社会秩序自然就稳定了。儒家的孝文化对传统家庭稳定性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影响了家庭成员的价值观、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稳定。人们在生活中提出父严、母慈、夫和、妻顺、兄友 弟恭、子孝等道德范畴,其中以孝为最核心的道德。孝是处理家庭内部关系的道德规范和家庭成员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孝文化鼓励人们追求高尚的道德境界。在传统家庭中,孩子们会通过学习孝道,培养出对父母和家庭的敬爱之情,培养善良、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品质,形成了相互支持和信任的紧密的家庭关系。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减少了来自家庭内部的冲突带来的犯罪诱因。
儒家文化有讲究由近及远,由己及人的外推特点。孝文化的外推指的是将孝文化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扩展到除家庭之外的其他社会关系和环境中。通常,孝文化强调尊重年长者,强调关爱、忍让、团结和关心他人,这些价值观不仅仅适用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也可以扩散和延伸到社会的其他层面,从而起到调节人际关系的作用,建立更加和谐、包容和团结的社会,从而减少因戾气产生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
(三)孝文化对防止危害皇权及国家安全的政治类的犯罪有着预防作用
在封建社会,“谋反”、“谋叛”、“谋大逆”等侵犯皇权一类的犯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犯罪。封建统治者对这类犯罪除了采取极端残酷的刑罚措施进行预防外,另一方面的手法就是大力提倡孝道控制人们的思想,将这种犯罪扼杀于萌芽中。用现代犯罪预防的眼光看,倡导孝文化对此类犯罪有思想预防的作用。孔子认为“其为人也孝梯,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 学而》)人只要做到了孝梯,就不会犯上作乱,不会扰乱社会秩序。在古代中国,家庭被认为是国家的缩影,家庭和国家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对一家之长的父亲尽孝,扩大到国家就是对一国之尊的皇帝尽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孝经·广扬名章》)。忠诚于君主和国家被视作尊重服从父母教诲的延续,孝亲和忠君的道德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相通和延伸,君主则通过强调孝亲和忠君之间的联系,为自己的统治增添合法性,人人行孝悌之道,服从和维护皇权,君主的统治的意识形态基础更加牢固,谋反一类的犯罪动机自然很难产生。
长期受孝道文化熏染教育的古代中国人,服从家长和长辈的意识已经内化为人格的一部分。具备这种服从型人格特质的人们,进入社会面对权威时更加倾向于服从,对于异端思想通常持排斥态度,对越轨行为异常谨慎。一个真正有孝道思想的人,绝对不可能成为篡位夺权的乱臣贼子,反过来说,一个内怀谋反叛乱之心的人不仅是法律上的违禁者,而且首先在道德上是“冒天下之大不韪”,得不到主流道德的任何支持,且要承受被社会谴责和排斥的巨大压力。孝文化实际起到预防封建社会政治犯罪的意识形态方面的作用。
(四)孝文化为家族调解提供了基础,防止了民间纠纷转化为犯罪,从而弥补了国家权力对基层控制机制的不足。
在传统乡土社会里,人们聚族而居。由生活琐事、田宅债务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民间纠纷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刑事案件。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形下,诸多纠纷是通过宗族内的调解机制得到解决。在宗族、村落这个熟人社会里,族长是家族中的执法者和仲裁者,有着极高的权威。族内部的纠纷往往由其一言而决,其权力为法律所认可。[2]只有家族内部无法处理纠纷时,才交由国家司法机构解决,这样可以减轻司法官员工作量,极大节约司法成本,同时防止了民事纠纷因为得不到化解而演变为刑事犯罪。
实践证明,这种利用宗族制度来解决某些范围内的纠纷是非常有效的,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家调控机制的不足。而其之所以能有效运作,前提就是孝道文化的存在。孝文化中所要求的家庭秩序是以家长为中心,所有家庭成员必须服从和维护家长的权威,这种秩序外推到家族就是承认族长的权力。族长在宗族内部拥有较高的地位和公信力、影响力。孝文化不仅树立族长及里老乡长的权威,强化卑从尊、幼从长的等级观念,同时赋予家族长辈训诫子弟、里老乡长教化乡民之权。时至今日,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大案、要案在农村的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为减少此类犯罪发生,不少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官方和民间的相结合的调解机制。但民间调解机制实际发挥的作用很有限,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孝文化的缺失,那些被选拨出来有经验有阅历的调解员不再拥有古代“德高望重”的族长乡老那样有影响力。
三、孝文化对犯罪预防的消极作用
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之后,随着法律机构的发展,体现私力救济的复仇行为就被作为犯罪而禁止。但在中国封建社会专制权力高度集中的环境下,复仇的现象却屡禁不绝,成为古代司法实践的奇特风景。究其原因,孝道观念在此间起很大的作用。在中国封建时代,生杀大权都由君主掌握,个人擅杀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历代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唐宋以后的法律(除元代外)都禁止复仇。但儒家的孝道观念中,为父母复仇是子女道义上应尽的义务。“父之仇,弗与共戴天”(《礼记·曲礼》),如果父母为他人所杀,子女却不能为其复仇而苟且偷生,则不孝之名难以摆脱。深受儒家的经典教义熏陶的司法官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两难境地。自诩“以孝治天下”的最高司法者皇帝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对复仇者持宽松态度,只要不是危害其根本统治利益的犯罪往往都给予减免处罚。司法者对复仇行为的宽容态度客观上助长了复仇之风,复仇案件在各个朝代时有发生,有的人为了给父母报仇而倾家荡产,有的复仇导致冤冤相报引发更大矛盾,这类行为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别人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同时也影响着普通民众的犯罪观。民国时期发生的施剑翘刺杀孙传芳一案即是一典型例证,可见影响至深。
受孝文化影响,传统观念认为父母在子女面前有绝对权威,子女必须无条件服从父母,置于父母完全支配之下。这实际是在相当程度上漠视和抹杀子女的正当权益。父辈与子辈之间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在法律上体现为禁止卑幼控告尊长,这一规定往往使家庭中卑幼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实际上纵容了尊长侵犯卑幼权利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尽管从当时法律的角度上看,此种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但从犯罪学的角度看是犯罪)。无论祖辈行为多么暴戾乖张越轨反常,子女只能忍受而不能报官。这种观念至今流毒犹存。比如“棍棒底下出孝子’”天下无不是的父母”的思想使得某些父母任意侵犯子女人身权利,社会舆论对于家庭内父母对子女的的暴力行为反应并不是很强烈。
四、孝文化对今天的借鉴意义
传统孝文化严重压抑了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它所包含的一些内容已明显有悖于现代社会的人权理念,其所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也已不复存在。但孝道思想在调节家庭关系,普及道德教育方面仍然具有一定价值。在老龄化趋势加速的今天,出现道德滑坡,家庭不稳定,代际关系不和谐,养老危机,青少年犯罪率攀升等等问题,与孝文化的式微不无关系。如果我们以理性的眼光去重新审视传统孝道文化,取其精华,去其消极因素,依然可以为今天的犯罪预防找到一些可借鉴的思路。
(一)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论及青少年犯罪预防的问题时,加强家庭教育已成为各界共识。家庭作为以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联系成员的社会群体,其对个体的影响和控制力是其他因素不可替代的。美国当代著名的社会学家、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提出了“社会控制理论”,该理论用依附、承诺、参与和信念四大要素来解释少年犯罪的原因。其中依附是个人对他人或群体的情感联系。赫希认为对父母的情感依附最为重要,只要孩子依然深爱父母一方或双方,只要孩子对父母的情感依附度高,就不容易犯罪。[3]父母子女之情是一种天然情感。现实中,不少误入歧途身陷囹圄的青少年在法庭上痛哭流涕时,经常忏悔地表示“对不起父母的养育之恩”,可见,他们内心深处仍然保留这种天然情感。笔者认为,在家庭教育中,重视孝的教育是不可忽视的方面。孝德是人类相生相养的自然情感,是人性的一种本能体现。每个人与自己父母之间都存在着天然的血缘亲情,自出生伊始,均不能免于父母之怀,血缘关系和父母的养育使孩子对父母产生真诚、自然、强烈的亲情。孩子对父母的这种感情不仅是人的本性,也是良知、良能的表现。“父子之道,天性也。”(《孝经·圣治章》)每个子女无法抹杀与父母间的这种天然的关系。因此,孝德教育有着良好的自然基础。如果能对传统孝文化合理内涵进行适当发掘和利用,在青少年中开展新时代的孝道德的文化建设,使他们认识到“身有伤,贻亲忧,德有伤,贻亲羞”(《弟子规·入则孝》),从而懂得爱惜生命、珍惜名誉是对家庭和父母的责任和义务,这样就有利于改正自身自私狭隘、逞强好胜、肆意妄为的不良心态和行为习惯,对于遏止犯罪有很大的作用,因为唤起青少年内心深处情感与良知,促使其常念父母之恩、常思父母之盼,自励自醒,往往有法律这种外界约束所不能替代的作用。
(二)老年犯罪
随着我国社会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口比例在不断地增加。虽然老年犯罪被视为“弱的犯罪”,向来不作为重点防治的犯罪类型,但由于老龄人口基数的增大,即便犯罪率不变,老龄犯罪人数也会明显上升,因此减少老年化进程中犯罪的发生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社会问题。从现实的情况看,老年人犯罪的一个很显著的特点是独居的环境产生的孤独感及失落感而诱发犯罪动机。[4]随着科技发展新媒体交流方式出现,都市化带来人际间的疏离,老年人远离社会的趋势愈加明显。部分老人由于无法适应社会关系网消逝而精神变得空虚,外界的刺激和诱惑极易激发犯罪。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加强法制建设外,弘扬养老敬老的孝道德传统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的环境下,重拾中华孝道,尊重和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吸取孝为核心的传统道德的合理因素,形成“尊老恤老”的社会氛围,构筑好老年人物质赡养和精神赡养的平台,不失为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预防老年人犯罪的重要途径 。
五、结 语
传统社会对犯罪预防有独特的理论和实践经验,理应为现代社会所借鉴。作为极具中华民族特色的孝文化便是其中内容之一。了解孝文化的内涵和特点,正确认识孝文化中抑制犯罪的因素,适当加以改造,发挥其在现代社会中预防犯罪、稳定秩序方面的积极作用,将对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