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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当代传承

2023-11-29杜晓松

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精神

杜晓松

(中国政法大学 人文学院,北京 100088)

孝道是儒家思想的重要内容,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亦是孝道融入法律的过程。孝道入法之后,逐渐成为传统法律的核心价值,形成独特的孝道法文化。[1]176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生活和思想潮流的转变,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逐渐式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作出重要论述和指示,这为传承与弘扬以孝道法文化为代表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历史机遇。在此背景下,本文意图回答的问题是,孝道究竟是如何体现在中国传统法律中,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实现了何种社会功能;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在当代传承的理论依据及困境为何;如何解决上述困境,即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当代传承的路径有哪些;最后是简短的结论。

一、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

(一)传统法律中蕴含孝道精神的规定

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律中即有惩罚不孝行为的规定,《孝经·五刑章》记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2]60。但是在“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奴隶制时期,法律的制定与解释掌握在奴隶主贵族手中,法律不予公布,因此不孝的具体内涵比较模糊,如何处罚亦未可知。随着社会的发展,秦汉时期的法律中关于惩罚不孝行为的规定逐渐具体化。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子告父母,勿听。而行告,告者罪。”[3]100汉朝《二年律令·告律》规定:“子告父母,勿听,而弃告者市。”[3]100魏晋南北朝时期进一步发展,据程树德《九朝律考》称,晋朝时“不孝”为律目之一。因此,最晚在西晋时期不孝已成为独立的罪名即“不孝罪”规定于法律之中。北齐时期,不孝入重罪十条。隋朝时期,不孝为“十恶”(1)十恶: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之一。唐朝时不孝罪的内涵臻于完善,即“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4]12,此后历经宋、元、明、清千年之久,相沿未改,直到清末法制改革时才被废除。

唐代及其以后法律中的部分规定虽然属于不孝的范畴,但因其危害程度或重或轻于“不孝罪”产生的后果,没有将其列入“不孝罪”的规定中,而是单独列为一项。如十恶中的“恶逆”(2)恶逆: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妹、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内乱”(3)内乱: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唐、宋法律《户婚律》中“居父母丧生子”“同居卑幼私辄用财”“父母被囚禁嫁娶”“居父母丧主婚”“同姓为婚”“卑幼自娶妻”,《贼盗律》中“亲属为人杀私和”“盗缌麻小功亲财物”“卑幼将人盗己家财”,《斗讼律》中“告期亲以下缌麻以上尊长”“子孙违犯教令”,《杂律》中“忌日作乐”等,明、清法律中对此规定几无变化,只不过量刑较唐、宋法律为轻。

此外,除了上述具体规定,尚有一些总则性的规定,如亲亲得相首匿(4)亲亲得相首匿于汉宣帝地节四年规定于法律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相互隐瞒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为隐,明清时期发展为亲属相为容隐。、准五服以制罪(5)准五服以制罪是指亲属间相犯,刑罚的轻重主要依据双方亲疏关系的远近和名分上的尊卑贵贱,从西晋《泰始律》开始规定于法律中,一直延续到清末。等,也体现了孝道精神。

(二)传统法律中蕴含的孝道精神

透过传统法律中对不孝行为的惩处规定,可以看到其背后蕴含着的孝道精神。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敬顺之孝。所谓敬顺包含两层含义:其一,对祖父母、父母的恭敬、敬畏之心。“敬”既是基于伦理关系而产生的一种道德理性,也是血缘亲情的自然流露。[5]248其二,对祖父母、父母的顺从、谏诤之意。所谓“顺从”并不是无条件的“有顺无为”,而是可从而为,如果父祖行为有失,应该及时谏诤、规劝,避免其进一步犯错。

第二,奉养之孝。奉养包括物质上的奉养与精神上的奉养。物质上的奉养是孝的最低要求,即“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2]25,否则即为“供养有阙”,入罪判刑。物质上的奉养的标准,唐、宋时期法律明确规定为“七十,二膳;八十常珍之类”,但是同时又以实际生活水平为限。精神上的奉养是指子孙应当尊重、关心父祖,使父祖有幸福感,以获得精神上的慰藉。从某种程度上讲,精神上的奉养比物质上的奉养更为重要。

第三,怀思之孝。孝分为生前之孝和身后之孝。敬顺之孝与奉养之孝皆是生前之孝,而怀思之孝乃身后之孝。父祖逝世后,通过认真严格的履行各项守丧义务,并时时祭祀,来落实身后之孝,以表达对逝去父祖的缅怀和哀思。

(三)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功能

第一,政治功能。孝具有政治功能,其对于选拔人才,整肃吏治,净化官场风气,维护社会和谐与统治秩序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在注重家族与等级观念的古代社会,无论生前之孝还是身后之孝都是维护家族内部尊卑、亲疏、长幼秩序的重要因素。而从家族内部延及社会就是尊卑贵贱和等级秩序的问题。贵贱尊卑,等级鲜明一直是中国古代统治者所致力于维护的。“移孝于忠”即是如此,只有对父祖孝,才能对君主忠,因此“父权统治成为君主统治的伦理基础”[6]50。同时孝又是个人修身、齐家的必备条件,并与治国、平天下相联系,所以孝具有政治功能。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2]3。孝是衡量一个人德行最重要的标准,亦是塑造人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孝成为古代统治者选拔人才的重要标准。古代的举孝廉,推荐选拔至孝之人做官即是如此。而对于德不配位,不行孝道之官员,加以严格惩处。如唐、宋时期的法律将“匿父母及夫等丧”条以及“匿哀”条规定于《职制律》中,体现了对于官员的警告与劝诫。对于具有“冒荣居官”“委亲之官”“冒哀求仕”等不孝行为的官员,则免所居官,徒一年。[4]56-57[7]34-35

第二,经济功能。孝具有经济功能,它对于个人财产的取得,家庭经济的收入与支出以及国家经济的发展都有重要影响。

在古代家族社会中,家长拥有财产权,掌管、支配着家族中的财产,决定着财产的流向,而个人不许蓄私财。因此,后辈子孙的孝行成为影响他们获取利益的关键因素。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小农经济社会中,家长拥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和社会生活经验,这种经验对于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量,及改善生活质量都有很大的帮助。因此,家长是决定家庭收入的重要因素。后辈子孙对于家长的孝行,即是否敬顺,奉养是否到位,可能会影响整个家庭的经济收入。另外,在古代社会中,国家虽然对达到一定年龄标准的老人有一定的优惠政策,(6)如汉代的《养老令》中规定:“老者非帛不暖,非肉不饱。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又无布帛酒肉之赐,将何以佐天下子孙孝养其亲?今闻吏禀当受鬻者,或以陈粟,岂称养老之意哉!具为令。有司请令县道,年八十已上,赐米人月一石,肉二十斤,酒五斗。其九十已上,又赐帛人二疋,絮三斤。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阅视,丞若尉致。不满九十,啬夫、令史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刑者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8]113但是家庭仍然承担大部分的奉养义务。因法律明确规定奉养父祖的标准,所以无论家庭经济条件如何,家庭的生活消费均要向父祖倾斜。因此,孝实际上又对家庭的支出有重要影响。在古代家族社会中,家国同体,孝对家庭经济利益的影响,间接会对国家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

第三,宗教功能。从殷商时期开始,祖先崇拜和天神崇拜逐渐交织重合,在古人的心目中,祖先甚至比天神更具神性。[9]7所以孝的宗教的意义,与祖先崇拜有密切关系。正如唐君毅所言:“孝之所以有形上的宗教的意义,则依于孝之为人类精神之一种反本而回抱祖宗之生命精神,以上达于天之意识。”[10]149崇拜祖先通过两个方面得以体现:其一,后辈子孙对于守丧制度系列规定的落实;其二,祭祀祖先。这两个方面使生者与逝者得以沟通,所以孝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精神信仰。

父祖逝世后,子孙在丧期通过布衣素食、禁欲禁乐来落实怀思之孝,使得尊卑等级秩序得以延续,这与宗教修苦行以达到最高境界具有相似之处[11]131。而祭祀祖先则与婚姻联系在一起。古代婚姻的目的,除了延续后代之外,另一个就是祭祀祖先,所谓“昏礼者,将合二性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12]877。二者是前后相连的,通过延续后代,并由后代子孙祭祀祖先,解决祖先灵魂在“另一世界”存续的问题,反过来获得祖先的庇佑。

二、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当代传承的理据

由上述分析可见,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存在局限性,其蕴含的尊卑等级思想与今天的主流价值观念不符。但是其中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而生的敬孝情感,具有历史穿透力。因此,对于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不能全盘否定,要在批判的基础上继承与弘扬,使其适应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与习近平法治思想相契合

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传承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重要理论依据。虽然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在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才正式提出,但是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和讲话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而这些重要论述和讲话又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如2014年10月2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要注意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汲取营养、择善而用。”[13]111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指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汲取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精华……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3]273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13]32022年10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14]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阐述表明,以孝道法文化中积极因素为代表的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形成奠定了历史基础,亦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因此,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对于孝道精神的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二)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相一致

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鲜明特点。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也指出法治和德治的关系,如“把法治中国建设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13]165“德治和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德治和法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13]178-179等。

中国古代历来有礼法并用治国的传统,尤其是汉武帝以后,随着儒家思想的发展成熟,“德主刑辅”“礼法结合”成为历代统治者治国的基本思想,《唐律疏议》对此作出详细解释,即“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4]3。中国古代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提供了历史理论渊源。

在水利工程中,堤坝渗水一直是影响工程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并且也给堤坝的实际使用带来许多的不便,因此,堤坝的防渗施工非常重要。但是受多方条件的影响,堤坝的防渗水施工一直得不到有效提升,在这多方影响因素中,防渗水施工技术是主要的因素,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堤坝主要渗水情况的基础上,就堤坝的防渗加固技术做一番深入的分析,通过对堤坝防渗加固施工技术的分析,达到提高堤坝的防渗水性,提升堤坝工程质量的目的。

在古代社会,孝作为所有道德规范的核心,往往能超越法律调节社会关系。几千年来因孝行而屈法者见于诸经史,因之被后人所传颂者更是数不胜数。而在当代,法律和道德明确区分,法律具有最高权威,道德建设要在法律的范围内。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在当代法律中有部分体现(详见下文),但更多的是内化为道德规范。因此,对其进行传承,需要从德治和法治两个维度出发,以德治补充法治,以法治保障德治。

(三)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协调

在古代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中,生产力水平低,资源有限,同财共居可以使家庭内部成员相互扶助,更好的生存下去。因此,家庭内部的团结、和谐稳定显得格外重要,而孝又是维护家庭团结稳定的关键因素。在古代家族社会中,家国同体,家庭稳定则社会稳定,社会稳定则国家才可长治久安。

近代以来,随着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小农经济逐渐解体,传统家族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不复存在,加之政治制度、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改变,传统的家族社会也逐渐解体。但是在家族社会中,对于维护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稳定的孝道精神,在当代依然有重要作用。其中蕴含的和谐的积极因素对于促进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相处,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而其中蕴含的团结的积极因素,对于维护家庭内部团结,加强社会团结,增强民族团结,提升民族凝聚力,促进世界各民族大团结等方面都有重要影响。

(四)与坚定文化自信相衔接

近代以来,国力孱弱,造成国人在文化上的不自信,对传统文化极力批判、否定,对西方文化倍加推崇。在当代社会,这种文化上的不自信对国人仍有影响。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文化自信作出重要论述,如“中国有坚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其本质是建立在5000多年文明传承基础上的文化自信。”[15]“中华文明5000多年绵延不断、经久不衰,在长期演进过程中,形成了中国人看待世界、看待社会、看待人生的独特价值体系、文化内涵和精神品质,这是我们区别于其他国家和民族的根本特征,也铸就了中华民族博采众长的文化自信。”[16]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的重要论述和讲话中可以看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孝道法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当代传承,对于坚定文化自信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三、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当代传承的困境

传承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虽然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基础、政治制度、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改变,孝道精神在传承的过程中面临一些困境,没有被最大限度的利用和转化,不仅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消减法治现代化的成果,而且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前进路上的绊脚石。

(一)法律的碎片化支撑和司法适用困境

由上可见,孝道精神分布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相关规定中,传统法律维护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尊卑等级关系已演变为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17]20。但现行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孝道的法律价值内涵,[18]26其在法律中的价值序位也不明晰。而且当代法律对于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继承主要体现于奉养之孝方面,敬顺之孝和怀思之孝更多的是内化为道德规范,被排斥在法律规范之外,依靠人们内心的信仰,不具有强制约束力。这就导致司法实践中,涉及孝道的部分案件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给司法审判带来困境。如未尽赡养父母义务或尽义务较少的子女,仍然有法定继承权,如何合理分配遗产?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尤其是抛弃子女的父母,子女成年后,是否要履行赡养义务?子女为照顾重病父母而不能正常工作,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这些案件,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完善,不能为司法审判提供明确的指引,需要法官根据具体案件进行价值判断。

(二)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消极影响

几千年的文化积淀,无论是精华还是糟粕,并不随着法律形式的转换而消亡,其转化、消逝的过程是漫长、渐进的,远落后于法律更新换代的速度。中华法系虽解体一百多年,但残存的封建法律意识至今仍自觉或不自觉的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模式等。传统法律中维护家长权威,强调子女绝对服从的孝道,虽然在当代社会已经式微,但是现实社会中子女与父母之间仍然难以达到真正的平等。很多父母常常以长辈的身份占据道德制高点,控制、辱骂、甚至殴打子女,干涉子女婚姻,而“天下无不是之父母”等愚孝思想在部分地区和子女群体中仍然存在。

前文所述,在古代社会,孝的宗教意义最重要的是通过子孙后代的祭祀解决祖先在“另一世”的存续问题。而祭祀祖先需要男性嫡系血缘传承,其背后蕴含着“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思想。在当今社会,“重男轻女”“传宗接代”“养儿防老”等落后、愚昧的思想观念仍然在部分地区普遍存在。在二胎、三胎政策放开前,很多第一胎是女孩的家庭,为了生男孩,冒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风险,生二胎、三胎,甚至将刚出生的女婴抛弃、杀死。在涉及孝道的纠纷中,“重男轻女”思想通常映射于遗产继承,儿子往往通过生前赠与或遗嘱继承获得比女儿更多的财产。

从以上现象分析可见,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消极因素在当代社会仍然有存活的土壤,而且部分思想根深蒂固,造成的负面影响十分恶劣。因此,剔除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消极影响,利用好其中的积极因素,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三)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养老难问题日益严重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国家医疗水平及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人均寿命得以延长,老年人口数量逐年增加。与此同时,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几十年来,我国人口结构已经发生改变。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64亿,占总人口的18.7%,[19]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经济高速发展,但面对人口老龄化逐渐加深的问题,现阶段完全依赖政府解决养老问题暂时难以做到,个体家庭仍然要承担绝大部分的养老责任。因此,传承孝道精神,推进家庭养老,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现阶段在适龄青年中,独生子女占较大比例,部分适龄青年至少承担两个家庭,四个以上老人的赡养责任,加之抚养孩子,及房贷、车贷等各项支出,养老压力过大,子女往往不能很好的赡养父母。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也是导致养老难的另一原因。城乡经济发展差异使得大量农村青年劳动力流入城市,导致农村地区出现大量的空巢老人。留守父母与子女相处的时间寥寥无几,老年人的精神世界长期得不到慰藉。而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更低,老年人收入也普遍偏低,对子女的物质赡养需求更大。相比于城市,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更加严峻。因此,客观条件的限制,为家庭养老的推进,孝道精神的传承带来了困境。

与上述受客观条件限制不同,现实社会中还有一部分人不践行孝道的原因是因为自身缺乏孝道观念。随着个人主义在中国的盛行,很多子女为追求个人利益,既享受了中国式家长的付出,又想要西式不赡养老人的自由。因此,现实社会中不敬老、爱老、养老甚至是啃老、虐待老人的现象层出不穷。中国老龄科研中心2012年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我国有50%以上的老年人倒贴子女钱财,有65%以上的老人家庭出现‘啃老’现象。这一现象在农村尤甚,有85%以上的已婚青年或多或少地都有‘啃老’迹象。”[20]98虽然这是11年前的数据,但是现阶段仍有一定的参照价值。个人主义思潮盛行下孝道观念的缺失,也为家庭养老的推进,孝道精神的传承带来了困境。

四、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当代传承的路径

文化转换、消逝的过程是漫长、渐进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摆脱以孝道法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因此,摒弃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糟粕,继续发掘和弘扬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这既是社会现实需要,又是推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坚定文化自信的必然选择。总体而言,传承孝道精神需要从物质、制度、观念三个维度协同推进,即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德治和法治协同发力。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孝道精神的传承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高人均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于与父母同住或相邻居住的子女,给予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城市地区给予相应的购房补贴或优惠,农村地区给予专项养老补贴;对于多孩家庭,给予相应的育孩补贴,减轻养老压力等。

第二,通过法治实践,助力孝道传承。即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维度协同推进。就立法而言,立法机关根据司法实践中涉及孝道纠纷的典型案件、多发领域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所形成的经验,进行抽象总结,融合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释工作中。在现有涉及孝道精神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边实践边立法,逐渐理顺、明晰孝道精神在法律中的价值序位,为司法裁判提供明确的价值指引。就执法而言,执法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对于违反敬老、养老等涉及孝道精神的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就司法而言,有关敬老、养老等涉及孝道案件的公正司法审判会在社会中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因此,对于缺乏相应法律支撑的孝道纠纷案件,要根据具体个案审慎的作出价值判断。如“辱母案”中二审法官对于欢防卫过当的认定,既是基于现有法律对于欢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定,又有基于人的血缘关系自然而生的孝亲情感的考量。

第三,加强孝道精神的宣传与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孝亲敬老意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对于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作出重要论述。如2016年5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21]23这为孝道精神传承与弘扬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契机。因此,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将其融合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中,有助于人们真正树立孝道观念。具体而言:首先,加强关于孝亲敬老法律法规的普法力度。通过“巡回审判”、“下乡办案”等便民审判方式,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作用。如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真诉陈某领、陈某霞赡养纠纷案中,用巡回审判打造“孝道红黑榜”,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22]其次,在传统的“挂横幅”、“贴标语”等宣传方式之外,通过新媒体、短视频等平台,以文字、音频、视频等媒介,立体式的宣传孝亲敬老文化。再次,创作与孝亲敬老有关的文艺作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孝亲敬老活动,生动形象地进行宣传,强化宣传教育效果。最后,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通过亲身示范、事例讲解、树立典型等方式,从学习和生活细节中逐渐渗透,潜移默化地培养孩子们的孝道观念。

第四,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座谈会上曾指出“以德修身、以德立威、以德服众,是干部成长成才的重要因素。”[13]179孝是个人道德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其对领导干部的成长发展也有重要影响。因此,将孝行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标准中,对于不孝的领导干部禁止选拔提升。这不但能够正确的引导选人用人方向,而且能够更好地传承孝道精神。领导干部对于孝道的践行,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公职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履行孝道。此外,领导干部还是传承孝道精神相关政策的决策者、制定者、推动者、执行者,是传承孝道精神的关键一环。因此,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极其重要。

五、结 语

传统法律中的孝道精神虽然存在局限性,但是其中基于血缘关系自然而生的敬孝情感,具有历史穿透力。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孝道精神的传承对于中华文化的繁荣发展,对于坚持民族文化主体性和坚定文化自信,对于维护家庭团结、社会和谐稳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乃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要意义。现阶段,孝道精神的传承面临诸多困境,只有在坚实的物质基础上,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推动德治和法治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剔除传统法律中孝道精神的消极因素,发掘和传承其中的积极因素,传统的孝道精神才能够实现创造性转化,才能被人民群众广泛接受和认可,并成为内心信仰,才能真正得到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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