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员工作检讨,借机解聘应当支付赔偿金等
2023-11-28程文华等
程文华等
诱骗员工作检讨,借机解聘应当支付赔偿金
胡律师:
半个月前,公司领导突然找到我,说公司一台笔记本电脑被盗,有人举报是我干的。见我坚决否认,公司领导说,只要我承认并出具书面检讨,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就是扣一天工资“意思意思”,否则,我便只能回家反省,直到事情水落石出为止。因不愿卷入更大麻烦,信以为真的我照办了。谁知,公司近日却以我已经自首,而其规章制度已规定偷盗公司财物属于严重违纪为由将我解聘。经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早就想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只是基于没有理由而担心怕承担法律责任,而故意给我下了圈套。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杨一达
杨一达读者:
你有权要求公司支付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一方面,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也指出:“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公司假意承诺只要你承认偷了笔记本电脑,便完全可以一笔勾销,最多也就是扣你一天工资“意思意思”,诱使你为避免更大的麻烦而同意出具检讨书甚至自泼污水,然后完全以检讨书作为你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依据。这种取证方式,不仅是建立在严重侵害你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而且此类欺诈行为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诚实信用既是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也是签订、履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公司对你实施诱导、欺诈、设套,无疑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公司以检讨书作为证据,作出的解聘决定无疑是非法的。
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正因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决定了其不仅必须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还必须根据你的工作年限,按照每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你给予赔偿。工作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按半个月计算。
胡律师
劳动争议案件向法院撤诉后,能否再行起诉
胡律师:
我因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不服,便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后经用人单位劝解,我撤回了起诉,法院也裁定予以准许。可我随之又觉得本不应该撤诉,自己太过草率。但当我重新起诉时,法院不予受理。请问:这是为什么?
读者:张园
张园读者:
法院的做法并无不当。
虽然《(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即一般情况下,撤诉之后可以再行起诉,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即向法院起诉,必须要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仲裁决定书没有生效为前提,鉴于只要当事人撤诉,法院已经向你和用人单位送达了准予撤诉裁定书后,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书便已自然生效,你也就失去了提起诉讼的权利。
值得一提的是,类似一旦撤诉即失去提起诉讼权利的情形还有多种情况。一是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是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撤销原判决。一审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三是原告在离婚案件中撤诉,法院六个月内不予受理再次起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四是行政案件当事人撤诉后,法院不予受理再次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胡律师
行人闯红灯被撞,为何我全赔
胡律师:
5个月前,我驾车通过红绿灯时,遇朱某突然闯红灯,我因避让不及,将朱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因朱某要我承担其全部的8600元医疗费用,被我拒绝而引发诉讼。可法院并没有考虑交警部门所作的主次责任的划分,以我没有投保交强险为由,判决我赔偿朱某的全部医疗费用。请问:这到底是为什么?
读者:黎未光
黎未光读者:
虽然朱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但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
一方面,你驾驶未办理交强险的汽车上路违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只要未办理交强险,不管什么车、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均不得上路。而你恰恰与之相违。另一方面,你应当赔偿朱某的全部医疗费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即在正常情况下,虽然朱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仍然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的理赔获得赔偿。正因为你没有投保交强险,才使朱某失去了获得从交强险获取理赔的机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你必须就自己未投保交强险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即只有在超过限额部分或不在限额之列的损失,才能按事故责任分担。鉴于本案的医疗费用在10000元限额之内,你自然必须全额承担。
胡律师
尽的赡养义务少,就少分遗产吗
胡律师:
我们兄弟姐妹四人,自母亲去世后,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和我商量,考虑到我身体比较好且年龄比较小(51岁),也退休了,就由我照顾父亲,按市场价格每月给我劳务费用3000元,并负担我的吃和住。父亲从每月4000多元的工资中拿出1000元,将3000多元作为我和父亲的生活费用,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每人每月拿出700元给我。如果父亲需要医疗等特殊支出时,再由四人平摊。3年来,虽然父亲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但由于我尽心尽力护理,几乎日夜都陪伴在父亲身边,父亲身体健康,88岁,他安然去世。父亲一直对我的护理很满意,社区邻居也都夸奖我。当然,哥哥姐姐经常过来看望父亲,也是尽了赡养义务的。但当我们商量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却产生了争执。父亲生前爱好玉石,他的遗产中最有价值的是他专门收藏的四块玉石,但其中一块比较小,与其他三块价值相差较大。姐姐提出,因为我是有偿照顾父亲,所以我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比较少一些,理应由我继承比较小块的玉石。但我不同意。请问:我有偿照顾父亲,就能认为尽的赡养义务少并少分遗产吗?
读者:袁佳楠
袁佳楠读者:
从你来信介绍的情况看,你要咨询的问题是你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和你的两个哥哥一个姐姐比较是不是少,遗产是不是该少分。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或者少,这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而且是在各个继承人之间相比较而言的。要认定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要从多方面分析。
第一,要明确赡养义务内容。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关于“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的规定来看,对被赡养人提供经济来源,进行生活照料以及精神上慰藉的,都是赡养的组成部分。你的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提供金钱由你负责对父亲的照料,可以认为他们三人比你多些。但你整天陪伴在父亲身边,对父亲的精神慰藉方面你则比他们三人多得多。因此,不能说,你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比他们三人少。他们以你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少,进而要求你少分遗产理由是不足的。
第二,关于遗产分配问题,除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雖然是可以多分遗产的一个条件外,还是有其他条件的。例如,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十条还规定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等规定。在“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方面,你的两个哥哥和一个姐姐都比不了你的,从这一点来看,你是具备应该多分的条件的,他们三个则不具备多分的条件。
因此,他们提出你对父亲所尽的赡养义务少并要求你少分遗产是站不住脚的。你们在就父亲的遗产分配方面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你们都可以诉讼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裁决处理。
胡律师
车辆爆胎致伤他人,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胡律师:
两个月前,我步行路过一处公共停车场时,因一辆停放在该处的小车左后轮突然爆炸,导致我多处受伤,并花去2万余元医疗费用。经查,车主为刘某,小车已经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不计免赔)。鉴于刘某将赔偿责任推卸给保险公司,我据此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其拒绝,理由是小车处于停放状态下造成的损失,不应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列。请问: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读者:罗琳
罗琳读者:
保险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判断保险公司应否承担理赔责任,取决于爆胎伤人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如果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反之,保险公司则有权拒绝理赔。而就交通事故的含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应具备三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上;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或者发生了意外;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与之对应,本案情形完全与之吻合。
第一,上述法律条文第一项指出:“‘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本案事发时,小车恰恰处于公共停车场。
第二,意外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情形。刘某将车停放在停车场,并不希望或者放任,也不存在应当预见或造成你的伤害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无疑意味着其对于你的损失纯属意外。第三,你在客观上已经因为小车爆胎遭受损失。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即如果保险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以刘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
胡律师
对方假离婚逃债,我该怎么维权
胡律师:
2018年,朋友张某因做生意向我借款60万元。到了约定还款时间,他以“名下没钱没房”为由拒绝还款。后来,我才知道,就在他向我借钱之前,其与妻子刘某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约定两套房屋归刘某所有。但离婚后,他们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刘某账户经常有与其收入不符的大额现金入账。请问:我能否起诉张某与刘某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
读者:李女士
李女士:
诉争借贷事实发生之前,张某与刘某虽然已从法律上结束了婚姻关系,但可以寻找证人证言等证据,表明两人离婚后一直以夫妻名义对外共同生活,证明两人离婚后在经济和生活上均未实际分离,属于典型的“假离婚”。
刘某与张某在离婚后,实际上仍以夫妻模式共同生活,行使配偶身份带来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两人共同目的应系以家庭为单位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养育子女,互帮互助,双方具有继续维持家庭关系的目的性,且具有了共同生活的稳定性。而两人财产共有现状,亦满足了维持家庭关系共同目的之所需。两人财产事实上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理应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由于一方欠债但仍然需要双方共同偿还的案例。现在有不少夫妻为恶意逃避债务而假离婚,一方再到处借款的例子,企图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来达到不归还借款恶意。假如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且后期没有再登记结婚,但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在外背负了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的,最终法院都将判决两人共同偿还债务。
胡律师
自书遗嘱法律效力如何保证
胡律师:
我今年69岁,老伴前两年去世,3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我现在想立一份遗嘱,想了解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是否一样有法律效力?如何保证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
读者:马先生
马先生:
根据我国《继承法》,自书遗嘱,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素,就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自书遗嘱务必做到如下事项:遗嘱形式要完整,遗嘱要有标题表明是遗嘱、标题之下有相应的遗嘱主文,落款要签字并且注明年、月、日,缺一不可;遗嘱内容要清晰、明确,遗嘱涉及的财产和具体继承人都要清晰,具备唯一对应性,比如银行卡要明确具体的卡号,房子要有完整的地址坐落;遗嘱上的全部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书写的,不能由他人代写;遗嘱写好后要妥善保存,可以委托专人保管。
此外,为保证遗嘱的法律效力,立遗嘱人可以把自己书写遗嘱的整个过程拍摄下来,还可以在拍摄时把遗嘱内容完整宣读出来,然后将录像跟遗嘱一并保存;可以在书写遗嘱时,让几个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并让见证人在遗嘱其他空白处签字确认;也可以选择让律师来见证。
自书遗嘱在法律上要求是比较严格的,现实中也有不少自书遗嘱被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因此,为稳妥起见,你还是尽量选择公证遗嘱。
胡律师
(本栏目稿件由程文华、周玉文、廖春梅、颜梅生等人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