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宇宙赋能阅读推广与图书馆著作权保护策略
2023-11-25郭芸芸
郭芸芸
(河南省图书馆,河南 郑州 450052)
如果说“元宇宙”(Metaverse)是当下最具颠覆性的技术理念和未来最有潜力的技术实践场景,或许很少人会提出质疑。图书馆和元宇宙有着共同的技术驱动演变过程,具有高度的亲缘性。一方面,元宇宙的发展方向离不开图书馆中信息与知识资源的支持,元宇宙中的数字分享更需要图书馆提供的虚拟知识服务。另一方面,元宇宙给图书馆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让图书馆拥有更多的业务场景和用户群体[1]。其中,元宇宙将在图书馆阅读推广中大放异彩,使阅读推广的理论与实践都得到所未有的创新,近年来陆续出现的VR/AR阅读、人工智能阅读、5G阅读等都是元宇宙技术的体现。阅读推广涉及对著作权资源的创造、挑选、聚合、组织与提供服务,必然要求图书馆的行为规范与著作权保护制度高度契合。由于元宇宙环境是由诸种高精尖技术打造的虚拟空间,因此阅读推广遇到的著作权问题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特征。
1 元宇宙环境中阅读推广的场景展望
元宇宙实质性地标识了人类互联网文明的一个重要历史节点:即从传统互联网到沉浸式互联网[2]。这意味着,与传统互联网相比较,元宇宙的技术形态发生了重大变革,人工智能技术、AR/VR技术、物联网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人机交互技术、大数据技术、区块链技术共同构成强大的技术体系,成为同现实世界既平行存在,又有机无缝连接的人类生存的虚拟空间。
在元宇宙环境中,阅读推广的最重要特点之一,就是能够给读者带来图书馆长久以来希望达到的所谓“沉浸式阅读感受”的目标。读者通过屏幕读取信息资源的“一维阅读”“平面阅读”模式升级为以互动、融入,深度调动视觉、触觉、听觉、味觉在内的“多维阅读”“立体阅读”模式,从“他者空间阅读”转化为“具身空间阅读”,即“沉醉阅读”。元宇宙环境的出现不仅使人们的阅读多了一个空间,而且增加了许多人们目前还可能预测不到的阅读形态,特别是“虚拟数字人”的出现,会使阅读推广的新的场景不断涌现,这种沉浸式阅读体验并非单一技术或者单一的阅读设备所能实现,而是元宇宙的技术综合特征使然。
基于元宇宙环境,阅读资源将得到极大地丰富,阅读资源的呈现方式与手段同样将发生划时代的变革,包括多源聚类和场景整合、资源标引和图谱构建、知识重组与发布共享等。如,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不仅可以像实体图书一样打开和翻阅,而且打开后呈现的不再是单一的文字或图片,而是关联了用户可能需要的、与阅读内容关联的任何知识、场景或人与事[3]。形象地说,元宇宙的变化性、无限性和强大的信息整合、投送能力不仅可以在瞬息之间为读者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源,而且能够把虚拟图书如实体图书一样实实在在地“摆放”在读者面前,这种全息化的内容呈现方式还能让图书里的情节、故事等以场景化、个性化、定制化的方式跃然纸上,与读者发生心灵和思想的碰撞。
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针对阅读提供的服务机制将更加完善。一方面,在虚拟数字人的支持下,读者对阅读资源的发现、检索、导览、查阅、咨询、关联阅读资源的扩展和使用费支付更加便利和快捷,全过程都会得到图书馆员的指导。另一方面,读者对阅读资源的利用从被动转为主动,甚至读者的身份发生了变化,由“读者”成为“作者”,即成为阅读资源的创造者。无数的读者借助于创作的低技术门槛,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创造出海量般的“用户生成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充实网络阅读资源。反之,用户生成内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社交网络中的传播和被评价,将进一步激发读者的创作热情,拓展和提升创造阅读资源的能力。
2 元宇宙环境中阅读推广的著作权问题
认定权利主体、合理归属权利是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利用作品,推广阅读资源的基础。然而,与传统技术环境不同,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对权利主体的认定会非常复杂,或者根本无从着手。因为用户生成内容将成为元宇宙空间的主流资源,但是由于这些资源的“创造者”(其中大多是“粉丝”“草根”身份的业余作者)往往并非专业创作者,其创作的资源是否具备最低的独创性,是否为著作权客体就是值得商榷的问题,而目前立法并未提供认定用户生成内容可著作权保护的标准。有学者认为,可以将用户生成内容全部视为“专业生成内容”(PGC)。但是,这必然造成著作权的强烈扩张,对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包括对图书馆利用阅读资源构成新的更大的阻碍。
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对权利主体认定的困难性,还来自人工智能技术对传统著作权制度的冲击。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或者读者可以借助虚拟人的反复学习来模仿真人的创作思维、创作方法,通过数据信息的输入、消化、合成、输出等过程创作出“人工智能作品”。如,2021年作为虚拟学生亮相的“华智冰”,由清华大学、北京智源人工智能研究院以及小冰公司共同研发,其不仅拥有强大的快速学习能力和记忆能力,还可进行“创作”活动[4]。但显而易见的是,“人工智能创作”不符合著作权制度的法理基础。因为按照各国立法的规定,创作是一种自然人行为或者由法人面貌出现实则属于自然人的行为,而人工智能技术主导的“创作”行为无法对应归类。那么,人工智能作品有否著作权?如果有著作权,那么著作权是归属于开发技术或算法软件的自然人、法人,还是归属于“机器人本身”呢?目前,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各国立法实践,都极不统一。正如有学者所说:人工智能“创作”削弱了自然人与作品独创性之间的连结,对现行以自然人创作为根基所建立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变革需求[4]。
元宇宙环境给阅读推广带来的另一个著作权问题是有可能压缩图书馆的例外权利空间。一方面,在“人机交互”“人机融合”的元宇宙环境中,阅读资源的传播范围具有理论上的无界性,复制行为贯穿在利用行为始终,而且复制的形式实现了从平面复制到二维复制,再到三维复制,以及实体复制到虚拟复制的飞跃,权利人控制和管理自己拥有权利的资源的难度加大,这使加强对复制权保护有了立法的依据。近年来,许多国家在著作权法修订中将“数字复制权”赋予权利人就是一个例证。加之,元宇宙环境中,特别是在用户生成内容模式下,读者对阅读资源的利用方式是对内容的提取、移位、重组或者嫁接,体现出“变造性”,于是演绎权同样有了扩张的理由。相比于权利扩张,图书馆的例外权利却相对受到制约。比如,至今绝大多数国家立法并未赋予图书馆享有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权利,图书馆非经授权对著作权资源的在线阅读推广传播范围只能囿于图书馆“物理馆舍”等。
当然,在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最应关心的还是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我国“元宇宙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5],法院认为,NFT作品是一种数字资产,购买者获得的是一项财产权益,而非使用许可,亦非知识产权的转让,被告未经原告同意通过平台交易涉案NFT作品,构成对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此案件的判决结果,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元宇宙环境中负有更大的法律义务,侵权风险增加,给图书馆的启示就是必须加强对著作权的自律性保护。
3 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阅读推广著作权问题的解决
在元宇宙环境中,传统的阅读模式不可能被完全替代,但是虚拟图书馆模式下的阅读模式更能使读者体验到“悦读”的乐趣。如同互联网阅读、移动阅读等概念,元宇宙环境中的阅读是数字阅读中随技术飞速发展而逐渐崛起的新兴阅读模式,不仅是数字阅读的延伸,甚至有可能在技术进步的某个阶段,突破数字阅读框定,真正开辟阅读新纪元——“元宇宙阅读时代”[6]。因此,图书馆应对元宇宙的运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推动其在阅读推广中的场景实践。然而,这不仅是理念和技术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尤其是应重视其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的解决。
解决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首先要完善立法。法律是图书馆在元宇宙环境中开展阅读推广的核心规范和准据,如果立法不能跟上时代步伐,对现实的需求予以回应,那么其他任何解决著作权问题的措施都或许毫无意义,或者价值大打折扣。如,应尽快制定用户生成内容可著作权保护的标准,使图书馆能够较为明确地界定阅读资源的法律属性,进而决定利用阅读资源的方式。又如,建议借鉴2014年英国修订后的《著作权法》、2019年欧盟《数字单一市场著作权指令》的规定,赋予图书馆等公共机构享有非营利目的文本与数据挖掘的例外权利。并且应避免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对图书馆合理使用权利“任意性”的立法模式,采用“强制性”立法,规定排除或者缩减图书馆享有的法定文本与数据挖掘例外权利的合同无效。又如,建议立法赋予图书馆享有适当的非经授权的远程阅读推广服务的例外权利。2021年12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著作权获取改革)征求意见稿》,允许图书馆通过互联网在非机构场所提供资料查询服务[7]。当然,如何认定“人工智能创作”的法律地位及其“作品”的权利归属同样是修法应当涉及的问题。
修法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在立法不能适应元宇宙环境,法律规范存在适用障碍的情况下,应当寻求司法途径解决著作权问题。鉴于我国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封闭式立法,使得图书馆例外权利无法在元宇宙环境中延展以致影响赋能阅读推广等诸多业务和服务活动的现实,建议借鉴美国法院在审理基于新技术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中适用“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做法,作为平衡著作权利益关系的一种策略。“转换性使用”规则认为,对合理使用清单之外利用著作权资源行为合法性的考量,应着眼于对使用效果,尤其是“使用功能”进行评价[8]。在著名的“HathiTrust数字图书馆案”“Google数字图书馆案”等著名案件中,美国法院都运用转换性规则,认定了“片段提取”“资源搜索”等文本与数据挖掘行为的合法性。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利用“转换性使用”规则审理的著作权案件已达数十起,这对解决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的著作权问题具有积极的司法意义。
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阅读推广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增加。一方面,虽然区块链作为元宇宙的底层技术具有确权、流转、跟踪、溯源、查证等著作权保护功能,但是著作权资源入链前的法律状态及其权利的真实性鉴别仍然存在较大困难。因为区块链不具有检验著作权资源主体的功能。另一方面,元宇宙环境中的侵权具有隐蔽性,虚拟人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并且可以用匿名等方式登录系统盗用著作权资产,行为轨迹变幻莫测,从技术角度不易监管。同时,立法本身具有模糊性和法律后果的不确定性,加之绝大多数图书馆缺乏对著作权的专门管理人才,著作权保护制度、机制不健全,因此更容易引发侵权危机。在此种情况下,图书馆要做的最重要工作就是提高保护著作权的自律性。如,建章立制,针对元宇宙环境中图书馆阅读推广的技术特征、环节等完善著作权制度,将著作权管理真正嵌入业务和服务活动。又如,针对读者上传侵权资源的问题,图书馆要建立必要的审查政策。正如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判决我国“元宇宙著作权侵权纠纷第一案”时指出的那样,元宇宙平台应认真履行事前审查义务[9]。在侵权者难以查获并追责的法律环境中,图书馆更有可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替罪羊”。所以,图书馆必须做好应对权利人指控的准备。再如,在“转换性使用”规则的指导下,图书馆可以尝试合理使用清单之外的阅读资源检索、片段浏览等服务,还可以借鉴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部分图书馆的做法,在阅读推广中开展“受控数字借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