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现状及发展前景分析
2023-11-25王鹤
王鹤
(吉林股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长春 130000)
1 产权交易的内涵和特点
产权交易是一种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基础上,以实现所有权收益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它是对传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一种修正和补充,产权交易具有以下特点:
1.1 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
产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行为,其本质是以实现所有权收益为目的而进行的交易活动。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进行信息交流,并且形成合意后才能达成交易。但由于受让方和转让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性,受让方可能无法了解转让方的全部信息,而转让方也可能无法了解受让方的全部信息。因此,市场交易中存在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这就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来克服这些问题,如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对转让方的信用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受让方的资信进行评估,建立交易双方信用体系等措施来防范道德风险。
产权交易并不是将所有权进行转移,而是将所有权价值通过某种方式转移到受让方手中。这就要求买卖双方之间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来约束受让方和转让方的行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可能获得收益也可能遭受损失。由于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使得产权交易存在着风险与收益并存的特点。不过从整体上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与收益并存仍然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1.2 产权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
在市场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和资源配置不合理等条件下,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有金融企业本身存在着种种缺陷和问题,需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正;另一方面,国有金融企业与非国有经济之间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合作、联合与竞争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平等竞争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则。同时,还要防止通过垄断手段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而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或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的出现;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价格不公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防止通过寻租行为使某些企业和个人攫取巨额财富;防止通过欺诈、隐瞒信息等手段损害其他主体利益;防止通过对产权进行“私有化”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出现;防止利用产权交易进行投机套利、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时,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还要考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等因素。这就要求在进行产权交易时,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规范和约束政府、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行为。
产权交易是一种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经济主体之间达成合意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目的的过程。
产权交易过程是一种多主体参与、多环节运作、多阶段进行的经济活动过程,也是一种多阶段博弈与均衡过程。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有形之手”作用。国有金融企业进行产权交易必须遵循上述规律,积极推进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规范和高效地进行,确保国有金融企业在资源优化配置过程中保值增值。
2 我国当前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来,但在实践中,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是缺乏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我国现有的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缺少相应的制度规范,在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很难准确地了解相关信息,对市场风险的评估和规避难以做出准确判断,使得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难以掌握主动权。
二是未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很难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从而造成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此外,由于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很难把握自身在市场中的地位和所处环境。
三是缺乏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由于缺乏规范的风险管控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无法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风险,同时使得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转让时难以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也就很难有效地规避风险。
2.1 产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不允许任何一个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作为转让主体。因此,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只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产权转让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时也应遵守“一事一报”原则。在此需要强调的是,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必须是国有资产产权所有者,在转让股权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出让方不能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权属证明文件(如企业章程、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等),受让方就可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国有资产的转让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法律、法规:(1)产权转让行为必须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2)不得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国家出资企业的财产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3)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先进行资产评估,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4)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所持有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以拍卖、有偿转让等方式处置国有股权时,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2.2 国有资产评估问题
由于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尚处于初级阶段,目前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仍然存在很多弊端,这些弊端严重阻碍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也会影响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完善。为此,要想有效地规范和发展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就必须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弊端,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做出努力。要解决这些弊端,首先,必须在我国建立完善的、独立的、权威的国有资产评估体系;其次,要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加强对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最后,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以确保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此外,我国当前很多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及管理体制上存在着诸多弊端,要想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并将其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只有这样,才能使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得以健康稳定发展。
2.3 资产交易机构的设立问题
首先,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需要法律的明确授权。按照我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财政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必须经过财政部门批准。
其次,产权交易机构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二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
最后,在建立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时,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是指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规划;分步实施是指按照先易后难、先本地后全国的原则,逐步实现由各地政府自行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最终形成统一规范、功能完善、高效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
2.3.1 政府机构主导型
这一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是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下,由政府出资成立的从事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业务的专门机构。主要形式有:由政府设立的“产权交易所”或“资产评估所”等;由国有银行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等;由国有保险公司设立的“保险资产交易中心”等。
这种类型的产权交易机构具有以下优点:一是由政府出资设立,能够更好地体现政府对金融企业产权转让的主导作用,避免在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中出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二是能更好地发挥政府在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政策引导作用,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对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资本配置效率和效益目标的有效实现。
2.3.2 市场化运作型
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虽然是一个准金融机构,但由于其自身性质和功能定位,在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的干预。这一模式的缺陷主要为:一是由于其定位不清,在发展过程中缺乏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政府对其干预过多,容易导致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行政化”,严重阻碍了市场功能的发挥;三是由于政府对其干预过多,容易造成产权交易市场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联系,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尽快脱离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机构的干预,以市场化模式进行经营运作。这种模式主要适合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方政府或有条件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进行规范管理的地区。
2.4 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国有制上,国有金融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明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股权过于集中。首先,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过于集中,导致国有股东一股独大,必然造成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也就导致国有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其次,在当前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过程中,由于未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有效的产权交易市场,国有金融企业产权转让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国有金融企业股权结构不合理。在我国现有的国有金融企业中,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金融企业的投资比例过高,且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内部股权结构不合理。据了解,在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中,中央财政的持股比例为20%左右,而地方财政和民间资本的持股比例达到50%左右。
二是治理结构不完善。目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的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由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国有金融企业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而且国家一直对国有金融企业实施高度干预和管理。由于我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国有金融企业实行了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因此造成了国有金融企业在董事会中没有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独立董事;另一方面,监事会制度仍需进一步完善。
2.5 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信息披露不充分
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无法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也就无法做出准确判断。一是缺乏相应的信息披露形式。这就导致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无法对相关信息进行评估和规避;二是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的行为,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和规范,也就很难对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规避,使得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难以掌握主动权和定价权。
综上,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缺乏规范的信息披露形式以及缺乏规范的法律法规等问题,使得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难以掌握主动权和定价权。
2.6 缺乏有效的产权交易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缺乏对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的有效监督,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者与投资者之间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者或投资者在产权交易中所获得的收益往往会高于他们所承担的风险,从而导致其行为的短期化,使其行为偏离其应有的目标。
2.7 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导致国有金融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不能充分考虑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此外,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金融企业也无法保证交易各方都能从产权交易中获得预期收益,从而导致了国有金融企业在进行产权交易时不能充分考虑其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
3 国有产权交易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产权交易,必须遵循平等竞争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和规则。同时还要防止通过垄断手段获得市场优势地位而损害其他参与者利益或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出现;防止通过不正当手段使价格不公允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防止通过寻租行为使某些企业和个人攫取巨额财富;防止通过欺诈、隐瞒信息等手段损害其他主体利益;防止通过对产权进行“私有化”而使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出现;防止利用产权交易进行投机套利、恶意低价竞争等行为发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时,不仅要考虑企业自身发展和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还要考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整体利益等因素。因此,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仍然存在着诸多方面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4 以产权交易为契机,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深化改革
产权交易是实现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深化改革的重要手段。通过产权交易,可以使国有金融企业引进战略投资者,使国有金融企业从单一的国有独资形式向多元化股份制企业转变。同时,也可以使国有金融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得以实现,从而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深化改革。产权交易是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探索和创新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从而促进国有金融企业的深化改革。此外,通过产权交易可以推进金融企业市场化进程,可使金融机构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还能打破垄断经营,提高金融市场的竞争活力。
完善金融体制改革,规范和完善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深化改革,改变银行信贷资产、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使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结构多元化。
首先,推进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增强资本实力。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不改革就意味着巨额亏损;二是不改革就不能提高经营效率。因此,必须选择既能保持国有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又能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改革方式,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可通过增加资本来提高竞争力。
其次,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拓宽融资渠道。通过建立和完善股票、债券市场等资本市场,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进一步加快企业债、可转债的发行工作,对企业债、可转债发行进行有效监管;大力发展租赁和信托业务,培育金融机构新的盈利增长点。
最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金融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体而言,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进一步转变经营方式,还要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大对国有金融企业的监管力度。
4.1 以产权交易为突破口,理顺国有金融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大多是国有独资或控股的金融机构,其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决策机制不健全、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进行股份制改造。国有金融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关键就是要建立起规范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从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只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融企业在经营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才能更好地适应现代金融企业发展的需要。以产权交易为突破点,进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为契机,适时引入战略投资者,进而实现国有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造,理顺法人治理结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对国有金融企业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通过产权交易,根据国有金融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制定合理有效的股份制改造方案。在改制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操作,既要保证国有金融企业的国有属性不被削弱,又要保证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规范。
4.2 以产权交易为载体,创新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想实现国有金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创新,实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但员工持股存在着一些问题:一是持股比例较低,激励作用不强;二是操作过程不规范,容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确定员工持股的比例和金额,从而达到员工持股的目的。通过产权交易可以实现国有金融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
一方面,可以使员工对自身利益和价值有更高的认知,激发其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来减少员工因自身利益受损而产生的不满情绪。产权交易可以对员工持股进行规范和管理,确保员工持股在整个产权交易过程中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确保持股对象和持股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这样才能促进产权交易市场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4.3 完善监管制度,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
在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交易双方的规范管理,确保国有金融资产安全。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产权交易监管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金融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产权交易机构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然而,这些规章制度都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已不适应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的发展要求,因此应针对这些问题加以修改和完善。
一方面,针对金融企业产权交易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结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活动的规范和监管。
4.4 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有序竞争
产权交易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能够为国有金融企业在产权结构调整和重组中提供一条有效途径。通过国有金融企业产权交易,可以使国有金融企业有效地解决产权结构不合理、企业缺乏竞争力等问题,从而促进国有金融企业有序竞争、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市场活力和竞争力。同时,国有金融企业通过产权交易可以有效实现对资产的保值增值,并通过交易实现国有资产的良性流动。因此,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有序竞争是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第一,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是我国金融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的必然选择。目前,我国国有金融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机制不灵活、经济效益低下等问题非常突出。其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还未建立起完善的资本市场体系,包括国有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无法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引进人才和开展资本运作。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必须加快建立健全资本市场体系,而在资本市场体系中,产权交易市场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在建立产权交易市场方面已取得了较大进展,例如目前已先后设立了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全国性产权交易机构。但是由于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尚不健全和规范,这些机构所提供的交易服务在层次和水平上存在着较大差异。因此,为了保证我国国有金融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能够顺利进行产权交易活动,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市场。
第二,推进国有金融企业有序竞争是优化国有金融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由于我国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平衡、规模经济效应不明显等,我国在金融资源配置上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别和东西部差别。因此,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优化社会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就必须大力推进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与重组。通过推动国有金融企业改制重组能够有效实现对国有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加快推进产权交易市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