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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退役军人工作的成就、问题与对策思考

2023-11-24余少祥黄敏程

岭南学刊 2023年5期
关键词:工作

余少祥,黄敏程

(1.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北京 100732;2.中国社会科学院 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北京 100732)

高质量发展对退役军人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退役军人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退役军人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或批示。为此,退役军人事务部专门设立“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研究”课题,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研讨和探究。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到浙江、河北、内蒙古等地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在全国开展了一定规模的问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共有3632人参与,其中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405人,退役军人和现役军人2381人,社会公众846人。以此为基础,课题组发现了退役军人工作实践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试图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建言献策。

一、退役军人工作的发展成就

近年来,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真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党的领导、提升保障效能、巩固基层基础、营造尊崇氛围,推动退役军人工作取得了新成就新进展,使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了很大提升,为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创新“中国式现代化”发展道路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初步建立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为了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使军人切实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国务院在2018年组建了退役军人事务部,实现了“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历史性变革”[1]。具体来看,是将民政部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军官转业安置职责以及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政治工作部的有关职能集中整合,统一纳入退役军人事务部。同时,这些部门之间形成了相互支持和合作的系统网络(见图1)。退役军人事务部的成立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是构建科学规范、系统完备、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安置保障的统筹力度和纵深高度”的关键措施[2],对于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促进社会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图1 退役军人事务部机构间合作网络[3]

(二)全国建成六级服务网络

退役军人事务部成立后,立即围绕“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目标,调整组建行政机构,建立健全服务保障体系。在退役军人事务部推动下,全国3200多个县级以上机构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全部组建到位,实现了实体化、规范化运行。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从国家到乡村(社区)共建成六级服务中心(站)64万多个,推动4000多家事业单位完成转隶,“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保障服务网络和从上到下的科学领导机制逐步健全[4]。同时,建立退役军人培训中心,成立退役军人信息中心和烈士纪念设施保护中心(英烈遗骸搜寻鉴定中心),转隶接收中国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等4家全国性社会组织,指导省级以下设立358家相应社会组织,基本建成“三驾马车”齐头并进、同向发力的组织管理体系。

(三)协调合作机制初见成效

理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人、财、物等资源调配方面的职能关系,建立功能齐备、衔接畅通的协调机制,减少机构之间合作的交易成本,是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405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有47.71%的人认为在与人社、民政、医保、教育等部门“形成合力上”“很好”,23.21%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占比70.92%,另有15.56%的人认为“还可以”。在军队与地方法规的衔接落实方面,有34.07%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很完善”,34.32%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占比68.39%,另有20.74%的人认为“还可以”。可见退役军人工作协调合作机制建设已经取得较大成效。

(四)服务保障水平逐渐提高

近年来,退役军人工作历史遗留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不断推动退役军人工作迈上新台阶。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405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有34.32%认为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方面”“很好”,30.12%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占比64.44%,另有16.79%的人认为“还可以”。同时,在退役军人工作服务保障精准化和有效性方面有了很大提高,有40.99%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认为“很好”,29.38%的人认为“较好”,两项占比70.37%,另有16.54%的人认为“还可以”。可见我国退役军人工作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有很大提高。

(五)法规政策体系日益完善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2020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下简称《退役军人保障法》),实现了“我国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历史性变革”[1],标志着我国退役军人工作迈上了法治化新台阶。《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第一部综合性、主干性的法律,涵盖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等各个方面。以该法为基础,辅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规,我国已初步形成退役军人工作法规制度体系。同时,政府和军队相继出台了市场化安置、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税收优惠、住房补贴等一系列政策,使得退役军人工作规范体系日趋完善。

(六)崇军氛围和退役军人满意度稳步提升

以热血和生命捍卫我们的劳动成果、捍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的军人理应为社会所尊重。正确的崇军氛围不仅有助于强国强军梦的实现,也是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前提。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845位社会人士有82.96%的人明确肯定军人是“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有52.43%的人表示参加过“双拥活动”。对于“社会尊崇军人的氛围”,受访的2381位退役军人和军人有21.59%的人表示“很满意”,28.73%的人表示“总体满意”,30.62%表示“比较满意”,三项占比80.94%。对于“现行退役军人政策制度”,受访的2381位退役军人和军人有14.49%的人表示“很满意”,28.73%的人表示“总体满意”,33.85%的人表示“比较满意”,三项占比77.07%。可见退役军人和军人对当前社会的崇军氛围有较高满意度,社会公众也普遍认可。

二、退役军人工作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退役军人工作“面临的建设短板和风险挑战仍然不少”[5]。随着退役军人事务的进一步展开,立足我国退役军人工作落实情况和总体部署,全面了解其发展脉络与走向,深入调研和挖掘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构建我国退役军人工作新发展格局,推动退役军人事务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和重中之重。

(一)退役军人工作的主要问题

1.整体发展不平衡

一直以来,由于诸多历史和现实原因,我国退役军人工作整体发展极不平衡。一是区域不平衡。如部分地区仍存在“共同服役却不同安置”的问题,各地政府都是按照不同的标准对退役军人进行补助,经济落后地区的退役军人待遇保障明显低于经济发达地区,退役军官与退役中高级士官、士兵在安置过程中的各类待遇也存在明显差距。二是专项领域效果不平衡。如有的地方尚未建成实训体系,无法满足退役军人培训、就业创业等发展的实际需要,退役军人数字化服务应用也只是在局部地区开展,在全国范围尚有很多地区没有涉足。三是“供求”不平衡,主要体现为退役军人自身需求与优待政策之间不平衡。如有的退役军人生活质量水平较高,对精神尊崇需求更高;有的退役军人生活比较困难,更希望国家和社会给予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障,等等。

2.协调合作机制有待加强

我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制机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部门之间很难形成彼此信任和协同的局面,部分工作统筹起来难度大,使得很多政策最终无法落实到基层,难以满足退役军人的实际需求。此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社会的双向联动机制依然不足,不能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405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有29.88%的人认为“在培育退役军人工作社会力量方面”“还可以”,另有16.54%的人认为“还很不足”,说明相关工作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退役军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完全由政府进行兜底保障,就会造成“其他社会责任主体的职能萎缩”[6],也不能满足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的需要。

3.就业创业机制仍有短板

退役军人在就业创业过程中,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受户口和地域限制,就业地点选择十分有限。二是受经济水平、岗位需求等因素影响,有些地区仍存在“解决就业较困难、存在不稳定隐患”的问题[7],无法切实为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营造良好环境。三是在扶持退役军人创业过程中,不同程度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资金尚有缺口、人力资源结构性缺失等实际困难,导致规划无法实施、服务措施常态化可持续动力不足。四是在“再社会化”过程中,部分退役军人对新政策不了解、对自身创业方向也比较盲目,制约了退役军人的创业发展。

4.教育培训机制效能有待提升

尽管我国已将退役军人培训纳入国家教育体系,但政府提供的岗位培训往往都是限定领域的通识内容和浅层基础知识技能,不论是知识广度还是深度都无法满足退役军人多样化、差异性需求。而且,一次性培训偏多,有针对性、持续性的培训机会和学历教育途径少,退役军人难以通过现有培训提升社会竞争力。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2381位退役军人和军人有65.48%的人表示“仅参加过培训”,只有18.77%的人“培训和实习都参加过”;对于“在线职业技能培训对实现稳定就业的帮助”问题,有43.72%的退役军人和军人认为此类培训对于实现稳定就业帮助“不大”,说明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机制和效果仍有待加强。问卷调查还显示,退役军人和军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社会大众中,有超过92%的人“强烈支持”或“支持”推进退役军人学历教育(见图2)。

图2 推进退役军人学历教育问卷统计

5.社会保障和救济途径亟需完善

由于退役士兵数量庞大,情况复杂,加上基层保障体系基础薄弱,仍有少数退役士兵没有纳入当地基本医疗和基本养老体系,有的是在参保后因企业破产或经营困难等原因没有续缴保费,导致他们在享受医疗和养老保障等方面存在一些困难。而且,退役军人保障权利救济途径不畅通,如果他们认为行政机关在办理军地保险转接过程中损害其合法权益,“主要是依据《军人保险法》规定的举报、投诉形式获得权利救济”[8],但是退役安置事项是属于行政诉讼还是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对于“维护权益最有效途径”问题,受访的2381位退役军人和军人只有19.15%的人认为是“投诉”,14.66%的人认为是“举报”,说明退役军人需要更多的渠道和更多制度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组织体系存在薄弱环节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机构虽已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工作格局,但体制机制仍不完善。事实上,从中央到地方机构层级越多,信息不对称诱发的责任缺失和解决问题的路径堵塞就越严重。我国退役军人工作的主战场在基层,是退役军人工作的“最后1公里”,由于街道和村镇工作人员理解、解释政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与权力有限,一旦衔接不通畅就会造成问题和矛盾升级。而且,大部分政策、资金、编制都只到县一级,很多村镇和社区服务站没有专用编制,一方面有较强工作能力的人员很难留下,另一方面一些退役军人组织如“文明队”“志愿服务队”“救援队”等可能因为缺乏必要的物质和精神激励而导致持续性不强,影响组织的活力和生命力。

2.工作规范体系还不完善

尽管我国已形成以《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等法律为主,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等法规为辅的退役军人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但仍不完善。一是现有规定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弱。如作为根本指引的《退役军人保障法》多是原则性、指导性规定,难以体现实操性和时效性,《兵役法》有关退役军人“经济困难”和“等级划分”的标准认定也不明确,而且与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相关的审计、公示制度至今没有明文规定,对骗取、冒领优抚金没有相应惩处措施,等等。二是倡导性规定多、强制性规定少。如《退役军人保障法》除了使用“应当”等词语外,大量使用“可以”“适当”“相应”等表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亦是如此。这种倡导性规定缺乏强制约束力,法律效力较低,很可能为具体执行部门推责诿过埋下伏笔,或成为怠于执行和落实的“口实”与依据。

3.发展指标体系建设不足

建立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是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引领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加快形成符合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但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国家或地方层级的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以及配套的评价指南,如何精准设计关键性、引领性指标,同时兼顾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差异,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同时,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可以量化的退役军人工作监管评价机制。从内部监督来说,缺乏内部目标责任绩效评价机制、回访评价与问责机制;从外部监督来说,没有形成相应的渠道和反馈机制来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管理和监督。

4.理论研究不足

目前,我国学界对退役军人工作及相关理论有了初步研究,主要集中在体制改革、安置政策、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国外退役军人保障等论题,而且厚重的、有理论建树和创新的成果不多,远远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一是关于高质量发展的系统化研究很少,大都偏向于退役军人政策发展历程梳理,较少阐述其变迁逻辑和发展趋势,对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亦鲜有涉及,碎片化特征明显。二是客观、系统、量化的研究成果很少,很多研究更像是工作总结、经验介绍或政策文件执行的汇总,研究的深度不够。三是比较研究有偏差,仍停留在对国外情况进行介绍的阶段,立足于国情之上的经验总结和个案研究少之又少。四是研究内容不成系统,主要集中于实务工作的相互借鉴,理论阐发和高端刊物文章缺失,整体研究水平亟待提升。

三、推进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的对策思考

退役军人工作连接地方和军队,不仅关系到广大退役军人军属的“服务保障、权益维护”等切身利益,还“直接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9],是稳定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如何贯彻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对接新发展蓝图,进一步理清举措,“聚力推动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5],是新时代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完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和《退役军人保障法》实施,实现了退役军人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但是,集中统一管理不等于“独管”。一是尽管过去由人社部承担的军转安置职责被剥离,但退役军人社保关系转接、职业培训、就业创业与劳动权益维护等都与人社部的业务职责密不可分。二是尽管民政部门承担的退役军人优抚安置职能被剥离,涉及到退役军人及其家属的救助、福利、公益慈善以及社团管理等仍需其密切合作。三是新组建的国家医保局负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工作,有关退役军人医保关系转续、医保待遇衔接、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医疗救助等工作需要国家医保局的积极配合。此外,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和升学、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税收优惠等离不开教育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的协同保障。因此,“建构以退役军人事务部为主导,由人社部、民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协同参与的治理体系”[1],是完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的外部要件。

优化退役军人工作系统内部治理结构是完善退役军人事务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在《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组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构,协调各方面力量,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为优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了方向。首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职能定位是管理保障机构,应该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凸显“保障”功能,尤其是突出对退役军人福利权、就业权、健康权、发展权、荣誉权等社会权益的保障功能。其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协调各方力量,才能更好地为退役军人服务,在内部治理结构上强化“协调”机制,做好军地之间、部门之间、政社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协调沟通,形成“协调各方”的机制。最后,“更好为退役军人服务”是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基本宗旨,应全面彰显服务理念,用服务质量的“乘法法则”作为衡量内部结构改革成效的不二法则,不断提升为退役军人“公平地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1],是未来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的不懈追求。

(二)建立退役军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201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统计体系、绩效评价、政绩考核”[10]。构建退役军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不同程度和侧面反映新发展理念,体现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价值导向。通过量化的指标体系,可以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副省级城市的退役军人工作实行总体测评和评比,通过量化分值衡量其工作水平,把握其发展状况、优劣条件和发展趋势,推动退役军人工作进一步提质增效。从顶层设计角度构建退役军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其“客观反映发展结果的晴雨表作用”和“检验发展方式是否转变的指挥棒作用”[11],是完善退役军人工作制度政策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退役军人工作的决策部署,引领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构建退役军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的基本思路是,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和退役军人工作发展现状、目标任务和发展要求,厘清构建相关指标体系的理论和制度基础,参考国内外同类工作指标体系的有益经验,把握指标选取原则,构建科学合理的指标体系。具体来说,就是注重指标体系分级分类,使之层级清晰且类别具有全面性、异质性;重视联系本地区本行业具体实际,指标设计不“一刀切”并具有动态性,使指标结果具有易获得性、可测量性和过程结果兼顾性。同时,重视发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与应对,发挥人才资源引领发展作用等实践经验。退役军人工作评价指标体系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部分,即通用指标和专项指标。其中,通用指标包括发挥退役军人优势作用、工作统筹协调、创新推动发展、法治公平统一、待遇合理优惠等一级指标,专项指标包括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优待抚恤、褒扬激励等一级指标。在一级指标之下,可细分出二级、三级和四级指标,最终可能达到数百项指标。对于不同的模块,经过科学研究,赋予不同的权重和分值,这样每一项指标都会有一个对应的分值,测评对象得分累加就是其总得分(实行百分制)。总体原则是确保指标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经得起查核和质疑。

(三)推进退役军人事务标准化建设

标准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退役军人工作“从机构名称、内部建制、职能配置到权限边界、运作程序、责任义务的法定化和标准化”[1]。同时,建立统筹平衡的退役军人待遇标准。在实践中,退役军人待遇包括军队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待遇。调研表明,真正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只是极少数,前些年一些人参与非法聚会和闹访主要是心理不平衡,因为“曾经并肩作战的战友在转业后待遇相差较大”[12]。建议以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或人均基本工资为参照,规定城乡和地区差异最低系数,制定合乎地方情况的退役金待遇标准。本次问卷调查中,受访的405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有28.89%的人认为建立统筹平衡退役金待遇的关键是“以全国人均基本工资为参照”,15.31%的人认为是“规定地方最低和最高补贴限额”,7.65%的人认为是“规定城乡和地区差异最低系数”,46.67%的人认为“上述办法均可行”,说明这些措施均有一定合理性。

不仅如此,在将来修订退役军人待遇标准时,要考虑其实际贡献和机会成本损失。首先,建立统筹平衡的退役军人待遇标准并非“一刀切”,应“综合考虑其军衔等级、做出的贡献、身体健康状况”等[13]。由于承担的风险、做出的贡献和就任的职级不同,理应对退役军人的福利和待遇标准做出不同区分,比如对因战、核试和因公伤残的退役军人提供更高的补偿待遇。所谓统筹平衡待遇不是抹杀职级和贡献差异,而是平衡地区和城乡差异,因后者非人力所为,不取决于本人的主观努力,退役军人无法选择。其次,制定退役军人待遇标准,不能仅考虑其基本生活需要,还应考虑其机会成本损失,如教育机会、晋升机会等。因此,在厘定待遇标准时,要适当考虑他们退役后的大额支出,如购房、教育、医疗等。在退役金相对较少的地区,推出创业优惠政策,并提供优质社会福利待遇,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14]。再次,确保退役军人待遇标准能紧跟现实需要。退役军人待遇标准不是永恒不变的,应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提高退役待遇的保障性和可期待性。

(四)加强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

当前,最要紧的是建立全国性退役军人信息网络系统,将每一名退役军人的信息和数据纳入专门系统,将身份证号或军人唯一编号作为登陆网络系统的账号,如实填写个人的相关信息。一方面,信息采集工作要统一进行,有专人负责、专用设备,范围和内容一致,对涉及部队番号等特定名词,以选择代替填写,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出了问题有人负责;另一方面,切实完善数据管理,开发数据库检索系统功能,打通各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实现各业务之间数据共享和查询比对,提高退役军人信息的利用率。同时,进行数据动态跟进,对于退役军人流转、就业、伤病等情况进行及时录入更新,具体可采用亲属申报、机构审查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将退役军人档案纳入电子信息数据库,可以有效防止纸质档案出现损坏、丢失的情况,影响军人就业。不仅如此,退役军人工作信息化建设还能提高工作人员录入、查询相关信息的效率,保障退役军人信息的完整和安全。

当今社会已进入信息化时代,各种媒介技术、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提升信息服务能力水平是实现退役军人工作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尽快建立“互联网+退役军人事务”平台,运用大数据、移动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创新管理保障方式方法,实现人性化、便捷化和精准化服务,提高退役军人获得感。如美国已向军人、公共安全人员和退役军人“提供心理健康服务,实施数字健康”[15]。其次,着力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最多跑一次”改革,做到“一次申请、一窗受理、联动办理、限时办结”,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提高便民服务效率。最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心将逐步从解决维权和历史遗留问题向退役军人保障服务的精细化转变,要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信息技术手段打造退役军人精准化、动态化保障服务体系。如为退役军人绘制服务需求地图,在网上建档立卡,精确对接其保障服务需求。同时创建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便于基层工作部门宣传联络和集结力量,实现退役军人动态联系和无缝隙服务。

(五)提升退役军人工作社会化水平

退役军人保障和服务是高度社会化的工作,需要大量社会资源和力量参与进来,尤其是在优抚安置、教育和医疗等方面。在本次问卷调查中,对于“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导向”问题,受访的405位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工作人员有26.91%的人认为应该“以政府分配为主”,62.22%的人认为应该“政府与市场分配并重”;在受访的2381位退役军人和军人中,有27.76%的人认为应该“以政府分配为主”,60.69%的人认为应该“政府与市场分配并重”;在受访的845位社会人士中,有22.72%人认为应该“以政府分配为主”,68.99%的人认为应该“政府与市场分配并重”(见图3)。可见,不同群体在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导向上大都认为应该“政府与市场分配并重”,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退役军人工作中的作用。但是,在退役军人就业安置上,我国“至今没有形成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完全意义的社会化体制,仍是以计划安置为主”[16],可逐步加大社会化安置比例。

图3 退役军人安置政策导向问卷统计

如何逐步扩大退役军人市场化、社会化安置比例?首先,可试点在安置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模式,树立起平等意识、民主意识,尊重每一位求助的退役军人,并运用社会工作的方法去帮助他们。其次,加快培育退役军人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具体就是,以重建社会关系和重构组织网络为手段,建立起能够满足需要的退役军人工作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多方协同促进退役军人融入社会的机制,如借鉴一些国家的经验在红十字会等组织设立退役军人特别项目[17],聘请相关行业成功人士组建专家智囊团对退役军人进行一对一帮扶。最后,高职和大专院校要以新时代军民融合为背景,以劳动力转移培训为契机,发挥办学优势,拓展社会服务,营造退役军人与市民交往沟通的文化环境,“在学校中组织与其他同学的讨论学习以拓展社会关系,弥补离开部队所产生的社会资本损失”[18]。

(六)加强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化保障

依法推进新时期退役军人工作,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也是法治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退役军人工作领域的体现。当前,我国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体系应在宪法统摄下,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等构成。政策法规体系完善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实现由依靠行政制度向依靠法规制度的转变。具体来说,一是坚持统筹协调,与国家和军队相关法规制度主动衔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门类齐全、结构合理、有机联系、协调发展的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法规体系。二是在立法技术上避免交叉和重叠,“立法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得以提高,从而较好地发挥每一项政策法规应有的作用及由此产生的整体作用”[9]。三是注意政策法规之间的配套。退役军人工作涉及到地方和军队,可能打乱地方上的原有秩序。因此要在法规体系中有明确规定,实现军队与地方法规有效衔接。

同时,应改进立法工作,使退役军人工作相关法规更具可操作性。也就是说,在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对于具体操作应加强规定,使退役军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能够有法可依”,“要有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19]。比如,针对假冒退役军人享受待遇、故意克扣或不落实退役军人救济金等现象,要健全检举揭发、复审、问责等制度;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拒不履职的,给予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负有责任的领导成员予以训诫、批评、处罚或处分,直至以渎职罪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等制度,明确退役军人各类保障事项的法律行为性质和行政主体责任,提高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此外,还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顶替他人就业安置待遇”入罪的条文进行具体规定,切实增强对侵害退役军人权益恶性案件的打击和惩处力度。

四、结语

一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诸多有益的治理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体现了党的全面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目前,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退役军人工作及相关理论有了初步研究,但是远远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随着世界和我国经济社会的变化、时代的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今后应进一步加强探索和研究。退役军人工作涉及面广,需要从政治学、经济学、军事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多学科多角度进行综合研究,在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在公共管理之下设立独立的退役军人事务二级学科,以推进相关研究进一步深入,推动退役军人工作和经济社会进一步稳定、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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